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7日,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林某田、楊某江二人在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在上栗縣長平鄉某煙花爆竹退出企業的廠房內生產煙花爆竹。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共查獲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手雷”35萬余個,“狗尾草”48萬余個以及高氯酸鉀、硝酸鋇、硫磺等煙花爆竹原材料約2.3噸。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對違法事實進行了取證,并聯系公安機關進行現場勘查,聘請第三方司法鑒定機構對現場已混合的藥物進行取樣鑒定。經鑒定,現場已混合的藥物為煙火藥,數量為32.585公斤。上栗縣應急管理局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初步認定林某田、楊某江未經許可組織生產煙花爆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林某田、楊某江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涉嫌危險作業罪。2021年9月27日,上栗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向上栗縣公安機關移送了相關案件材料。2022年3月,上栗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將擇期宣判。“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該起危險作業罪行刑銜接案例對煙花爆竹主要生產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一些違法生產經營的組織者和參與者產生了較強的震懾作用,警醒相關人員破除僥幸心理,不走捷徑,不碰“紅線”。同時,督促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嚴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筑牢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