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剖析
關于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剖析
引言(1)
2002年7月24日,湖北省某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廠黃磷車間原礦工段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傷者譚某從5.5m高的原礦破碎廠房棚頂墜落到地面,造成腰脊骨第一節粉碎性骨折,醫藥費約2.5萬元。
事故經過(2)
2002年7月20日,該化工廠黃磷車間原礦破碎廠房因暴雨將棚頂的石棉瓦損壞了30多塊,對室內配電柜運行和工人的安全構成了威脅。7月23日,工廠在安全檢查中發現了這一隱患,便督促黃磷車間盡快對其修復。黃磷車間安全員與公司動力設備處聯系,要求其盡快動工。公司動力設備處安排建安公司宋某負責施工,宋某便于當晚18時左右將購置的20塊石棉瓦運至化工廠原礦工段廠房,遇見黃磷車間原礦工段工人喬某,因他在原礦工段上班,對環境和廠房構造熟悉,就請他幫忙。剛好喬某第二天休班,喬某就約譚某、王某工人一起搞。24日4時,喬、譚2人按約定時間到達,6時10分到原礦工段開始整修。喬某先上棚頂,譚某送了幾塊瓦后也上了棚頂。6時30分王某也到達原礦,負責在地面指揮和送瓦。7時20分左右,譚某在棚頂上腳踩在石棉瓦上,石棉瓦破裂,譚某失去重心,從棚頂墜落,致使腰脊骨骨折,神經受到擠壓,不能行走。
處理情況(3)
經事故原因分析認定:從事土建維護修理的施工隊在接到工程任務后,將其轉包給沒有資格、沒有任何土建檢修經驗的職工喬某等3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喬某、譚某、王某3人私自從宋某那里接過維修工程,對其危險性認識不足,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當事人王某身為班長,不僅沒有制止這種行為,反而參與其中,當班工人和夜班職工知道喬某等3人的行為,沒及時制止并向調度室、車間反映情況,使廠、車間對喬某3人在廠區內的行為失去監控,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規定并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對此次事故作出下處理:
一、從事公司土建維修工程的施工隊在接到工程后再次轉包造成此次事故,施工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醫療費用,并向傷者道歉。
二、喬某私自承接土建工程并拉譚某、王某入伙。喬某、譚某、王某3人應承擔相應事故責任。對轉接工程的喬某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以500元罰款;對譚某、王某給予記過處分,并對王某處以300元罰款,鑒于譚某在事故中受傷,對其免于經濟處罰。
三、建安公司、設備動力處、黃磷車間對外包土建維修工程監管失控,應承擔管理上的責任。對建安公司經理、黃磷車間主任、設備動力處土建負責人各處以100元罰款。
如果想了解相關法規解析和案例可關注佰佰安全網的安全說法頻道。讓你的生活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