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的批復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報審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粵府函[1999]317號,以下簡稱《報告》)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一、1998年5月6日,你省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工地發生基坑支護坍塌事故;造成5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377.6萬元。在該起事故被確認為特別重大事故后,省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對經珠海市人民政府復查后提交的《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進行了審查及確認。事故的調查工作基本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同意《報告》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分析。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三、原則同意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分析。其中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待監察部審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并將落實情況送國家經貿委備案。
鑒于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珠海設計部和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珠海公司沒有獨立的設計或建筑資質,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以上兩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降低資質以外的其他處罰。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和中國建筑第五工程局從這起事故中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四、同意《報告》中提出的防范措施。請認真組織落實,加強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建筑工程的安全。
五、同意《報告》中關于經濟賠償責任問題的處理意見,請省政府和建設部共同做好有關單位的協調工作,從講政治、保穩定的大局出發,盡快落實經濟賠償問題,確保澳門回歸期間的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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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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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報審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特大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
(粵府函[1999]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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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1998年5月6日,我省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工地發生基坑支護坍塌事故(簡稱“5·6”事故),造成5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1377.6萬元,屬特大事故。
事故發生后,珠海市人民政府迅速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了深入的調查,由于事故損失較大,并涉及多個單位以及工地周圍的商店、民宅、其他建筑物的財產損失,使事故類型確認的核查工作較為復雜。按國家規定。特大事故的調查,需由省級政府組成的調查組負責,但鑒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已組織調查并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為避免重復,經請示國家經貿委并根據國家經貿委司(局)安全[1999]18號函復(附件一)精神,省人民政府組織了省事故調查組,對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調查結論進行了研究和審查并提出了審查意見(附件二)。根據省事故調查組的意見,珠海市人民政府對“5·6”事故進行了復查,并再次提交《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附件三)。省調查組對該報告再次進行了審查,認為:珠海市人民政府5月28日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性質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鑒此,同意該報告有關“5·6”事故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的認定,以及對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質的認定;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及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對策措施等意見。現報請審批結案。
如無不妥,請批復。
附件:一、國家經貿委安全[1999]18號
二、省安委會粵安辦[1999]54號
三、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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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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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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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及批復問題的復函
(安全[199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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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你委《關于上報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過程的情況匯報及結案批復問題的請示》(粵安[1999]4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關于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結案批復問題,我委于去年11月以國經貿廳安全[1999]324號文已作答復。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特大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的規定,“5·6”特大事故應由你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鑒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已組織調查并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請你省人民政府對珠海市人民政府的調查結論進行研究和審查,必要時可對該事故進行復查,并將你省的意見連同事故調查有關資料報告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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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貿委安全生產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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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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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珠海市“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的審查意見的函
(粵安辦[19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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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
根據國家經貿委安全[1999]18號函的要求以及省政府辦公廳的指示,省安委辦組織了省勞動廳、省建委、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的有關人員對你市上報的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的調查報告及有關資料進行了審查。經研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請對調查報告作必要的修改。調查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概況。發生事故的經過及損失程度(包括經濟損失及受傷人數),搶救過程及善后工作情況,事故調查組的組成。
2、有關情況。祖國廣場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等單位的名稱及責任范圍。
3、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說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其他原因,明確提出事故的性質。
4、事故責任分析和對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說明事故責任單位應承擔的具體責任,責任性質,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建議;有關責任人的姓名、職務,應承擔的具體責任,違反國家、省的哪些有關規定,并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6、應吸取的教訓及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7、附件。提交清晰的建設部專家組關于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術論證意見,珠海市巖石力學與工程學會所做的祖國廣場基坑倒塌事故技術調查報告,事故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統計報告。
二、幾點建議。
1、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按建設部專家組的提法,即“由基坑東南角部分檔墻底部趨于失穩的塑性區的漸進性發展而導致整體滑動破壞,而該部分的破壞使基坑整體失去平衡而且終形成整個基坑的破壞。”
2、事故的性質。該事故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3、事故責任的劃分。可考慮按設計單位負主要責任,施工單位負次要責任,建設單位負嚴定責任的層次劃分。
4、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必須分析清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處理依據和具體的處理意見。
5、事故的損失。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必須將事故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區分開來統計。
6、工程的規劃和審批等涉及到珠海市有關部門,必須分析和明確珠海市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7、調查報告請在4月25日前修改完畢,送省安委辦,待審查同意后再以珠海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
8、調查報告必須說明為什么沒有按特大事故調查程序進行調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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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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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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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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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
1998年5月6日下午,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工地發生一起特大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5人在撤離現場時受輕傷,3棟民房、37間商鋪和1間員工飯堂倒塌陷入坑中,10棟民房和附近道路、排污、供水、供電設施受到不同程度影響,經認真核算,直接經濟損失為1377.6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市安委會、建委、勞動、公安、監察和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在市政府直接領導下嚴格按國務院34號令、75號令的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在國家建設部、省安委會、省勞動廳、省建委、省監察廳、省總工會等部門的指導下,調查組對這起事故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清,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祖國廣場基本情況
祖國廣場項目是集商業、賓館、寫字樓于一體的高級綜合大樓。位于珠海市拱北口岸旁、迎賓大道西、金葉酒店南側,與拱北口岸新聯檢大樓遙遙相對,發展商計劃在澳門回歸前建成投入使用。該大樓地下四層(是珠海市目前最深的地下室,基礎開挖深度為-16.45米和-17.25米,長90.27米,寬71.92米),地上26層,建筑高度98.5米,總建筑面積101993.91平方米。由中外合資企業珠海市仁業房產開發公司開發。拱北恒達工貿企業公司、拱北仁和有限公司、拱北鴻泰工貿公司分別占項目股份的30%、12%和31%,香港盛明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占27%的股份。天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是拱北鴻泰工貿公司與合作伙伴拱北仁利工貿公司為合作開發祖國廣場項目成立的,代表甲方實施項目管理。項目的土地使用、勘探、設計、報建等所有手續均以拱北鴻泰工貿公司的名義辦理。工程地質勘探由珠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院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長沙勘察院珠海分院先后承擔。工程地質勘探報告揭示該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淤泥和淤泥質粉質枯土軟弱深厚,最大埋深達18米。整體設計由化工部長沙設計研究院擔任。地下室基坑支護方案設計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珠海科研設計部(以下簡稱建研院珠海設計部)承擔,采用了“逆作法破擋墻加鋼結構內支撐”方案,這種方案在事故發生前尚無國家批準頒發的專門性技術規范,但在珠海及其他地區有多個成功工程實例。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是中國建筑五局珠海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中建五局珠海公司),逆作地下連續墻和水平鋼支撐分別由該公司第四工程處和中建五局工業設備安裝公司承建;止水工程由中科院廣州化學溜漿公司分包;靜壓樁基礎工程由中山市基礎工程公司機械施工四處分包;土方挖運工程由省水電三局珠海公司分包,基坑支護應力監測由建研院珠海設計部和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承擔。廣場基坑支護工程于1997年11月2日正式動工,至1998年5月6日止,共完成土方挖運8萬多立方米,剩下2~3萬立方米。
二、事故經過
5月6日上午,基坑南邊的工地職工宿舍出現傾斜。中午,鋼支撐連續發生爆裂,第10號第三層鋼支撐失穩。下午15時30分,逆作地下墻下沉移位,鋼支撐的部分工字鋼發生嚴重扭曲,部分支撐爆裂后脫離墻體預埋件,有的工字鋼端部撕裂、扭曲。施工單位當即決定派人分頭通知在基坑內作業和在工棚里休息的人員及附近的居民立即疏散,避免了傷亡人員的擴大。16時30分左右,鋼支撐爆裂聲頻率加快,基坑東南角逆作地下墻朝基坑內滑陷,坑邊的商鋪開始坍塌,隨即西南角的逆作地下墻也滑向基坑,工地職工宿舍和三棟民宅滑陷坑中。晚上20時許,基坑支護整體結構失穩,應力重新分布,北側的逆作地下墻和周邊的建筑物也轟然倒塌。至此,整個基坑全部倒塌。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迅速以書面形式上報省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由于事故發生后統計工作較復雜,國家建設部專家來珠海進行技術論證,幾經反復,耗時二個多月,以致初步核實事故損失數額達到特大事故并形成書面報告逐級上報時,未能及時調整調查組的規格和組成。
三、事故搶險救災過程
事發后,全國人大常委、原市委書記梁廣大,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黃龍云等領導同志先后趕赴事故現場,組織相關部門展開搶險救災工作。并迅速成立了以副市長余榮藹為組長的現場指揮領導小組,下設工程、衛生、后勤、治安、事故調查等小組,制定了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蔓延的搶險方案,決定對基坑實施回填加固,避免再次出現滑坡造成更大損失。9日上午,回填加固工作基本完成。當天下午14時30分,進行事故現場清理。從塌陷的樓房和附近的煤氣代充點清理出煤氣罐30只,對基坑坍塌時可能會有傷亡人員的地帶進行了挖掘,確認事故沒有人員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根據國家建設部專家組《“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術論證意見》和調查組取證分析確定: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基坑東南角部分擋墻底部趨于失穩的塑性區的漸進性發展而導致整體滑動破壞,而該部分的破壞使基坑整體失去平衡而最終形成整個基坑的破壞。
(二)事故的主要原因
1、設計方案對這種無嵌固深度的逆作擋墻在本場地的適應性缺乏深入的論證分析;對基坑擋墻底部地基土由塑性變形發展至失穩破壞的可能性及嚴重性估計不足;偏重上部擋墻和支撐的強度和穩定性,忽視了基坑底部失穩可能性的詳細分析;對挖溝安裝支撐與挖土如何配合,沒有作出明確交待;施工說明和圖紙表達不夠詳細,不能完全體現設計意圖和指導施工;尤其是對基坑東南角和西南角少打8根支托擋墻的樁未加以重視,僅在設計變更通知中采取了將鹼擋土墻延伸至基坑底,水平位置延至預制樁邊的措施,沒有采取更為有效的補救措施,最后基坑失穩就是從東南角延伸至西南角開始破壞的。
2、設計計算未根據擬定的工況對基坑支護結構及底部土體的內力、變形及穩定性進行詳細的計算分析,也未考慮鋼筋鹼擋墻下沉引起鋼支撐偏心受壓、承載力下降的不利因素。圍護結構入士深度偏小(入士比僅0.338),圍護結構剛度和強度不足,基坑支護結構穩定性差;經驗算,在坑內設三層水平鋼支撐后,基坑再向下開挖時,基坑支護結構的傾覆穩定性安全系數下降,坑內土方開挖至第四層支撐位置時,墻體向坑內傾覆變形最大值約215mm,基坑支護結構的傾覆穩定性安全系數降至0.826,基坑向“踢腳”失穩狀態發展。
3、《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過程中未能切實遵照執行,也未能根據本工程地質條件的復雜性提出針對性措施,現場施工監管不嚴。在第三層支撐基本完成向下開挖基坑時,尚未架設第四層支撐就過早開挖接近設計標高,致使基坑“踢腳”失穩發展加速,支撐體系受力迅速增大。經驗算,在該工況條件下,基坑支護結構的傾覆穩定性安全系數降至0.484;支撐軸力和斜撐剪力超過構件承載軸力的1.21~1.66倍,超過焊縫剪力1.66倍,導致焊縫爆裂,支撐失穩破壞。
施工中還存在以下問題:(1)未對鋼支撐施加預應力;(2)擋墻、止水帷幕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3)未設置有效的地面排水設施;(4)在基坑邊上堆放了大量的建筑材料和機械設備,增加了基坑支護的壓力。
4、建設單位自身技術力量薄弱,不具備組織管理工程的條件,也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沒有起到對設計、施工單位的協調作用,甚至放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在施工現場建臨時商鋪,逾期既不拆除,又不續期,影響了東南角支護結構底部少打了6根支承樁,南側因民房拆遷問題未落實少打2根支承樁。
5、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和險情后,設計、施工、建設單位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沒有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也沒有向有關主管部門匯報,錯失了搶險機會。
(三)其他原因
1、管理監督不到位。原市規劃局1996年10月批準建設單位在祖國廣場建設用地上建臨時商鋪,雖然規定了使用期限為l996年10月31日至1997年10月31日,但由于委托市城監支隊對臨時建筑進行監督管理時,未明確具體銜接,導致該臨時建筑期滿后,未能及時督促建設單位予以拆除。市城監支隊接受委托后,管理監督不到位,原規劃局對這些臨時商鋪沒有及時責令拆除,直接影響了基坑支護結構底部支承樁的施工。
2、考慮到澳門回歸臨近,祖國廣場項目工期緊迫,市計委、市環保局、市消防局等部門在建設單位“支護工程和樁基工程”先行施工的報告上加具了“同意先施工”的意見,原市規劃局發出了《建設工程基礎許可證》,市建委根據當時情況及各部門的意見,要求發展商、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立下安全承諾責任書后,才發出了《臨時開工證》,為該項目實行邊報建、邊施工、邊完善提供了條件,沒有嚴格按基建程序審批。
3、沒有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機制,建筑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的深度、力度遠遠滯后于建設工程的發展速度。
4、施工分包單位過多,對一些分包單位管理不力。當施工中出現操作方法不盡合理時,總包單位未向分包方提出意見,也未與設計方協商。
5、事發前連降大、暴雨,致使主動土壓力增大,土體泡軟,增大了支護結構的內力和變形,降低了土體的抗剪強度,給險情發生后應急搶險措施的實施造成困難。
綜上所述,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特大基坑坍塌事故,是建研院珠海設計部、中建五局珠海公司、珠海天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上述問題和多種因素造成的,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和處理意見
(一)單位責任及處理意見
1、建研院珠海設計部對項目的地質條件缺乏深人的論證分析,設計指導思想出現偏差,存在設計考慮不周,沒有明確安裝支撐與挖土的有機配合,提供的施工說明和圖紙表達不詳,不能完全體現設計意圖和指導施工,設計計算不夠詳細,導致基坑支護結構的傾覆穩定安全系數下降,對基坑東南角和西南角少打8根樁重視不夠,亦沒有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等問題,現場監督管理經驗不足,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同時,由于其與周圍單位簽訂安全承諾責任書,因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三條和建設部第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罰款5萬元。
由于建研院珠海設計部是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在珠海的派出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的資質在珠海承攬工程,因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在對其駐珠機構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對設計方案審核把關不嚴方面負有一定責任。建議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開展自查整頓,加強建筑安全教育。
2、中建五局珠海公司對項目地質條件復雜性認識不足,施工過程未切實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存在某些工況不符合設計要求,分包單位過多,管理不力,土方超挖和鋼支撐施工滯后,未對鋼支撐施加預應力,個別工序存在質量問題等,應對事故負次要責任;同時,由于其與周圍單位簽訂安全承諾責任書,因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和建設部第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罰款4萬元,并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
由于中建五局珠海公司是中國建筑五局的下屬公司,用中國建筑五局的資質承攬工程,作為上級主管單位,中國建筑五局對其下屬公司監督管理不力,應負一定責任。建議中國建筑五局認真吸取教訓,積極開展自查整頓,加強建筑安全教育。
3、珠海天仁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自身技術力量薄弱,缺乏組織管理能力,也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在建設用地建商鋪,逾期既不續期,又沒落實拆遷,造成基坑東南角少打了6根支承樁,應對事故負一定責任;同時,由于其與周圍單位簽訂安全承諾責任書,因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處以3萬元罰款。
4、珠海市計委、原市規劃局、市消防局、市環保局、市建委對項目的審批、管理和監督等環節把關不嚴,市城監支隊對臨時建筑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建議上述部門的負責人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并盡快按基建程序完善管理機制。
(二)有關人員責任和處理意見
1、劉金礪,建研院珠海設計部經理,受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委托,在珠海行使有關權限。對基坑支護方案的設計組織、監督不力,負有領導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記大過和相應的黨紀處分。
2、陳新余,建研院珠海設計部常務副經理,珠海祖國廣場基坑支護設計項目主要負責人,對設計方案中存在的問題和施工現場監督不力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3、楊生源,中國建筑五局副局長,中建五局珠海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珠海祖國廣場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施工現場管理不力負有直接領導和管理責任,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機關行政工作人員獎懲暫行條例》,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降級和相應的黨紀處分。
4、余忠,珠海天仁企業集團公司祖國廣場項目工程部經理,沒有認真履行組織、協調、監督的職責,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經濟處罰。
(三)事故責任劃分
1、根據國家建設部文件(建建安便字[1998]27號)和省建委《關于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處理意見的請示》(粵建函[1998]350號),并結合現場施工監督管理的情況,建議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責任劃分為:建研院珠海設計部應承擔40%的經濟賠償責任,中國建筑五局珠海工程公司應承擔35%的經濟賠償責任。
2、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珠海天仁企業集團公司應承擔25%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事故教訓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教訓
這次事故的發生不是偶然的,雖無大的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數額大,漏洞多,充分暴露了我市在建筑安全管理和建筑工程質量方面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為了增加容積率達到規劃要求,26層大樓不按規范、不按實際情況設計4層地下室;二是部分建筑企業管理不嚴,質量責任、質量措施不落實,層層轉包、掛靠承包、以包代管,導致工程質量難以保證;三是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沒有在實施過程中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監督、檢查;四是部分企業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抱僥幸心理,沒有及時跟蹤整改,沒有制定各種事故的防范措施;五是當時的管理辦法不能適應經濟發展中建筑市場管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防范措施
1、切實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事故發生后,該市立即召開了事故現場會,強調各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生產、安全兩手抓的思想觀念,要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尤其是建筑施工行業,要不斷提高建設工程安全質量水平。
2、由市安委會、市建委牽頭對全市現有的施工現場進行了一次全面的安全檢查,加強對一些重大工程和施工項目的巡查,并做好危險工程的監察和維護。
3、健全監督管理機構。市政府批準成立了“珠海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發出《關于對珠海市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督的通知》,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專項安全管理;發揮質量監督機構和監察、審計部門的作用,對工程建設質量實行政府強制性監督。
4、強化項目管理,嚴格按基建程序辦事。嚴格項目審批;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工程建設要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堅決杜絕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對于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工程,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違反建設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其領導人的責任;建立健全工程建設各項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建設監理制,加快制訂和實施《珠海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暫行規定》,確保建設工程質量。
5、加強建設市場管理,完善市場準入制度。要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完善市場準入證制度;整頓建設市場,規范交易行為,重點培育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場、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
附件:
1、建設部專家組《“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術論證意見》;
2、珠海市巖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祖國廣場基坑倒塌事故技術調查報告》;
3、珠海祖國廣場“5·6”事故經濟損失情況及核查人員名單;
4、珠海市拱北祖國廣場“5·6”基坑坍塌事故調查組人員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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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5·6”事故調查組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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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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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術論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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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1998年5月6日下午,廣東省“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基坑發生坍塌事故,并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后,珠海市市政府,尤其是市建委果斷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組織搶救和回填土方,控制了事態的發展,避免了人員傷亡和情況惡化。根據珠海市建委的請求,建設部決定聘請專家,進行事故的技術論證工作。按照建設部建設監理司1998年6月5日的文件要求,專家組由7人組成,容柏生院士任組長,葉可明、劉建航兩位院士任副組長,組員有陳雨孫、張曠成兩位工程勘察大師和余志成、高秀理兩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建設部建設監理司何俊新副司長、中國建筑業協會建筑安全專業委員會秦春芳主任、建設部建設監理司鄧謙副處長,廣東省建委張三戒副主任、劉淑言副處長,珠海市建委呂明智副主任等領導先后參加了專家組各次會議,并進行了原則性指導。
1998年6月10日,專家組到達珠海后便立即展開工作。并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情況,決定專家組論證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在第一階段(6月10日~12日),查看了事故現場,分別聽取了該基坑工程的設計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珠海設計部、施工單位中建五局珠海工程公司、建設單位珠海經濟特區拱北鴻泰工貿公司等負責人員的情況匯報。此外,還聽取了珠海市建委有關事故調查的情況匯報。專家們認真閱讀了珠海市事故調查組提供的在時限內各有關單位上報的大量資料。在此基礎上,專家組對事故發生的過程、基坑破壞模式、事故原因等進行了初步分析,對開展第二階段工作前應對有關基坑穩定、擋墻變形及支撐受力等作進一步計算和論證工作作了具體安排。6月30日,專家組再次在珠海集中,進行第二階段(6月30日~7月4日)工作。期間,專家們根據對基坑在原來擬定的各施工工況和實際施工的各工況,兩種條件時的穩定性、擋墻的內力與變形以及支撐體系受力的計算分析(詳見附件①、②),進行了充分的技術論證。并就有關技術細節和關鍵問題再次分別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代表進行了查實和對話,最后,專家們就基坑坍塌事故的原因進行了全面、深入的技術論證,并作出書面論證意見。
“珠海祖國廣場”是由珠海經濟特區拱北鴻泰工貿公司開發的集商業、賓館、寫字樓于一體的高級綜合大樓。工程位于珠海市拱北區緊靠珠海澳門口岸聯檢大樓(約100米),主樓地上26層,地下4層,建筑高度98.5米,總建筑面積10多萬平方米。基坑平面尺寸為:南北長90.3米,東西寬71.9米,基坑平面形狀較規則,基本呈矩形。基坑開挖深度,主樓部分坑底標高為—17.25米,裙房部分坑底標高-16.45米。工程地質勘察工作由珠海市建筑工程勘察設計院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長沙勘察院珠海分院先后承擔。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揭示本工程地質條件復雜,淤泥和淤泥質粉質粘土軟弱深厚,最大埋深達18米。地表標高平均-1.60米。地下水埋深2.0~2.5米。(詳見附件③)“珠海祖國廣場”基坑支護型式為水泥土攪拌樁防水帷幕(其中南面為3排¢500毫米,搭接100毫米;其余均為2排)。底部再加高壓擺噴帷幕,水泥土攪拌樁底標高-19.0米,擺噴帷幕底標高-22.0米;坑內分6道逆作鋼筋鹼擋墻(厚700毫米,C30)每道墻的高度為2.0~2.7米。基坑內設四層水平鋼支撐。鋼支撐平面布置為四角處設3道斜角撐,基坑中部設東西向1道對撐(詳見附件④)。其中第1層角撐為2肢I60,其余3層角撐為4肢I60(其中第四層角撐原設計布置2肢,并要求根據土壓力監測情況再確定是否增加為4肢);中間對撐均采用4肢I60。1997年11月17日,該基坑工程開始進行水泥土攪拌樁和擺噴帷幕墻施工。1998年1月上旬,開始鋼筋砍擋墻施工。
二、基坑坍塌事故經過
1998年1月26日,該工程第一道鹼擋墻沿基坑周邊封閉。同時,相繼安裝了第一層13道水平鋼支撐。至2月27日,施工完成了第二道鹼擋墻,同時相繼安裝了第二層的13道水平鋼支撐。根據鋼支撐實測應力表明,支撐受力逐步增大,最大應力-82.1兆帕,最小應為-22.0兆帕。應力水平不高,施工正常。
施工至3月24日第三道鹼擋墻已完成并封閉,第二道支撐也完成。從3月24日后相繼分段進行第四道鹼擋墻施工和安裝第三層鋼支撐。第四道破擋墻至4月10日已完成并封閉,墻底開挖標高為-11.7米,第三層鋼支撐層面標高-10.0米,中心標高應為-10.3米。但據4月22日實測基坑內土方開挖深度,平均標高已達-15.0米,其中東南面局部達-15.9米,西南面局部已達-16.2米,東北面局部已達-15.8米,西北面局部已達-15.8米,坑內局部深度甚至已達-16.8米。基坑內土方開挖深度已低于第四層鋼支撐安裝標高幅面應為-13.5米,中心應為-13.8米),而第四層鋼支撐并未安裝。甚至到4月23日,連第三層鋼支撐也只安裝11道,尚有1號和13號鋼支撐未安裝。由于土方開挖快,開挖深度過大,安裝支撐滯后,使已安裝的鋼支撐應力異常增大,且受力嚴重不均,實測應力表明,此時第三層鋼支撐除4號和10號鋼支撐應力小于-100兆帕外,其余部分鋼支撐應力均超過-100兆帕。至4月28日的應力測試,超過-130兆帕的測點數已增加到24個,甚至超過-150兆帕的測點也達20個。雖然這時第一層鋼支撐實測應力在逐漸減小,但卻出現了由受壓變成受拉的狀況。鹼擋墻頂部有向坑外位移趨向,而第三層鋼支撐多處開始出現焊縫爆裂。由于第三層鋼支撐應力的嚴重異常狀況,并有破壞跡象,在設計單位指導下,施工單位即進行了補焊和加強。從此,基坑土方大面積開挖基本停止;但鹼擋墻的開挖施工和鋼支撐的安裝仍在加緊進行。至4月9)日,發現鹼擋墻下沉和傾斜已明顯增加,致使基坑東南角第三層的11號和第二層的12號鋼支撐發生端部破壞和焊縫爆裂,說明基坑支護的硅擋墻和墻外水泥土攪拌樁向坑內變形發展加快。至5月2日,基坑西南角的第二層和第三層的7號、8號、9號鋼支撐也相繼發生端部破壞和焊縫爆裂。同時,坑外地表下沉和地面裂縫也相繼發展。5月2日和3日連續大、暴雨后,加速了上述險情的進一步發展。據實測,基坑東南角坑外地表一天內下沉50毫米。5月4日,下沉了65毫米。5月6日,又下沉了20毫米,累計下沉已達176毫米。同時,鄰近基坑南側的臨時工棚已向南傾斜達200毫米,表明墻后土體下滑已明顯出現。
上述種種跡象表明,基坑支護結構因坑內土方開挖過快、過深,使坑內外壓力差急劇增大,而內支撐安裝又嚴重滯后,致使破擋墻與水泥土攪拌樁墻體傾斜變形和坑外地表下沉都在加快發展,基坑支護結構已不堪重負。鋼支撐端部也因鹼擋墻堅向和傾斜變形影響而下沉,而中部被坑內臨時支托樁所支承,下沉較小,形成較大的彎曲應力和剪應力,導致文撐端部破壞,焊縫爆裂在多處頻繁發生。連續大、暴雨后,坑外側壓力進一步增大,坑內土體浸水軟化,被動區抗力減小,塑性破壞區不斷擴大,基坑底部地基失穩已顯端倪。但是,在這些破壞跡象自4月下旬到5月初明顯出現后,設計與施工以及建設單位盡管也采取了終止坑內大面積土方開挖的措施,但是,卻沒有認真研究事態發生的根源,沒有充分重視這些跡象發生的實質原因和嚴重后果,受表面現象所誤導,而僅僅局限在盲目采取用焊接加綁鋼支撐的補強措施上;對深層次的原因及整個基坑將失穩破壞的危險性估計不足;相反卻仍加快第五道鹼擋墻的挖槽施工。沒有采取真正有效地制止基坑失穩破壞進一步發展的具體措施,錯過了排險挽救的機會。
5月6日上午,基坑外地表下沉,鄰近房屋傾斜已十分明顯并進一步發展加劇,設計與施工人員巴顯得束手無策,只好安排南面基坑邊上民房作撤人準備,但同時仍要求加緊進行鋼支撐綁焊和第五道鹼擋墻施工。直至下午2時左右,基坑南面鋼支撐突然發出連續爆裂聲,下坑檢查已發現鋼支撐端部多處已開裂、脫落,有的支撐失穩后,扭成麻花狀或彎壓成弓形‘境內土體隆起約200毫米左右,支托樁也被擠壓變形。下午3時左右,設計單位的人員仍在基坑內檢查加固情況。到4時左右,基坑破壞已迫在眉睫,方決定撤離坑內全部人員,并安排基坑外鄰近房屋內的工人和居民立即疏散,以避免發生人員傷亡。4:30時左右,基坑內頻繁發生爆裂響聲,基坑東南角首先發生失穩坍塌(該處缺打6根¢400仍須應力管樁,基坑內又無工程樁,地基穩定性最薄弱),支護墻體呈后仰(“踢腳”)狀滑入坑內。接著,基坑西南角(該處缺打2根¢400預應力管樁)也呈后仰(“踢腳”)狀滑入坑內。隨著東南角和西南角基坑的坍塌破壞,基坑東、南和西側境外附近的3棟拆遷房和臨時工棚等也—起倒塌滑入坑內。4小時后,約晚上8時左右基坑北側也相繼向坑內滑塌,連同坑邊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臨時辦公用房,也一起倒入坑內,至此,整個基坑全部倒塌。
綜上所述,此次基坑坍塌是由基坑東南角部分擋墻底部趨于失穩的塑性區的漸進性發展而導致整體滑動破壞,而該部分的破壞使基坑整體失去平衡而最終形成整個基坑的破壞。
三、坍塌事故原因分析
本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地表下20余米深度范圍內,由厚度不等的人工填土、海相流塑淤泥和層次及力學強度變化很大的海、陸相交互沉積的最新地層組成,均勻性很差。地下水位高,基坑深度大。基坑坍塌肋過程和性質已如上述,從中可知基坑坍塌事故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設計方面對基坑擋墻底部地基土由塑性變形發展至失穩破壞的可能性及嚴重性估計不足,未采取更有效的控制措施,是造成這次事故的內在原因;施工中嚴重超挖和支撐安裝滯后是事故的外部原因。具體原因主要是:
(一)建設單位管理不力的原因
1、建設單位自身技術力量薄弱,不具備組織管理工程的條件,又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沒有起到甚至放棄對工程的監督管理和對設計、施工單位的協調作用。
2、施工出現險情后,沒有堅持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以取得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加固處理及搶救措施。
(二)設計方面的原因
1、本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基坑周圍土質條件均勻性差,對這種無嵌固深度的逆作擋墻在本場地的適應性缺乏深入的論證分析,對其可能出現的危險性估計不足。因而在設計指導思想上,只偏重于上部擋墻和支撐的強度與穩定性,而比較忽視基坑底部失穩可能性的詳細分析。
2、設計考慮不周。原設計計算書未根據所依據規范的規定按設計所擬定的各工況,亦未按《施工組織設計》中施工計劃進度表所出現的工況(該《施工組織設計》中有與設計要求不符之處,設計單位亦未提出異議),對基坑支撐結構及底部土體的內力、變形及穩定性進行詳細的計算分析,以便暴露薄弱環節,采取針對性措施。經驗算,施工組織設計所表明的某些工況下將會產生擋墻底部向基坑內變形失穩;基坑擋墻底部水泥攪拌樁作為圍護結構,將會被剪斷和受彎拉斷,從而導致墻后的土體被擠出失穩(驗算結果詳見附件①、②)。
3、設計所提供的施工說明和圖紙表達不夠詳細,不能完全體現設計意圖和指導施工。對無嵌固深度的逆作擋墻,施工中分段、分層、對稱、平衡的挖土原則至關重要。但設計圖紙及說明對每層挖土深度的限值,并未提出明確的要求;對挖溝安裝支撐與挖土如何協調配合,設計文件中沒有作出相應的明確交待。這些都給施工超挖和支撐安裝滯后帶來影響。
4、施工中出現異常和險情后,處理措施不妥。由于設計指導思想上只考慮上部擋墻和支撐的強度及穩定性,而忽視下部土體變形以致失穩的嚴重性,當出現應力異常和支撐爆裂后,一味只強調加固支撐,而未盡早考慮反壓措施,致使錯過加固機會,未能抑制基坑穩定性繼續惡化。另施工中,東南角及西南角少打了8根支托擋墻的樁,設計上未重視采取更為有效的補救措施,而最后基坑失穩即是從東南角延伸至西南角開始破壞,與此不無關系。
(三)施工方面的原因
1、對本工程地質條件的復雜性認識不足,盲目相信過去其他條件不盡相同的逆作擋墻的施工經驗。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針對本場地的具體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某些工況甚至不符合設計要求(見附件①),而更嚴重的是在實際施工中并未切實地遵照執行。施工分包單位過多,對一些分包單位管理不嚴。當施工中出現一些不能按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情況時,未向分包方提出意見也未與設計方協商。
2、由于施工中土方超深開挖和支撐安裝滯后,嚴重影響了支護體系的受力狀態和穩定性,加速了支撐系統、基坑擋墻及其底部土基的失穩和破壞。
3、施工中還存在以下問題:①未按設計要求對鋼支撐施加預應力;②鋼筋鹼擋墻、止水帷幕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②未按《施工組織設計》在基坑周邊設置有效的防水設施,排水溝不盡合理,且維護不及時。
4、出現險情后,沒有獨立思考,分析實質,提出針對性的更加有效的搶險措施,也未堅持向有關部門報告以取得支持。
(四)其他方面的因素
5月2日~4日,連降大、暴雨,加之部分場地排水不暢,致使主動土壓力增大。土體泡軟,增大了支護結構的內力和變形,降低了土體的抗剪強度。同時,大、暴雨也給險情發生后的應急撿險措施實施造成困難。
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在一些、甚至是主要技術問題上,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問未經仔細研究并通過正式途徑,而是以簡單口頭協調決定或改變一些措施,導致一些施工操作方法不盡合理或正確措施得不到應有的貫徹。
附件①:“珠海祖國廣場”基坑工程的計算分析[第九設計研究院,1998年6月共7冊](略)
附件②:“珠海祖國廣場”基坑支護穩定驗算[深圳市勘察測繪院,1998年6月26日](賂)
附件③:“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略)
附件④:對結構設計平面和剖面團(略)
附件⑤:“珠海祖國廣場”工程基坑坍塌事故技術論證專家組第一階段工作小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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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祖國廣場”基坑坍塌事故技術論證專家組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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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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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國廣場基坑倒塌事故技術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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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況
祖國廣場由珠海市拱北鴻泰工貿公司開發,地上26層,地下4層,位于珠海市拱北迎賓大道西側,金葉酒店南側。化工部長沙設計院承擔總體設計。
地下室基坑南北長90.270m,東西寬71.942m,基坑底面標高為-17.25m(主樓部分)和-16.45m(裙樓部分),地面標高約-1.60m。基坑支護方案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設計,采用700mm厚鋼筋鹼墻+鋼結構內支撐,墻內每隔6m打一根直徑400預應力管樁,止水帷幕采用攪拌樁結合高壓擺噴壓力灌漿,具體情況詳見基坑支護設計圖紙。
基坑支護的施工由中建五局承擔,其中中建五局第四工程處負責鋼筋鹼擋墻的施工,中建五員工業設備安裝公司負責鋼支撐的安裝,土方挖運由廣東省水電三局承擔,止水帷幕由中科院廣州化學灌漿公司承擔,樁基礎由中山市基礎公司機械施工四處施工。
本工程場地地質條件較復雜,淤泥等軟土層埋藏厚度大,淤泥質土最大埋深達18m,詳細資料見中國有色金屬工業長沙勘察院提供的祖國廣場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二、基坑倒塌經過
祖國廣場基坑支護工程于1997.11.17開始施工止水帳幕,1998年1月上旬開始土方挖和鋼筋鹼擋墑施工。至1998.4.22日基坑開挖深度平均約-15m,最深達-16.8m第三層鋼支撐除13號之外基本已安裝完畢,第四層鋼支撐尚未安裝,此時發現鋼支撐應力出現異常情況,從此土方挖運工作基本停止,擋墻施工和鋼支撐安裝工作加緊進行。
4月30日,基坑東南角第三層第11號、第二層第12號鋼支撐發生端部破壞或焊縫爆裂。
5月2日,基坑西南角第二層和第三層的7、8、9號鋼文撐發生端部破壞或焊縫開裂。
5月3日,基坑東南角一天下沉50mm,5月4日下沉65mm,5月6日上午下沉20mm,累計下沉176mm,5月6日上午基坑南邊的臨時工棚向南傾斜200mm。
5月6日下午2:00左右,基坑南邊鋼支撐發出的嘭嘭聲和拱起現象加劇,部分節點壓爆、脫落。4:00左右境內作業人員撤離并疏散工棚里的工人和附近居民。
4:30左右,基坑東南側、西南側先后塌陷,并將3個拆遷房和臨時土棚帶入基坑內。晚上8:00左右。基坑北側也相繼塌陷,連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臨時辦公用房也帶入基坑內,至此,整個基坑全部倒塌。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建設單位存在的問題
建設單位沒有委托監理單位對該項目進行監理,自身技術力量薄弱,起不到應有的監督管理和協調作用。
(二)設計中存在的問題
1、原設計未進行基坑抗隆起穩定計算,后補的抗隆起計算缺乏充分的理論依據,詳見附件21(略)。
2、對支護體系計算模式考慮不周,僅用剛性支點法對基坑支護體系進行計算,沒有采用彈性支點法進行計算,不符合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詳見附件20(略)、附件22(略)。
3、設計中未考慮鋼筋混凝土擋墻下沉引起鋼支撐偏心受壓、承載力下降的不利因素。
4、對深厚淤泥中的深基坑支護沒有足夠的重視,發現險情后,仍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存在僥幸心理;既不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又沒有及時采取正確、有效的補救措施。
(三)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1、該工程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由珠海分公司經理一人擔任且缺乏巖土工程的專業經驗。項目部技術力量薄弱,分包和非法轉包單位較多,組織協調不力,各工種施工組織脫節,施工工序交叉,未能按設計“施工說明”組織施工。
2、土方超開挖和鋼支撐、擋墻施工滯后,對支護體系產生不利影響。從附件15(略)可知,至4月22日第三層鋼支撐還有一根未安裝完,第四層鋼支撐尚未安裝,此時土方只允許開挖到-11.70m。而根據附件13(略)可知,此時實際開挖深度大多超過-15.0m,最深達-16.8m。
3、施工中還存在如下問題:a.未按設計要求給鋼支撐施加預應力;b.焊縫、鋼筋鹼擋墻、止水帷幕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c.排水溝設置不盡合理且維護不及時;d.施工組織設計不完善。
4、基坑出現險情后,仍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存在僥幸心理,既不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又沒有及時采取正確、有效的補救措施。
(四)其他方面
5月2~4日的暴雨和大雨加之部分場地排水不暢,致使土體池水,增大了土體自重,降低了土體的抗剪強度,同時暴雨和大雨也給險情發生后的鋼支撐加固及土方回填等應急搶救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難。
由于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思想麻痹,基坑東南角少打了8根樁,也末采取任何措施,增加了鋼筋混凝土擋墻的不均勻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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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巖石力學與工程學會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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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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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祖國廣場“5·6”事故經濟損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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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國廣場“5·6”坍塌事故,共造成3幢居民住宅、37間商鋪、l間員工飯堂倒塌,十戶居民住宅出現傾斜、裂縫,附近道路、排污、供水、供電等設施受損,5人受輕傷。
根據國家標準(GB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事故調查組核查小組本著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事故損失進行了為期四個多月的核查、甄別和統計。經認真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為1377.6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如下: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
直接經濟損失合計為898萬元。
1、建設單位天仁公司:直接經濟損失8萬元,為辦公設備損失。
2、施工單位中建五局:直接經濟損失890萬元。中建五局在祖國廣場基坑支護工程招標中以890萬元中標,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坍塌事故,考慮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埋入基坑內的施工機械設備,按中標金額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二)香洲區關閘村:
直接經濟損失為338.11萬元。其中:
1、財物損失:4戶常住居民的財物損失共40.82萬元;29戶租房戶的財物損失共105.31萬元;合計:116.13萬元。
2、房屋損失合計171.58萬元,其中:
①3幢塌樓建筑面積616.48m2,按每平方800元計,共51.72萬元。
②8戶(26~31、35、45號)受影響房屋建筑面積1949.03m2,按每平方米600元計,共l16.94萬元。
③圍基村83號危樓拆建費用3.59萬元j,84號危樓拆建費用2.33萬元,合計5.92萬元。
3、事故發生至1999年4月底,14戶受災村民租住房屋租金合計17.4萬元。
(三)搶險救災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為141.49萬元。其中:
1、為圍基村恢復供水槍修費用合計:8.3萬元。
2、始修臨時架空電纜工程,恢復通訊管線工程費用合計:10.7萬元。
3、為穩定坍塌基坑,組織施工機械車輛回填土方費用合計:44.89萬元。
4、災民安置費、危房戶房租補貼;付給福海酒店住宿費、伙食費、民政局用去庫存物資等費用合計:7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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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5·6”事故損失核查小組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