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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口市蔚縣109國道“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7月21日8時33分,位于張家口市蔚縣黃梅鄉小棗碾村附近的109國道219公里+330米處,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47.5萬元。
事故發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原省委書記趙克志、省長許勤、副省長張古江、李謙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救治受傷人員,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強化管理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省政府常務副省長袁桐利趕赴現場,看望慰問傷員和遇難者家屬,對事故處置和善后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2017年7月22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監管局、監察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總工會、張家口市政府有關人員參加的省政府張家口市蔚縣109國道“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同時,聘請有關專家參與,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制定了加強和改進工作措施建議。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2017年7月21日8時33分,張家口市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駕駛人班建明駕駛冀GC4701中型客車,沿109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19公里+300米處(蔚縣境內黃梅鄉小棗碾村路段)時,遇相向行駛的晉B96277/晉BGM78掛重型半掛車駕駛人解宗耕分心駕駛、不靠右側通行的緊急情況,班建明采取措施不當致使冀GC4701號中型客車駛入對向車道后,與李建剛駕駛的晉B93047/晉BFL18掛重型半掛車相撞,冀GC4701中型普通客車墜入道路東側坡下,造成8人當場死亡、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9人受傷及車輛損壞。
接到事故報告后,蔚縣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縣委、縣政府領導及公安、交通、安監、交管等部門人員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和救援清障。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親臨一線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領導也趕赴現場,查看情況,對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工作提出相關要求。
2017年7月21日14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交通秩序恢復正常。
二、事故相關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1.班建明,冀GC4701長安牌中型普通客車駕駛員,男,45歲,漢族,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西合營鎮小南關村人,準駕車型為A2,初次領證日期為1997年06月25日,原準駕車型為B,駕駛證有效期為2010年06月25日至2020年06月25日,駕駛證狀態為正常,發證機關為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經過蔚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張法鑒中心〔2017〕(酒)鑒字0433號檢驗報告證實:班建明血液酒精含量0.00mg/100ml,排除酒駕。
經過蔚縣公安機關進行尿樣毒品檢測,檢驗結果均呈陰性,排除毒駕。
經查,駕駛人班建明駕駛資格、駕駛培訓、駕駛科目考試和駕駛人審驗情況均屬正常。??
2.李建剛,晉93047號/晉BFL18掛重型貨車駕駛員,男,38歲,漢族,山西省大同縣杜莊鄉南六莊村人,準駕車型為A2,初次領證日期為2006年02月24日,原準駕車型為B2,2017年01月18日增駕為A2,準駕牽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2012年02月24日至2022年02月24日,駕駛證狀態為正常,發證機關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經過蔚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張法鑒中心〔2017〕(酒)鑒字0432號檢驗報告證實:李建剛血液酒精含量0.00mg/100ml,排除酒駕。?
經過蔚縣公安機關進行尿樣毒品檢測,檢驗結果均呈陰性,排除毒駕。
經查,駕駛人李建剛駕駛培訓、駕駛科目考試和駕駛人審驗情況均屬正常,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安全教育培訓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解宗耕,晉B96277/晉BGM78掛重型貨車駕駛員,男,31歲,漢族,山西省大同縣南郊區水泊寺鄉艾莊人,準駕車型為A2,初次領證日期2008年03月28日,原準駕車型為B2,2013年06月14日增駕為A2,準駕牽引車,駕駛證有效期為2014年03月28日至2024年03月28日,駕駛證狀態正常,發證機關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經查,駕駛人解宗耕駕駛資格、駕駛培訓、駕駛科目考試和駕駛人審驗情況均屬正常,具有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安全教育培訓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事故車輛情況
1.冀GC4701中型普通客車,車身為綠色,發動機號WB878828,車輛識別代號LS4A575Y3FG000072,使用性質為公交客運,機動車所有人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核載19人,總質量5250kg,整備質量3300kg,機動車狀態正常。初次登記日期2015年3月27日,檢驗有效期止于2018年3月31日,發證機關河北省張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事故發生時實載19人,未超載,其中14人坐在座椅上,5人在車內站立。
經查,事故車輛的注冊登記、年度審驗、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出廠狀況合法有效,注冊登記證件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合法有效,車輛生產企業在經營許可范圍內經營。
經過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2017]鑒字第SJHB0053號檢驗報告證實:冀GC4701號中型客車的制動系統狀況不符合國家標準。
? 2.晉B93047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FL18重型倉柵式半掛車。
晉B93047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李建剛,山西省大同縣杜莊鄉南六莊村人,準牽引準質量39000kg,機動車狀態正常。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4月20日,變更登記日期2017年6月5日,機動車所有人由方永剛變更為李建剛,檢驗有效期止2018年4月30,發證機關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晉BFL18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使用性質貨運,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4月20日,變更登記日期2017年6月5日,機動車所有人由方永剛變更為李建剛,檢驗有效期止2018年4月3日,2017年6月5日變更登記后交通違法1次。發證機關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規定,晉B93047/晉BFL18掛大型半掛車貨總重核載46噸,實載48.35噸,超載2.35噸。
經查,事故車輛的注冊登記、年度審驗、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事故車輛出廠狀況合法有效,注冊登記證件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合法有效,車輛生產企業在經營許可范圍內經營,車輛無改裝。裝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過核定載質量2.35噸。
經過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2017]鑒字第SJHB0053號檢驗報告證實:晉B93047號/晉BFL18掛重型貨車的制動系統狀況不符合國家標準。
??? 3.晉B96277重型半掛牽引車/晉BGM78重型倉柵式半掛車。 晉B96277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解宗耕,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水泊寺鄉艾莊人。機動車狀態正常。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7月22日,變更登記日期2017年1月9日,機動車所有人由馬雁平變更為解宗耕,檢驗有效期止2017年7月31,發證機關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晉BGM78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使用性質貨運,機動車所有人解宗耕,機動車狀態正常。初次登記日期2016年7月22日,變更登記日期2017年1月9日,機動車所有人由馬雁平變更為解宗耕,檢驗有效期止2017年7月31日,發證機關為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 經查,事故車輛的注冊登記、年度審驗、保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出廠狀、注冊登記證件、營業執照合法有效,車輛生產企業在經營許可范圍內經營。車輛無改裝,裝載正常。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109國道219公里+300米處,事發路段109國道南北走向,瀝青路面,道路平直,視線良好,夜間無照明,屬于國家二級公路。道路全寬11米,中心施劃黃色虛線,雙向兩條3.7米寬機動車道,兩條1.8米寬的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施劃白色實線。道路路基高128cm,路基下兩側為邊坡,坡深1.28米,坡中有行道樹。
109國道219公里+300米公里樁向北56.7米有1個十字交叉路口,與109國道交叉道路為東西走向,小棗碾村內連接村莊與耕地的機耕路,東側路口寬8米,西側路口寬7.2米,道路寬3.5米,砂石路面,無標志標線,無照明設施。
十字路口東西中心線北側28米、南側73米處,109國道上分別設有交叉路口的警示標志,事發路段無限速標志。
(四)天氣情況
事故發生時天氣為陰,氣溫23℃,東南風2-3級,無降水,平均風速1.0m/s,能見度20千米左右,相對濕度87%,氣壓906百帕。??????????
(五)蔚縣互通公交有限責任公司情況
1.公司基本情況。該公司2009年成立,位于張家口市蔚縣蔚州鎮東勝南街,是蔚縣唯一一家公交公司,民營股份制企業,法人為馬志強,經營城市、城鄉公共交通客運服務和廣告發布業務,具有張家口市城市客運管理處核發的有效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公司演變情況。2009年,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責運營蔚縣縣城10條城區公交線路和1條城鄉公交線路,擁有公交車輛80輛、員工109人。2012年,由馬志強、畢建國、尉志剛、柳育、袁富河共同出資500萬元接手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該公司被張家口市交通局評定為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2016年初,馬志強收購畢建國、尉志剛、袁富河股份,由馬志強持股85%、柳育持股15%;同時調整了公司管理架構,馬志強任董事長、總經理,下設安管教培部、行政事務部、技術信息部、后勤保障部、財務管理部和調度運營部。經蔚縣人民政府2009年3月3日和2013年7月30日兩次批復,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現運營15條城鄉公交線路,批復購置車輛199輛,現有車輛164輛,其中正在營運車輛102輛。
3.公司動態監控情況。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 2017年4月以前,安裝運行g-bos智慧運營管理系統,因系統維護成本高而停用,監控記錄數據未保存。2017年4月后,新安裝了深圳谷米科技公司的“公交安全運行預警系統”,監控平臺實行一級監控。在公司辦公區設置一間“動態監控室”,配備兩名監控人員。動態監控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監控人員職責劃分不明確,動態監控平臺基本失管、失控。
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運營102輛客運車安裝GPS車載定位終端GT02A谷米版行駛記錄儀,實施監控管理,該行駛記錄儀兼容北斗定位系統,對停駛的62輛車未安裝行駛記錄儀。
動態監控室兩名監控人員分別是段永萍、盧樹青。經查,盧樹青截止到事故發生,沒有上過班,實際只有段永萍一人負責。段永萍未經過崗前培訓,在工作中由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王小強負責業務培訓和指導,主要負責把脫線車輛和不按規定營運路線行駛車輛,告訴經理王小強,用對講機通知客運駕駛人。工作中,不能對平臺內監控車輛駕駛人的超速、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實時監控和處置。
經查詢監控記錄,事發當日,班建明從5時54分到8時07分在109國道行駛期間有13次超速違法,監控平臺數據信息顯示行駛速度為71—80公里/小時之間不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限速70公里/小時),監控人員未對其超速交通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處置。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班建明駕駛中型客車在事發路段以67公里/小時速度通過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遇情況未剎車減速反而在車輛高速運行中急打方向,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失控駛入對向車道,所駕駛車輛制動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李建剛駕駛重型貨車以61公里/小時速度通過交叉路口時未減速慢行,2017年1月18日取得A2駕駛資格,事故發生時在實習期內駕駛重型貨車上道路行駛,實載48.35噸、超載2.35噸,所駕車輛裝載不符合國家規定,制動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
2.解宗耕駕駛重型貨車在事發路段以67公里/小時速度通過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駕駛中側身取副駕駛座位上的饅頭分心駕駛,在會車時跨越道路中心線0.9米未靠道路右側通行。
3.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專項工作開展;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形同虛設;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檢例查制度落實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張家口市蔚縣“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
?? (一)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專項工作開展。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專項工作開展。主要負責人未按規定接受相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取得安全教育培訓合格證,無證上崗;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七項職責不清楚;未按照法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雖有安管教培部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但人員只有安管教培部經理袁富河一人,并兼職管理城區公交營運,安全管理混亂,人員嚴重缺失,致使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2.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對新入職駕駛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事故車輛駕駛員班建明新入職兩個多月未經崗前培訓并考試合格),對駕駛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
3.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按照《城市公交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違規對12輛大型車(1輛核載52人,11輛核載48人)、2輛中型車(核載19人,其中包括事故車輛)、19輛小型車(核載7人)車輛進行發包,在發包協議中把本屬于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義務和法律責任全部約定給了承包人;對承包車輛長期包而不管,導致承包車輛長期違規營運。
4.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形同虛設。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形同虛設。未按《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2016年第55號令)規定配備動態監控人員(只有段永萍1人),公司未對監控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與考核驗收,監控人員段永萍工作時間內平均每日四個半時以上脫離崗位。通過調查,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監控平臺對車輛超速和疲勞駕駛沒有進行提醒和警告,導致動態監控系統形同虛設。
5.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檢例查制度落實不到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檢例查制度落實不到位。所有發包出去的車輛,每日收車都不進場,由駕駛員自行停放在離居住地比較近的地方,導致每日例查例檢制度得不到落實。
(二)涉事相關部門
1.張家口市蔚縣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站。未能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力。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嚴重缺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主要負責人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駕駛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新入職駕駛員未開展崗前培訓;違規發包車輛;未按規定配備動態監控系統監控人員,監控人員未進行技能培訓與考試合格上崗作業,車輛監控平臺長期處于無人監控狀態,動態監控平臺未設定超速提示功能,車輛長期不進站未做到每日例檢例查等情況失察。
2.張家口市蔚縣交通運輸局。未按規定程序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調整運營線路申請進行批復,對出租車管理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失察。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調整線路前向交通運輸局提出了口頭申請,交通運輸局副局長許志強和局長班文民研究后,口頭同意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調整路線,對出租車管理站履行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的情況失查。
3.蔚縣交警大隊夏源中隊。對責任路段事故車輛當日超速行駛、開車門行駛等違法行為巡邏管控不到位。事故車輛當日監控記錄超速13次,車載監控記錄開車門行駛。
4.張家口市蔚縣交警大隊安監中隊。未能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職責,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監督檢查不力。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嚴重缺失,駕駛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新入職駕駛員未開展崗前培訓,未按規定配備動態監控系統監控人員,監控人員未進行技能培訓與考試合格上崗作業,車輛監控平臺長期處于無人監控狀態,動態監控平臺未設定超速提示功能,車輛長期不進站未做到每日例檢例查等情況失察。
5.張家口市蔚縣交通警察大隊。對夏源中隊道路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失察,對行駛車輛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安監中隊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失察。
6.張家口市蔚縣公安局。對張家口市蔚縣交警大隊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失察。
7.張家口市蔚縣人民政府。對張家口市蔚縣有關部門落實監管責任督導不力。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馬志強,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法人、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縣檢察機關正式批捕。
2.袁富河,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管教培部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縣檢察機關正式批捕。
3.班建明,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事故中型客車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蔚縣檢察機關正式批捕。
4.李建剛,山西省大同市車輛駕駛員,所駕車輛裝載不符合國家規定,制動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蔚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16日取保候審。
5.解宗耕,山西省大同市車輛駕駛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蔚縣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16日取保候審。
6.柳? 育,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后勤保障部經理,實為總經理部分職責的執行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馬志湖,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調度運營部經理,實際負責城鄉公交的運營管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
1.王登星,中共黨員,蔚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交通局。對蔚縣交通局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不到位,負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2.黃詠新,中共黨員,蔚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分管公安工作。對蔚縣公安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失察、負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3.班文民,中共黨員,蔚縣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未按規定程序批復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調整線路運營申請,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發包車輛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對此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4.許志強,中共黨員,蔚縣交通運輸局副主任科員,分管道路運輸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未按規定程序審批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調整線路運營申請,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發包車輛失察,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公司專項工作開展;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查例檢制度落實不到位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對此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白銀軍,中共黨員,蔚縣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站站長。
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公司專項工作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查例檢制度落實不到位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對此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6.趙明,中共黨員,蔚縣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站黨支部書記。 分管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公司專項工作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查例檢制度落實不到位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對此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7.李汝軍,群眾,蔚縣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站隊長。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每日例查例檢制度落實不到位,不按規定進行教育培訓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 負責檢查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的日常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洪春軍,中共黨員,蔚縣交通運輸局出租車管理站中隊長。
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主要負責人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把安全生產作為公司專項工作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規發包車輛,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車輛動態監控管理責任不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形同虛設;公司日常運營安全管理缺失,車輛每日例查例檢制度落實不到位失察,負責檢查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直接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9.董飛,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政委,主管蔚縣公安交警大隊。對蔚縣交警大隊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失察,負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10.杜海巖,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大隊長。疏于履行領導和推動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對下屬工作疏漏的情況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負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11.陶宏,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夏源中隊。對夏源中隊日常管理不到位,對夏源中隊在責任路段監管執法不到位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2.馬玉廣,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夏源中隊中隊長。對責任路段履職失察,對責任路段車輛存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失察,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3.郭衛東,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夏源中隊當班班長。對責任路段車輛長期存在超速行駛、開門駕駛等違法行為巡邏管控不到位,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4.史建寶,群眾,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夏源中隊當班協警、臨時工,對責任路段車輛長期存在超速行駛、開門駕駛等違法行為巡邏管控不到位,負監管責任。鑒于其不是中共黨員,又是臨時工的實際情況,建議縣交警大隊予以辭退。
15.史玉博,群眾,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夏源中隊當班協警、臨時工,對責任路段車輛長期存在超速行駛、開門駕駛等違法行為巡邏管控不到位,負監管責任。鑒于其不是中共黨員,又是臨時工的實際情況,建議縣交警大隊予以辭退。
??? 16.馬萬勇,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源頭治理。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不到位,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7.王劍飛,中共黨員,蔚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安監中隊中隊長。
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不到位,已構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為,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張家口市安監局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給予120萬元行政處罰。
2.建議責成蔚縣人民政府向張家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經驗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四)企業內部處理人員
1.王小強,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未盡到技術信息部經理崗位職責,對信息技術部監控人員配置不足、監控人員未進行崗前教育培訓和考試合格、對監控人員疏于管理、對監控車輛違規行駛行為未及時提醒與警告,車輛監控平臺長期處于無人監控狀態,公司動態監控平臺形同虛設。
2.段永萍,蔚縣互通公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監控員。未接受崗位技能教育培訓與考試合格從事監控崗位工作,不落實監控崗位工作職責,工作時間長期脫崗導致車輛監控平臺長期處于無人監控狀態,對車輛長期超速行駛等行為未進行提醒與警告,未盡到動態監控平臺監控人員崗位職責。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管控手段
蔚縣人民政府要舉一反三,深刻汲取“7·2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訓,針對境內109國道車流量大、交通違章增多、交通事故頻發、長時間擁堵時常發生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大排查大檢查。對現有城市公交線路向城區周邊區域延伸的線路,要按照《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5號)和《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組織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進行線路安全評估,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線路,在車輛選擇上應采取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同時,按照相關規定,盡快研究在縣域范圍內的道路上增設信號燈和電子監控,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進一步加大道路客運安全監管力度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5號),加大城市公交、城鄉公交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督促公交客運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執行到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2016年第55號令)規定,落實車輛動態監管平臺值班制度,強化公交客運企業對所屬車輛的動態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杜絕車輛動態監管不到位現象發生。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公交客運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
??? (三)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體系
進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部門、企業齊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市、縣、鄉政府要強化屬地管理,落實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政府和相關責任部門 “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形成權責一致、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交通安全治理責任體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共擔、風險共治的工作機制。推動建立“盡職免責、失職追責、瀆職嚴責”的問責體系,對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被調查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的,嚴格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黨政紀處分規定和“四不放過”的原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駕駛人、車主、企業負責人及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四)進一步落實運輸企業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 各級政府要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運輸企業錄用駕駛人要經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錄入動態監控平臺,并及時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客運企業要嚴格落實《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不得聘用3年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交通違法有滿分記錄以及有酒后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所屬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調離駕駛崗位。定期查詢駕駛人交通違法信息,及時進行教育和處理,每季度對駕駛人進行從業行為考核。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堅決取締掛靠經營車輛。督促城鄉客運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推進城鄉客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和長效機制建設。
??? (五)進一步強化安全行車管理
各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長途客車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強客運車輛的營運監管,落實大型客車固定駕駛人制度,嚴格車輛更換、路線調整的審批,新營運路線駕駛人提前熟悉車輛和行駛路線。落實安全檢查制度,客運企業及駕駛人在出車前、停車后,以及車輛維護、檢查時查看安全帶完好情況,禁止遮蔽或纏繞安全帶,并提示乘客規范使用安全帶。
公安交管部門要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并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依法嚴格處罰。健全和完善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機制,持續開展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的專項治理。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定期向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等部門通報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情況。
交通運輸部門要推進高速公路、國省道視頻監控、交通誘導等管理系統建設,向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開放道路及重點車輛監控等資源。完善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等部門聯動聯勤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
??? (六)進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力度
各級政府要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宣傳責任和義務,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社區、學校、單位的作用,廣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大公益宣傳力度,通過新聞報道、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形式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免費公益宣傳。廣泛開展交通安全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進機關活動,推行實時、動態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部門負責監督中小學校將交通安全納入教學計劃,落實課時、師資、讀本和考核,夯實國民交通安全素質基礎。公安部門加強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臺建設,強化警示教育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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