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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市333省道高郵段“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04分左右,揚州市333省道高郵段123KM處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人受傷,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損毀,直接經濟損失約23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安監局、公安廳、揚州市政府和高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省安監局王向明局長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組織救援,查明事故原因,認真汲取教訓,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同時做好善后和家屬安撫工作,保持社會穩定。省交巡警總隊總隊長李文武、揚州市副市長張寶娟,政協副主席、公安局局長王少鵬,高郵市委書記韓方、市長方桂林及揚州市、高郵市相關部門領導聞訊后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工作。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揚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并委托高郵市人民政府組織安監局、監察局、檢察院、公安局、交通局、總工會等部門成立“5?3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聯合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駕駛人及車輛基本情況

1、顧興國,蘇KR1157(KJ15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男,39歲,戶籍登記地:高郵市開發區清水潭三組12號,身份證號:321022197408121734,準駕車型:A2E,初次領證日期:1995年12月1日。2013年3月顧興國開始駕駛蘇KR1157(KJ15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顧興國從業資格證號為:3210840020008027851。

顧興國在2011-2013年因交通違法被處罰17次,其中駕駛蘇KR1157(KJ15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被處罰3次。其17次的違法行為主要是“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超載、超長”,此外無其它責任事故記錄。本次事故發生后,顧興國被高郵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6月14日,已被高郵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朱桂賓,蘇KR1157(KJ157掛)重型半掛車及牽引車車主,男,戶籍登記地:高郵市漢留鎮漢留村二組83號。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其中兩車(牽引車、半掛車)商業保險金額均為30萬。

該車配備了兩名駕駛員(劉順燕、顧興國),事故發生當天為顧興國單獨駕駛(劉順燕因有其他事情未上車)。蘇KR1157號牽引車的初次登記日期是2007年8月10日,最近一次在高郵市公安局車管所檢驗日期是2012年8月24日,有效期至2013年8月,查驗結論為:合格;蘇KJ157號掛車的初次登記日期是2006年4月6日,最近一次在高郵市公安局車管所檢驗日期是2013年5月2日,在 “輪胎完好情況”一欄中“√”(表示合格),本次對該掛車的查驗結論為: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4月。

2009年12月朱桂賓以個體運輸業戶在高郵市運輸管理處申領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蘇交運管許可揚字321084303285);經營范圍:普通貨物運輸;年審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9日。高郵市運輸管理處為其配發了《道路運輸證》(蘇KR1157的運輸證號:84307935;蘇KJ157號掛車的運輸證號:84308928)。高郵市運輸管理處在核發朱桂賓《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過程中,對《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江蘇省交通廳《關于貫徹實施〈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通知》(蘇貨運〔2005〕262號)的規定,申請人以《道路運輸業戶安全生產管理承諾書》的方式體現。對于該方式是否符合規定,省交通廳在2013年7月29日的復函中作了“符合規定”的確認。

本次事故發生時蘇KR1157(KJ157掛)重型半掛車為空載。

2、胡志猛,蘇KYC262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及車主,男,26歲,戶籍登記地:高郵市司徒米倉八組56號,身份證號:321084198712274413,準駕車型:C1,初次領證日期:2011年5月30日,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蘇KYC262小型普通客車為胡志猛的私家車,事故發生當日載同村親戚去高郵參加親戚之間的宴請(嬰兒出生的“三朝”酒)。該車投保了交強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高郵支公司承保。該車登記日期2012年4月12日,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胡志猛無歷史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記錄。該車核載7人,事故發生時實載9人,其中1名8個月的嬰兒。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20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04分左右,顧興國駕駛蘇KR1157(蘇KJ15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333省道123KM處,因雨后路面濕滑,駕駛過程中疏于觀察,與胡志猛駕駛由東向西行駛的蘇KYC262小型普通客車相撞,致胡志猛及小型普通客車上乘員莊立琴等7人死亡,2人受傷,一車損毀。

事故發生后,高郵市副市長、公安局長高長明率公安、消防、安監、交通、衛生、民政等部門人員迅速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傷者,勘察現場,疏導交通。

受揚州市政府委托,高郵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長方桂林為組長的事故應急處置善后小組,常務副市長徐永寶任副組長,分管交通、公安、衛生、安監等部門的副市長為成員。在傷者的治療和死者的善后處理上,采取“一對一”的方式深入到醫院和傷亡者的親屬家中做工作。并多方籌集資金213萬元,7月2日,事故中7名死者民事賠償到位;傷者錢恒珍、朱唐曦醫院治療費用得到落實。目前,朱唐曦已出院,錢恒珍仍在醫院做后期治療。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質

(一)調查取證情況

1、事故發生道路情況。S333公路“高興東”段經省交通規劃設計研究院設計后,于2001年進行拓寬改造,為雙向二車道,行車道寬12米,路基寬15米。2002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事故現場道路呈東西走向,瀝青路面,路面平整,公路線形良好,公路標志、標線齊全、清晰,兩側公路安全設施完善,單向一條機動車道寬4米、非機動車道寬2米,在123號公里樁東側2960CM處為一向北的T字形路口(路名為德勝路),喇叭口寬1080CM,路面寬700CM;在事故地點西側100多米處有一座京滬高速高架橋,由此向東視線良好,車輛由西向東行至此橋下時,可清楚地看到事故地點處的車輛、行人運行情況;在路南邊的123號公里樁東20米處,有一限速80公里標志牌,333省道中心虛線分隔,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以白實線分隔,道路兩邊設有W防撞護欄。事故發生時路面潮濕。

2、事故發生現場車輛位置。事故現場兩輛機動車,一輛為紅色貨車,其牽引車車號蘇KR1157,掛車車號蘇KJ157掛;一輛為灰色小型普通客車,車號蘇KYC262。紅色貨車停在道路中間,小型普通客車停在牽引車的西北方向,兩車在路面上位置關系:蘇KR1157號牽引車頭朝西北尾朝東南停在路北邊機動車道內,其右前輪到路北側邊緣10CM,右后輪距南側機動車道607CM、左后輪距路南側機動車道457CM、KJ157(掛)掛車左后輪距路南側機動車道290CM。蘇KYC262號小型普通客車停在牽引車的西北方向,其左側前后輪到路北邊的距離分別是60CM和0CM,其左后輪至牽引車左前輪距離為250CM。

3、事故發生現場痕跡、物證。蘇KJ157(掛)掛車右后輪向西有條長為1415CM的制動拖印,起點距離路中心線153CM;左后輪向西有條長為460CM的挫印;蘇KR1157號牽引車左后輪向西有條長為1490CM的挫印,起點距離北側機動車道300CM;右后輪向西有條長為1760CM的挫印,起點距離路中黃線南側50CM。

在掛車的車廂下面有小型普通客車脫落下來的右前照燈總成,其距離掛車右后輪為240CM,在路中黃線北側90CM。

4、事故發生時車輛檢測及駕駛人的情況。本次事故發生后,經揚州市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蘇KR1157(KJ157掛)號貨車中有兩只輪胎(掛車的第三軸右外側輪胎和左內側輪胎)胎冠花紋磨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標準要求。蘇KYC262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撞擊損壞,轉向及制動均無法檢測。后經有資質單位揚州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專家評估:事發時,蘇KR1157(蘇KJ157掛)重型牽引車的速度在53KM/H左右,蘇KYC262小型普通客車的速度在60KM/H左右。淮安市金湖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兩名駕駛人均未飲酒;經高郵市公安局現場檢測,顧興國的尿樣現場檢測結果為陰性。

5、蘇KR1157(蘇KJ15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車主朱桂賓的調查情況。該車是朱桂賓2008年底與另一名合伙人從沭陽縣購買的二手車。購回做了一年的貨物運輸后合伙人退出了,車子歸朱桂賓所有,朱桂賓用個人的身份證登記辦理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事故發生前該牽引車的里程表損壞仍未修復。朱桂賓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對駕駛員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

(二)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顧興國駕駛蘇KR1157(蘇KJ157掛)重型牽引車機動車行駛到事故地點時,駕駛過程中疏于觀察,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人的因素;蘇KR1157(蘇KJ157掛)重型牽引車機動車有部分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物的因素。

間接原因:

1、事故發生當日胡志猛駕駛的蘇KYC262號小型普通客車載人超員(核載7人,實載9人),是事故后果擴大的原因。

2、乘車人自我保護意識不高。該起事故中乘員明知車輛已經超員仍然搭乘。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333省道高郵段“5?31”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責建議

胡志猛駕駛載人超過核定載人數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載人數之規定,客觀上有過錯,但其行為不是引發該起交事故的直接原因,鑒于其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二)相關處罰建議

1、顧興國,雨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由西向東行經路面潮濕路段時,疏于觀察,駛入道路左側,與胡志猛駕駛由東向西行駛的蘇KYC262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了本次事故的發生。顧興國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顧興國已被高郵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朱桂賓,系蘇KR1157(KJ157掛)重型半掛車及牽引車車主,以個體運輸業戶申領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作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建立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對駕駛員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由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朱桂賓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高郵市公安局對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在全市范圍內作出通報批評。

4、高郵市人民政府向揚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預防和壓降道路交通事故,建議高郵市政府舉一反三,在全市范圍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

1、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將“5?31”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在高郵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播放,并通過高郵電視臺以及各鄉鎮廣播站、流動宣傳車向全市人民播放,用身邊人身邊事進行警示教育。利用“安全生產宣傳月”活動,開展“關注交通安全、遠離交通傷害”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組織人員走進物流企業、客運單位對駕駛人開展面對面集中安全教育。

2、部署安全大檢查活動。結合省政府南通會議精神,召集職能部門和重點企業負責人傳達省政府會議精神,并結合高郵市實際部署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集中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3、落實安全大檢查措施。一是實施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由高郵市交通部門擬定《高郵市主要公路交叉口改善方案》,并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全市主要交叉路口的改造和重點道路生命保障工程交通安全設施完善進行論證。二是開展交通安全隱患排查。由交通部門牽頭,公安、安監、公路部門參加,對省道設定時速合理性、安全性進行分析,并將提請上級部門對部分道路進行限速;組織高郵市各鄉鎮、職能部門對道路交通隱患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逐一落實防范整改措施。三是加強源頭監管責任。交通部門應督促運輸經營業戶提高安全管理意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公安交警部門在機動車查驗過程中,應嚴格檢查,杜絕不合格車輛上路。四是加強路面交通違法行為的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由政府牽頭,組織公安、交通、農機、城建、城管等部門,聯合開展渣土車聯合整治;對物流等行業的企業開展貨運、客運等專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