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棒被“翻轉”彈起擊傷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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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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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分公司電解鋁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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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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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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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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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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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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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解鋁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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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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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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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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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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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06年8 月22日白班,鑄造二車間生產三班接班時1#、2#鑄錠機都有故障,班長吳某安排當班各崗位人員配合機修的電鉗工處理1#、2#鑄造機故障,準備開雙機生產。上午10點左右,1#號鑄機開始正常生產,大約中午12點左右,班長吳某安排陳某到2#鑄機檢查設備運轉情況,陳某先在2#鑄機操作盤上打手動,然后打半自動檢查設備,后經2#鑄機成品運輸機處繞到2#堆垛機北面位置,檢查2#鑄機堆垛機半自動下運轉情況。當陳某使用一根鐵棒在2#堆垛機北面撬拗設備時,半自動運行下的2#堆垛機“翻轉”轉動,撞擊鐵棒彈起,陳某被擊倒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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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鑄造工陳某使用鐵棒撬拗半自動運轉下的設備,鐵棒被“翻轉”彈起擊傷頭部倒地后摔傷,陳某的不安全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鑄造二車間在車間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未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員工安全自我防護意識沒有真正落實到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電解鋁廠《鑄造工安全規程》Q/CHALCO GZ 31 BI031—2004里沒有禁止使用鐵棒撬拗在運轉狀況下的設備的規定,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另一個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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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及處理情況:
1、鑄造工陳某在進行設備巡視檢查過程中,使用鐵棒撬拗半自動運行下的設備,造成本人頭部受傷,陳某對本次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根據分公司《安全環保考核制度》第3.1.5條規定,對輕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陳某一次性扣款1000元。
2、鑄造二車間主任楊某、車間黨支部書記潘某、生產副主任張某在車間安全管理上有疏漏,沒有認真做好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應對本次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根據分公司《安全環保考核制度》第3.1.7條規定,對輕傷事故的管理責任者楊某、潘某、張某一次性考核扣款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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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1、鑄造二車間要以本次事故為例,深刻吸取教訓,全面開展員工安全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培訓,做到“三不傷害”。
2、對《鑄造工安全規程》進行修訂,增加條款:“ 禁止使用鐵棒撬拗在運轉狀況下的設備。”
3、根據分公司《安全環保考核制度》第1.1.3條規定,扣鑄造二車間20元/人,共計2180元。
4、根據電解鋁廠《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第5.5.3條規定,取消鑄造二車間生產三班安全生產標準化班組的稱號,對其人均考核扣款10元,共計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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