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12·29”坍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12月29日8時20分許,在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工地,作業人員在基坑內綁扎鋼筋過程中,筏板基礎鋼筋體系發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北京市全力搜救被困人員、救治傷員,務必把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同時督促主管部門盡快查明原因,嚴肅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并做好死難家屬安撫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郭金龍迅速指示要求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批示精神,救治傷員,妥處善后,嚴查責任。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王安順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指示,要求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依法依規處理不到位不放過、全市安全生產全面整改不到位不放過、事故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副局長王德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王寧,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剛,副市長張延昆和市政府秘書長李偉等領導分別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援,部署善后及事故調查工作。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北京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副市長陳剛任組長,副市長張延昆任副組長,市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和海淀區人民政府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12·29”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同步參與,全面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組委托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坍塌的直接原因開展技術鑒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該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了掛牌督辦。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四方責任主體,從工程設計、招投標、承發包、經營管理、安全管理、技術管理等方面開展調查。通過現場勘驗、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防范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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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以下簡稱“清華附中工程”)位于中關村北大街清華大學附屬中學校園內,總建筑面積20660平方米,是集體育、住宿、餐廳、車庫為一體的綜合樓。該建筑地上五層、地下兩層。地上分體育館和宿舍樓兩棟單體,地下為車庫及人防區。
2014年2月27日,教育部批復同意清華附中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2014年6月12日,取得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4規建字0037號)。2014年7月18日,取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14施建字0434號)。
(二)事故所涉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清華大學,時任法定代表人陳吉寧。使用方為清華大學附屬中學,法定代表人王殿軍。清華大學基建規劃處(主要負責人保其長)代表清華大學具體負責該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并成立了項目管理部。項目經理蓋世杰。
2.總包單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一建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總承包壹級資質,系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東,總經理劉船。
2006年,東兆長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東)和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建工集團”)合資改制了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占股51%和49%。建工一建公司與北京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組織機構及管理人員相同。北京建工集團將建工一建公司納入下屬二級公司管理體系實施管理。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委派和創分公司(建工一建公司下屬分支機構,負責人楊冬先)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管理工作。備案項目經理葉耀東,商務經理楊澤中、執行經理王京立、生產經理王英雄、技術負責人曹曉凱、安全員韓寶元。經調查,在工程投標前,葉耀東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其他項目任職。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為楊澤中。
3.勞務分包單位:安陽誠成建設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安陽誠成勞務公司”),具有鋼筋作業分包壹級資質,具體負責工程主體結構勞務施工,法定代表人張換豐。現場勞務隊長張煥良,技術負責人趙金海,鋼筋工工長田勇只、班長李雷、組長李成才。
4.監理單位: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華清技科公司”),具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監理甲級資質,法定代表人胡斌,總經理張永剛。清華附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郝維民、執行總監張明偉、土建兼安全監理工程師田克軍、土建監理工程師耿文彪。
5.設計單位:清華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設計研究院”),具有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為清華大學控股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莊惟敏。
?。ㄈ┈F場勘驗情況
事發部位位于基坑3標段,深約13米、寬約42.2米、長約58.3米。底板為平板式筏板基礎,上下兩層雙排雙向鋼筋網,上層鋼筋網用馬凳支承。事發前,已經完成基坑南側1、2兩段筏板基礎澆筑,以及3段下層鋼筋的綁扎、馬凳安放、上層鋼筋的鋪設等工作;馬凳采用直徑25mm或28mm的帶肋鋼筋焊制,安放間距為0.9至2.1米;馬凳橫梁與基礎底板上層鋼筋網大多數未固定;馬凳腳筋與基礎底板下層鋼筋網少數未固定;上層鋼筋網上多處存有堆放鋼筋物料的現象。事發時,上層鋼筋整體向東側位移并坍塌,坍塌面積2000余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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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楊澤中(男,44歲,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為進入建工一建公司工作,經建工一建公司副總經理杜建華介紹,結識和創分公司副經理趙純青。趙純青承諾楊澤中如能引入工程項目,方可辦理入職手續。2014年3月,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公開招標信息發布后,楊澤中與建工一建公司相關人員共同開展投標工作,并個人出資10萬余元用于投標。建工一建公司工程中標后,6月30日,楊澤中以其妻子王琴(非建工一建公司員工)名下的房產作為抵押,與建工一建公司簽訂了《建筑安裝(裝飾)工程內部經濟責任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內部承包合同》”),并簽署了王琴名字。7月6日,楊澤中雇用非建工一建公司員工李麗華承擔該項目的預算、核算工作。工程開工后,楊澤中墊付了前期工程費用。8月1日,建工一建公司與楊澤中簽訂的勞動合同生效,給付其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之前未給付其任何勞動報酬。建工一建公司扣留工程款稅金和管理費后,將剩余資金轉入北京瑞運海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賬戶,由楊澤中個人支配使用。事故發生后,建工一建公司銷毀了3份署名為王琴的《內部承包合同》,與楊澤中本人重新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并提交至事故調查組,嚴重干擾了事故調查認定工作。經查,建工一建公司及其和創分公司存在非本企業員工以內部承包的形式承攬工程的行為,年收取管理費用一千余萬元。
根據對相關人員調查情況及上述認定的事實,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在該項目投標、合同訂立期間,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許楊澤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清華附中工程項目。
二、事故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2014年7月,建工一建公司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制定了《鋼筋施工方案》,明確馬凳制作鋼筋規格32mm、現場擺放間距1米,并在第7.7條安全技術措施中規定“板面上層筋施工時,每捆筋要先放在架子上,再逐根散開,不得將整捆筋直接放置在支撐筋上,防止荷載過大而導致支撐筋失穩”?!朵摻钍┕し桨浮方洷O理單位審批同意后,建工一建公司項目部未向勞務單位進行方案交底。
2014年10月,楊澤中與安陽誠成勞務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同中包含輔料和部分周轉性材料款的內容,且未按照要求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勞務單位相關人員進場后,作業人員在未接受交底情況下,組織筏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作業。田勇只確定使用25mm或28mm鋼筋制作馬凳?;?、2段底板澆筑完成后,趙金海、李雷、李成才組織作業人員綁扎3段底板鋼筋。
2014年12月28日下午,勞務隊長張煥良安排塔吊班組配合鋼筋工向3標段上層鋼筋網上方吊運鋼筋物料,用于墻柱插筋和掛鉤。經調看現場監控錄像,共計吊運24捆鋼筋物料,其中12月28日17時58分至22時16分,吊運21捆;12月29日7時27分至7時47分,吊運3捆。
12月29日6時20分,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實施墻柱插筋和掛鉤作業。7時許,現場鋼筋工發現已綁扎的鋼筋柱與軸線位置不對應。張煥良接到報告后通知趙金海和放線員去現場查看核實。8時10分,經現場確認筏板鋼筋體系整體位移約10厘米。隨后,趙金海讓鋼筋班長立即停止鋼筋作業,通知信號工配合鋼筋工將上層鋼筋網上集中擺放的鋼筋吊走,并調電焊工準備加固馬凳。8時20分許,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失穩整體發生坍塌,將在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內進行綁扎作業和安裝排水管作業的人員擠壓在上下層鋼筋網之間。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施救,并撥打報警電話。市區兩級政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救援,對現場人員開展施救,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據統計,事故共計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
在事故應急救援的同時,海淀區委、區政府會同北京建工集團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處理領導小組,制定了善后工作方案,切實做好傷亡家屬接待、賠償和社會面管控維穩等工作,確保善后處理工作平穩有序、社會總體穩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調查組依法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認真勘查,及時提取了相關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對事故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委托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現場開展技術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認定了事故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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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馬凳,馬凳與鋼筋未形成完整的結構體系,致使基礎底板鋼筋整體坍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照《施工組織設計》和《鋼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對現場筏板基礎鋼筋體系的施工情況開展了全面分析,確定該起事故的技術原因為:
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時違反《鋼筋施工方案》第7.7條規定,將整捆鋼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層鋼筋網上,施工現場堆料過多,且局部過于集中,導致馬凳立筋失穩,產生過大的水平位移,進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處斷裂,致使基礎底板鋼筋整體坍塌。
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馬凳,導致馬凳承載力下降。現場制作的馬凳所用鋼筋直徑從《鋼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減小至25mm或28mm;現場馬凳布置間距為0.9m~2.1m,與《鋼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嚴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間距過大;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飽滿。
3.馬凳及馬凳間無有效的支撐,馬凳與基礎底板上、下層鋼筋網未形成完整的結構體系,抗側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擔過多的堆料載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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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管理缺失、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經營管理混亂、項目監理不到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施工現場管理缺失。一是技術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對作業人員實施鋼筋作業的技術交底工作,致使作業人員未按照方案施工作業,擅自減小馬凳鋼筋直徑、隨意增大馬凳間距,降低了馬凳的承載能力。二是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對全員實施安全培訓教育,施工現場鋼筋作業人員存在未經培訓上崗作業的現象。三是對勞務分包單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其為搶趕工期、盲目吊運鋼筋材料集中碼放在上層鋼筋網上的隱患,導致載荷集中。
2.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對項目部項目經理統一調配和協調管理不到位,明知備案項目經理無法到現場履行職責,仍未及時履行相應的變更手續,致使備案的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清華大學發現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到崗的行為后,也未及時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關規定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經營管理混亂。建工一建公司存在非本企業員工以內部承包的形式承攬工程的行為。在清華附中工程項目投標階段,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許楊澤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致使不具備項目管理資格和能力的楊澤中成為項目實際負責人,客觀上導致出現施工現場缺乏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人員統一管理、項目部管理混亂的局面。
4.監理不到位。一是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的問題監理不到位,且事故發生后,偽造了針對此問題下發的《監理通知》。二是對鋼筋施工作業現場監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糾正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的違規行為。三是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理不到位,致使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培訓的人員實施鋼筋作業。
5.行業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不到位。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作為該工程項目的行業監管部門,負責該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該單位未認真履行行政監管職責,未按照《A棟體育館等3項(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抽查計劃》規定的檢查次數、內容實施監督檢查,僅在2014年10月15日對該工程開展了一次檢查,檢查過程中只進行了現場施工交底,未落實執法計劃規定的其他內容,其他時間均未到場開展檢查。事故發生后,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提供了虛假的監督執法材料。
此外,清華設計研究院繪制的施工圖中,個別剖面表達有誤,在向施工單位實施設計交底過程中簽到記錄不全、交底記錄簽字時間與實際交底時間不符。清華大學確定的招標工期和合同工期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核算的定額工期,壓縮了27.6%;在施工組織過程中,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告知書》的要求書面告知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工日期;且強調該工程在2015年10月份清華附中百年校慶期間外立面亮相,對施工單位工期安排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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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依據事故調查情況和原因分析,認定下列人員和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提出如下處理建議:
?。ㄒ唬┙ㄗh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劉船,建工一建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18條的規定認真履行建工一建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檢查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工地實施檢查,及時消除公司經營管理混亂、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公司允許非本企業員工以內部承包的形式承攬工程等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同意楊澤中以內部承包形式承攬清華附中工程項目,致使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徐敬賢,建工一建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安全和勞務單位管理工作。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對于檢查發現的項目部安全員配備不足、安全技術交底缺失等隱患未有效督促項目部整改落實;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未簽訂正式勞務分包合同和履行勞務備案手續的情況失管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楊冬先,建工一建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和創分公司經理,負責和創分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產法》第18條的規定認真履行和創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違反鋼筋方案施工、項目經理不到崗履職、技術交底缺失、專職安全員配備不足、培訓教育不到位等事故隱患,導致項目部管理混亂;對項目承包人資格審查不嚴,允許楊澤中簽署妻子王琴名字簽訂《內部承包合同》,致使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同時,事故發生后,偽造了與楊澤中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王巨祿,建工一建公司和創分公司副經理,主管分公司生產、安全工作。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存在的項目經理長期不到崗、安全員數量配備不足、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技術交底缺失、施工作業現場未按方案盲目施工等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楊澤中,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實際負責人兼商務經理,負責項目材料采購、內部承包和經濟分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現場安全員數量不足、現場安全措施不夠,未消除勞務分包單位盲目吊運大量鋼筋材料集中碼放在上層鋼筋網上的安全隱患,導致載荷集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2015年3月3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6.王京立,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執行經理,負責項目生產、安全、質量等工作。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交底、安全培訓教育、安全員配備不足等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違反《鋼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運碼放鋼筋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7.王英雄,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生產經理,負責項目生產、安全工作。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違反《鋼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馬凳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力;未督促落實鋼筋作業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8.曹曉凱,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技術負責人,負責項目施工現場作業方案制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未安排項目部人員對作業人員實施鋼筋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導致作業人員盲目在上層鋼筋網上大量碼放鋼筋物料、現場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9.張換豐,安陽誠成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以參股和內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勞務隊長張煥良負責勞務作業管理,未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管理;未對項目實施安全檢查,未及時發現勞務作業人員在無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組織實施筏板基礎鋼筋的施工作業行為;未組織對該項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0.張煥良,安陽誠成勞務公司隊長,全面負責該項目現場勞務作業。違規與楊澤中簽訂擴大勞務分包合同,計取輔料和周轉性材料費;對筏板基礎鋼筋體系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鋼筋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組織作業人員吊運鋼筋物料和綁扎作業,致使作業現場物料碼放、馬凳制作和安放間距不符合《鋼筋施工方案》要求,導致施工現場堆料過多,且局部集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1.趙金海,安陽誠成勞務公司技術負責人,負責勞務技術工作。在未接受《鋼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術交底的情況下,盲目指導筏板基礎鋼筋綁扎作業,導致現場馬凳制作和碼放間距均不符合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2.李雷,安陽誠成勞務公司鋼筋班長,負責馬凳加工、現場鋼筋綁扎作業。在未接受技術交底、不清楚《鋼筋施工方案》內容的情況下,盲目加工制作馬凳;在事發前一日晚上放任現場作業人員將大量鋼筋堆載在筏板基礎上層鋼筋網上方,導致局部堆料過于集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3.李成才,安陽誠成勞務公司鋼筋組長,負責組織現場鋼筋吊裝、綁扎作業。在未接受《鋼筋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的情況下,指揮現場作業人員將大量鋼筋堆載在筏板基礎上層鋼筋網上方;事發當天仍安排鋼筋吊裝作業,導致局部堆料過于集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4.郝維民,北京華清技科公司副總經理兼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項目監理全面工作。對項目安全管理混亂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鋼筋施工的技術交底和專職安全員配備等工作;對施工單位長期未按照方案實施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明知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情況,仍未按照職責簽發監理指令,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5.張明偉,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執行總監,負責項目現場監理工作。接受總包單位項目部和專業分包單位的吃請,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不到位,對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專職安全員數量配備不足、施工現場《鋼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業人員未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盲目制作并安放馬凳的施工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事故發生后,偽造了針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問題下發的監理指令。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16.田克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土建兼安全監理工程師,具體負責現場土建施工及安全管理的監理工作。對施工現場《鋼筋施工方案》未交底、作業人員盲目制作并安放馬凳、吊運鋼筋物料的施工行為檢查巡視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批準逮捕。
對于上述人員中的中共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待司法機關查清其犯罪事實后,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ǘ┙ㄗh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戴彬彬,北京建工集團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對下屬改制參股企業經營管理、施工管理混亂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的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丁傳波,北京建工集團副總經理,分管施工和安全工作。對建工一建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存在施工管理混亂、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履行職責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楊楠,北京建工集團安全監管部部長。對下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建工一建公司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集團相關管理制度,特別是在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方面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7項的規定,責成北京建工集團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4.高永植,北京建工集團經營部部長。對下屬企業經營發展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特別是對建工一建公司與非本企業職工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合同》監督檢查不力,致使經營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7項的規定,責成北京建工集團給予其記大過處分。
5.趙普彤,建工一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發展、工程招投標、項目經理調配工作。對項目部項目經理的配備和協調方面管理不到位,明知清華附中工程項目申報的項目經理葉耀東無法到崗履職的情況下,仍允許使用葉耀東個人資格投標;工程開工后,也未按照要求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項目經理變更手續;對公司經營、投標等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7項的規定,責成北京建工集團給予其撤職處分。
6.孫京燕,建工一建公司安全總監兼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長,負責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未有效組織督促項目部對安全員數量不足、安全技術交底缺失等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未檢查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違反施工方案盲目施工作業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責成建工一建公司給予其撤職處分。
7.呂金慶,建工一建公司和創分公司安全施工管理部部長,負責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安全技術交底缺失等隱患監督檢查不到位;作為項目部備案安全員,長期未到崗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責成建工一建公司給予其開除處分。
8.王妍,建工一建公司和創分公司質量技術部部長,負責施工方案制定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鋼筋施工方案》的技術交底和現場是否按照方案施工等方面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施工現場未按照方案要求加工制作并安放馬凳、盲目吊運堆放鋼筋物料等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責成建工一建公司給予其開除處分。
9.韓寶元,清華附中工程項目部安全員。未對現場鋼筋作業人員全部實施安全培訓教育;對施工現場未按照方案施工、未開展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檢查不到位;未通過檢查發現作業人員盲目吊運并堆放大量鋼筋物料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責成建工一建公司給予其開除處分。
10.保其長,清華大學基建規劃處處長,負責該項目施工組織協調工作。未按照《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告知書》的要求書面告知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開工日期;未有效督促項目管理人員認真履行職責,對總包單位未整改項目經理不到崗履行職責和監理單位未嚴格落實監理責任的行為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管理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7條第9項的規定,責成清華大學給予其記過處分。
11.蓋世杰,清華大學基建規劃處規劃設計科科長兼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未認真履行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管理職責,明知總包單位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到崗的情況,但未有效督促整改;未嚴格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致使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17條第9項的規定,責成清華大學給予其撤職處分。
12.劉俊來,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業管理處主任(副處級,試用期內)。對相關科室監督工作領導不力,未落實好監督責任制,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的規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3.李程,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業管理處副主任,分管行政執法工作和監督五科、監督六科。對監督五科沒有認真組織實施監督工作計劃的落實和未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告知書》內容開展相關監督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7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4.樊力強,海淀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行業管理處五科科長。對該項目的開工時間、項目經理在崗等情況不掌握,未有效組織監督組相關執法人員實施監督工作計劃,未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告知書》相關要求開展監督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7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0條的規定,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ㄈ┙ㄗh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和單位
1.郭向東,建工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主要是聽取匯報,未對事發的清華附中工程工地實施過檢查,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施工現場存在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8條第5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1條和第92條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罰款,撤職處分并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閆德中,建工一建公司董事、總會計師。事故發生后,安排楊冬先偽造與楊澤中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6條第5項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其上一年度收入100%的罰款。
3.葉耀東,清華附中工程項目備案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行項目經理職責。明知在清華附中工程項目投標時,已被建工一建公司安排至朝陽區望京綜合體育館工程擔任項目執行經理,仍未拒絕使用其項目經理資格參與清華附中工程招投標。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的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給予其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終身不予注冊的行政處罰。
4.張永剛,北京華清技科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未及時發現并糾正公司派駐清華附中工程項目監理人員履行安全監理責任不到位的行為。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8條第3、5項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91條和第92條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其上一年度收入60%的罰款,撤職處分并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5.建工一建公司作為清華附中工程項目總包單位,存在允許非本企業員工以內部承包的形式承攬工程的行為,允許楊澤中以內部承包形式承攬清華附中工程項目,致使項目部安全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對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就筏板基礎鋼筋施工向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部分作業人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即上崗作業;未按照要求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員;對施工現場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作業人員違反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和盲目吊運鋼筋材料集中碼放在上排鋼筋網上導致載荷過大的安全隱患。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41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8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3項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其360萬元的罰款。同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吊銷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
6.北京華清技科公司作為清華附中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該項目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對總包單位備案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的情況,未及時下達監理指令;未及時發現并糾正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的違規行為;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理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09條第3項的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其200萬元的罰款。同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提請住房城鄉建設部吊銷其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7.安陽誠成勞務有限公司作為清華附中工程項目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勞務分包單位,未對勞務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告知作業人員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在未接受《鋼筋施工方案》交底的情況下,盲目組織施工作業;違規與總包單位簽訂包含輔料和部分周轉性材料款內容的勞務分包合同。其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41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通報河南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吊銷其施工勞務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ㄋ模┙ㄗh由相關部門另案處理的情形
1.針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投標、合同訂立期間,建工一建公司涉嫌允許楊澤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及其他涉嫌以內部承包經營的形式出借資質、轉包等違法行為,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立案調查處理。
2.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相關人員涉嫌收受賄賂的線索,由檢察、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理。
此外,責成市規劃部門針對清華附中工程項目設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相關設計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責成海淀區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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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建公司、北京建工集團和海淀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清華附中工程“12·29”筏板基礎鋼筋體系坍塌重大事故的沉痛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有關規定,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紅線,嚴格落實建筑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定不移抓好各項安全生產政策措施的落實,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切實加強建筑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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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建公司要嚴格規范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落實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責任,嚴禁對施工項目“以包代管”,嚴禁利用任何形式實施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北京建工集團要加強技術管理、安全管理、合同履約管理,加強對下屬施工企業的指導、管理,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杜絕“名不符實”的現象發生。北京華清技科公司要嚴格履行現場監理職責,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查承包企業資質和施工方案,對發現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督促整改,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清華大學要依法履行建設單位職責,合理確定工期、造價,協調、督促各參建單位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清華設計研究院要舉一反三,對設計質量、設計深度進行全面摸排,提高技術水平,切實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規定的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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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筑施工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規范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各施工企業要嚴查工程合同履約情況,組織檢查、消除施工現場事故隱患,施工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資格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中標的項目負責人必須依法到崗履職,確需調整時,必須履行相關程序,保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度落實到位。各施工企業要嚴格技術管理,嚴格執行專項施工方案、技術交底的編制、審批制度,現場施工人員不得隨意降低技術標準,違章指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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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督促各責任主體落實安全責任,深入開展建筑行業“打非治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嚴厲打擊項目經理不到崗履職和建設單位隨意壓縮工期、造價等行為,嚴厲打擊出借資質、違法分包等行為,建立打擊非法違法建筑施工行為專項行動工作長效機制,不斷鞏固專項行動成果,確保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取得實效。各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管,根據工程規模、施工進度,合理安排監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監督檢查計劃,嚴格監管,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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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建筑市場新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不斷完善相關企業市場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盡快健全超厚底板鋼筋支撐結構設計、制作、驗收和檢查標準,明確將支撐結構費用計入工程造價;進一步完善勘察、設計單位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相關標準、措施,健全設計、施工、監理三同時工作機制,督促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履行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