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榮通建工集團有限公司“7·28”墜落死亡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7月28日15時30分左右,遼寧榮通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軋鋼廠棒材收集區對生產線上的棒材進行挑選作業時,一名工人從0.7米高走臺翻落到地面,經送撫順第二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組成了由市安監局副局長殷曉庚任組長,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公安局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 “7·28”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調查組制定了事故調查方案,通過對現場勘察和對相關人員的詢問,收集了有關物證、書證和監控視頻,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有關單位及工程情況
遼寧榮通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通公司),公司類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地址:順城區臨江東路10號樓1單元1301號。公司法定代表人:譚子鍵。注冊資本:壹億零陸佰萬元整。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公用工程、水利工程;機械設備修理,房屋維修,勞務服務;普通機械設備及零部件制造、加工、修理,緩沖器、砼結構件制造、銷售及技術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榮通公司與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簽署了《軋鋼廠棒材收集區維修承包合同》,承包范圍:1、負責軋鋼廠棒材作業區收集相關工程業務;2、負責按照甲方軋鋼廠的要求進行作業。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6年7月28日15時30分左右,榮通公司棒材作業區丙班短尺工鄭權在棒材剪切A區輥道南側平臺挑選輥道上不合格棒材,此時輥道上的棒材正從西向東傳送,鄭權用鉤子將輥道上正在傳送的一根長度不足12米的不合格棒材鉤住,從西向東側身退著跑,右腳不慎踩到平臺上臺板的吊裝孔,使身體平衡受到影響,被迫向后退了兩步,被緊挨著平臺的1.1米高的配電箱絆倒,身體向后翻倒,頭朝下落到地面。此時在西側作業的工人唐德生馬上派人找班長、段長。班長李軍和段長李玉春先后到達現場,約15時40分送撫順第二醫院搶救,29日2時20分搶救無效死亡。
榮通公司安全員趙海東于29日3時向市安監局報告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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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 名 | ??年齡 | ??性別 | 文文化程度 | ??職 務 | ??傷害部位 | 傷傷害程度 |
??鄭權? | ? 47 | ??男 | ??初中 | ??短尺工 | ?頭部 | ??死亡 |
????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經濟損失95萬元。
四、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收集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規定:4#剪后的鉤短鐵人員,對于經4#剪剪切后沒有落入4#剪下斗子內的短鐵頭,要在進入A區輥道前先行鉤出,只能鉤長度1米以下,1米以上嚴禁鉤出,防止慣性帶動摔倒、跌落到平臺下或輥道內。鄭權在作業時違反了這一規定,違章作業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榮通公司在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人員不清楚安全帽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鄭權使用的安全帽是從撫順新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工人要來的,安全帽的標簽已無法辨識;
2、榮通公司對職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職工安全意識淡泊,對違章作業的危害認識不深刻;隱患排查工作不徹底,對違章作業行為查處不力。
(三)事故性質
調查組經過認真調查分析,認定此起事故是生產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鄭權,棒材作業區丙班短尺工,其違章作業,是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李軍,棒材作業區丙班班長,對班組人員安全教育不到位,對班組存在的違章作業行為沒有及時糾正和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以一千元罰款。
3、趙海江,榮通公司安全員,對公司職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對違章作業現象檢查、糾正、查處不力,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以二千元罰款。
4、李青春,榮通公司棒材作業區段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作業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對違章作業現象檢查、糾正、查處不力,隱患排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處以三千元罰款。
5、譚子健,榮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公司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防護用品管理存在漏洞,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給予其上年收入30%的罰款(上年收入48000元),罰款一萬四千四百元。
6、榮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存在違章作業問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存在漏洞,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建議對該公司處以二十五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榮通公司應加強對職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意識,掌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增強遵守操作規程的自學性,對超過1米的不合格棒材,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進行挑選處理。通過培訓教育,了解勞動防護用品的有效期限,掌握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方法和意義。
2、榮通公司應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定期采購、發放勞動防護用品,要監督檢查職工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標識不清、過期的防護用品禁止使用。
3、榮通公司應定期進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既要排查設備設施存在的隱患,也要排查職工在行為上存在的隱患,對違章作業行為要及時嚴肅處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今后的安全生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