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梅鎮“4·23”一般液化石油氣爆燃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4月23日19時許,東莞市洪梅鎮新莊村望沙路橋西工業區榮盛停車場發生一起液化石油氣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呂業升書記、梁維東市長、白濤常務副市長和楊東來副市長分別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現場處置,積極搶救傷員,組織力量立即開展隱患排查,各有關部門盡快查清事故原因,從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監察局、安全監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交警支隊、總工會、洪梅鎮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組成的洪梅鎮“4·23”一般液化石油氣爆燃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第一市區檢察院派員參加,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相關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事故液化石油氣裝卸點所在停車場(事故停車場):東莞市榮盛停車場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6月11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東莞市洪梅鎮新莊村望沙路橋西工業區;法定代表人:王志堅;注冊資本:人民幣壹百萬元;經營服務:停車場服務。
事故停車場地塊權屬方:東莞市樺實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2月5日;住所:東莞市洪梅鎮橋新莊村望沙路西工業區2號;法定代表人:周漢球(男,漢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證住址:東莞市莞城區向陽路61號5樓);經營范圍:銷售建材、五金、電器、紙品。東莞市樺實貿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取得涉事停車場地塊土地使用證書(東府國用2002第特493號)。地號:1910020200037;地類(用途):工業用地;使用權類型:出讓;終止日期:2045年8月13日;使用面積:12483.1平方米。
事故停車場法人王志堅于2016年3月起租用東莞市樺實貿易有限公司名下地塊開設停車場。
事故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點:負責人李潤根于2017年3月向東莞市榮盛停車場服務有限公司法人王志堅租用停車場內約500平方米的空地后,開設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點。李潤根承租空地后搭建兩間并排鐵棚,長13米、寬3.5米、高約2.5米;左側工棚封閉,兩工棚中間隔斷處設出入口,右側工棚有敞口可容車輛進出;工棚內零散放置空壓機、匯流排、氣瓶等設備,其余450平方米空地用作車輛停放。
經查,該裝卸點未辦理任何手續,屬于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
(二)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1、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戴勝勝,男,漢族,1995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證地址:江西省撫州市崇仁縣河上鎮甘坊村上寧組22號。戴勝勝燒傷面積占人體表面積的50%,事故發生后在康華醫院ICU病房救治。2017年6月8日,戴勝勝經救治無效死亡。戴勝勝是李潤根的親戚,事故發生前在事故現場進行液化石油氣倒氣作業。
傷者一:李潤根,男,漢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證地址:江西省豐城市張巷鎮李家村老李組。李潤根是事故液化石油氣裝卸點的老板,事故發生時正在進行槽罐車向氣液瓶卸裝液化石油氣的作業。
傷者二:李新亮,男,漢族,1990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證地址:江西省撫州市崇仁縣河上鎮石牛村新龍組80號1室。李新亮系李潤根之子,事故發生時正在進行槽罐車向氣液瓶卸裝液化石油氣的作業。
傷者三:李新平,男,漢族,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證地址:江西省撫州市崇仁縣河上鎮河上小區3號。李新平系李潤根的侄子,事故發生前在事故現場進行液化石油氣倒氣作業。
傷者四:程會平,男,漢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證地址:湖北省天門市競陵辦事處新建村1組2號。程會平任職于廣州市通力運輸有限公司,系粵AM2475槽罐車駕駛員。事故發生時,程會平將其駕駛的粵AM2475槽罐車內的液化石油氣盜賣給李潤根。
傷者五:吳俊平,男,漢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證地址:湖北省天門市皂市鎮團山村十三組19號人。吳俊平與程會平相識,事故發生前,吳俊平聯系并搭乘程會平駕駛的粵AM2475槽罐車準備同其一起前往廣州。
2、直接經濟損失
據估算,目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230萬余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4月23日17時許,李新亮與李新平驅車到達榮盛停車場內的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18時許,李新亮接到程會平電話,商定交易情況。18時47分,程會平駕駛液化石油氣汽車槽罐車(粵AM2475牽引車掛粵S4783罐式車,無押運員)駛入榮盛停車場內,停放在該裝卸點右側敞口工棚處。停車后,程會平打開駕駛員側閥門箱,李新亮拿工具拆除鉛封,李潤根、李新亮拿起自制的簡易裝卸工具(由DN50裝卸金屬軟管和帶有11個倒氣位的匯流排組成),李潤根將DN50裝卸金屬軟管卡式快速接頭一頭連接該槽罐車裝卸閥門;李新亮將4只來路不明的YSP118-II鋼瓶(俗稱雙頭瓶,現場其護罩上能見到“百福”商標等字樣)通過小規格金屬軟管接到另一頭的匯流排上,開始快速將槽罐車液化石油氣卸裝至氣瓶。李新平、戴勝勝、程會平、吳俊平在槽罐車周圍觀看卸氣作業。連接好槽罐車倒氣裝置后,李潤根離開槽罐車去招呼其他來充氣的客人,李新亮在槽罐車左側工棚內約1.5米處進行大瓶倒小瓶的倒氣作業。
18時55分,程會平駕駛的槽罐車在卸氣2、3分鐘后,非法裝卸點棚內氣瓶區突然起火。程會平全身著火,在就地打滾撲滅身上火焰后,迅速趕到槽罐車處,關閉裝卸閥門,撤掉卸氣快速接頭,發動槽罐車掉頭駛離事故停車場。程會平將該槽罐車駕駛至離榮盛停車場約1公里處望沙路輪胎店路邊停好,將槽罐車原卸氣口鉛封裝回原處,打電話通知朋友替自己把該槽罐車開走,隨后自行前往望牛墩醫院救治,后轉院到東莞市人民醫院治療;李潤根、李新亮、李新平、吳俊平、戴勝勝均不同程度受傷,李潤根駕車逃逸,其余四人前往康華醫院救治。
事故發生后33分鐘內,事故液化石油氣裝卸點連續發生共約16次的劇烈爆炸。事故工棚嚴重損害并坍塌,過火面積約400平方米,附近3輛槽罐車被不同程度燒毀。
(二)應急救援及評估
事故發生后,榮盛停車場法人王志堅在了解情況后撥打火警119電話報警。接到報警后,洪梅鎮安監、消防、巡警、交警等多個部門和洪梅醫院救護車輛趕往現場開展救援;4月23日19時16分,東莞市公安消防局洪梅消防大隊趕到事故現場,采取降溫滅火措施;19時25分,立沙島虎門港消防大隊到達事故現場參與救援;19時36分,現場余火被撲滅,消防指戰員迅速將現場未爆炸的氣瓶及時轉移到安全地點。4月24日凌晨1時左右,經虎門港危化專家和市城管局燃氣救援應急小組現場核查,現場已得到控制,交由洪梅公安分局對現場進行封鎖。4月24日上午,對停放在事故停車場的危險品運輸車輛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后放行駛離停車場,減少停車場的安全隱患。
市、鎮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救援預案。市安監局、消防大隊、城管局和公安局有關領導和專家立即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研究部署善后處置工作。洪梅鎮黨委、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分別第一時間到處現場組織處置,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開展傷員救治、應急救援、善后處理、綜合協調等工作。事故現場部署到位,撲救迅速,及時疏散群眾、轉移未爆炸的煤氣罐和停放的危化品運輸車輛,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體事件。
經評估,本次事故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三)善后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事故發生后,洪梅鎮成立了事故善后處置小組,主要負責傷員救治、事故責任人員看管及洪梅鎮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等工作。該起事故共造成6人受傷,除李潤根逃逸外,其余5人在第一時間被分別送往市人民醫院和康華醫院救治,其中4人經醫治后痊愈出院,1人因放棄治療于2017年6月8日死亡,經協調,死者家屬與李潤根家屬、周漢球等達成死亡賠償協議。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事故善后小組存在對相關責任人員看管不力的情況,造成事故主要責任人李潤根、李新亮先后逃逸、失聯,導致事故調查工作進展不順,困難重重。根據相關法規要求,2017年5月26日,事故調查組向市公安局移交洪梅鎮“4·23”一般液化石油氣爆燃事故涉嫌犯罪的材料。經市公安局督促,洪梅公安分局于2017年6月2日對李潤根、李新亮涉嫌危險物品肇事案立案偵查,對李潤根、李新亮兩父子進行網上追逃。目前,李新亮、李潤根已歸案。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為進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質和類型,事故調查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詢問取證工作,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的內外圍反復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李潤根、李新亮等人采用極端危險操作方式裝卸液化石油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涉事液化石油氣裝卸點不具備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資質,未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相關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熟悉液化石油氣作業常識,對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了解不足,不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是造成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三)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1、洪梅城管分局。根據三定方案,城管部門是燃氣銷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無證照從事燃氣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扣查無證照應急的燃氣和鋼瓶等設施設備。經查,洪梅城管分局分別于2014年9月24日、2014年11月10日、2016年9月1日共三次在洪梅鎮洪屋渦村(具體地點各不相同)查處到涉嫌無證照經營LPG點,并依法扣押了鋼瓶、過氣軟管等作案工具。因涉事當事人均未被當場發現,扣押物品亦無人認領,三起案件最終均未找到當事人。根據三次查處的情況,洪梅城管分局發現以下特征:一是作案氣瓶為 “百福”商標雙頭50kg鋼瓶,且存在過量倒氣的痕跡;二是2014年9月查處到用于鋼瓶之間倒氣的過氣軟管一套,2014年11月查處到連接液化石油氣槽罐車與鋼瓶之用的過氣軟管一套和寫有“九豐化工”字樣的槽罐車卸氣口封條3條;三是2014年11月查處的運輸氣瓶的輕型廂式貨車(車牌號粵B3E45),在2016年9月再次被查處到存放氣瓶。據此,洪梅鎮城管分局初步判斷三起事件具有關聯,洪梅鎮轄區內存在涉嫌盜取槽罐車液化石油氣倒賣的違法行為,并就此情況于2016年9月13日向市城管局提出成立專案小組的請示(洪綜管201615號)。2016年10月8日市城管局作出批復(東綜管復〔2016〕31號)明確: 相關盜竊行為屬于公安部門管轄,違法充裝氣瓶行屬于質監部門管轄,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違法銷售燃氣的行為屬于城管部門管轄,要求洪梅鎮城管分局依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并將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監管部門。洪梅鎮城管分局收到批復后,未將相關情況告知或移交公安、質監部門,也未請示屬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或自行組織相關力量進行徹底的執法檢查。
經事故調查組核查,車牌號為粵B3E45的輕型廂式貨車車主為李潤根,且洪梅鎮“4·23”一般液化石油氣爆燃事故非法裝卸、銷售點清理出的氣瓶、過氣軟管與洪梅城管分局歷次查處的氣瓶、過氣軟管相似。又經程會平證實,曾于2013年收到李新亮收購液化石油氣的名片。綜上,李潤根、李新亮長期在洪梅鎮內非法進行LPG裝卸、銷售活動,洪梅鎮相關職能部門曾多次查處該作案窩點和工具,但因“打非治違”力度不夠、不能深挖流動窩點的作案人,未徹底取締液化石油氣非法經營窩點。洪梅城管分局開展無證照從事燃氣經營行為整治工作不力。
2、洪梅公安分局。根據三定方案,公安部門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查處非法營運燃氣,維持執法秩序,打擊操控非法營運的犯罪團伙,對于違法運營行為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洪屋渦派出所在2016年10月對榮盛停車場進行過檢查,發現有汽、柴油罐存放,勸導當事人遷走;2017年初進行轄區內安排隱患排查摸底時未發現榮盛停車場內存在非法裝卸、銷售液化石油氣窩點。洪梅鎮洪屋渦村長期存在液化石油氣槽罐車司機盜取液化石油,賣給無證照液化石油氣裝卸點的違法行為,洪梅公安分局對轄區內存在該類涉嫌犯罪的行為失察。
3、洪梅交通運輸分局。根據其三定方案,洪梅交通運輸分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和違反規定運輸、裝卸危險貨物的企事業和車輛。洪梅交通分局制定了《洪梅鎮交通運輸行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等工作方案,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領域“打非治違”進行了工作部署,開展專項執法工作,同時配合洪梅鎮其他職能部門對“黑煤氣”進行聯合執法行動。然而,洪梅交通運輸分局在打“黑氣”聯合執法活動中,對發現的違法運輸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的車輛未采取有效執法措施,對李潤根違法運輸LPG氣瓶的車輛進行有效處理;且對途經轄區范圍的危化品運輸車輛在途監管力度不足,對危險貨物運輸監管工作不力。
4、洪梅鎮政府。2016年6月,洪梅鎮政府印發了《洪梅鎮“黑煤氣”整治工作行動方案》,成立了“黑煤氣”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城管分局、質監站、交通分局、公安分局等八個職能部門和各村委,集中對無證照從事燃氣經營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但是洪梅鎮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無證照經營燃氣的違法行為沒有進行深挖,與“黑煤氣”窩點經營者“擦肩而過”,使“黑氣”點流動作案成為可能。洪梅鎮政府對轄區內“黑煤氣”整治工作督促不力,鎮政府各職能部門未形成合力,“打非治違”工作深度未觸及末端。
5、洪梅經貿辦。洪梅質監站于2003年11月成立,負責協助市質監局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等工作,于2016年被撤銷,原質監站人員及工作職責納入洪梅經貿辦。根據洪梅鎮2016年制定的《洪梅鎮“黑煤氣”整治工作行動方案》,洪梅質監站負責依法查處使用超期未檢氣瓶、報廢氣瓶、不合格氣瓶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洪梅經貿辦對“打非治違”工作認識不足,思想上不夠重視,轄區內“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不力。
6、洪梅鎮新莊村委會。該村委會在2017年2月組織人員對榮盛停車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停車場內停放了約30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從實際情況看,該村委會發現榮盛停車場有違規停放槽罐車的情況后,未對后續情況進行跟蹤,也沒有加強對榮盛停車場的安全巡查,對榮盛停車場未能實施有效監管,未及時發現涉事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點的存在,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東莞市洪梅鎮“4·23”一般液化石油氣爆燃事故是一起漠視安全生產采用極端危險作業方式進行液化石油氣裝卸、倒氣作業而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個人
1、李潤根,男,漢族,49歲,事故液化石油氣裝卸、經營點出資人、負責人。無資質進行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采用極端危險的大瓶倒小瓶和液化石油氣罐車倒大瓶的作業方式裝卸液化石油氣,違法違規進行液化石油氣裝卸、倒氣作業導致嚴重后果,對事故負有責任,且在事故發生后逃逸,嚴重阻礙事故調查,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2、李新亮,男,漢族,26歲,事故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的管理人員、主要裝卸、倒氣作業人員。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采用極端危險的大瓶倒小瓶和液化石油氣罐車倒大瓶的作業方式裝卸液化石油氣,違法操作導致嚴重后果,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3、程會平,男,漢族,38歲,廣州市通力運輸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槽罐車運輸司機。程會平多次將其駕駛的槽罐車裝載的液化石油氣非法盜賣給事故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點,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4、王志堅,男,漢族,29歲,東莞市榮盛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堅在知道李潤根不具備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相應資質情況下,仍將場地出租給李潤根以收取高額租金,王志堅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5、李新平,男,漢族,事故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的臨時作業人員,其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采用極端危險的大瓶倒小瓶作業方式進行液化石油氣倒氣作業,違法操作導致嚴重后果,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6、戴勝勝,男,28歲,江西撫州人,事故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的倒氣作業人員,其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采用極端危險的大瓶倒小瓶作業方式進行液化石油氣倒氣作業,違法操作導致嚴重后果,對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作行政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李潤根實施行政處罰。
2、東莞市榮盛停車場服務有限公司將涉事場地以高價轉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也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李潤根進行液化石油氣裝卸、銷售違法經營活動,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安全監管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3、東莞市樺實貿易有限公司將涉事土地出租給王志堅后,沒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職責,未能發現王志堅轉租土地給李潤根進行非法經營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建議由安全監管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績處分的單位和個人
1、葉少波,中共黨員,洪梅鎮公共事業服務中心副主任,分管燃氣相關業務,對主管的“黑氣”打非治違工作指導和督促落實不到位。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張春寶,中共黨員,洪梅鎮新莊村治保主任、黨工委員,負責治安、企業安全監管管理。對轄區內隱患排查、日常巡查工作監督不力,未發現轄區內存在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四)建議作其他處理的單位和個人
1、責成洪梅經貿辦、洪梅城管分局、洪梅公安分局、洪梅交通運輸分局、洪梅鎮新莊村委會向洪梅鎮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2、責成洪梅鎮政府向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3、王暉,洪梅鎮分管交通運輸部門的黨委,對洪梅交通分局打擊“黑危運車輛”工作不力的情況疏于管理,建議其向洪梅鎮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4、程錫聯,洪梅鎮分管城管部門的副鎮長,對洪梅鎮公共事業服務中心開展“黑氣”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的情況疏于管理,建議其向洪梅鎮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5、黃淦欽,洪梅鎮經濟貿易辦公室主任,負責全面工作,督促檢查經貿辦落實《洪梅鎮“黑煤氣”整治工作行動方案》工作要求不力,對下級工作疏于管理,建議其向洪梅鎮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6、李偉豪,中共黨員,洪梅鎮經濟貿易辦公室副主任,分管質監方面職能,協助市質監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對承擔的原質監站職能認識不足,對“打非治違”工作指導、督促不力。建議洪梅鎮政府對李偉豪進行誡勉談話。
7、林強,洪梅鎮城管分局局長兼公共事業服務中心主任,對洪梅鎮公共事業服務中心開展“黑氣”打非治違工作不力的情況疏于管理,建議其向洪梅鎮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8、尹恩茂,中共黨員,洪梅公安分局洪屋渦派出所所長,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工作,未及時發現轄區內存在液化石油氣運輸司機盜賣液化石油氣的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及時對李潤根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建議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機關室對尹恩茂進行誡勉談話。
9、方宏城,中共黨員,洪梅交通運輸分局執法股股長,負責轄區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工作,對轄區內“黑危運車輛”打擊工作督促落實不力。建議洪梅鎮政府對方宏城進行誡勉談話。
10、朱元鋒,洪梅鎮新莊村委會書記,負責全面工作,對轄區內隱患排查、日常巡查工作監督不力的情況疏于管理,建議其向洪梅鎮政府作出深刻檢討。
11、建議洪梅鎮政府責成相關職能部門,對涉事非法液化石油氣裝卸點進行取締,對榮盛停車場內違章搭建建筑依法予以拆除,對東莞市榮盛停車場有限公司超范圍經營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事故各方存在其他民事法律責任的,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如檢查機關在后續調查中發現以上或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則按照司法程序進行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進一步強化“黑氣”專項治理。洪梅鎮“4·23”爆炸事故造成了1死5傷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較大,事故的發生暴露了當地政府和有關政府部門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力度不夠,事故單位煤氣安全意識淡薄等問題。洪梅鎮委鎮政府要提高對打“四黑”專項整治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強化燃氣安全管理監督,建立、健全“打非治違”長效機制,明確各職能單位工作責任,強化有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城管部門、質監部門、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等職能部門要進一步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協作配合,主動履職,對行政執法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加強兩法銜接,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徹底排除治理“黑氣”安全隱患。
(二)進一步加強落實煤氣安全“網格化”管理。完善鎮村聯動機制,各村委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主要負責人要帶頭落實,兩委干部要積極部署,明確落實末端網格安全管理員職責,確保責任清晰、運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別是要把隱藏在鬧市的水店、出租屋、僵尸車等場所納入網格排查和管理,充分發揮村在“打非治違”工作中的基礎巡查、舉報作用,打好“黑氣”專項治理攻堅戰。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控。一是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建立裝貨前車輛、人員、罐體及單據等查驗制度,嚴把新裝卸關,加強日常安全監管。二是督促市內危運企業充分利用動態監控平臺,在所屬危運車輛運行期間加強監控,采取措施嚴防危運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監守自盜。三是健全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嚴厲打擊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違法違規行為。??
(四)進一步加強煤氣安全宣傳教育。一要在電視、報刊、墻報、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對“黑煤氣”爆炸事故進行報導,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訓,教育廣大群眾提高煤氣使用安全意識,牢固樹立煤氣使用安全觀念。二要落實相關負有隱患巡查責任人員責任,提高發現煤氣安全隱患問題的能力,加大對存在燃氣安全隱患的整治力度。三要暢通“黑煤氣”舉報途徑,發動群眾積極舉報經營“黑煤氣”的違法犯罪線索,借助群眾力量與“黑煤氣”違法行為作斗爭。四要進一步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落實煤氣運輸、裝卸、使用安全培訓工作,使從業人員熟悉本單位、本崗位的危險性,掌握煤氣事故應急處置的基本技能,學會報警、辨別疏散路線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確實提高煤氣事故應急處置及自救逃生的本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