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縣廟鎮合中包裝材料廠2.13壓力管道爆炸事故
一、基本情況
事故單位:崇明縣廟鎮合中包裝材料廠
設備類別:壓力管道(煤氣輸送管道)
事故類別:爆炸類別
事故特征:嚴重事故
事故原因:違章操作及無資質安裝
直接經濟損失:3.7萬元
重 傷: 1 人
二、事故前設備狀況
該煤氣輸送管道設備是無錫市通達鋼管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設計制造,于2002年12月16日現場安裝,12月31日安裝完畢,2003年2月11日有無錫方第一次調試,即設備屬調試階段,尚未交使用單位投用。
該條煤氣輸送管道設備,無錫方一沒有管道設計資質證,二沒有制造許可證,三沒有安裝資質證,四沒有到當地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五安裝人員無法提供有關證書。
三、分析事故原因
1、 直接原因
違章操作:在裝置調試過程中,調試人員指揮不當,在用氣點加熱爐內未送二次風的情況下,先行于爐內放入火種,導致管內回火,使管內殘氣引起燃爆。
2、間接原因
(1)設計上存在問題,該管系未經具有壓力管道設計資質單位設計,整條管道安全泄放口設置不合理,安全泄放面積不夠,未設置高點排氣口,使管道內殘氣無法排出,易產生回火引起爆炸。管道采用自行卷焊結構,違反燃氣管道選型規定。
(2)用材上存在問題,該管道選用Q235-A,嚴重違反"工藝金屬管道設計規范"中燃氣管道的用材規定。
(3)施工質量上存在問題,管道安裝未經任何有效檢驗,管道在穿墻洞時未設置套管,使熱煤氣通過管道時,管道柔性喪失,焊縫應力大增,管內壓力驟增時,焊縫不堪承受而全部撕裂解體。
四、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1、事故的性質:安裝單位無壓力管道設計資質、安裝資質,安裝調試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嚴重違規違章操作。
2、事故責任:無錫市通達鋼管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五、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1、設備還仍在調試過程中,尚沒有交給需方投用,而發生事故;
2、按事故責任性質和當事人的行為,無錫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且賠償需方合中包裝材料廠直接經濟損失 3.7 萬元。
3、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的規定有關條款實施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