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解讀
轉載。
這部法規明確了對事故發生單位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的規范、標準和要求,具體有:罰款對象、罰款情形、執法主體、罰款計算方式、罰款數額、處罰程序、當事人權利等內容。
本文主要梳理、歸納、解讀如下內容:
按照《規定》明確的處罰標準,可以測算出事故發生單位可能的最高罰款數額:
一般事故:2250萬元
較大事故:3000萬元
重大事故:7250萬元
特別重大事故:12500萬元。
包括如下六類人員: 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簡稱:主要負責人) 3.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簡稱:安全管理人員) 二、事故罰款針對的違法處罰行為-14種情形 1.遲報事故的。指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行為(國家要求現場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2.漏報事故的。指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行為; 3.謊報事故的。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行為; 4.瞞報事故的。指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行為。 5.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指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險救援; 6.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的。指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行為; 7.事故后發生逃逸的。指事故發生后逃走、逃離單位,隱匿身份的行為; 8.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9.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10.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1.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12.造成事故后果嚴重和重大社會影響的; 13.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14.安全資金投入不到位的。指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保障條件。 三、各類被罰款人員的違法處罰方式和罰款數額 (一)主要負責人的罰款方式數額 1.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瞞報、謊報、遲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2.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3.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其他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罰款。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罰款。 1.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2.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1.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2. 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罰款。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6類被罰款人員與14種違法處罰行為的關系 下表給出了事故發生單位6類被罰人員與14種違法處罰行為情形的關系。 五、事故發生單位的罰款情形、標準及最高可能數額 1. 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即:(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參見上一條),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4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對較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或者6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40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6.特大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傷,或者1.5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傷,或者2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六種重大違法情形加倍處罰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以罰款: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或者未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尚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的; (五)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 (六)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情形。 8.按“分別裁量,合并處罰”原則推算可能最高罰款數額 依據法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本規定,存在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以及謊報、瞞報事故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因此,按照《規定》明確的處罰標準,可以測算出事故發生單位可能的最高罰款數額: 一般事故:2250萬元 較大事故:3000萬元 重大事故:7250萬元 特別重大事故:1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