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張某波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黎某建邀約張某波、黎某志及黎某培(另案處理)電魚食用。黎某培駕車搭載三被告人到前河重慶市城口縣蓼子鄉當陽村轉拐子河段,分工配合進行捕魚。經群眾舉報案發,被告人相繼到案。取保候審期間,三被告人自行在重慶市潼南區某淡水魚養殖場購買裸斑鯉、黃辣丁魚苗若干投放進犯罪地河段。法院經函詢相關機構,城口縣農業農村委員會復函證實,被告人在增殖放流前后均未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放流的裸斑鯉在城口縣前河水域屬外來物種,不宜在該河段放流,極可能對城口縣本地品種造成影響;潼南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復函證實,潼南區某淡水魚養殖場有出售水產品的合法資質和許可,無增殖放流水生生物物種的資質,裸斑鯉不屬于本地種。
【裁判結果】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被告人雖有主動修復水生生態、彌補水生生物資源損失之意,但增殖放流前未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裸斑鯉不適宜案發河段放流,該增殖放流不僅不能修復水生生態環境,反而可能有害于河段生態平衡,故不采納三被告人關于案發后投放魚苗進行了生態修復,未對案涉河流造成嚴重后果的辯護意見。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黎某建拘役四個月,被告人黎某志、張某波各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沒收作案工具。該案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非法捕撈水產品引發的刑事案件。增殖放流是恢復漁業資源、保持生態平衡的重要措施,須遵循科學規律合理開展,不規范的增殖放流可能造成外來物種入侵,會抵消增殖放流作用,甚至給生物多樣性造成破壞。本案中,人民法院審查確認被告人開展的增殖放流不符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相關規定,不能起到保護水生生物多樣性和水生態環境的作用,反而給事發河段引入外來魚種,可能造成物種種質混雜、種群退化,影響生物遺傳多樣性,對其行為作出否定評價。同時向漁業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引導社會公眾學習、遵守增殖放流相關規定,建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增殖放流的監管,對于促進科學合理開展增殖放流具有指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