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瀏陽縣金坑采育場火災玩忽職守案
關于瀏陽縣金坑采育場火災玩忽職守案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91年1O月26日,湖南省瀏陽縣金坑采育場黎家灣山林發生特大火災。在省市縣領導指揮下,組織84個單位,2400余人,出動各種車輛94臺,經過三天撲救,于29日下午才將大火撲滅。這次火災共燒毀森林面積4082畝,損失林木10389萬立方米,幼林4800株,直接經濟損失69.776萬元。
1991年8月4日,瀏陽縣金坑采育場將在黎家灣造林700畝的任務,發包給余某某,雙方簽定合同。采育場場長唐某某擬寫的合同中規定:“在造林地與非造林地交界處砍出一條1O米寬的防火帶,并將表土深挖翻土10厘米”。8月13日余某某開始進山砍樹清山。10月9日,唐某某、沈某某、張某某、余某某及官渡區林業站站長馬某某、林業派出所干警等11人到造林地驗收煉山防火線。通過實地踏看,馬某某認為:1.防火線寬度不達標,應不少于30米;2.防火線上不清結,要掃干凈;3。已砍好的杉樹離火線太近,要搬離。同時提出返工后再復查驗收,并委托沈某某組織復驗防火線。沈接受了委托。10月22日,沈某某、張某某及羅某某等5人去復驗黎家灣煉山防火線。沈等人只走到半山腰看了一下,未沿防火線進行詳細檢查,沈就表態防火線“基本合格,可以煉山”。1O月23日,張某某找沈某某領取了《生產用火申請書》,并將火場周圍已開設防火線寬度寫為“15—20米”。沈某某同時向區林業站寫了“經10月22日踏看防火線基本合格,同意煉山”的便條,區林業站和區林業派出所根據沈的便條在申請書上簽具同意煉山的意見。
10月25日16時,張某某等5人來到黎家灣組織人員煉山,后唐某某只組織15人來協助煉山,26日凌晨3時煉山基本結束。唐某某安排余某某等人沿防火線檢查一遍,并交待要守到天亮。唐某某及協助煉山的職工、干部全部撤離現場,回單位休息。7時許,余某某在沿防火線檢查未發現問題后,回住地休息。上午11時煉山場靠桃坪路與金坑路交叉路口處山脊上非造林山內起火,經奮力撲救,仍未避免重大損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現場勘查,桃坪路與金坑路交叉路口沿山脊防火線長10米,寬10米,再沿山脊往上防火線長59米,寬2.6—4米。在46米處,可見防火線地面被燒焦,煉山時有過火到非造林山的痕跡,可以認定46米處是起火點,起火原因是由于煉山過火后,余火引燃所致。
瀏陽縣人民檢察院經立案偵查后認為,唐某某身為采育場場長,默認余某某擅自改變防火線寬度的行為,在煉山結束后,不安排一定人員守住火場,而帶領干部、職工離開火場,違反了瀏陽縣護林防火指揮部(1987)年第1號文件關于“用火前必須在火場周圍開設寬35米以上的防火線”,“燒后,要留足一定的人員守住火場,等到火種全部熄滅為止”的規定。沈某某身為林業站副站長,接受區林業站的委托,在對防火線進行復驗時,工作不認真不細致,未沿防火線全面檢查。在辦理申請用火書時,向區林業站謊報情況,致使申請書被批準,違反了瀏陽縣護林防火指揮部(1987)第1號文件關于“用火前必須在火場周圍開設寬35米以上的設火線”和“未開設好防火線或開設的防火線不符合要求的不許燒”的規定。張某某身為營林干部,負責造林施工技術工作,明知防火線寬度不符合用火標準,個別地段寬度僅為2.6至4米,在填寫用火申請書時,謊報防火線寬度為15至20米,也違反了瀏陽縣防火指揮部有關文件的規定。上述三人由于對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物遭受重大損失,他們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承包人余某某,在修防火線時,偷工減料,不按要求施工,個別地段防火線寬僅為2.6至4米,以致煉山后失火,使公共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構成失火罪。
瀏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上述4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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