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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放棄并承諾后果自負,可以嗎?

案例簡介

原因部分員工未時行在崗體檢,公司被處罰。

某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執法人員到某公司進行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時,該公司提供了未完成在崗體檢員工簽署的《放棄體檢承諾書》,并書面聲明一切后果自負。對此,衛生行政部門并未完全認可。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該公司存在的該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了警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爭議焦點

員工簽署的自愿放棄體檢的承諾是否有法律效力?

該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提供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由公司承擔體檢費用。大多數員工比較配合完成體檢工作。但是部分員工認為:體檢是員工的權利,既然是權利,員工可以有選擇權,員工可以選擇放棄。
為此,該公司讓不愿意參加體檢的員工簽署書面的《放棄體檢承諾書》,該承諾書言明公司已經告知員工關于體檢的規定,但員工基于自己的原因,決定放棄體檢,并明確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擔。
公司方面認為,公司反復動員員工參加體檢,但是有的員工基于各種原因決定放棄體檢,并且簽署書面聲明,公司認為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對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罰,認為處罰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問題歸結為:員工簽署類似的權利放棄的聲明,有效嗎?

法律規定


勞動者權利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職業病防治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用人單位的義務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企業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實施就需要一定的強制力。為了讓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法律都會規定“法律責任”,也即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后的責任是什么,否則前面的規定就變成倡導性的了,沒有實質性意義。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章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律責任,其笫七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責任分析


—方放棄權利,意味著另一方要承擔責任時,這樣的權利是否能隨意放棄?
眾所周知,權利和義務對應。對于一方的權利,對于另一方就是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是其對應義務是否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呢?
一方不配合(放棄了權利),導致另一方的義務無法履行,該怎么辦呢?
如果單純從民法角度,特別是合同法的角度,一方的權利放棄,往往意味著另一方的義務得到了豁免而無需履行。例如別人欠你錢,你是權利人,對方是義務履行人。現在你自愿放棄這筆債權了,對方就不用再履行這個義務了。
但是,職業病防治,涉及的不僅僅是借錢還錢這樣簡單的兩方法律關系,還有政府監管方。政府作為監管方,關注的是社會及公眾的利益。因此,有些貌似是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政府還是要管,也不能不管。
以職業健康檢查為例,制度設計的本意,是通過職業健康體檢,早期發現問題以實現預防(對企業)和及時救治(對勞動者)。但是如果員工以某種理由放棄了,體檢制度設計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導致的結果可能是:以后有的員工得了職業病,如果能用醫保,那么責任就轉到了醫保,實質上是轉嫁到了公眾和政府(醫保也是公眾繳納的錢,還有政府在托底)。但如果不能用醫保,面對巨額的治療費用和因勞動能力受限導致的間接損失,員工和企業之前必然會有爭議。
因此,為了防止這種損害社會和公眾利益(包括可能的損害勞動者的利益)的情形發生,法律規定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其中就包括應當進行的職業健康檢查,不能隨意說不做就不做。
具體來說,對于企業,法律明確規定了義務(例如本案中的職業健康檢查的要求),并且規定了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包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罰款)。那么,企業如果選擇不履行,那就意味著選擇了“甘愿”被處罰。對于員工,職業健康檢查是一種權利。但這種權利是否可以隨意放棄呢?在職業病防治領域(包括安全生產相關法律亦是如此)員工放棄權利,意味著企業會要承擔責任(被處罰)。
—方如要放棄權利,只有在不損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事實上,即便前面舉例的“錢不用還了”這樣的顯而易見的放棄權利的做法,也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比如,你欠了另外一個人錢,沒錢還。這時候你再要放棄債權(別人欠你的錢),意味著會損害他人利益(沒有錢還給別人),法律為此規定了類似“代為求償"的制度。也即,員工的權利放棄其實也是受到限制的。在此基礎上,職業健康檢查對于員工,固然是一種權利,但同時也是義務。這才是對法律的準確解讀。

律師建議


對于員工聲稱的“放棄權利”,如果認可,意味著企業會面臨監管部門的處罰。同時一旦員工得了職業病,即便簽了類似的放棄體檢的承諾書,員工還是會來找企業算賬的。因此,從管理層開始,要準確理解法律的本意,立足防范,教育引導員工積極配合職業健康檢查。實踐中我們發現,員工不配合的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安排不科學不合理,以及相應的服務不到位引起的。因此同時也要做好服務工作。
另一方面,如果經勸說員工依然拒絕配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怎么辦?這里要區分幾中不同的情形。
【崗前體檢】對于崗前體檢,相信不會有什么問題,體檢不做,不能入職上崗,這個通過HR流程把控,一般不會有降礙,除非公司未建立或落實相關職業病防治基本制度,或是在前期對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識別時,未將相關或變化后的風險因素識別出來,導致相應崗位對應的體檢要求未體現。
【在崗體檢】問題比較多的是在崗期間的體檢。作為企業,要明白在崗體檢是法律規定,是企業的義務。因此,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規章制度,對于未按規定參加體檢的,應采取暫停工作、調離原工作崗位等措施,甚至更嚴厲的措施(如果構成嚴重違紀甚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能讓未參加體檢的員工繼續在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崗位上工作,不然就面臨行政處罰的風險。
【離崗體檢】對于離崗時的體檢,又會是另外一種處理方式。對離崗特別是離職員工,如果其拒絕參加離崗體檢,企業無法運用上述規章制度來規制員工,也不能以不辦理離職手續為手段(《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老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針對這種情形,有些政府監管部門出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原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2011年頒布的《江蘇省工業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對準備調離本企業和自行離職的從業人員,在組織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時,如果本人堅持不愿參加或者無法取得聯絡的,企業應當獲取和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離崗體檢時《員工放棄體檢承諾書〉的內容實踐中,也只有在員工拒絕離崗體檢時,才可以用類似《放棄體檢承諾書》或類似的證明,來維護企業的權益。這份承諾書的內容也有講究的,僅僅籠統的寫“員工自愿放棄離崗體檢,一切后果自負”,可能還是不夠的。企業需清楚,這份員工簽字的書面材料,未來是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要符合證據的相應要求。
經過這些年的實踐,我們通常會建議在這份書面材料中要包含以下內容:員工基本信息、公司在什么時候已經告知員工離崗體檢的要求、員工不做體檢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員工不愿意參加離崗體檢的原因等。除了員工簽字,建議還應有其他員工或者主管等作為見證人(以證明員工簽字時是自愿的,沒有受到強迫或威脅等)




離崗體檢時員工聯系不上怎么辦?
離崗體檢還有一種極端情形,有的員工根本就不來辦理離職手續,甚至都找不到其人。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及時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等即時通訊方式保留企業已經告知的證據。同時,以快遞將離崗體檢告知書(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寄給員工,并保留投寄和員工簽收的證據(建議戶籍地址和常住地址都郵寄),以此來證明企業已經履行告知的義務。

先行者語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主要包括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職業健康檢查一般分為上崗前體檢和上崗后的定期體檢以及在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履行對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責任,可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及時發現和治療職業病、分清責任,減少企業風險和負擔,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同時,可增強企業的凝聚力、競爭力,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一旦發生職業病,企業如未購買工傷保險,職業病病人的住院費、醫療費、藥費、路費、工資等全部由企業負擔;如已購買工傷保險,企業的保險費率將會增加。對企業而言,出現一例職業病病人需要付出的代價是為一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費用的幾十倍、上百倍甚至更高。
因此,企業需要嚴格執行職業健康體檢,掌握勞動者健康狀況(異常變化),在職業病發生前加強職業病預防或調整崗位,以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降低企業職業健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