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百商廈火災事故
吉林省中百商廈火災事故
一、基本情況
2004年2月15日11時許,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大火于當日15∶30時被撲滅。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6萬元。
中百商廈隸屬市商業委員會,屬國有商業企業,1995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積4328平方米,耐火等級為二級。商廈一層(含回廊)經營五金、百貨,二層經營服裝、布匹,三層為浴池,四層為舞廳和臺球廳,由146家個體商戶承租經營。經國務院調查組技術專家組勘察確定,火災系中百商廈偉業電器行雇工于洪新,于當日9時許向3號庫房送包裝紙板時,將嘴上叼著的香煙掉落在倉庫中,引燃地面上的紙屑紙板等可燃物引發的。搶救被困群眾190人(其中未受傷66人)。火災共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過火建筑面積2040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26萬余元。
二、存在的問題
中百商廈:一是沒有按照《消防法》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要求,認真落實自身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法律責任主體意識不強,沒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火災發生后,沒有及時報警,也沒有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二是沒有認真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條明確的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消防安全職責。對于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查出的違章搭建倉房等火災隱患,沒有按要求拆除。三是沒有按照《消防法》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員工消防法制觀念淡薄,消防安全意識較差,缺乏防火、滅火常識和自防自救基本技能,致使符合規范標準的消防設施配備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四是雖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但沒按《消防法》規定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公安消防部門:一是督促整改不到位。該商廈和其倉房相通的10扇窗戶有4扇尚未封堵,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復查時,因倉庫內貨物遮擋沒能發現,檢查不細。二是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等檢查指導不力。三是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不規范,基礎工作薄弱。
三、經驗教訓
一是推進全社會牢固樹立消防安全責任主體意識的工作力度不夠。沒有廣泛深入和扎實有效地開展《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條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宣傳貫徹工作,致使有些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在有些地方不明晰、不落實。
二是整合社會資源不夠,推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力度不大。公安機關“單打獨斗”多,組織發動和依靠調動各方面力量齊抓共管少;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的形式多,解決實際問題的有效措施少;注重總結和推廣本地經驗多,學習國內外先進的理念和管理辦法少。
三是沒有建立和完善長效動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缺乏嚴、細、實的工作作風,執法監督不到位,隱患整改不及時不徹底。消防監督中,抓重點工作用的精力較多,解決薄弱環節的力度不夠;抓面上宣傳、檢查較多,解決隱性問題的力度不夠;抓階段性工作的精力投入較多,抓長遠規劃不夠;靜態的被動管理較多,動態的跟蹤服務不夠。
四是在改善消防設施和裝備上缺乏主動性和緊迫感。一些地方消防基礎設施陳舊落后、數量不足,消防員防護裝備嚴重短缺,消防特勤裝備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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