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2012?12?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2年12月24日8時45分許,鷹潭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委會合盤石童家村小組通村公路發生一起小型客車側翻水塘事故,造成11名兒童死亡,4名兒童受傷,直接經濟損失534萬元。
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省政府同意,12月27日,省政府成立鷹潭市“2012?12?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組長單位,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鷹潭市人民政府分別派員組成,事故調查組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同時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事故路段位于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合盤村小組西側,水泥路面,為通村公路,全長2.6公里。事故發生路段為曲線段,東側為水塘,面積約5畝,西側為河流,道路寬度4.7米,路面與水塘水面落差為1.6米,水塘水深3.5米左右,該路段未見有標志標線和安全防護設施。事故現場路段有一個4.1米×4.0米的凹坑,最深處30厘米,事故發生時,有施工作業人員正向凹坑填埋砂石修補路面。
該村組公路屬于“村村通公路”的硬化改造工程,業主和養護單位為濱江鎮洪塘村村民委員會。2008年11月洪塘村村民委員會通過簡易程序招標,由貴溪市建雄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施工,施工期間無設計無圖紙。2009年1月,該工程竣工后,洪塘村民委員會為了爭取國家專項資金補助,將該公路以四級村組公路標準提出了驗收申請,經鷹潭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驗收為合格工程,后獲得交通部35萬元專項資金補助。
(二)事故路段凹坑形成及填平作業情況
事故路段兩側分別為河流和水溏,水塘常年蓄水從事漁業養殖,對路基形成沖刷、浸泡,造成路基松軟,加上過往車輛重壓,約于2010年2月出現下沉、破損。2010年3月曾由童家村小組組織修復,但又于2012年2月再次下陷、破損,形成凹坑,造成過往車輛通行不便。金沙村幾名村民本著為村里做好事的意愿,商量合伙出資將該凹坑填平,于是2012年12月24日請來本村村民用農用三輪車拉一車砂石到事故路段凹坑附近,并于當日8時左右開始進行凹坑填平作業。經調查認定,事故發生時,用于拉砂石的農用三輪車停放在事故道路西側路邊,距離凹坑6m以外,事故車輛安全通過該農用三輪車停放的路段,故農用三輪車與本事故的發生無關。
(三)事故車輛及駕駛員情況
事故車輛為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核載7人(事發時實載17人,其中15名幼兒)。車牌號:贛LP2689,車輛所有人:周春娥,使用性質:非營運,注冊日期:2010年9月16日,發證日期:2012年2月8日,年檢有效期至:2013年9月,車輛登記機關:鷹潭市公安局車管所。
該車原車主為金沙村村民陳新云,周春娥于2012年2月從其手中購買并過戶。該車投保交強險和30萬第三者責任商業險,未保車上人員險,未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校車運營資格。事故發生后,經貴溪市公眾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該車除轉向下懸掛球頭松動對轉向和制動有一定影響外,其他機件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駕駛員周春娥,駕駛證號:360621197702043928,準駕車型:C1,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10月12日。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周春娥不具備校車駕駛資格。
(四)事故當地氣象情況
2012年12月24日,貴溪市為晴天多云天氣,日最低氣溫零下1.1攝氏度,日最高氣溫8.5攝氏度,早晨有結冰,日極大風速7.8米/秒(出現在7時5分),2時36分至7時28分有大霧(其最小能見度為300米,出現在5時18分)。
(五)春蕾幼兒園情況
春蕾幼兒園位于貴溪市濱江鎮金沙村委會中湖村小組,創辦人為周春娥,為農村民辦幼兒園。事故發生前共有在讀幼兒95人,幼師5名,廚師1名,幼師資格證、衛生許可證、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等證照均在有效期內。該園有幼兒接送車2輛,收費標準為:家長自行接送的幼兒每人每學期700元,需幼兒園負責接送的幼兒每人每學期800元。
2006年9月,周春娥在其嫂鄒桂花家中,以幫村民帶小孩的形式開辦家庭托兒所。2009年12月,周春娥在自家新建二層混合結構房屋,開辦幼兒園,取名“春蕾幼兒園”。2012年9月,春蕾幼兒園向濱江鎮政府提交了辦學申請,12月7日濱江鎮政府黨委委員李志英組織鎮中心學校、鎮衛生院及鎮科教文衛辦工作人員進行了現場審查,提出了幼兒活動空間不夠、衛生間條件差等意見,要求園方進行整改,因此暫未予審批。事故發生后,春蕾幼兒園被查封。
(六)貴溪市農村民辦幼兒園管理情況
經查,2007年8月25日,貴溪市人民政府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農村民辦幼兒園管理的通知》規定:“農村民辦幼兒園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墾殖、園藝)場登記注冊,并報市教育局備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墾殖、園藝)場要進一步加強轄區內學前教育學校的管理,特別是對學前教育學校的用房、用車、飲食衛生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視,加強管理”。
2012年1月12日,鷹潭市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加快發展學前教育的實施意見》(鷹府發〔2012〕3號),規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建立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向社會公布幼兒園資源信息,實行動態監管”,“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學前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規范辦園行為”。但貴溪市對農村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一直參照2007年制定的文件規定執行,由鄉鎮政府負責審批和日常管理,報貴溪市教育局備案。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12年12月24日8時40分許,周春娥駕駛贛LP2689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接學生返回金沙村其自辦的春蕾幼兒園。當車行駛至濱江鎮洪塘村合盤村小組村口水塘處停車接學生時,發現前方大約40m處,董毛恩正用砂石填充路面凹坑,周春娥怕耽誤時間,便下車幫助鏟砂石填坑。8時45分許,周春娥見對面駛來的小型普通客車安全駛過凹坑,便返回車內駕車繼續前行,在安全通過董毛恩停放在其右側的農用三輪車后,因車輛嚴重超員,車輛后輪陷入凹坑砂石中。由于駕駛經驗不足,周春娥猛踩油門,操作不當,致使車輛沖入道路左側的水塘,車輛及車上人員全部落水,造成車上11名幼兒溺亡、4名幼兒受傷。
三、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時任省委副書記、省長鹿心社、省委副書記尚勇分別就事故救援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時任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務副省長凌成興(時任)帶領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迅速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堅強領導下,鷹潭市、貴溪市黨委、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緊急開展搶險救援及應急處置工作。
2012年12月24日8時48分許,接到事故報警后,貴溪市迅速組織醫院、派出所、治安大隊、特勤大隊、交警大隊、消防大隊約110余名警力、20余名醫護人員、60余名鎮村干部和4臺醫療救護車輛、6臺消防車趕赴現場救援并協同現場群眾下水打撈。為加快救援,救援隊組織人員疏通水塘排水涵洞,并架設6臺抽水泵對水塘進行排水。交警部門對事故現場至市人民醫院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車輛通行。醫療部門騰出多個搶救室,組織多科室醫療專家成立多個救治小組,成功醫治搶救了4名落水幼兒。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駕駛員周春娥違法嚴重超員接載幼兒,車輛陷入填滿砂石的凹坑后,操作不當沖入水塘,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濱江鎮人民政府對民辦幼兒園日常監管不力。對轄區內接送幼兒車輛長期超員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轄區內長期存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超員接送幼兒、駕駛員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問題失察。
2.貴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及其三中隊對轄區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查處。貴溪市公安交警大隊三中隊在日常工作中,未能發現春蕾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的情況,致使該園接送幼兒車輛失去監管;對農村公路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未能發現轄區內農村民辦幼兒園長期存在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駕駛員不符合校車駕駛資格和車輛超員的情況。
3.貴溪市教育局對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管不到位。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和鷹潭市政府有關文件規定,貴溪市教育局負責對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督、業務指導,收集和登記各類幼兒園的基本情況。對農村民辦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管理上存在缺失,沒有將相關信息統計齊全,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使農村民辦幼兒園接送幼兒車輛處于監管之外。
4.貴溪市交通運輸局對農村道路建設監督不力。負責對村道建設、養護的技術指導,對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驗收。洪塘至合盤村級公路改造在沒有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進行施工,沒有規范的技術標準。事發路段一邊有水塘,一邊臨河,且路面長期破損下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貴溪市交通局公路管理站對事發路段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不力。
5.洪塘村村民委員會對農村道路養護管理不力。按照貴溪市交通運輸局文件規定,貴溪市范圍內的公路的養護按照“縣道縣養、鄉道鄉管、村道村理”的原則執行,事發路段屬于村道,應該由洪塘村委會來進行養護管理,但洪塘村委會對村道養護制度落實不到位,在路基塌陷路面下沉出現深坑時,沒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養護,導致道路長期存在安全隱患。
6.鷹潭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農村道路建設監督不力。負責對全市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即對從業單位的資格進行審核,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定、檢驗,在對事發路段施工質量進行評定、檢驗時,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在沒有見到設計圖紙、沒有審查質量檢測報告的情況下仍出具合格意見,質量監督把關不嚴。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鷹潭市“2012·12·2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周春娥,女,1977年2月出生,貴溪市濱江鎮春蕾幼兒園園長,事故發生時駕駛贛LP2689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自身不符合校車駕駛資格的條件下駕駛車輛接送幼兒,違規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幼兒接送服務,嚴重超員搭載在園就讀幼兒,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并涉嫌犯罪。2012年12月28日,貴溪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在押。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李志英,女,1973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濱江鎮黨委委員,分管教育工作。任職期間,對民辦幼兒園日常監管不力,對接送幼兒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汪平,男,1960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中隊長,主持三中隊全面工作。任職期間,對轄區內學生(幼兒)接送車輛情況排查摸底不到位,致使該園接送幼兒車輛失去監管;對農村公路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對農村民辦幼兒園車輛長期超員違規提供校車服務的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3.江有和,男,1960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濱江鎮洪塘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負責村委會全面工作。在任職期間,對本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養護制度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方太發,男,1972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濱江鎮黨委副書記,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任職期間,濱江鎮對民辦幼兒園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轄區內接送幼兒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養護制度落實不到位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汪榮范,男,1962年10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教育局綜合教育股股長,負責對全市幼兒教育的監督、業務指導。在任職期間,對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督和業務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6.周建華,男,1965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貴溪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分管綜合教育股。在任職期間,對分管職能科室存在的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督和業務指導不力、接送幼兒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楊小敏,男,1963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貴溪市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主持全面工作。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工作要求不嚴,對下屬職能科室存在的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督和業務指導不力、接送幼兒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李輝亮,男,1963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三中隊。在任職期間,對分管的三中隊存在的學生(幼兒)用車排查摸底和農村公路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農村民辦幼兒園車輛長期超員違規提供校車服務查處不力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彭擁軍,男,1964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大隊大隊長,主持交警大隊全面工作。在任職期間,對本單位工作要求不嚴,對下屬三中隊存在的學生(幼兒)用車排查摸底和農村公路路面秩序管控不到位、農村民辦幼兒園車輛長期超員違規提供校車服務查處不力等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0.王瑞強,男,1973年5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站副站長,負責貴溪市北片區域縣鄉公路建設。在任職期間,貴溪市公路管理站對事發路段建設施工、工程質量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1.余紅艷,女,1975年1月出生,貴溪市政府副市長,分管教育工作。在任職期間,對分管工作和分管部門監督不力,要求不嚴,對轄區內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管不力、接送幼兒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行為失察,對事故造成重大兒童傷亡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吳京百,男,1960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鷹潭市交通運輸局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負責對全市交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質量監督工作。在任職期間,沒有正確履行職責,在沒見到設計圖紙、沒有審查質量檢測報告的情況下對事發路段出具了驗收合格意見,質量監督把關不嚴,對存在質量缺陷的事故路段出具驗收合格意見書,吳京百負有直接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三)建議進行誡勉談話人員
程蘆山,男,1961年2月出生,中共黨員。貴溪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在任職期間,對分管副市長及相關部門履行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相關部門(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鷹潭市紀委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四)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鷹潭市人民政府。對貴溪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履行職責監督指導不力。建議責成鷹潭市人民政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貴溪市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督管理不力;對農村民辦幼兒園長期存在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和超員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農村公路質量管理和養護制度落實情況監管不力。建議責成貴溪市人民政府向鷹潭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濱江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農村民辦幼兒園日常監管不力,對長期存在的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超員接送幼兒等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養護制度落實不到位。建議責成濱江鎮人民政府向貴溪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貴溪市公安局。對公安交警大隊及其三中隊履行職責監督指導不力,建議責成貴溪市公安局向貴溪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5.貴溪市教育局。對農村民辦幼兒園監督和指導不力,對農村民辦幼兒園長期存在未取得校車標牌車輛超員接送幼兒等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議責成貴溪市教育局向貴溪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6.貴溪市交通運輸局。對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工程質量管理不力,對農村公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議責成貴溪市交通運輸局向貴溪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7.春蕾幼兒園。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入學,且長期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不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有嚴重超員現象,違反了《幼兒園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建議予以取締關閉。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近年來,在國家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的政策指引下,我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迅速,尤其是農村民辦教育的蓬勃發展,有力改善了農村教育條件。但該起事故的發生,社會影響惡劣,教訓極為深刻,暴露出部分地區校車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校車安全管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議: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督管理
鷹潭市、貴溪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樹立并落實科學發展觀、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學前教育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在充分認識發展農村民辦教育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的同時,進一步注重學前教育安全條件和校車安全保障。要強化學前教育規劃及校車安全管理,嚴把民辦學前教育審查、審批、許可及等關口,層層建立健全并落實責任制,強化學前教育日常管理、校車安全管理及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序推動民辦學前教育的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二)迅速組織有關力量,開展專項排查治理
鷹潭市、貴溪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組織相關單位和部門,深入開展專項排查治理。一是針對轄區內幼兒園,尤其是農村民辦幼兒園的注冊登記情況和接送學生用車、飲食衛生和周邊治安環境等安全情況,進行一次拉網式調查摸排。針對排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按照“一園一策”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動真格、出實招,進行“銷號”整改。同時,對幼兒園整改工作實施更為嚴格的精細管控,發現幼兒園在接送學生用車、飲食衛生、周邊治安環境等方面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在責令限期整改的同時,督導其暫停辦學并嚴格落實到位,整改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辦學。二是部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尤其是對農村易發生事故的彎道、坡道和臨水臨崖等路段,交通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線缺失嚴重等情況,實施重點排查。對排查出的危險路段,要及時進行整治,力爭在較短時期內,消除一批嚴重道路安全隱患。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村級道路養護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財力支持,努力實現村級道路養護信息及時報送、養護操作規范科學。三是組織教育、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力量,對轄區內校車安全情況開展一次專項排查治理,重點是檢查校車數量、車況、標識和參保情況,校車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校車駕駛員數量和從業資格情況,嚴厲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切實防止不符合校車駕駛資格人員駕駛校車。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既要“一校一園”地毯式排查,也要加大路面管控力度,通過路面巡視檢查、暗訪跟蹤等方式嚴查校車超速、超員等違法行為,確保做到“不漏一校一園、不漏一車一人”。
(三)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形成齊抓共管態勢
鷹潭市、貴溪市人民政府要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部門聯動,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安全監管的盲點。一是進一步規范鄉村公路的建設—驗收、養護—指導機制,確保不同責任主體間既權責明確、又權能匹配,既相互制衡約束、又互相支持協作。二是建立健全幼兒園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政府及其教育、衛生、公安、交警等部門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幼兒園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對各級各類幼兒園安全工作進行聯合督查,確保幼兒園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三是進一步規范校車安全聯合執法制度,在充分利用信息臺賬開展日常“一園一車”排查的同時,發揮好教育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和村(居)委會、廣大群眾的力量,做好排查信息抄報共享、跟進督導工作,防止校車路上超員、超速等違法行為,切實做好校車動態運行安全保障工作。
(四)強化政府統一領導,發展農村學前教育
辦好學前教育,關系億萬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當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事故易發多發現象的根源在于一方面學前教育需求在“質”和“量”上不斷增長,另一方面政府財政投入不足、學前教育資源短缺、城鄉資源匹配不平衡。因此,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本著“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的方針,進一步強化意識、統一認識,增強做好農村學前教育工作的自覺性、主動性。一是要進一步理順學前教育管理關系,全省要統一將學前教育審批職能歸口至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嚴格審批程序和審批條件;二是要進一步加大對發展農村學前教育的財政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科學布局,合理規劃,力爭在全省每個鄉(鎮)建立一所達到省定標準的中心幼兒園。對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采取財政獎補的方式,進一步完善民辦幼兒園的教學條件。三是省教育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交警總隊等職能部門要針對全省校車安全管理現狀,進一步加強對策研究,加快統一全省校車服務平臺建設,強化校車安全監管,努力實現學生安全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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