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事關安全責任!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0年11月12日。有關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表》書面進行反饋,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safetychem@163.com)。有關材料可登錄應急管理部網站“互動-征求意見”欄目下載。
應急管理部危化監管司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
責任制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細化重大風險管控責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含無生產實體的集團公司總部。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每一處重大危險源都要明確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三個責任人,從總體、技術、操作三個層面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責任
第四條 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全面組織、領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安全包保職責:
(一)組織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并明確對重大危險源負有安全包保責任的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三)組織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組織建設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保證重大危險源有關數據接入系統并有效運行。
第五條 技術負責人,是指公司或者分廠層面技術、生產、設備等分管負責人,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建設,完善控制措施,保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組織定期對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有效、可靠運行;
(三)組織確定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對于超過限值標準的,組織采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四)組織審查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資質、安全管理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等情況;
(五)每季度至少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針對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重大活動、重點時段和節假日前必須進行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監督落實。
第六條 操作負責人,是指重大危險源生產單元、儲存單元所在基層車間、單位的直接管理人員(如車間主任),對所包保的重大危險源負有下列職責:
(一)負責督促各崗位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等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作業安全管控措施;
(三)組織按照有關要求演練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四)每周至少組織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組織(提請)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五)每天組織工藝、設備等相關專業人員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業檢查。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標志位置增設公示牌,寫明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三個安全包保責任人及對應職責,公開電話,接受員工監督。
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職責、聯系方式應當錄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在對應的重大危險源信息中向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相關信息變更后,應當于2日內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中更新。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號)有關要求,每天由操作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向主要負責人逐級報告后,向社會承諾公告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在承諾公告內容中增加“已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的表述。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照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要求,建立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履職記錄,做到可查詢、可追溯,并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十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工作機制,重大危險源預警信息應當首先向安全包保責任人推送。
第十一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結合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開發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具,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情況的在線巡查抽查,將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范疇。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按照相關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未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的,未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實施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備案、核銷等工作,并及時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填報重大危險源有關信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應急管理部關于實施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的通知》(應急〔2018〕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