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榮等二十八人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周某榮等28名被告人明知廢舊有機玻璃回收再加工產生的精餾殘渣系《危險廢物名錄》所列危險廢物,需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2017年至2020年間,各被告人在無處置資質情況下,為牟取不法利益,分別無證生產、倒買倒賣、終端銷售上述精餾殘渣,形成橫跨浙蘇皖三省的非法處置利益鏈條。涉案精餾殘渣1800余噸、金額超1000萬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榮非法處置600余噸,精餾殘渣儲存堆放過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污染;被告人吳某良等將精餾殘渣摻入燃油售賣用于燃燒,經偵查實驗認定,燃燒行為造成空氣污染。
【裁判結果】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周某榮等28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時適用禁止令和從業禁止,禁止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或刑罰執行完畢后一定期限內從事危險廢物處置活動。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引發的刑事案件。有機玻璃回收再加工產生的精餾殘渣是國家明文認定的危險廢物,由于專業處置成本高同時有可燃特性,此類物質的非法倒賣和處置時有發生。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非法生產、倒賣、運輸、處置各環節犯罪進行全面追責,徹底斬斷橫跨浙蘇皖三省的精餾殘渣非法處置產業鏈,沉重打擊了跨域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同時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和從業禁止,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矯正作用和對環境的預防性保護效果,有力維護了長三角地區生態環境安全,體現司法機關嚴懲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決心,有利于警示相關行業單位和從業者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危險廢物處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