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石油化工廠渣油罐爆炸
一、 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4年3月31日,保定市石油化工廠渣油罐發生爆炸火災事故,波及20余米處的兩個容積為1800立方米的汽油罐發生爆炸起火,造成16人死亡,6人重傷。炸毀油罐三個,燒毀渣油169噸,汽油 111.7噸,還有電氣焊具、管道等,直接經濟損失45萬余元,全廠被迫停產達兩個多月。
1984年3月初,該廠為解決燃料渣油的質量問題,決定將原液控塔搬遷到 500立方米燃料渣油罐南側8.3米處,此項工程由保定合成鞣劑廠承包施工。在工程即將結束的3月31日16時25分,施工人員在液控塔最上一層平臺的北側進行電焊作業,電焊火花點燃了從渣油罐頂部放空孔溢出的可燃氣體,引起渣油罐爆炸起火,摧毀距離8.2米遠的防火墻,進而引起距該罐20米遠的兩個汽油罐(各1800立方米)起火爆炸,火災覆蓋面積5000平方米,當晚9時35分撲滅,歷時5小時10分。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違章輸送渣油,造成油溫過高,罐區形成可爆性氣體。鍋爐車間450立方米渣油罐,原為鍋爐燃料油罐。在今年3月30日用此罐改非常壓渣油前,該廠領導對此方案未交設計部門按有關專業國家規范進行設計,也未經熱力學計算,未加任何換熱、冷卻裝置及其它安全防范措施,違反了石油部煉油廠油品貯運工藝設計第二節“油罐內油品的貯存溫度一般不高于90℃,如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熱油可以進罐,其進罐溫度不高于120℃,熱油罐的基礎應加特殊處理”的要求。當3月30日10點365℃高溫的熱渣油從常壓塔底出口通過管道輸入該罐時,雖經管道自然降溫,但經30個小時輸送,進入油罐時溫度仍然過高,因此產生大量瓦斯,與罐內空氣混合形成可爆性氣體這種氣體充滿油罐后,即從罐頂透光孔、量油孔、排氣孔向罐外溢出,形成爆炸危險區域。
2.違章進行明火作業。3月31日16時25分左右,市氧氣廠職工劉某、王某在渣油罐南側距罐8.3米處的液控塔上進行電焊作業,電焊火花與罐外溢出的可爆性氣體相遇起爆炸,罐內渣油噴出釀成火災。
3.單位領導不尊重科學,不重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該廠是1972年從部隊接收過來的一個小煉油廠,從小到大逐步發展起來的,總體布局和一些設備本來就不甚合理,存在許多危險因素,由于廠領導重生產輕安全,對于潛在的危險因素沒有認真進行解決,終于造成這次惡性爆炸火災事故。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該廠機動科科長田某,安排明火作業時不辦理動火手續,不采取安全措施,是這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撤銷其行政職務,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副廠長梁某、李某,不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擅自決定搬遷液控塔,對施工中的安全問題不布置安排,對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提出的“動火管理混亂”問題置之不理,是這次事故的直接領導責任者,撤銷梁、李二人的行政職務,開除黨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保定市化工公司經理兼保定石油化工廠副廠長孫某,違章建罐,帶頭破壞動火制度,負有領導責任,撤銷其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