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佩戴個人劑量計,罰了 45 W
2018年12月17日,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公示,對四川省廣元市中心醫院,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31名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工作和未保證接觸放射線的31名放射工作人員在開展放射工作時佩戴個人劑量計兩項違法事實,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處以罰款450000元的行政處罰。
02 法律依據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