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所有不必要環保執法!一年最多查2次!33種情形可減免處罰!
今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問題的通知》。穩步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協調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配置。有效解決多頭多層次的重復執法問題,嚴格規范公平文明的執法。
多地響應新政策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等精神,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我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現就印發實施《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定實施《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清單》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清單》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細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將依法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不斷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認真做好《清單》的組織實施
《清單》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在生態環境領域的細化,是對我省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事項清單制度的進一步深化,具體包括建設項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信息公開5個方面,共10個不予處罰事項。各地要遵照執行,組織全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掌握《清單》內容,熟悉具體運用條件,嚴格把握執法標準。對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嚴格不予處罰適用程序
對于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調查,提出不予處罰建議,在擬適用《清單》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適用的《清單》具體內容,聽取其陳述申辯,并對其陳述申辯的內容予以核實。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
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政相對人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服務,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對要求當場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不予處罰情形,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當事人違法事實,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當事人承諾并完成改正的,經執法人員核實后,不予處罰。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處理。在現場檢查過程中,防止在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文書中直接作出“符合《清單》情形,不予處罰決定”的結論。執法人員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日常檢查、“雙隨機”抽查中適當增加比例,督促當事人誠信守法。
四、強化《清單》落實和監督檢查
各地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法治思維和程序意識,加大對《清單》實施情況的組織調度和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清單》全面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可隨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反映,先進經驗做法、典型案例可實時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將定期調度并評估《清單》實施情況,把《清單》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稽查監督的重要內容,對不嚴格、不依法落實的,及時督促整改并進行通報。
省生態環境廳將會同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根據法律依據的調整及《清單》執行情況,對《清單》予以適時調整,不斷規范我省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處罰制度。
本《清單》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
聯系人:省生態環境廳執法處 劉鳳,0571-28869049;省司法廳(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規范指導處 陳俊,0571-81051235。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相關附件:
不予處罰清單政策解讀.pdf
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pdf
江蘇:每年最多進行2次環境檢查!
減少意外檢查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近日發布了《關于在生態環境監督管理中加強企業產權保護的意見》,通過不干擾守法企業保護企業產權。,免除對標企業,全面禁止環境保護。
《意見》提出,省,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實際總體規劃,進行集中,加強監督。原則上,每年不超過兩次,以減少對企業的不必要檢查和抽查。
《意見》還嚴格控制了專項行動的次數,并提出了原則上,每年不超過6次特殊執法行動,地區和城市不得超重或重組。
在環境污染突出,公眾反應強烈的地方,我們將依法堅決調查處理。避免“攻擊”修復或關閉。
山東:發布“嚴格禁止一刀切的九項措施”
山東省發布的《關于安全生產執法中禁止“一刀切”的九項措施》的通知明確指出,原則上不要求企業停工或停產。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原則上不采用“一個企業及其他類似企業停產整頓事故”的簡化處理方法。
濟南市:規定減輕或免除16種環境行政處罰
今年,濟南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關于減輕和免除行政處罰(實施)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了減輕和免除環境行政處罰的十六種情況,全國第.一。《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見》指出,違法行為輕微,可以及時糾正,不造成危害性后果,可以免予處罰,明確了可以免除行政處罰的十種情況,包括:對于未批準建設的單位,檢查前投資的單位和個人,污染排放標準超標的單位,污染企業零散以及一些沒有設置監測點和采樣監測平臺的違法行為,可以免征。如果他們符合某些條件,則不受懲罰。。
明確10種免予處罰情形 明確6種減輕處罰情形 受疫情直接影響的免罰 嚴格減免程序 嚴格執法人員職責 相關鏈接:
河北:嚴禁粗暴執法,禁止一停了之!
據悉,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了《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一刀切”專項工作計劃》。到今年年底,將在河北省開展專項工作,嚴格預防和控制生態環境中的“一刀切”問題。
太原市:明確對7種行為不予處罰
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明確表明對7種行為不予處罰。
不處罰是指在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沒有主觀意圖,在受到批評和教育,警告指導后,首次輕微違法,或命令整改,并且責令及時整改,沒有相對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生態環境部門將不再處以罰款。
不予處罰的概念與適用 不予處罰指生態環境部門在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經調查認定行政相對人無主觀故意,首次輕微違法,經批評教育、告誡引導或責令整改,相對人及時主動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部門不再予以罰款處罰。 在相關法律法規有單獨規定時,可以依據該規定作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單獨規定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