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邱縣教育園區“6·8”高空墜落傷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6月8日上午,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邱縣教育園區中學西校區四層樓頂,避雷針安裝施工中電工班電工李銀山不慎失重墜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于6月9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規定,政府成立了由安監局牽頭,建設、文教等單位組成了聯合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通過查閱資料、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基本情況:成立于2002年4月,注冊資金2200萬元,是一家有限公司,經建設局審批通過在邱縣教育園區開工建設。
事故發生位置:邱縣教育園區西校區中學西樓。
法人代表:霍仲亮
企業地址:邯鄲高開區文明路9號工商聯大廈C座15層。
二、事故發生及救援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2013年6月8日上午9點10分,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在邱縣教育園區中學西校區四層樓頂,避雷針安裝施工中電工班電工李銀山不慎失重墜落,一起作業工人武繼彬發現后,立即撥打了醫院急救中心電話,當時李銀山已昏迷狀態。
(二)事故救援經過:一起作業工人武繼彬發現后立即通知項目部經理韓艷峰并且撥打了醫院急救中心電話,5分鐘后醫院救護車趕到現場將傷者送往縣中醫院,經過兩個多小時的搶救最終傷者因頭部受到重擊導致死亡。
(三)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姓名:李銀山,男,35,邱縣新馬頭鎮李省莊村。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邯鄲鐵夏安裝建筑有限公司電工班電工李銀山,在安裝避雷針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未使用安全帶,致使墜落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邱縣教育園區項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落實,安全體制不健全,未設立專職安全員。
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安全培訓教育不扎實,職工安全意識差,在作業過程中沒有做到隨時觀察現場安全情況,缺乏最基本的專業知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邱縣教育園區項目部經理韓艷峰、安全監理王志嶺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違章作業而造成的一般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邱縣教育園區項目部處以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以下處理:
李銀山違章操作,不按規定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在追究責任。
(二)項目部經理韓艷峰,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安全投入,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崗位培訓,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給予邱縣教育園區項目部經理韓艷峰嚴重警告處分,由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韓艷峰處上年收入30%的罰款,罰款8000元。
(三)安全生產監理王志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七款規定,現場監管不到位,未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邯鄲鐵夏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給予安全監理王志嶺嚴重記大過處分,由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王志嶺處上年收入30%的罰款,罰款7000元。
(四)電工班長武繼彬,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違章指揮、員工冒險作業未及時糾正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由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武繼彬處上年收入30%的罰款,罰款50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相關單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安全生產責任意識,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理念。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進一步加強對作業人員由針對性的崗前培訓、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安全意識,努力提高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堅決杜絕“三違”現象發生。
(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要認真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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