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叉車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法院: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刑!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金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無證駕駛叉車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18年12月15日13:30分左右,物流公司裝載液態氬的重型罐式貨車到達儲罐區準備卸貨,但因儲罐區入口被玻璃等雜物堵塞,無法卸貨,吳某見狀在無證的情況下駕駛叉車前來清理玻璃障礙物(重量約650KG)。物流押運員劉某站在叉車叉齒上幫忙扶助玻璃防止傾倒,叉車前行過程中擦碰到路面的木架子,吳某剎車制停后,玻璃由于慣性前傾將劉某壓倒在地。劉某后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劉某符合顱腦損傷而死亡。
后調查認定,被告人吳某在事故發生時,無證駕駛叉車,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對該起特種設備責任事故負主要責任。2020年4月,相關單位與被害人劉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家屬對吳某予以諒解。
【以案說法】
上海金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性質及情節,可以適用緩刑。
綜上,上海金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什么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什么是特種作業?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成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有上崗要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法辭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案例編寫:上海金山法院 陳嘉思)
無證操作叉車致工友意外身亡,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據人民網報道,近日,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宗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人張某洲、葉某雄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由兩人所在公司平遠縣某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再生能源公司)賠付被害人家屬76.5萬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張某洲受被告人葉某雄的雇請,到平遠縣某再生能源公司務工。同年6月,該公司開始正式生產生物顆粒燃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生產顆粒燃料的機器。6月19日晚7時許,葉某雄安排張某洲與工人楊某香、閆某林從事生產、打包顆粒成品工作,由楊某香負責給粉碎機上料,張某洲負責控制操作顆粒機,閆某林負責打包。
葉某雄在明知張某洲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情況下,還在車間內教授張某洲如何操作叉車配合閆某林使用大塑料袋進行打包成品。20日凌晨1時多,閆某林與楊某香自行調換工作崗位,由楊某香到料倉口配合張某洲進行大塑料袋打包成品工作。凌晨3時多,張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規檢驗且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紅色杭州牌CPCXX叉車作業時,因車速過快,沒有留意到楊某香所處的具體位置,將叉車的左貨叉前端叉到楊某香的右側腹部,造成楊某香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后,葉某強與閆某林等人將楊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醫院救治,楊某香經搶救無效于當日7時死亡。7時48分,葉某雄打電話報警稱楊某香在送夜宵時被叉車撞倒經搶救無效后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