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作時觸電身亡,鋼廠安全主管獲刑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閆靜 記者 嚴君臣)5月14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日前,如皋法院審結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導致員工觸電身亡的案件。公司安全主管姚某因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加料工陳某在開中頻電爐作業過程中冷卻水管掉落,水流打濕中頻電爐絕緣耐火層,形成短路。陳某在停爐維修冷卻水管后,未更換潮濕的衣物和勞保鞋,未戴安全帽,未對中頻電爐絕緣情況進一步檢查,即為電爐送電繼續作業,導致整個爐體外殼帶電。陳某步行至花紋鋼板操作平臺,觸電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陳某符合電擊死亡。
事故調查組調查后,認定該事故是一起操作人員違章作業引發的觸電事故。公司安全主管姚某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制止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未按要求給從業人員配備絕緣鞋等勞動防護用品,未在中頻爐工作區域醒目位置張貼操作規程以及設置防觸電、防高溫等安全警示標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身為企業直接負責安全生產的主管人員,生產車間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綜合其案發后自首、認罪認罰、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按約支付全部賠償款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