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黃江鎮“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5月31日20時41分許,東莞市黃江鎮長龍村擁軍三路維升電子制品有限公司路段發生一起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傷(9人輕傷、1人輕微傷、5人皮外傷),5車不同程度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市兩級領導高度重視,副省長、公安廳廳長李春生、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黃晗分別作出重要批示,市委書記梁維東、市長肖亞非、常務副市長白濤等市領導也先后作出重要批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溫頌鈞任組長,市紀委監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城管局、市質監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黃江鎮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黃江大隊(以下簡稱黃江交警大隊)有關人員組成的東莞市黃江鎮“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相關防范和整改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及駕駛人情況
1.肇事車輛情況:粵B75G03號 “江淮牌”藍色輕型廂式貨車,廠牌型號:江淮牌HFC5031XXYKL,發動機號:CY4100Q06079453,車輛識別代號:LJ11KABB366026824,使用性質:貨運,所有人: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長通貨運部,登記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新和蝦山南路三排第六間,初次登記日期:2006年9月20日,檢驗有效期止:2016年9月30日,保險終止日期:2016年9月29日,事故發生時未購買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險。2006年9月20日,該車取得深圳市交通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證號:貨010212258(后變更為深001292355);2015年6月30日,該車道路運輸證因審驗有效期逾期6個月被深圳市交通局強制注銷(2016 年5月,深圳市港航和貨運交通管理局掛牌成立并承接了原先屬于深圳市交通局的貨運監管業務)。《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的車輛狀態: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強制報廢期止:2021年9月20日。經查,車輛無道路交通事故記錄,共有23宗交通違法記錄,其中13宗交通違法未處理:2016年4月至11月期間共有4宗東莞市內的交通違法,4宗均未處理;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深圳市內有8宗交通違法,8宗均未處理;2017年4月在惠州市有1宗交通違法未處理。經調查,深圳、東莞、惠州三市交警部門均已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上述13宗未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以發送短信或郵寄違法通知書的方式通知了肇事車輛所有人。
駕駛人和車輛實際支配人:任永強,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東莞市黃江鎮大冚村 ,職業:經營東莞市黃江強記再生資源回收站,持準駕車型為C1E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41900668094,發證機關: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駕駛證狀態:違法未處理,初次領證日期:2002年11月8日,有效期始:2014年11月8日,有效期止:2024年11月8日。經查,任永強無道路交通事故記錄,共有4宗交通違法,共記8分,其中1宗未處理。經對車輛運行軌跡和卡口監控比對分析,排除其連續駕駛疲勞嫌疑。
2.事故受損車輛一:粵B7JL52號小型普通客車,廠牌型號:長安牌SC6406A,發動機號:D30C001334,車輛識別代號:LS4AAB3R3DG110739,使用性質:非營運,登記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河西工作區F43層,初次登記日期:2013年3月21日,檢驗有效期止:2019年3月31日,機動車狀態:正常,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夏小勇,男,漢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民和鎮民安路,職業:東莞維升電子制品有限公司員工,持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核發的B1型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360101042605。車輛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保單號:6203230080120180000570(交強險)、6203230080820180000565(商業險)。經查,該車無交通事故記錄,有3宗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近三年內,夏小勇有一宗已處理的交通違法記錄,無交通事故記錄。
3.事故受損車輛二:豫P9Z107號輕型普通貨車,廠牌型號:東風牌EQ1030GZ72D2,發動機號:C20302086A,車輛識別代號:LGDGE81A8CA120987,使用性質:貨運,登記住所:河南省西華縣黃橋鄉孫堤村0122號。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2年4月1日,檢驗有效期止:2019年4月30日,機動車狀態:正常,車輛所有人和駕駛人:孫鵬濤,男,漢族,住址:河南省西華縣,職業:經營水果檔,持B2型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檔案編號:412700745364。車輛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投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6022401030120180006883。經查,該車無道路交通事故記錄,共有3宗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孫鵬濤無交通事故記錄,有3宗交通違法記錄,均已處理。
4.事故受損車輛三:無號牌二輪電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梁彬華,男,漢族,住址:湖南省會同縣坪村鎮坪村村七組23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職業:東莞維升電子制品有限公司員工。經查,梁彬華無道路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5.事故受損車輛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劉柱才,男,漢族,住址:廣西平南縣大新鎮新和村水三屯103號,身份證號:452524198012020819,職業:經營煎餅檔,持C1型機動車駕駛證,檔案編號:441302176668,發證機關: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經查,劉柱才無道路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肇事車輛所屬單位(實際所有人)
東莞市黃江強記再生資源回收站(以下簡稱強記回收站),2013年1月21日在東莞市工商管理局黃江分局注冊成立,注冊號:441900605319253,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者:任永強,經營場所:東莞市黃江鎮大冚村安民六路1號,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再生資源回收(含廢舊金屬回收)。強記回收站共有4部用于運送廢舊物資的車輛,其中兩部為無牌輕型貨車,兩部為無牌電動三輪車。經查,強記回收站未依法向商務部門辦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備案,也未依法向公安部門辦理廢舊金屬回收經營備案。
(三)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長通貨運部 (名義所有人)有關情況
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長通貨運部(以下簡稱長通貨運部),2005年9月27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分局注冊成立,注冊號:440306803273302,經濟性質:個體,經營者:胡國豐,經營場所: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新和社區一區一巷前排C棟(3-5號鋪),經營范圍:普通貨運。2006年10月25日,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長通貨運部取得深圳市交通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粵交運管許可深字440300002201號。
2008年底,因經營不善,胡國豐將該貨運部交由朋友李超杰(男,河南省杞縣人)經營。2011年8月25日,何克成(男,安徽省鳳陽人)出資130萬元,武為吉(男,安徽省鳳陽人,系何克成的妻弟)出資45萬元,2人合伙從李超杰處購得長通貨運部和新龍佳貿易有限公司(該公司由李超杰成立)的經營權(因何克成的書寫能力差,由武為吉作為2人的代表與李超杰簽訂買賣合同)。此后,武為吉和何克成共同經營管理長通貨運部、新龍佳貿易有限公司至2014年底。2015年至事發,主要由何克成負責經營管理長通貨運部、新龍佳貿易有限公司。2018年4月,何克成將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長通貨運部的經營場所由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新和社區一區一巷前排C棟(3-5號鋪)搬遷至深圳市寶安區福永街道白石廈新塘工業園永平二路3-4鋪。
深圳市寶安區福永長通貨運部共有工作人員4名,名下共掛靠有134輛貨車,其使用性質:111輛為貨運,19輛為重型貨車,16輛為非營運,7輛為營轉非;車輛狀態:92輛逾期未檢驗,77輛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11輛達到報廢標準,48輛違法未處理,33輛注銷,7輛被盜搶,2輛狀態正常;狀態正常的2輛貨車中有1輛重型貨車,車牌號為粵BK8542,已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事發前6個月衛星定位裝置經常處于不在線狀態。
(四)肇事車輛買賣情況
2008年1月16日,粵B75G03號輕型廂式貨車由華泓服裝洗水(深圳)有限公司過戶至長通貨運部名下。2014年11月13日,汪貝貝(男,河南省信陽人)從當時的車輛實際支配人豐佩榮(男,貴州省惠水縣人)處購得粵B75G03號牌“江淮牌”藍色輕型廂式貨車,并于當月與長通貨運部簽訂合同,繼續將車輛掛靠在長通貨運部名下(協議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9日)。2017年6月,汪貝貝將車輛號牌取下后連同行駛證一并丟棄,并將車輛以裸車形式出售給祥發汽修廠(位于東莞市黃江鎮星光村星光大道)老板鐘志祥(男,廣東省化州人),鐘志祥再將車輛轉賣給張德情(男,廣東省化州人),張德情又將車輛轉賣給任永強。肇事車輛經過多次私下轉讓,有關人員均未到交警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事發時肇事車輛仍登記在長通貨運部名下。
(五)事故現場道路及天氣情況
1.事故發生時事發地點天氣晴朗,最大陣風為6.1m/s,氣溫為31.1 ~34.1oC,氣壓為1003.3~1005.0hpa,相對濕度為63~66%,未出現雷擊現象。
2.事故發生地點為東莞市黃江鎮長龍村擁軍三路維升電子制品有限公司路段,事發路段為混合道路,呈東西走向,東往長龍部隊方向,西往長龍小學方向,由東往西緩下坡。事發路段未劃分車道,路寬840cm,水泥路面,路表干燥,未設置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了路燈但事發時未開啟,能見度差。
3.近3年內,事故發生路段未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被列入事故多發路段或安全隱患路段。
(六)檢驗鑒定情況
1.交警部門采集肇事車輛駕駛人任永強的血液送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檢測,意見如下:送檢的任永強血液中未檢出酒精和毒品成份。
2.經交警部門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意見如下:肇事車輛的轉向系統、其它安全設備重要技術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制動及燈光系統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的有關要求。
3.經交警部門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現場進行復勘并勘測相關數據,意見如下:肇事車輛受推行的距離約5m~6m,推行止點距第一碰撞點192m,第一碰撞點距肇事車輛停止位置24m,事故路段路面坡度約tan2o~tan4o。
4.經交警部門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事發時的行駛速度進行檢驗分析,意見如下:事發時,肇事車輛的行駛速度為31.88km/h~34.77km/h。
5.經交警部門委托廣東康怡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是否經過改裝進行檢驗分析,意見如下:無號牌藍色輕型廂式貨車屬改裝車輛。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5月31日19時42分許,任永強駕駛未按規定懸掛號牌的粵B75G03號“江淮”牌藍色廂式貨車(車輛核定載質量840kg,實載650kg廢塑料紙,未超載),搭載其妻劉子霞(女,漢族,東莞市黃江鎮人)從東莞市黃江鎮大冚村安民六路1號出發,前往位于黃江鎮長龍村的鑫龍達塑膠制品廠出售廢塑料紙。
19時56分,車輛經公常線X232龍見田紅綠燈路口右轉進入清龍線S358。
20時02分,車輛沿清龍線S358行駛至長龍紅綠燈后進入長新街、永龍街。
20時04分,車輛經永龍街左轉進入擁軍三路。
20時06分許,車輛行駛至擁軍三路維升電子制品有限公司路段(該路段為緩上坡路段),任永強夫妻因不知道鑫龍達塑膠制品廠的具體位置,便將車輛停放在路邊(停車地點距鑫龍達塑膠制品廠約200米),要求鑫龍達塑膠制品廠派人前來帶路。
20時11分許,鑫龍達塑膠制品廠員工黃德云(男,漢族,湖南省茶陵縣人)上車,帶任永強夫妻前往金龍路長龍市場路段的過磅點過磅(待過磅確認廢塑料紙重量后回鑫龍達塑膠制品廠交易)。
20時13分許,因去往過磅點需掉頭但車輛所在路段狹窄不便掉頭,任永強遂駕車前行約100米至坡頂的“T”型路口掉頭,在掉頭過程中車輛故障熄火無法行駛,黃德云和劉子霞2人下車將車輛推行至頭西尾東停放在北側路邊。
20時38分許,黃德云返回鑫龍達塑膠制品廠,任永強夫妻2人在路口聯系并等待他人前來修車。
20時41分許,任永強因擔心妨礙交通想把車輛進一步向路邊挪移,遂在駕駛室踩離合掛檔,車輛在向斜坡下滑行過程中發動機啟動加速前行,并因制動失效致車輛失控與在道路上占道經營的2個攤檔及其中1名檔主劉柱才、周振華與胡才平等16名行人、梁彬華及其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車、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豫P9Z107號“東風”牌輕型普通貨車、粵B7JL52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梁彬華、周振華及胡才平3人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劉柱才等15人受傷及多車不同程度損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應急救援及評估
2018年5月31日20時51分,黃江交警大隊值班室接彝族群眾史雜次布電話報案,稱在黃江鎮長龍村擁軍三路維升電子廠路段發生一宗小貨車與路邊攤檔、行人、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時56分,黃江大隊值班室初步了解事故情況后指派正在黃江鎮龍見田村處理事故的民警李漢強、協管員梁橋通趕赴事故現場處置,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大隊長張少華、值班副大隊長胡錦輝及其他事故處理民警,同時通知醫療救護部門、應急拯救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開展協同處置工作。隨后,黃江大隊按照事故信息上報要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交警支隊及黃江鎮委鎮政府、公安分局。20時58分,民警李漢強、協管員梁橋通趕赴事故現場,并于21時05分到達事故現場,初步了解現場情況后立即通知大隊值班室派出警力增援。21時08分,黃江人民醫院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開展傷員救護工作。21時30分許,黃江交警大隊大隊長張少華、值班的副大隊長胡錦輝和其他民警也相繼到達事故現場,全力開展各項處置工作。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李中文支隊長指派,石松江政委、周志明副支隊長率交管科翟景良科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到場指導事故處理工作。
接黃江交警大隊的事故報告后,黃江鎮委鎮政府啟動《黃江鎮重大交通事故應急預案》,鎮委書記葉錦銳、副書記林沛堅、鎮黨委委員兼公安分局局長謝慶祥、鎮黨委委員梁沃滔、鎮黨委委員梁偉光、鎮衛計局局長袁建雄、安監分局局長曾柱光、長龍社區黨工委書記蔡偉華也率工作人員到場協調事故處理相關工作。在各級領導的指揮協調下,交警、安監、衛計等職能部門組織人員有序開展安全防護、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肇事人員控制、見證人詢問等各項工作,并積極配合黃江人民醫院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轉移。當日23時30分許,各職能部門協同處置事故現場完畢,清理現場后恢復交通,暫扣涉事車5輛。
此次事故的信息報送及時,未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的情況;事故應急救援得當,未因處置不當導致死傷人員增加、財產損失擴大及發生次生事故。經評估,此次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到位。
(三)善后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事故發生后,黃江鎮政府、交警部門均成立專門的事故善后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研究制定事故善后處置工作方案,積極協調衛生、社保、司法、維穩等職能部門開展傷員救治、善后維穩、死傷者家屬安撫等各項工作。6月26日,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各方當事人均對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工作和事故認定結果無異議。社保部門已協調解決了3名死者的工傷損害賠償問題。
目前,3名死者尸體已經火化,死者家屬表示將通過法律程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部分傷員仍在市人民醫院、黃江鎮人民醫院接受治療,傷情穩定,醫療救護費用得到有效保障。事故發生至今,未發生死傷者家屬上訪、鬧訪等事件,善后處置得當。
三、事故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情況
1.周振華,男,漢族,1989年7月出生,湖南省臨武縣人,路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發路段。
2.胡才平,男,漢族,1995年7月出生,江西省井岡山市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發路段。
3.梁彬華,男,漢族,1997年10月出生,湖南省會同縣人,事故發生前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行至事故路段。
(二)受傷人員情況
1.馬比次呷惹,男,彝族,1988年10月出生,四川省昭覺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一級)。
2.吉爾莫土牛,女,彝族,1985年6月出生,四川省普格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一級)。
3.久么友歪,女,彝族,1991年7月出生,四川省普格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一級)。
4.張玉瑩,女,侗族,1997年1月出生,湖南省會同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二級)。
5.漢呷木拉作,女,彝族,1996年7月出生,四川省昭覺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二級)。
6.馬海伍呷,女,彝族,2002年3月出生,四川省昭覺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二級)。
7.何達爾莫,女,彝族,1987年9月出生,四川省冕寧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二級)。
8.威則約日,男,彝族,1980年3月出生,四川省普格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二級)。
9.來古子確,男,彝族,1995年3月出生,四川省布拖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輕傷(二級)。
10.劉柱才,男,漢族,1980年12月出生,廣西省平南縣人,事故發生前在事發路段違規占道擺檔經營,在事故中受輕微傷。
11.嚴桂芳,女,漢族,1989年12月出生,廣西博白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傷(未達輕微傷標準)。
12.范雪芳,女,漢族,1993年11月出生,河南省寧陵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傷(未達輕微傷標準)。
13.阿都日黑,男,彝族,1995年9月出生,四川省昭覺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傷(未達輕微傷標準)。
14.祝莉,女,瑤族,1985年12月出生,廣西恭城瑤族自治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傷(未達輕微傷標準)。
15.石秀軍,女,瑤族,1983年9月出生,廣西恭城瑤族自治縣人,事故發生前步行至事故路段,在事故中受皮外傷(未達輕微傷標準)。
上述死傷人員中除劉柱才、馬海伍呷外,其余人員均為東莞維升電子制品有限公司員工。
(三)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據統計,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為人民幣400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認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任永強駕駛制動及燈光系統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 B7258-2017)且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疏忽大意沒有注意路面情況,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強記回收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缺失。強記回收站登記的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實際為任永強和其妻子劉子霞兩人的家庭式經營,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記回收站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違規購買并使用達到報廢標準、制動及燈光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粵B75G03號“江淮牌”藍色輕型廂式貨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未按規定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
2.長通貨運部對登記在其名下的肇事車輛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日常監督管理落實不到位。長通貨運部與汪貝貝簽訂的掛靠協議有效期為2014年11月19日至2017年11月19日,在掛靠協議過期后,長通貨運部未及時跟進、督促汪貝貝辦理過戶手續,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肇事車輛的日常管理。
3.黃江鎮商務局履行行業監管職能不到位。黃江鎮商務局作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落實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未對強記回收站進行備案管理并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未及時發現強記回收站在運輸車輛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
4.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肇事車輛及其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是肇事車輛的注冊登記機關和屬地交通管理部門,肇事車輛在2016年9月30日檢驗過期后共有11次非現場違法記錄,其中有8次發生在深圳市轄區,該車于2016年12月30日達到5次違法未處理后,按照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多次違法未處理車輛的查緝規則,從2016年12月31日起每天均會將號牌信息自動導入布控系統,但肇事車輛和駕駛員至事故發生時為止,沒有被深圳市交警支隊查處的記錄。
5.黃江交警大隊對肇事車輛及其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不力。2017年6月以來,任永強駕駛未懸掛號牌的肇事車輛,多次在黃江轄區上路行駛,作為事故轄區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的黃江交警大隊,未能及時發現、查處。
6.梅塘交通安全勸導站對轄區車輛基礎信息排查不到位。梅塘交通安全勸導站作為肇事車輛所在地的勸導站,依職能應當掌握轄區機動車、駕駛人員基本信息。任永強購買使用未懸掛車輛號牌的肇事車輛近一年,并將其長期停放在強記回收站門口路邊,梅塘交通安全勸導站未及時掌握肇事車輛的信息。
7.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黃江分局對事發路段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不到位。該分局作為黃江鎮城市綜合管理的責任單位,具有管理鄉村道路上的市政、路燈及照明設施以及整治亂擺賣、占道經營等 “六亂”現象的職能。該分局偏重于鎮中心區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對其他社區的城市綜合管理工作職責認識存在偏差,未主動開展對非中心鎮區的日常執法檢查工作,對黃江鎮長龍社區存在的照明設施管理不當、占道經營問題未及時查處。
8.黃江鎮長龍社區城管辦對事發路段城市綜合管理工作不到位。黃江鎮長龍社區城管辦作為事發路段城市綜合管理的責任單位,具有管理鄉村道路上的市政、路燈及照明設施以及整治亂擺賣、占道經營等 “六亂”現象的職能。事發當晚,事發路段路燈未開啟,能見度差,路上攤檔違規占道經營,該辦對路燈維護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查糾占道經營行為。
(三)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東莞市黃江鎮“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建議對東莞市黃江鎮“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作如下處理: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5人)
1.任永強,男,漢族,1974年10月出生,廣東省東莞市黃江鎮人,粵B75G03 號“江淮”牌藍色廂式貨車駕駛人、強記回收站經營者。在明知車輛為報廢車車輛并存在制動系統嚴重故障的情況下,任永強使用該車輛運送廢膠紙,在途中車輛故障熄火后違規操作致使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5人受傷的嚴重后果。任永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注:交警部門于2018年6月1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任永強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將其羈押在東莞市看守所,任永強于2018年7月3日被批準逮捕。)
2.張德情,男,漢族,1964年6月出生。廣東省化州市中垌鎮人,粵B75G03 號“江淮”牌藍色廂式貨車買賣人。在明知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將其出賣謀利,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張德情進行立案偵查。(注:交警部門于2018年6月14日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對張德情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將其羈押在東莞市看守所,張德情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審。)
3.鐘志祥,男,漢族,1977年3月出生,廣東省化州市合江鎮人,粵B75G03號“江淮”牌藍色廂式貨車買賣人。在明知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將其出賣謀利,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注:交警部門于2018年6月14日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對鐘志祥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將其羈押在東莞市看守所,鐘志祥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審。)
4.汪貝貝,男,漢族,1989年8月出生,河南省息縣楊店鄉人,粵B75G03 號“江淮”牌藍色廂式貨車買賣人。在明知車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將其出賣謀利,建議由司法機關對汪貝貝進行立案偵查。(注:交警部門于2018年6月1 9日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對汪貝貝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將其羈押在東莞市看守所,汪貝貝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審。)
5.何克成,男,漢族,1967年8月出生,安徽省鳳陽縣劉府鎮人,長通貨運部實際控制與管理人。對其所經營的長通貨運部名下包括肇事車輛在內的100多部貨運車輛,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不到位,建議由司法機關對何克成進行立案偵查。(注:交警部門于2018年6月17日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何克成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將其羈押在東莞市看守所,何克成于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二)建議給予黨紀處分人員(5人)
1.鄧偉明,男,漢族,中共黨員,黃江鎮梅塘社區交通勸導站指導民警,負責勸導站日常工作。對社區內機動車基本信息掌握不清,對強記回收站門口路邊長期停放的未懸掛號牌的肇事車輛及另一輛無牌輕型廂式貨車、兩輛超標電動三輪車的情況沒有及時發現、處置。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鄧偉明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任偉強,男,漢族,中共黨員,黃江鎮梅塘社區副書記兼梅塘交通勸導站社區負責人,指導、監督梅塘社區交通勸導站開展車輛基礎信息排查工作不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任偉強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葉紹輝,男,漢族,中共黨員,黃江鎮商務局辦事員,負責再生資源工作信息季報、日常巡查監管等工作。葉紹輝未按照《黃江鎮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日常巡查管理制度》(2015年6月30日由黃江鎮商務辦印發)執行日常巡查工作,未依法對強記再生資源經營者進行備案管理,未對強記回收站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對強記回收站監管不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葉紹輝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4.黃漢翔,男,漢族,中共黨員,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黃江分局市容執法隊隊長,負責市容巡查、“六亂”整治工作。對事發路段路燈維護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組織查糾事發路段及強記回收站占道經營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黃漢翔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5.葉碧風,男,漢族,中共黨員,黃江鎮長龍社區委員,長龍社區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對轄區內的道路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不力,對事發路段路燈維護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組織查糾事發路段占道經營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葉碧風同志黨內警告處分。
(三)建議作行政處理的單位
東莞市黃江鎮強記回收站。
強記回收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缺失。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規購買并使用達到報廢標準、制動及燈光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肇事車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未按規定到相關部門登記備案,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強記回收站進行行政處罰。
對強記回收站不按規定向商務部門備案的行為,建議由商務部門依據《東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對強記回收站進行行政處罰。
(四)建議作其他處理的單位和人員
1..深圳市寶安區長通貨運部
事故發生時,長通貨運部與汪貝貝簽訂的掛靠協議已經過期,長通貨運部與粵B75G03 號“江淮”牌藍色廂式貨車不存在掛靠關系,且于2015年6月30日,該車道路運輸證被深圳市交通局強制注銷。因此,長通貨運部對事故的發生不負責任。
但鑒于調查中發現,長通貨運部對其名下的100多輛貨車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日常監督管理落實不到位,無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記錄,無車輛維護保養記錄,對重型貨車實施動態監管不力,無監管臺賬,車輛違法違規行為多發,且長通貨運部與汪貝貝簽訂的掛靠協議過期后,未及時跟進、督促汪貝貝辦理過戶手續。
建議由東莞市人民政府將相關情況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2.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作為肇事車輛的注冊登記機關和屬地交通管理部門,對肇事車輛和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查處不力。肇事車輛在2016年9月30日檢驗過期后在深圳轄區發生多次交通違法行為且均未處理,但直到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沒有被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查處的記錄。建議由東莞市人民政府將相關情況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對其進行處理。
3.深圳市港航和貨運交通管理局
作為深圳貨運行業主管部門,深圳市港航和貨運交通管理局對粵B75G03肇事車輛所屬的長通貨運部(名義所有人)監督管理不力,未及時查處長通貨運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日常監督管理落實不到位問題。建議由東莞市人民政府將相關情況函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督促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行業的監督管理。
??? 4.胡錦輝,男,漢族,中共黨員,東莞市交通警察支隊黃江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機動中隊工作,對分管工作督導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處理。
??? 5.沈慶凱,男,漢族,中共黨員,黃江商務局副局長,分管商貿流通(含再生資源回收)、安全生產等工作。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督導不力,未有效監督下屬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備案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處理。
6.謝圣祥,男,漢族,中共黨員,東莞市城市綜合管理局黃江分局副局長,分管市容、違建執法工作,對分管工作督導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處理。
7.張耀明,男,漢族,中共黨員,東莞市交通警察支隊黃江大隊機動中隊中隊長,主要負責轄區路面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對轄區內未懸掛號牌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組織查處力度不夠。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鎮街(園區)、各部門要認真吸取東莞市黃江鎮“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訓,嚴格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系列文件精神,深化推進“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密防范群死群傷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全力推動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一)加強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監管機制,加大對貨物運輸企業,尤其是對個體貨運部及兼營貨物運輸的貿易公司的監管力度,嚴厲查處“包而不管”、“掛而不管”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日常監督管理落實不到位問題,與交警部門形成監管合力,督促貨運企業強化對名下車輛的管理,大幅減少逾期未年檢、逾期未報廢、多次違法未處理等嚴重違規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風險隱患。
(二)進一步加大路查路檢工作力度。交警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部署,把清理無牌無證、不具備安全條件、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作為專項整治的重點內容和事故預防的重要措施,充分發揮警務通、緝查布控系統等科技裝備與信息平臺的作用,加大路面執勤執法力度,強化夜間勤務,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未懸掛號牌、逾期未年檢、多次違法未處理、逾期未報廢上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強化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凈化交通環境,嚴防同類事故發生。
(三)切實發揮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的基礎作用。各鎮街(園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并嚴格落實省、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全力保障“兩員兩站”正常運作。要充分發揮交通管理站、交通安全勸導站職能作用,督促交通安全員、協管員主動作為,加強排查勸導,全面掌握轄區內的機動車、駕駛人員基本信息,及時消除農村交通安全隱患。
(四)切實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商務部門作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要本著“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嚴格落實備案管理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執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嚴厲查處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中存在的使用無牌、報廢機動車作為運輸工具等嚴重違法行為,全力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五)加強農村城市綜合管理工作。城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掌握各社區城市綜合管理工作開展的基本情況,協調解決社區執法力量薄弱的難題,加大對亂擺賣、占道經營等“六亂”的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各社區城管辦也要及時、主動上報執法難點,尋求上級部門的支持。通過上下聯動,緊密配合,共同做好農村城市綜合管理工作。
(六)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級政府、交警部門要不斷加大交通安全宣傳力度,適時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交通安全的濃厚氛圍。要通過剖析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向社會展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嚴重后果等形象生動的方式,大力提升公眾的交通安全和文明守法意識。要強力落實“五進”措施,深入農村、企業、學校、社區和家庭,更廣泛地發動全社會自覺自愿地加入到構建交通安全預警防線中來,切實減少交通陋習和交通違法行為,遏制傷亡交通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