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萬隆鄉煤礦位于重慶市綦江縣石壕區香樹村,屬綦江萬隆鄉所有。該礦于1975年建礦,1977年投產,原設計生產能力為年產1萬噸。最高年產量達10632噸。1984年,鄉政府為改善生產條件和擴大生產能力,決定將原生產水平+993米降低13米標高,于1985年1月沿垂直煤層走向的頂板巖石,開拓運輸平峒。5月29日,新拓開的平峒經新開拓的8號煤層運輸大巷、煤層上山與老井的運輸平巷貫通,形成了全礦兩井采掘工作面大串聯通風。
該井田內有可采煤層3層,自上而下依次為7號、8號、12號。其中8號煤層有突出危險。
1988年6月14日中班,副礦長王某某安排7名職工在新7號、8號煤層掘進,12人到老井工作。新井當班班長帶領2名工人到8號煤層掘進工作面,先在磧頭裝了一礦車煤炭,2名工人即推著出井。班長操起手鎬準備挖煤。這時聽到磧頭內煤體發出放鞭炮一樣的聲響,用手去摸時,煤炭顯得松軟,并有跳動的感覺。這時在新井7號煤層掘進的一名工人到此拿撮箕,他發現這是煤與瓦斯突出的征兆,即喊“快跑”。二人便往井外飛跑,在接近8號煤層運輸平巷轉彎時,聽到身后傳來一聲較小雷鳴般聲響,不一會兒,磧頭又傳來巨大的雷鳴般聲響,隨著一股強烈的氣流將一人吹撞在巷道右幫上,另一人險些被吹倒。二人進入平峒后,邊跑邊大聲呼叫“趕快跑啊!”這樣新井的全部人員拼命跑出了井外。
經測定,這次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約75噸,突出瓦斯約7000立方米。事故共死亡11人,輕傷1人,直接經濟損失4.4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領導人員素質差,缺乏預防煤與瓦斯突出的知識。當新井8號煤層上山掘進頭于1988年6月12日發生第一次煤與瓦斯突出,預示了新井8號煤層具有突出危險時,沒能引起礦領導的重視,沒有按照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辦事,而是換了地點,繼續在8號煤層運輸巷掘進。
2.該礦新老井采掘工作面大串聯通風,以致新井發生突出后的大量高濃度瓦斯涌人老井。
3.礦井沒有按規定配齊專職瓦檢員,沒有建立嚴格的瓦斯檢查制度,空班漏檢現象嚴重。事故當天,新井沒有檢查一次瓦斯,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4.鄉、區政府忽視安全生產條件,盲目提高產量指標。縣鄉煤礦主管部門對萬隆鄉煤礦存在的不安全問題雖進行了多次檢查,并下文通知整改,但指導不力,督促整改不嚴。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90年1月3日四川省勞動廳以川勞礦(1990)1號文批復處理如下:
1.礦長王某某,嚴重忽視安全,對上級部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不積極整改,對新井未配專職瓦檢員,對不合理的通風系統不研究,沒有采取措施進行改造。他對突出預兆,沒有采取措施,終于釀成事故,是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撤銷礦長職務處分。
2.副鄉長趙某某,在萬隆鄉煤礦不具備起碼安全生產條件下,片面要求提高礦井產量,致使煤礦產量壓力太大而削弱了自身安全改造。對上級部門作出的礦井瓦斯嚴重超限,應先開采7號煤層的決定,只作了布置,沒有落實,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同時處以本人月基本工資30%的罰款。
3.礦新井技術員兼瓦檢員阮某某,對瓦斯長期空班漏檢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征兆時、沒有提出防突措施,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給予撤銷職務,同時處以本人月基本工資30%的罰款。
4.石壕區副區長聶某某,參與了萬隆鄉煤礦的發包工作,同意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萬隆鄉煤礦高產量發包,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給予本人當月工資20%的罰款處分,并責成其在區企業干部會上作檢查。
5.綦江縣礦業公司在工作中對萬隆鄉煤礦的安全生產業務指導不夠,督促事故隱患不力,對此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責成其認真總結教訓,向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1.調整采掘關系。立即停止8號煤層開采。以7號煤層作為解放層,先行開采,并不得在工作面留煤柱。
2.嚴格通風設計,并按《鄉鎮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裝主要風機,采掘工作面實行分區通風,及時搞好風量分配。
3.建立嚴格的瓦斯檢查制度,作好瓦斯登記、匯報和逐日審查的工作,禁止空班漏檢。
4.加強職工的培訓,提高對煤與瓦斯突出災害的認識,增強預防突出事故的自我保護能力。
——摘自《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