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東山新城“7.9”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7月9日15時10分左右,湘鄉市東山新城市行政中心項目工地發生一起腳手架較大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22萬元。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7月10日,經湘潭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市安監局局長陳術賢任組長,市安監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和湘鄉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湘潭市人民政府湘鄉市東山新城“7·9”較大坍塌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建筑領域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基本情況
1、建設單位:湘鄉市東山投資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山投公司)。該公司系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鐘興旺,總經理劉四海。該公司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工程主要負責人為副總經理馮翼、項目負責人彭潤芳,同時聘請章國強、胡新原等2人為項目現場代表對項目進行監管。東山投公司分別于2013年4月26日和5月28日,與湖南和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天監理公司)簽訂了《湘鄉市行政中心主辦公樓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與湖南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湘鄉市行政中心主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2、施工總承包單位:湖南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強友建筑公司)。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鄉經濟開發區振湘路008號;2011年4月7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證書編號A1014043038101-9/1)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湘)JZ安許證字〔2008〕000170-01(9)]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3日;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王仁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編號為湘建安A〔2006〕020000001), 安全副經理王仁谷。
經調查,湘鄉市行政中心主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強友建筑公司湘鄉市行政中心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行政中心項目部)負責人陳雄夫,項目技術負責人譚鐵夫;項目施工員為彭侃、羅樂、劉鵬3人;安全員為肖偉(土建安全)、陳衍(項目安全管理)。2013年5月30日,強友建筑公司任命文兵為項目安全生產副經理,負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
2013年6月8日,強友建筑公司與湘鄉市繁育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繁育勞務公司)簽訂《腳手架、模板分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的腳手架、模板建筑勞務施工分包給繁育勞務公司;2013年12月2日,強友建筑公司與長沙東福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福裝飾公司)簽訂《鋁合金門窗幕墻制作及安裝工程合同》,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將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的鋁合金門窗及裙樓幕墻的制作安裝工程發包給東福裝飾公司;以上合同約定了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強友建筑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沒有遵守《湘鄉市行政中心工程腳手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第7.2條“下達外腳手架會簽拆除通知單后方可進行拆除作業”的規定,7月8日文兵在安排拆除事故腳手架時,沒有通知項目監理單位;7月9日上午,文兵沒有發現事故腳手架的連墻件已提前拆除的重大安全隱患,也沒有督促繁育勞務公司及強友建筑公司項目部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2011)7.4.2 條或者《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的相關規定,落實拆除腳手架的安全措施,也沒有督促項目部安全員進行落實;在巡查工地時,沒有檢查待拆除腳手架的安全狀況。安全員陳衍在腳手架拆除現場進行安全警戒時,也未發現腳手架的連墻件已提前拆除的重大安全隱患。
3、腳手架勞務分包單位: 繁育勞務公司。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位于湖南省湘鄉市泉塘鎮農民街3棟107號;2013年1月4日取得湘潭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頒發的《建筑企業資質腳手架搭設作業分包壹級》(證書編號C1024043038116-2/1)等資質;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賀達毅。
??? 經調查,2013年6月10日,繁育勞務公司任命本公司生產副經理譚俊杰為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負責人,彭小勇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王洪波為項目安全員;架子班長王志兵,架子工江文軍。
該公司沒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獎懲等制度,沒有按照行業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7月9日7時30分左右,譚俊杰根據行政中心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的安排,給架子班分派了拆除腳手架的任務;譚俊杰對事故腳手架連墻件被提前拆除的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沒有要求安全員王洪波對拆除腳手架進行安全監護;王洪波也沒有發現腳手架的連墻件被提前拆除的安全隱患。14時左右,架子班長王志兵帶領江文軍、彭志霞(小工)2人開始拆除主辦公樓南面剩余的腳手架(負一樓至6樓)。
4、幕墻施工分包單位:東福裝飾公司。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位于長沙市芙蓉區雄天路98號湖南廣發隆平高科科技園創業服務有限公司辦公樓5樓;2013年11月12日取得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筑業企業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證書編號B21540430102001)資質證書,具備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湘)JZ安許證字〔2008〕000112-01(2)]有效期至2014年7月23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向志輝,總經理李湘忠;行政中心幕墻工程項目部經理周清,安全負責人劉鐵軍。
經調查,該公司沒有制定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沒有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具備承包行政中心項目建筑幕墻施工的相應資質。私刻公章,冒用吉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幕墻工程承包壹級資質向總包單位、監理單位報備,超越本公司資質承包了行政中心項目的全部幕墻施工。項目部與腳手架勞務分包單位(繁育勞務公司)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施工,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6月29日,總經理李湘忠將周清調往公司云南項目任職;7月9日13時30分左右,幕墻玻璃班組長張慶安排本班組鄧連宏等3人在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主辦公樓南面4樓房間安裝玻璃,周建平和鄧業紅等2人違反本公司《裙樓玻璃幕墻裝飾工程施工組織操作規程》(第五節工作安全)的規定,在主辦公樓南面3樓高的外架上進行玻璃清潔工作。該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拆除等安全隱患,事故發生時周建平與同一作業區域的其他作業人員隨同腳手架傾倒擠壓致死。
5、施工監理單位:和天監理公司。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位于長沙市雨花區勞動東路208號華菱新城地標大廈4層;2009年6月18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綜合資質》(證書編號E143002132-4/1)等資質;法定代表人羅定。
??? 經調查,2013年4月29日,和天監理公司中標后成立了湘鄉市行政中心主辦公樓建設工程監理部(以下簡稱行政中心監理部),總監為楊志輝;設有專業監理工程師3人、監理員5人;其中土建專監王平陽,負責土建安全監理。
和天監理公司對東福裝飾公司的施工資質審查不嚴;在行政中心腳手架拆除過程中,王平陽于7月7日和8日檢查、旁站3號物料提升機拆除、腳手架拆除時,均發現了腳手架連墻件被提前拆除而未采取其他的固定措施的安全隱患;事故發生前,王平陽沒有向總監和建設單位報告、沒有向施工單位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安全隱患督促整改落實不到位。
(二)湘鄉市行政中心(主辦公樓)建設項目情況
??? 2013年3月27日,湘鄉市行政中心主辦公樓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獲省住建設廳批復(湘建設〔2013〕86號)建設,該項目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了工程招標、監理招標等工作;2013年3月底開始進行清表、地下基礎開挖等配套基礎工程建設;2013年5月下旬主辦公樓開工建設,2013年6月1日,行政中心監理部審核通過了強友建筑公司編制的《湘鄉市行政中心施工組織設計》,2013年9月14日,東山投公司和行政中心監理部審核通過了強友建筑公司編制的《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至2014年7月9日事故發生前,該工程項目已完成主體項目施工,外墻裝飾已基本完成。
???? (三)事故腳手架拆除情況
湘鄉市行政中心建設項目主辦公樓整個外架搭設高度總高度為56.75m,包括自然地面到±0.000的5.7m,主體高度49.55m和女兒墻頂上1.5m;27m以下采用雙排雙立桿式外架,27m以上采用雙排單立桿式外架。外墻腳手架從5月12日開始拆除;7月6日-8日拆除位于主辦公樓南面(20)-(23)軸處的物料提升機;7月9日(事故當天),外墻腳手架只剩下主辦公樓南面(20)-(23)軸處7層以下尚未拆除。
(四)有關監管情況
??? 1、東山投公司對項目的監管情況
東山投公司總經理劉四海、分管該項目的副總經理馮翼以及項目負責人彭潤芳,負責該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與安全工作;同時聘請章國強、胡星原作為公司派駐該項目的現場管理代表,章國強主要負責行政中心建設項目中除裝修工程外的主體工程的工程進度、質量與安全的現場監管,胡星原主要負責行政中心建設項目裝修工程的工程進度、質量與安全的現場監管。經調查,章國強、胡星原對該項目現場監管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力,監管不到位。
2、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項目的監管情況
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湘鄉市住建局)負責全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本局安監站副站長楊樹為行政中心項目安全監督員,負責對該項目進行現場安全監督。經調查,該局對行政中心項目的安全隱患排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跟蹤督查力度不夠,對施工現場監管不到位。7月9日事故發生后,楊樹弄虛作假,當晚制作了湘建安監整改[2014-22]號、湘建安監整改[2014-41]號現場整改通知書,分別將日期落款為2014年4月9日、2014年7月1日。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7月9日13時30分左右,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東福裝飾公司幕墻玻璃班組長張慶安排本班組鄧連宏等3人到主辦公樓3樓南側房間安裝玻璃,周建平、鄧業紅2人到該樓南面3樓高的外架上進行清潔玻璃工作。14時左右,繁育勞務公司架子班組長王志兵帶領江文軍、彭志霞2人開始拆除主辦公樓南面剩余的腳手架(負一樓至6樓),王志兵、江文軍負責拆除腳手架,彭志霞負責把架管和扣件集中擱置到架子上;強友建筑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安全員陳衍到腳手架拆除現場負責安全警戒工作。15時10分左右,當腳手架拆至5-4樓(約16米至12米)高時,腳手架突然產生晃動,隨即向外傾倒,5名作業人員隨同腳手架傾倒至地坪上。
(二)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
事故發生時,在3樓房間安裝玻璃的鄧連宏看到鄧業紅隨腳手架一起傾倒下去,急忙撥打“120”、“110”電話,總包項目部安全員陳衍也馬上撥打急救電話并報告項目經理陳雄夫;陳雄夫、文兵和項目總監楊志輝等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后,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傷員。15時30分左右,120救護車將5名受傷人員送往湘鄉市人民醫院和中醫院急救;15時38分左右湘鄉市消防大隊趕到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清理,確認傾倒腳手架下無被困人員。17時12分,王志兵、江文軍、周建平經醫院搶救無效相繼死亡;鄧業紅、彭志霞受輕傷住院治療。
接到事故報告后,湘潭市、湘鄉市政府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救援,處理事故善后。當晚8時許,湘潭市戴德清副市長親赴現場了解情況,對救治傷員、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提出了明確要求。當晚9時左右,省安監局及省住建廳有關領導趕到事故現場了解情況并對事故調查、善后處理進行指導。7月13日,3名死者事故賠償金賠付到位;目前輕傷人員已康復出院。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繁育勞務公司王志兵帶領架子班的江文軍、彭志霞等2人,在行政中心項目主辦公樓負一樓以上的所有連墻件已被截斷或拆除的情況下,違章冒險拆除該樓南面(20)-(23)軸交(A)軸6樓高外墻腳手架;東福裝飾公司幕墻玻璃工周建平、鄧業紅2人違反本公司規定,在外架上作業。當整片腳手架承受作業人員和堆放的已拆除架管和扣件的荷載時,腳手架產生晃動、失去穩定而傾覆,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繁育勞務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與幕墻施工作業人員在同一區域腳手架上施工,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未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架子班組與作業人員沒有簽訂安全責任狀。二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天,安全管理人員在腳手架拆除過程中,沒有及時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提前拆除的重大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也沒有督促作業人員對待拆除腳手架進行安全檢查。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現場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時有發生。
2、東福裝飾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沒有制定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督促該項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與架子工在同一區域腳手架上施工作業,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二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沒有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拆除等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三是沒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從業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四是私刻公章,冒用吉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幕墻工程承包壹級資質報備,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包了行政中心項目的全部幕墻施工。
3、強友建筑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沒有督促在同一區域施工作業的分包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二是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當天,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沒有及時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提前拆除的重大安全隱患;也沒有督促繁育勞務公司、東福裝飾公司在腳手架拆除前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重大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三是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專業管理技能,未能及時排查作業現場安全隱患。四是對行政中心項目幕墻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核不嚴,將該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東福裝飾公司。
4、和天監理公司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現場監理人員發現的腳手架連墻件被拆除后未采取加固措施、沒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也沒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二是對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拆除施工,沒有安排旁站監理。三是對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審查不嚴。
5、東山投公司對湘鄉市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
6、湘鄉市住建局及其安監站對湘鄉市行政中心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監管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湘鄉市東山新城“7·9”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不再追究責任的人員
1、王志兵,男,繁育勞務公司架子班班長。事故當天,帶領江文軍、彭志霞在行政中心項目主辦公樓負一樓以上的所有連墻件已被截斷或拆除并在有幕墻玻璃工在架體上作業的情況下,違章冒險拆除腳手架,以致發生事故,對這起事故應負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江文軍,男,繁育勞務公司架子工。事故當天,在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主辦公樓負一樓以上的所有連墻件已被截斷或拆除并有幕墻玻璃工在架體上作業的情況下,違章冒險拆除腳手架,以致發生事故,對這起事故應負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3、周建平,男,東福裝飾公司普工。事故當天,違反本公司規定在外墻腳手架上清潔幕墻玻璃時,腳手架坍塌,以致發生事故,對這起事故應負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譚俊杰,男,繁育勞務公司分管安全的副經理兼行政中心項目負責人,事故當天,在安排腳手架拆除作業時,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直接監管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文兵,男,強友建筑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在安排腳手架拆除的作業后,沒有通知項目監理單位;
事故當天,文兵沒有檢查發生事故腳手架的安全狀況,也沒有督促項目部安全員落實腳手架拆除作業的安全措施,對這起事故應負直接監管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3、陳雄夫,男,強友建筑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腳手架拆除施工等危險性較大工程重視不夠,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直接監管責任。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4、向志輝,男,東福裝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向志輝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期間,私刻公章、冒用吉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幕墻工程資質報備,超越本單位資質承包了行政中心項目的全部幕墻施工。涉嫌私刻公章、冒用他人資質承攬工程等違法犯罪行為,建議移送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并沒收其違法所得;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三)建議追究責任的人員
1、陳衍,男,強友建筑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安全員,對腳手架拆除施工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事故當天,在腳手架拆除施工現場,沒有發現連墻件已被提前截斷或拆除的安全隱患,沒有制止王志兵等作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行為,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監管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建議由強友建筑公司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2、王洪波,男,繁育勞務公司安全員,事故當天,在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拆除前,沒有發現連墻件已被提前截斷或拆除的安全隱患,沒有督促施工人員對腳手架進行安全檢查;沒有制止王志兵等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監管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建議由繁育勞務公司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3、肖偉,男,強友建筑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安全員。對腳手架拆除施工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沒有發現腳手架連墻件已被提前截斷或拆除的安全隱患,事故當天,沒在腳手架拆除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護,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監管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建議由強友建筑公司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4、劉鐵軍,男,東福裝飾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安全負責人。項目部作業人員與繁育勞務公司架子工在同一區域腳手架上施工,沒有進行安全檢查或指定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控;未及時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拆除等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工作失職,對這起事故應負監管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建議由東福裝飾公司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5、周清,男,東福裝飾公司行政中心項目部經理。周清在任項目經理期間,沒有健全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項目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不到位,與繁育勞務公司架子工在同一區域腳手架上施工作業,沒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建議由東福裝飾公司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6、王仁谷,男,強友建筑公司安全副經理。督促行政中心項目部對腳手架拆除施工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收回其建筑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同時建議由強友建筑公司依照公司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經濟處罰。
7、王平陽,男,和天監理公司聘任的行政中心監理部土建專監。對腳手架拆除作業過程中發現的隱患沒有及時督促整改;事故當天,沒有及時發現和制止王志兵等腳手架拆除施工作業人員的冒險作業行為,監理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湖南省住建廳吊銷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同時建議由和天監理公司依據有關規定解除聘任合同。
8、楊志輝,男,和天監理公司行政中心監理部總監,對東福裝飾公司施工資質審查不嚴;對腳手架拆除作業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沒有督促整改到位,沒有安排旁站監理,監理安全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和天監理公司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和公司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記過大處分,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暫停其《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
9、章國強,男,東山投公司行政中心工地現場代表,具體負責設計院的聯系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聯系協調,主體施工現場監管等,章國強任職期間,在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東山投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解聘處理。
10、胡星原,男,東山投公司行政中心項目建設內裝飾現場技術管理人員。胡星原任職期間,在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東山投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對其作出解聘處理。
11、彭潤芳,女,東山投公司行政中心建設項目負責人、公司項目業主代表,負責督查管理行政中心項目工程進度、質量與安全。彭潤芳任職期間,在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2、馮毅,男,東山投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督查行政中心等項目工程進度、質量與安全。馮毅任職期間,在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3、楊樹,男,湘鄉市住建局建設工程安監站副站長,負責行政中心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管,對該項目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且于事故發生當晚,弄虛作假,制作2份現場整改通知書,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14、狄博,男,湘鄉市住建局質量安全管理股股長兼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負責安監站全面工作,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5、任湘軍,男,湘鄉市住建局副局長,分管建筑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在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監管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6、肖鐵強,男,湘鄉市住建局局長,主持住建局的全面工作,負責對建筑工程項目質量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在對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中,工作不到位,對這起事故應負重要領導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等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相關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繁育勞務公司沒有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章冒險作業;在腳手架拆除施工過程中,沒有及時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提前拆除的重大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湘潭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對其給予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東福裝飾公司沒有督促行政中心幕墻項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作業人員與架子工在同一區域腳手架上施工,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從業人員違章作業,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湘潭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對其給予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報請湖南省住建廳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3、強友建筑公司在安排繁育勞務公司拆除腳手架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沒有及時發現腳手架連墻件被提前拆除的重大安全隱患,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將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的幕墻制作安裝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此次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湘潭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對其給予2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報請湖南省住建廳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4、和天監理公司沒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腳手架拆除施工危險性較大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沒有及時進行旁站監理,監理公司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湘潭市住建局依程序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5、賀達毅,男,繁育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賀達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期間,沒有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上年度收入40%的罰款。
6、李湘忠,男,東福裝飾公司總經理,沒有制定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督促行政中心項目部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6月29日,將該項目經理周清調離,對該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上年度收入40%的罰款。
7、王仁其,男,強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王仁其在任公司總經理期間,沒有督促檢查湘鄉行政中心項目部強化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湘潭市安監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處以上年度收入40%的罰款。
8、責成湘鄉市人民政府向湘潭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討。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了進一步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吸取事故深刻教訓,防止類似事故,針對湘鄉市東山新城“7·9”較大坍塌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建議:
1、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堅守安全生產紅線。湘鄉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各級各部門深刻吸取東山新城“7·9”較大坍塌事故的教訓,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牢牢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要加強對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住建部門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完善責任體系、強化考核考評、強化監督檢查、強化執行落實,真正把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將安全生責任落實到基層和企業,落實到各個環節和崗位,提高整體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水平,確保生產安全。
2、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友建筑公司、繁育勞務公司、東福裝飾公司要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明確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員及各勞務班組長、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二是企業各級主要負責人要依據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項目部安全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理由從事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工作;三是總承包施工單位要認真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確保施工分包單位具備合法有效的施工資質,各分包單位應當遵紀守法,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違法違規承攬施工業務。
?? 3、強化安全生產現場管理。一是強友建筑公司、繁育勞務公司要加強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加大隱患排查力度,重點排查腳手架搭設、拆除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二是要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和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的檢查,做到定責定崗定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消除安全管理漏洞,三是各參建單位、監理單位要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特別是安全保證計劃)和專項方案等技術措施的實施力度,及時消除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確保生產安全。
??? 4、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強友建筑公司、繁育勞務公司及東福裝飾公司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大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力度,促使從業人員全面了解本項目危險場所的安全防范措施、熟悉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提高從業人員必要的安全專業技能和自我保護意識,杜絕違章冒險作業等違規行為。
5、強化落實監理安全生產責任。和天監理公司一是要強化落實項目總監理、現場監理人員的安全職責,確保各項安全技術保障措施落實到位;二是現場監理對危險性較大的腳手架拆除施工等應當及時進行旁站監理,發現重大隱患要及時下達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同時報告總監和建設單位。三是要認真審查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確保分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合法有效。
6、強化落實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東山投公司要加強對湘鄉市行政中心項目參建單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一是要督促各參建單位落實生產安全主體責任,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二是要強化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督查,及時督促各施工單位加大隱患排查工作力度,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要加強對分包單位資質等審核;四是要督促監理單位落實好監理安全工作責任。
7、加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力度。湘潭市、湘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加大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督查力度,堵塞監管漏洞;加大“打非治違”工作力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作業現場事故隱患,嚴厲打擊弄虛作假的行為;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依法審查建筑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實現生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