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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所有不必要環保執法!一年最多查2次!33種情形可減免處罰!

今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問題的通知》。穩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協調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配置。有效解決多頭多層次的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平文明的執法。

多地響應新政策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等精神,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現就印發實施《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定實施《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清單》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清單》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細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將依法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認真做好《清單》的組織實施

《清單》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細化,是對我省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制度的進一步深化,具體包括建設項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信息公開5個方面,共10個不予處罰事項。各地要遵照執行,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掌握《清單》內容,熟悉具體運用條件,嚴格把握執法標準。對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嚴格不予處罰適用程序

對于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提出不予處罰建議,在擬適用《清單》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適用的《清單》具體內容,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對其陳述申辯的內容予以核實。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

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相對人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服務,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對要求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處罰情形,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當事人違法事實,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當事人承諾并完成改正的,經執法人員核實后,不予處罰。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防止在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文書中直接作出“符合《清單》情形,不予處罰決定”的結論。執法人員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日常檢查、“雙隨機”抽查中適當增加比例,督促當事人誠信守法。

四、強化《清單》落實和監督檢查

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法治思維和程序意識,加大對《清單》實施情況的組織調度和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清單》全面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可隨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先進經驗做法、典型案例可實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將定期調度并評估《清單》實施情況,把《清單》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稽查監督的重要內容,對不嚴格、不依法落實的,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通報。

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根據法律依據的調整及《清單》執行情況,對《清單》予以適時調整,不斷規范我省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處罰制度。

本《清單》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  劉鳳,0571-28869049;省司法廳(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規范指導處  陳俊,0571-81051235。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附件:

不予處罰清單政策解讀.pdf

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pdf

江蘇:每年最多進行2次環境檢查!

減少意外檢查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近日發布了《關于在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中加強企業產權保護的意見》,通過不干擾守法企業保護企業產權。,免除對標企業,全面禁止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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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提出,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實際總體規劃,進行集中,加強監督。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以減少對企業的不必要檢查和抽查。

  《意見》還嚴格控制了專項行動的次數,并提出了原則上,每年不超過6次特殊執法行動,地區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組。

  在環境污染突出,公眾反應強烈的地方,我們將依法堅決調查處理。避免“攻擊”修復或關閉。

  山東:發布“嚴格禁止一刀切的九項措施”

  山東省發布的《關于安全生產執法中禁止“一刀切”的九項措施》的通知明確指出,原則上不要求企業停工或停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原則上不采用“一個企業及其他類似企業停產整頓事故”的簡化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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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濟南市:規定減輕或免除16種環境行政處罰

  今年,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實施)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了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十六種情況,全國第.一。《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可以及時糾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處罰,明確了可以免除行政處罰的十種情況,包括:對于未批準建設的單位,檢查前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污染排放標準超標的單位,污染企業零散以及一些沒有設置監測點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違法行為,可以免征。如果他們符合某些條件,則不受懲罰。。

明確10種免予處罰情形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處罰,并明確了10種可免除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對未批先建的單位,未驗先投的單位及個人,超標排污的單位,散亂污企業,以及未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部分違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處罰。
一是未批先建的,即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的;
二是對單位未驗先投的,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三是對個人未驗先投的,建成投產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已調離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負責該項工作,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不超過6個月,主動停止生產,且正在積極推進的,對個人免予處罰。
四是對超標排污的,即超標排放大氣、水污染物,但超標倍數均≤0.1倍的,或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次日完成整改并達標的,可免予處罰。
五是對“散亂污”企業已自行清理的,免予處罰。
六是對部分行為違法的,未按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首次發現,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七是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八是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和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3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九是未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臺賬記載內容不完整,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明確6種減輕處罰情形

《意見》規定了6種情形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包括對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超標倍數較小的,污染防治設施突發故障或檢修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的,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在法定最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最低處罰額的50%。據悉,市級層面出臺減輕處罰的規定在全國沒有先例。
一是小微型企業,檢查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是在線監測日均值超標或手工監測瞬時值超標,超標倍數>0.1倍,但均≤0.3倍,排放總量較少,及時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三是污染防治設施因突發故障需要停止使用,但因生產工藝或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等原因,生產設施無法實現停運或者污染防治設施恢復使用之前確需排放污染物,在故障發生后的24小時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搶修,排除故障,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四是生產設施連續不可中斷運行,已向生態環境部門上報年度檢修計劃,并采取必要的減排措施,在檢修時超標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發現后立即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
六是其他應當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

受疫情直接影響的免罰

此外,《意見》指出,不可抗力免罰,即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以處罰。
《意見》明確,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

嚴格減免程序

減免行政處罰是很大的一項自由裁量權,需要通過程序予以規范、制約。《意見》規定了減免的審核程序,即生態環境部門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環境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和情節,經集體研究后,對符合《意見》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意見》規定,對事實清楚、違法行為輕微,經調查發現符合《意見》規定的免除處罰情形的,由調查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并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免除處罰。
對案情復雜、重大的違法行為或減輕超過最低處罰額50%的,在調查終結建議中依據規定提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經市局或分局案審會審核同意后,方可決定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嚴格執法人員職責

同時,《意見》明確了對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處理。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嚴重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按程序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交由有權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制定《意見》的背景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依法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的基本規定,但該規定較為原則,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實踐中需要對此規定細化明確,規范約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避免行政處罰的隨意性、任意性和“同案異罰”現象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干預。
二是規范執法的需要。去年5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省生態環境廳也制定了《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省生態環境廳的規定同時還授權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確定本地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免罰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從我市的情況來看,也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對減免行政處罰規定進一步細化。
三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市改善環境質量壓力巨大。圍繞建設“大強美富通”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目標,發展的任務也異常繁重,在這個大背景下,要求生態環境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熱情服務,還要包容審慎。生態環境部的指導意見對減免僅進行了原則性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的規定也僅明確了八種免予處罰的情形,未涉及減輕的情形,我市迫切需要制定條目清晰、簡便易用、可操作性強的減免規定。通過對減免行政處罰規定的進一步細化,旨在體現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處罰精神,鼓勵和引導企業及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有利于提高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生態環境部門集中力量精準打擊惡意嚴重違法行為,也是生態環境部門優化服務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

河北:嚴禁粗暴執法,禁止一停了之!

  據悉,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一刀切”專項工作計劃》。到今年年底,將在河北省開展專項工作,嚴格預防和控制生態環境中的“一刀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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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明確對7種行為不予處罰

  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明確表明對7種行為不予處罰。

  不處罰是指在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沒有主觀意圖,在受到批評和教育,警告指導后,首次輕微違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責令及時整改,沒有相對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態環境部門將不再處以罰款。

不予處罰的概念與適用









  不予處罰指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經調查認定行政相對人無主觀故意,首次輕微違法,經批評教育、告誡引導或責令整改,相對人及時主動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再予以罰款處罰。

  在相關法律法規有單獨規定時,可以依據該規定作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單獨規定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