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8·16”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10年8月16日9時47分,黑龍江省伊春市華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利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煙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蹤、1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818.40萬元。
一、事故基本情況
華利公司成立于1994年6月15日,屬于股份制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朝相,注冊資金500萬元,固定資產300萬元,占地面積94000平方米(其中有土地證面積59930平方米),建筑面積12746平方米(其中有產權證面積2246平方米),建構筑物總數為57棟。華利公司于2005年12月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進行了安全評價;2006年3月15日取得了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2009年5月13日換取了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生產范圍為C級煙花、爆竹類,有效期為2009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華利公司還持有黑龍江省公安廳頒發的C級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
按照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的要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每年開工前應向省安全監管局申請復產驗收。2010年4月,華利公司在未申請復產驗收的情況下,開始違規組織生產。6月11日,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在對華利公司檢查中,暫扣了該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010年8月16日9時47分,華利公司工人在禮花彈裝藥工房進行禮花彈生產作業時引發爆炸,隨后引起裝藥間和兩個中轉間的開包藥、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沖擊波、拋射物體、燃燒星體又引起廠區其他部位陸續發生9次爆炸。爆炸沖擊波、拋射物體、燃燒星體又引起廠區其他部位陸續爆炸和相鄰泰樺公司等木制品企業著火。
二、事故發生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華利公司禮花彈合球工在生產禮花彈,進行合球擠壓、敲實禮花彈球體時,操作不慎引發爆炸,隨后引起裝藥間和兩個中轉間的開包藥、效果件和半成品爆炸。
(二)間接原因。
1.華利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嚴重違法違規進行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存在超許可范圍生產禮花彈和B級以上組合煙花、超人員和超藥量生產、企業內外部安全距離不夠、擅自擴大生產區域并新建大量工(庫)房、隨意改變工房設計用途、生產工藝布置和建筑結構不符合國家標準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2.伊春市及烏馬河區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到位,黑龍江省、伊春市及烏馬河區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華利公司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等問題監管不力,部分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
(三)事故性質。
這起事故是一起嚴重違反安全生產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造成的責任事故。
三、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
1.金朝相,中共黨員,烏馬河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華利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經烏馬河區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決定,終止其人大代表資格,因涉嫌違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2.周世吉,華利公司副經理,因涉嫌違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3.鄧紹平,華利公司煙花車間主任兼技術指導,因涉嫌違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依法批準逮捕。
4.吳慶文,中共黨員,伊春市安全監管局副調研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5.高振波,中共黨員,伊春市安全監管局危化科科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6.程傳信,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安全監管局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7.劉純亞,中共黨員,烏馬河區安全監管局科員,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