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應急管理局敗訴
從一起布料機鋼繩斷裂墜落導致物體打擊事故的調查看當前安全生產監管存在的問題
據住建部官網7月14日事故快報顯示,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丘北縣,丘北縣凱旋御景,發生物體打擊事故,死亡1人。該項目的建設單位為丘北縣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總承包單位為福建省誠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云南城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據悉2019年7月14日17時20分許,福建省誠毅工程建造有限公司在位于丘北縣筆架山片區凱旋御景項目3#樓進行17層板面混凝土澆筑作業時發生一起布料機鋼繩斷裂墜落導致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傷。
這本是一起比較簡單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后來卻搞得復雜了。 據悉,事故當日22時15分許應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情況報案。如果沒有猜錯的話,當地住建局曾經也應接到報告,并向國家住建部報告,否則就沒有建部官網7月14日事故快報關于本起事故報告顯示。 也就是說,本起事故發生后,當地有兩個部門接到了本起事故報告。 按照規定,本起事故發生在建設工程工地上,理應屬于當地住建部門處理。不知什么原因,事故發生第二天即2019年7月15日,應急管理局向丘北縣人民政府請示成立“丘北偉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凱旋御景樓盤在建工程7.14死亡事故調查組”。2019年7月19日,丘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作出丘政辦發(2019)149號文件《丘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丘北偉業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凱旋御景樓盤在建工程7.14死亡事故調查組的通知》,由丘北縣應急管理局組成成立了調查組。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因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由丘北縣應急管理局成立了調查組應該是合法合理的。即使是《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如果按照后面的分析也應當是合情合理不違法的(見后分析)。 本起事故處置的矛盾關鍵在于執法主體問題,執法主體是住建局還是應急管理局。實際上,還有一個執法主體,這就是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最終由丘北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組織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經人民政府審定批復。丘北縣應急管理局稱依法對責任單位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立案查處,并依據《安全生產法》作出行政處罰21萬元的罰款。 可是,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不干了,提出上訴,要求丘北縣應急管理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判令丘北縣應急管理局返還繳納的21萬元罰款,其訴訟費由丘北縣應急管理局承擔。其理由是不應由丘北縣應急管理局來處置本起事故并按《安全生產法》處罰,而應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進行處置和處罰。這起上訴的一審案,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竟然贏了! 于是,丘北縣應急管理局不服了提起反訴,要求撤銷這一判決。但是二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證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經審查,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確認。最終,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丘北縣應急管理局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再次贏得這場官司,丘北縣應急管理局再次敗訴! 這讓大部分人大跌眼鏡,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竟然輸掉了官司?! 實際上,這場官司并不是說明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這起事故中沒有安全生產責任,而是在于二個焦點的爭執。 焦點之一在于丘北縣應急管理局是否能夠作為本案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處罰,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認為對塔吊的監管、調查、處罰,均是住建部門而非應急局。實際上,如果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其監管部門應該是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因此,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上存在三個部門的監管問題。由哪個部門進行監管和處罰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部門分工確定的,而不是企業認為的,但原則上應該由一個部門負責相應內容的監管和處置。所以,這一焦點問題的本質是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清單制定的問題。 焦點之二在于本起事故的處罰是依據《安全生產法》還是《特種設備安全法》,云南億邦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認為應該是《特種設備安全法》,而丘北縣應急管理局的處罰依據是《安全生產法》。這一焦點問題的本質是如何處理和理解法律法規協調統一、避免交叉管理的問題。 嚴格來講,本起事故處置的行政監管部門應該是住建局,但是應急管理局是請示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組建的事故調查組,住建局、應急管理局都屬于當地人民政府管轄,都是代表人民政府進行監管的,因此如果說錯的話應該是當地人民政府的錯,錯的原因就是當地政府部門未能理清各管轄部門的職責,亂派任務,因此引起部門之間的監管矛盾。應急管理局應有自身的職責權限和責任范圍,不應當將不屬于自己的職責內容搶過來執行,而住建局也有問題,如果起重機械設備監管是本部門職責范圍之事為何應急管理局搶走自己的職責時不據理力爭呢?再則,如果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部門確實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負起責來。綜述以上分析,原因在安全生產監管上存在職責不清的問題,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厘清各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清單。 實際上,這件事應當非常好處理的,當一審判決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刻將這一處置轉給住建局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由應急管理局聯合住建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處置這起事故,也就沒有二審的問題了。關鍵是有關部門不知道自己已經存在錯誤或存在監管上的瑕疵,拉不下敗訴的臉面,繼續抗爭,最終在二審中再次敗下陣來。 關于《安全生產法》與《特種設備安全法》之間的問題,這是我國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的問題,理應也是可以解決的。法院在判此案時,也是對《安全生產法》與《特種設備安全法》了解不深刻,出現判決上的嚴重瑕疵。 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責任事故,這是無可置疑的。既然是責任事故,追究責任、進行行政處罰也是無可非議的。但是《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發生一般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同類的等級的事故,兩部法律竟然處罰的額度不一樣!這再次說明,我國法律之間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實際上原先《安全生產法》的處罰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處罰并沒有矛盾,原因在于原《安全生產法》的處罰規定也是“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后制定的《特種設備安全法》根據《安全生產法》處罰規定也定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2014年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將“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改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后,由于《特種設備安全法》剛剛制定后不久沒有及時跟著改過來,包括現行的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也沒有及時更改過來,繼續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我國在制定法律法規時不能統籌考慮法律之間的統一協調問題,各自為陣! 那么,法院的瑕疵在哪呢?法院的瑕疵在于對《安全生產法》與《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片面理解。雖然《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這一法條雖然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是《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也就是說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不完全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實施,可以依據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 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違法行為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也就是說本起事故負責處理的監管部門雖有瑕疵,但是經過當地政府部門調整是不難改正的,而所做出的依據《安全生產法》作出行政處罰21萬元的罰款符合“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額度規定,應該不存在問題。目前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均是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行的。 由此看來,本起事故的處置上訴與反上述的案例反映了我國安全生產在依法監管、依法管理上存在諸多的問題,在本次《安全生產法》審議建議稿中也能夠看出不少問題,確實需要認真對待。扎實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從依法管理入手,不解決法律法規問題,我國安全生產管理將很難擺脫困境。 值得肯定的是,本起事故上訴與反上述的案例證明了一個現象,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如果不認真學法、守法、依法監管,也將受到影響,這是一個進步。 這也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企業和監管部門都是平等的,都應當在法律法規下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職責。 在此也應當澄清一下,該設備租賃企業并不是沒有違法行為,該事故的總包單位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企業要守法,各個監管部門要守法,政府部門也要守法,以及法院也要學好弄懂法律法規,正確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