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即將發布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
2020年10月2日,應急管理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該法的起草工作早在2015年天津港特別重大事故發生以來便已啟動,是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并上升為法律。
該法將作為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域的基礎法,統攝現行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丨生產、經營、使用三證合一,安全條件審查和設施設計審查合并...
《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登記和鑒定、規劃布局、生產和貯存安全、使用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廢棄處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1章、137條。
接下來,我們看看《征求意見稿》有哪些新的要求。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對符合危險化學品確定原則的化學品進行登記。但對研究開發、試產試銷、低量、低釋放和低暴露、聚合物等危險化學品免予登記。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負責對生產、進口的尚未明確危險特性的化學品進行鑒定,還應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加強了對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要求設立化工園區應符合化工產業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提交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與人員密集場所、敏感目標等保持安全距離。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園區。
◆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施風險監控預警。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新改擴建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滿足“三同時”要求,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生產與貯存企業要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技術及其設備設施。
◆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重大變化時要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包括工藝操作、特殊作業、開停車和檢維修等全部生產作業環節在內的過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過程安全管理。
◆對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的學歷、從業資格做了詳細規定,詳見第三十五條。
◆實施“三證合一”。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三證合并為一證,即“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許可證上面標注企業的類型,包括生產、經營、使用三類。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且不涉及化學反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建立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并與政府安全監測預警系統逐步互聯互通。
◆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貯存場所內單獨存放,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收發記錄應當保存3年。
◆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使用),使用規定種類并且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
◆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且具備相應資格。
◆將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提供給從業人員,將安全標簽貼在危險化學品容器上。
◆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有權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索取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前,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相應的安全風險評估,確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
◆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經考核合格。
◆禁止通過互聯網銷售劇毒、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的,分別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許可或者備案、鐵路運輸許可、航空運輸許可。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和充裝單位應當對運輸車輛、罐體是否在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內,是否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進行查核。
◆駕駛員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新增章節明確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職責。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要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并申報,具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設施。
◆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相關許可。
◆危險化學品單位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或者遇到險情時,作業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權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指揮有關遇險人員撤離。
◆增加了沒收從事非法活動的有關工具、設備、原料,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等20余種行政處罰。
◆對嚴重違法行為實行“雙罰”措施,既對違法單位處以罰款,又對其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直至行政拘留。
關于《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征求意見稿)》的幾條意見
1、關注“貯存”和“儲存”
查閱了大量資料,總的來說,這個兩個詞沒啥本質上的差別。一些細微差別具體入如下:
有一個重要的國家標準使用的是“貯存”表述,即《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 ,該標準正在修訂。而關于易燃易爆、腐蝕品和毒害品儲存要求的三個標準,即《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2013)》《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用的是“儲藏”這一描述方法。建議危化品立法以后,在法規、標準中應統一描述方法。本來說的是一件事,不要因用詞不同,讓專家無限解讀,讓基層無所適從。
另外,建議明確貯存企業的概念或范圍。生產企業涉及貯存、經營企業涉及貯存、運輸企業涉及貯存、危廢處置需要貯存。貯存企業是如何獨立存在的?何種情況下認定為貯存企業,應該予以明確。
2、關于“綜合監管”和“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在應急管理部門的職責中,出現了“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這一描述。根據前后文義,應該就是過去所說的“綜合監管”。盡管綜合監管在過去安監系統飽受爭議,也深受其苦,但既然躲不掉,推不下,就還用原來的說法,這樣大家也容易理解和接受。換一種描述,沒有改變實際內容,沒有實際意義,還要增加理解和執行上的負擔。
(征求意見稿)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