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布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7月12日18時42分33秒,位于宜賓市江安縣陽春工業園區內的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爆炸著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余萬元。2019年2月13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公布《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 “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認定,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等15人被移送司法;江安縣工業園區安環局局長袁世鋼等4人接受紀委監委調查;江安縣工業園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執行主任萬倫等44人被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原料標識不明入錯庫,工人誤投原料引發爆炸著火
2018年7月12日11時30分左右,宜賓江安壹米滴答金橋物流公司將2噸標注為原料的COD去除劑(實為易爆危險化學品氯酸鈉)送達至宜賓恒達公司倉庫。隨后,公司庫管員宋澤容未對入庫原料進行認真核實,將其作為原料丁酰胺進行了入庫處理。
14時左右,公司二車間副主任羅吉平開具20袋丁酰胺領料單到庫房領取咪草煙生產原料丁酰胺,宋澤容簽字同意并發給羅吉平33袋“丁酰胺”(實為氯酸鈉),并要求羅吉平補開13袋丁酰胺領料單。
15時30分左右,二車間咪草煙生產崗位的當班人員陳代耀(男,二車間副主任)、毛澤群(女,工人)、左洪梅(女,工人)、李青魁(男,班長)四人(均已在事故中死亡)通過升降機(物料升降機由車間當班工人自行操作)將生產原料“丁酰胺”(實為氯酸鈉)提升到二車間三樓,而后用人工液壓叉車轉運至三樓2R302釜與北側欄桿之間堆放。16時左右,用于丁酰胺脫水的2R301釜完成轉料處于空釜狀態。17時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17時20分左右,2R301釜夾套開始通蒸汽進行升溫脫水作業。18時42分33秒,正值現場交接班時間,二車間三樓2R301釜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2R301釜嚴重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氣,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的著火燃燒。
事故共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其中重傷1人)。19名死亡人員(其中男性12名,女性7名)中,其中17人為宜賓恒達公司員工,1人為成都化潤公司派駐員工,1人為相鄰的宜賓萬翔建材有限公司員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4142萬元。經計算,本次事故釋放的爆炸總能量為230公斤TNT當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當量為50公斤TNT。
事故原因
除了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 當作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引發爆炸著火的直接原因,調查認為,事故發生還基于多個間接原因。
宜賓恒達公司未批先建、違法建設,非法生產,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引發事故的重要間接原因包括:
相關合作企業違法違規,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設計、施工、監理、評價、設備安裝和竣工驗收;
氯酸鈉產供銷相關單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
江安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江安縣委縣政府堅持“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不強,沒有始終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沒有堅持把安全生產擺在首要位置,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屬地監管責任落實不力;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建設項目管理、易制爆危化品監管和招商引資職能的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職,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
事故處理
根據《報告》,有15人因事故被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有4人已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另有44人,調查組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
此外,調查組針對此次事故作出了18項行政處罰建議。其中,建議責成宜賓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宜賓恒達公司給予規定上限5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責成江安縣人民政府對其依法予以關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宜賓恒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輝,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均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并且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同時,調查組還建議責成江安縣委縣政府向宜賓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建議責成宜賓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