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于1月12日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將自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突出預防為主,重抓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就推動和幫助用人單位扛起預防責任進行了重點制度設計。
我國法定職業病共有10類132種,目前絕大多數職業病很難治愈,但100%可以預防。“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關鍵在于預防,在于預防主體責任落實。”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委員顧建軍介紹,條例從總則就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并作了具體細化。比如,用人單位有加強職業健康培訓管理和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的責任,對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崗位的勞動者要組織專門培訓,被派遣勞動者的職業健康培訓也應納入用人單位統一管理等。
條例還對用人單位負有的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及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責任進行了細化,這對保障勞動者對其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和健康監護等知情權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職業病發生、發展是個漫長過程,其間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可能會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檔案管理的規定移交保管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有利于充分保障勞動者在發生糾紛時的相關權益。
客觀而言,中小微企業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有困難。我省中小微企業數量占全省企業總數超九成,吸納城鎮就業人口超八成,推動他們落實主體責任是當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難點堵點。條例因此作了針對性制度安排。
一方面,條例明確勞動者有配合責任。“我們在立法調研時,有企業反映,勞動者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勞動者流動性大、不好規范管理。”顧建軍說,條例因此既強調勞動者應當享有職業健康保護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督促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又針對管理難點明確規定,勞動者應當按國家規定接受職業健康培訓,勞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管理制度、執行相關操作規程、規范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時,還應當配合用人單位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
另一方面,條例列入引導中小微企業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條款,還鼓勵用人單位通過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等技術設備更新改造,減少或者消除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并明確采取相關改造提升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中小微企業單獨扛起主體責任難度很大,政府部門應當肩負起幫扶責任。此前,國家“十四五”職業病防治規劃提出開展中小微企業職業健康幫扶,我省南京、無錫、蘇州等地已開展幫扶模式探索,省衛生健康委去年也組織開展了全省性幫扶工作,這都提供了有益經驗。條例由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在礦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重點行業領域組織幫扶,推動中小微企業全面落實防治主體責任。
有關部門除應推動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和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培訓,確保其知法懂法外,有條件的地方還應建立職業健康培訓網絡平臺,為用人單位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培訓便利。條例進一步要求,對未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培訓的,衛生健康部門要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壓實用人單位防治責任,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必須履職盡責。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職業病防治的組織領導責任,防治主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以及與防治密切相關的其他七部門職責。此外,條例還要求依法對投資項目負有備案、核準、審批權限的部門,與衛生健康部門共同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后者還應完善全省統一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聯共享。
職業病診斷鑒定是保障職業病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為充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條例對診治服務進行了著重規范。
此次立法重申勞動者依法要求職業病診斷的權利,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依法提出的診斷要求,且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失去聯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公告通知其參加職業健康檢查。
此次立法也充分保障了勞動者接受職業病診治的權利。其中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定勞動關系,勞動者又被診斷患有職業病,有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民政等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救助、獲得相應基本醫療救治的權利。在職業病診斷鑒定時,對用人單位提供資料有異議的勞動者,可以通過職業病診斷機構、鑒定機構提出調查申請的權利。“針對現實中存在的不合理重復診斷問題,規定經職業病診斷、鑒定不構成職業病,勞動者再次要求進行職業病診斷的,應當提交新的證據材料。”顧建軍補充說。
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各執一詞,導致了現實中不少糾紛發生。就如何處理此類糾紛,條例規定,出現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資料有異議、用人單位無職業衛生檔案、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提出意見3種情況之一,職業病診斷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提出調查申請。條例也對衛生健康部門組織調查的啟動條件、調查時間及調查內容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