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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橋頭鎮“12·31”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月11日上午接到韋忠戶(身份證:? )的舉報,該人舉報稱2016年12月31日15時00分許,位于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的鍋爐房材料倉頂棚處發生一起一人受傷事故。

接到舉報后,鎮政府領導高度重視,鎮有關部門立即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2017年1月13日,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規定,經東莞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由橋頭鎮人民政府、橋頭鎮監察室、橋頭鎮政法辦、橋頭鎮總工會、橋頭鎮司法分局、橋頭鎮社保分局、橋頭鎮公安分局、橋頭鎮住建局、橋頭鎮人口計生衛生局、橋頭鎮安監分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同時邀請了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工作。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東莞市橋頭鎮朗廈村李朗路468號B區,法定代表人:王程程,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佰萬元,成立日期2011年09月15日,經營范圍:產銷包裝材料、泡沫制品、模具制品。劉永(身份證號:? ),1977年04月17日出生,男,漢族,安徽滁州人,2012年10月份來到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任公司主管,負責公司全面工作。

吳小章,身份證號:? ,1963年4月9日出生,男,漢族,重慶銅梁人,小學文化,1994年來到東莞,無固定住所,暫住橋頭田新村,平時以做泥水工為生。

李林達,身份證號:? ,1976年10月30日出生,男,漢族,浙江省嵊州市人,初中文化,現住地址:橋頭鎮中興路50號的利豐鐵苑。聯系電話15812854588,平時工作以承接輕鋼結構搭、建維修為主。2016年12月15日李林達與吳小章協商,以2.8萬元的人工價格從吳小章手中接到鐵皮房翻修的人工作業,其他項目由吳小章本人自己完成。12月15日正式帶工人進入廠房開始翻修。

施工人員韋忠寶(傷者),身份證號碼:? ,1987年9月15日生,男,壯族,廣西都安人,身份證住址: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地蘇鄉百益村響上隊18號,現住地址:橋頭鎮逕聯村信怡路190號。平時以做鋼結構為生。

(二)工程情況

2016年12月7日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準備翻修廠區內鐵皮房,2016年12月13日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生產主管劉永找到吳小章,將翻修鐵皮房工程以總價捌萬元整(¥80000.00元),包工包料的形式交于吳小章,并與吳小章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6年12月15日吳小章找到李林達來做鐵皮房翻修工程的人工作業,整個工程的人工費約2.8萬,2016年12月15日當日李林達帶人到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開始做鐵皮房翻修的人工作業,其他項目由吳小章本人自己完成。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16年12月31日14時開始上班,當時韋忠寶、韋忠戶和蔣啟元在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鍋爐房材料倉處翻修鐵棚,韋忠寶、韋忠戶兩人負責翻修材料倉頂棚,蔣啟元負責搭建材料倉圍壁。鍋爐房材料倉為鋼架結構,頂棚采用鋼管架上鋪設水泥瓦,鍋爐房材料倉頂棚為傾斜面,頂棚斜面底邊距離地面高6.6米,頂棚斜面高邊距地面高7.6米,寬13米,長22米。工作至15時,韋忠寶扛著一塊長1.7米寬0.9米的水泥瓦,從材料倉頂棚斜面底邊走到頂棚斜面高邊時,不慎踩破鍋爐房材料倉頂棚水泥瓦,從高7.6米的頂棚上墜落至材料倉內的煤堆旁。韋忠戶及蔣啟元立即跑過去詢問韋忠寶情況,韋忠寶雙手支撐坐在煤堆旁,雙腳無法挪動。蔣啟元馬上撥打120急救電話,十幾分鐘后120到達現場,橋頭醫院的醫務人員將韋忠寶送往橋頭醫院救治。目前韋忠寶正在橋頭醫院繼續接受治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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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鍋爐房材料倉處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事故,共造成1人受傷。

傷者:韋忠寶 ,男,壯族,1987年9月15日生,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住址:廣西都安瑤族自治縣地蘇鄉百益村響上隊18號。

(二)直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調查情況

1、現場檢查情況。接到事故舉報后,事故調查組工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經現場勘查確認事故發生墜落點為鍋爐房材料倉頂棚斜面高邊處,該處距地面垂直高度為7.6米。

2、詢問情況。經詢問東莞市玉銘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生產主管劉永、吳小章、李林達、傷者韋忠寶及其他相關人員發現:吳小章無相關施工資質,吳小章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李林達、韋忠寶、韋忠戶等人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無高處作業證);事故發生當日李林達未在施工現場進行監督;韋忠寶、韋忠戶等現場作業人員未佩戴任何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帽、安全帶等)。

3、其他取證情況。東莞市橋頭醫院出具的《東莞市橋頭醫院診斷證明書》顯示,傷者韋忠寶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損傷。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2016年12月31日15時00分許,維修工人韋忠寶在無高處作業證,且沒有佩戴任何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的情況下高處作業,不慎踩破鍋爐房材料倉頂棚水泥瓦,從高7.6米處墜落至地面受傷,為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吳小章對現場從業人員管理不到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造成傷者安全生產意識較低;沒有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施工人員在上班期間,正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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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責任的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認定

1.韋忠寶無高處作業證,且在未佩戴任何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從事高處作業,從高7.6米處墜落至地面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2.吳小章對現場從業人員管理不到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造成傷者安全生產意識較低;沒有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詢問筆錄》、《勘驗筆錄》和現場照片等。

(二)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為吸取事故教訓,教育和懲戒有關責任人員,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建議對這起事故的責任人作如下處理:

韋忠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本人受傷,不追究責任。

吳小章作為實際施工方,簽署《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施工事項,是生產經營單位。吳小章對現場從業人員管理不到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造成傷者安全生產意識較低;沒有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對吳小章進行調查處理。

有關本次事故其他各方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建議由事故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防范此類事故再次發生,建議橋頭安監分局督促事故相關單位明確負責人職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今后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為防范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安全,現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必須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全面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從事相關工作;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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