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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臺市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工程“9?3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9月30日上午7時09分,位于東臺市經濟開發區范公中路231號的江蘇匯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廠區內,由東臺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資、安徽津利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總承包的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在1﹟廠房屋頂進行光伏發電組件安裝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鹽城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按照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要求,市安監局受市政府委托,牽頭會同市監察局、公安局、住建局、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提級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安全技術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查清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東臺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硅新能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5日,位于東臺市經濟開發區范公中路231號,法定代表人張世善,注冊資本2000萬元,主要經營范圍:光伏新能源及半導體電子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光伏系統設計、開發應用,新能源電站、智能電網建設。

2.施工單位:安徽津利電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利電力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4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長江西路669號,法定代表人李海翔,注冊資本10800萬元,經營范圍:輸電線路鐵塔制造、銷售、安裝;電力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等,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裝(修、試)類專業承包貳級資質?!栋踩a許可證》編號:(皖)JZ安許證字〔2015〕001532-2-2,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

3.勞務分包單位:上海栩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栩莞新能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位于上海市青浦區練塘鎮章練搪路588弄15號1幢二層C區2033室,法定代表人安永福,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范圍:新能源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室內裝潢及設計,機電設備、水電設備的安裝、維修等。經查詢,該公司不具有電力建設工程承包和勞務分包資質,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4.監理單位:江蘇鹽源電力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曾用名:鹽城浩宇電力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源咨詢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7日,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號鹽城國際創投中心南樓1208室,法定代表人倪奇兵,注冊資本1020萬元,經營范圍:電力咨詢服務,送變電工程設計,建筑工程設計,電力工程監理,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等,具有電力工程監理乙級資質。

5.廠房出租單位:江蘇匯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金管塔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1日,位于東臺市經濟開發區緯八路1號,法定代表人許建祥,注冊資本1118萬元,經營范圍:電力通訊管塔、角鋼塔、構支架高頻直縫焊接鋼管生產,金屬銷售。近兩年,該企業一直處于停產狀態。

二、項目建設基本情況

(一)工程基本概況

正硅新能源公司投資建設的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位于東臺市經濟開發區內,利用匯金管塔公司現有廠房屋頂進行光伏發電,總投資約2600萬元,投資所需資金由正硅新能源公司籌措解決。項目建成后,總裝機規模4 MWp,年均發電量385萬KWh,上網方式為全額上網。2016年12月29日,該項目取得東臺市發改委項目備案通知,計劃于2017年4月開工建設,2017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網。

(二)工程發包情況

2016年12月,正硅新能源公司與匯金管塔公司簽訂光伏發電項目屋頂租賃協議,租賃期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36年12月30日,共計20年,租金每平方米6元/年,以實際使用面積為準。2017年4月1日,正硅新能源公司與津利電力公司簽訂了《EPC總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確:①由津利電力公司對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進行實施;②光伏組件由約1.5萬塊多晶組件(每塊為270Wp)組成,合同暫估價約1200萬元,最終合同總價根據實際建成后的容量以每瓦2.9元進行結算;③津利電力公司項目總負責人為黃虓,現場負責人為趙利軍,項目經理錢勝威、項目負責人黃沖、施工員楊帥、安全員李亞飛、質檢員施建國、材料員江洋。

(三)勞務分包情況

2017年5月18日,津利電力公司與栩莞新能源公司簽訂勞務發包協議,將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工程的施工勞務分包給栩莞新能源公司,合同明確以每瓦0.26元支付施工費用。栩莞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永福承攬該勞務工程后,委托非本公司人員鐘遠勝負責組織施工人員,而后,鐘遠勝找到余偉,并通過余偉再召集余林、余波等其它施工人員,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工程施工勞務由安永福直接負責,余偉具體負責組織人員施工。施工人員工資以實際工作成效結算。

(四)工程監理情況

2017年5月5日,正硅新能源公司與鹽源電力公司簽訂工程監理合同,監理費用約7萬元,同月,鹽源電力公司監理部進場監理,合同明確:正硅新能源公司現場常住代表莫建明,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孫宏軍,監理員陳有海。

(五)工程施工情況

2017年5月初,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建設工程開始施工,正硅新能源公司提供主件光伏板、逆變器,津利電力公司提供其他電纜線、支架等。后因施工材料供應、費用等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

事故發生的匯金管塔公司1﹟廠房位于匯金管塔公司廠區南側圍墻大門、廠區南北主干道的東側,廠房南北19間,東西3跨,高度約13.5米,主體為鋼結構,輕質屋頂結構,為便于廠房內自然采光,輕質屋頂在南北方向上每間設置一條寬度約0.7米的東西方向自然光采光帶,采光帶使用透明塑料陽光板鋪設。為不影響廠房內自然采光,在廠房屋頂上安裝光伏太陽能電池板,以采光帶進行分組架設,至事故發生時,工程施工量已完成約90%。

三、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9月30日上午6點半左右,余林等5名施工人員到匯金管塔公司1﹟廠房進行光伏發電組件安裝作業,其中余林、余波、金震宇3人在屋頂上進行光伏電站電纜線施工,其他2人在地面配合施工。7時09分,金震宇在屋頂上放置光伏電站電纜線的過程中,不慎踩破屋頂塑料陽光板,隨即從約13.5米的高處墜落至1﹟廠房內地面。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在施工現場的余林、余波等人立即組織搶救,同時撥打了120電話。7時30分左右,120救護車到達現場,將受傷的金震宇送至東臺市人民醫院搶救。后經搶救無效,金震宇于2017年9月30日上午10時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東臺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派員參與協調善后處理工作,穩控死者家屬情緒,幫助協調賠償事宜。2017年10月3日,津利電力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共賠付各類費用共計約125萬元。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金震宇,男,15歲,高處作業人員,身份證號:340602200201252811,身份證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段園鎮袁莊行政村歐莊13號。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5萬元。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未成年人違規從事高處作業。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規定,未年滿16周歲的金震宇在高約13.5米的廠房屋頂從事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人員違章作業。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第5.2.8條第2款“在輕質型材等屋面上作業,不得在輕質型材上行走”的規定,金震宇在高處作業時,踩踏到承載能力較低的廠房屋頂采光帶的塑料陽光板上,造成陽光板破裂。

3.未配備高處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第3.0.5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未根據作業情況為高處作業人員配備安全帶、安全繩等勞動防護用品。

4.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第5.2.8條第2款的規定,在屋頂高處作業時,施工單位沒有搭設臨時走道板,也未采取其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二)間接原因

1.津利電力公司施工現場組織管理混亂。非法發包勞務工程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的栩莞新能源公司,未將勞務分包情況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查;對勞務施工人員安全管理缺失,雇傭無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對未成年人進行高處危險作業的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高處作業未制定專項危險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未按規定對高處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栩莞新能源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無資質非法承攬勞務工程,違規組織施工作業,未按規定對高處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情況下冒險指揮作業,施工現場人員管理嚴重缺失,對未成年人進行高處危險作業的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鹽源咨詢公司安全監理職責不落實。施工安全監理措施不落實,未嚴格審查高處作業人員資格,未按規定監督、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工作,未審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未編制監理規劃或實施細則,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巡視檢查活動,對未成年人進行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是發生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4.正硅新能源公司安全生產協調、管理不力。未按規定落實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管理責任,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對總承包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監督、檢查不力,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5.匯金管塔公司出租場所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落實雙方安全生產責任,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出租場所安全要求,對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是發生這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相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履職情況

1.東臺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于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5號)以及《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8號)、《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蘇政發〔2016〕114號),除核安全外的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負責。該辦屬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在地市級沒有設置相關工作機構,也沒有將監督管理職權下放到地方。

為推進全市光伏發電應用工作,2016年3月28日,鹽城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鹽政發〔2016〕23號)中規定,建立市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具體負責協調日常工作。同時,文件還明確了市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住建局和市供電公司等五家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

2016年4月6日,東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了該《實施意見》,明確由東臺市經信委會同東臺市發改委對相關工作進行落實。經查,東臺市經信委未按規定將相關工作責任和要求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單位,未認真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職能,未建立聯席會議各項工作制度,未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工作進行研究、協調。

2.東臺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2017年,東臺市經濟開發區專門印發了《2017年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統一部署安排2017年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班子成員全員簽訂一崗雙責責任狀,按分管范圍分解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區屬100多家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部與管委會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管委會全年召開安全例會12次,編發簡報12期,工作短信提醒100多條,舉辦了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班,共組織區內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40人參加培訓。

全區按市統一部署分別開展了元旦、春節、五一、夏季、國慶、消防、危化品專項、冬季等8次大規模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結合“四項排查”工作,對全區所有企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確定了存在重特大安全風險的16家企業進行重點檢查,以及對可能造成一般事故風險的60家企業按照行業分類監管,重點重抓。全年共實施各類安全檢查500多家次,其中專家檢查近300家次,專題上門提醒、服務企業各類安全事項90多次,共排查發現隱患1600多條,事故隱患整改率達99%以上。

雖然東臺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在安監人員數量較少、工作任務繁重的情況下,做了大量工作,但對停產企業的安全管理措施還存在不到位的問題,對企業廠房出租管理和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管理有所欠缺,在貫徹落實鹽城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方面還存在不細、不嚴、不實的現象。

3.東臺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2017年,東臺市人社局針對該市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開展了三次專項檢查活動,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支付1141名職工、397名農民工工資1958萬元;督促244戶用人單位為1100名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督促5戶用人單位為51名未成年工進行了體檢。

在此次事故中,死者金震宇于2017年9月初到匯利匯金4MW屋頂分布式光伏發電施工工地務工,距事發時還不到1個月。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包括光伏發電在內的電力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勞動用工監管,在市、縣兩級均未明確電力建設工程主管行政部門和職責范圍的情況下,確實存在監管責任不清,存在管理漏洞的問題。

綜上所述,東臺市人社局對于外地注冊在該市臨時從事光伏發電工程施工的用人單位監管工作受職責不清,用工信息不暢等客觀因素影響,導致該局不能及時對光伏發電工程勞動用工情況進行了解掌握和監督檢查,建議不予責任追究。

七、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有關責任人員處理建議

1.金震宇,男,15歲,高處作業人員。不具備高處作業資格和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在缺乏安全防護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從事高處作業,違章作業,鑒于其為未成年人,對事故發生不承擔責任。

2.余偉,男,施工班組長。未按規定對施工人員開展班組安全培訓教育和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嚴重缺失,施工期間擅離崗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行為未能發現和糾正,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后藏匿,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安永福,男,47歲,栩莞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項目施工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非法承攬勞務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嚴重缺失,未為高處作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對高處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缺失,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規組織作業,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李亞飛,男,26歲,津利電力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按規定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未按規定對高處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措施,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施工現場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趙利軍,男,47歲,津利電力公司項目部施工現場負責人。在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的情況下違規組織施工,未落實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安全和人員管理缺失,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施工現場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錢勝威,男,64歲,津利電力公司項目部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不落實,未嚴格審查工程勞務分包,勞務施工人員安全管理缺失,施工現場安全和人員管理不到位,未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報監理審核,對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工作督查不到位,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7.黃虓,男,55歲,津利電力公司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對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對項目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漏洞未能及時督促落實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8.李海翔,男,31歲,津利電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非法分包勞務工程,項目部人員配備和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工作不落實,對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9.莫建明,男,26歲,正硅新能源公司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落實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管理責任,施工現場全過程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不落實,對總承包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監督、檢查不力,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0.張世善,男,42歲,正硅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次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1.陳有海,男,64歲,鹽源咨詢公司監理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未嚴格核查施工人員作業資格、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行為未能發現和糾正,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東臺市住建局依法給予責令停止執業資格10個月。

12.孫宏軍,男,47歲,鹽源咨詢公司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總監職責。監理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監理措施不到位,未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質、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未編制、審核監理規劃或實施細則。對未成年人從事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東臺市住建局依法給予責令停止執業資格10個月。

13.倪奇兵,男,42歲,鹽源咨詢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監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4.薛扣林,男,56歲,匯金管塔公司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落實,出租場所安全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5.馬小兵,男,45歲,東臺市經信委企業創新科科長,具體負責節能降耗、清潔生產、蒸汽管網管理等工作。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工作職責不落實,工作措施不到位,建議由東臺市經信委給予提醒談話。

16.馮桂明,男,48歲,東臺市經信委副主任,分管企業創新、經濟運行等工作。對光伏發電應用推進工作組織、協調不力,建議由東臺市監察委給予提醒談話。

17.杭小強,男,49歲,東臺市經濟開發區安監站站長,具體負責園區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停產企業出租廠房的安全生產管理缺失,安全生產檢查不細、不實,建議由東臺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給予提醒談話。

18.宮青松,男,38歲,東臺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經濟發展局局長,分管經濟發展、企業服務、安全生產等工作。對停產企業出租廠房的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指導不力,建議由東臺市監察委給予提醒談話。

(二)有關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東臺市正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履行建設單位監督管理責任,對工程分包情況失察,施工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實,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安徽津利電力發展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履行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非法發包工程勞務,未將分包情況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監管部門審核,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施工組織和人員管理混亂,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不到位,未為高處作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未成年人進行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缺失,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上海栩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承攬勞務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人員管理混亂,未按規定對施工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未為高處作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對未成年人進行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缺失,違規組織施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4.江蘇鹽源電力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電力建設工程監理職責,施工安全監理工作缺失,未嚴格審查施工人員資格,未嚴格審查分包單位資質、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安全巡視檢查不力,未按規定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工作,對未成年人進行高處作業的違法行為失察,對高處作業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5.江蘇匯金管塔制造有限公司。未落實出租場所安全責任和管理措施,對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并督促整改,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建議由東臺市安監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東臺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落實,對區內企業出租場所安全管理不到位,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缺失,建議責成其向東臺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

7.東臺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未按規定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工作要求,組織、協調、推進不力,建議責成其向東臺市人民政府作深刻書面檢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加強場所出租和工程發包安全管理。匯金管塔公司要嚴格落實出租場所的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協調、管理力度,督促、檢查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正硅新能源公司要加強在建項目管理,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審查總包單位相關人員是否滿足國家規定的資格、資質要求,認真履行工程分包方應負的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將分包單位納入工程安全統一管理,保障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條件。

(二)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津利電力公司、栩莞新能源公司要認真汲取事故深刻教訓,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工程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要加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別要加強作業環境危險因素的安全交底,教育、督促員工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強化自我安全保護意識。要定期組織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危險作業安全管控措施,特別要強化人員進入場管理,保障安全防護設施條件,堅決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發生,不斷提升現場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三)切實依法依規履行工程監理職責。鹽源咨詢公司應嚴格履行監理職責,按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職責要求,科學、依法、全面制定監理方案,組織或參加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活動,及時掌握現場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特別是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施工,要督促強化相關資質、人員管理,認真審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嚴格落實施工現場高處作業等危險作業管理措施,緊盯隱患,協調建設、施工、監管多方力量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要進一步落實監理職責,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項目負責人出勤情況的監管,對違規現象要及時予以處理,并上報行業主管部門。

(四)嚴格落實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職責分工。東臺市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相關要求,東臺市經信委要明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分工,落實責任、完善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各項工作措施,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定期研究、會辦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和矛盾,形成推進合力。東臺市住建局要按照有關職責分工,認真落實施工安全管理責任,認真組織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承發包、現場安全管理、監理職責履行等方面的專項排查整治行動。東臺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分工,按照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大落實”專項行動部署安排,加強轄區內企業出租場所和在建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排查整改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隱患,確保區內企業及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經營。

(五)扎實開展“大檢查、大整治、大落實”專項行動。東臺市人民政府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在全市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通報,明確工作改進要求和具體措施。要按照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和市政府領導指示要求,扎實開展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大整治、大落實”專項行動,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明確職責分工,突出重點行業領域,強化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的責任。東臺市人民政府要認真組織開展對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非法使用未成年人從事危險作業的聯合整治行動,人社、住建、安監等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研究落實相關管理措施,加大懲治對非法用工的打擊力度,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持續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