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空調安裝 特種作業 認罪認罰從寬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是深圳市一家電器店的經營者,該店與網上某家電旗艦店合作,并為其提供空調線下安裝服務。2020年5月16日,袁某在接到合作商的派單后,聯系安排被害人徐某及蔣某某到深圳市龍華區某大樓進行空調安裝作業,袁某本人到場指揮作業。開展作業前,袁某并未核實徐某及蔣某某是否具備高處作業資格證書,也未確認高處作業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作業過程中,徐某在接取蔣某某、袁某遞出的空調外機時,不慎從外機洞口翻落墜樓。下墜過程中,安全繩崩斷,造成徐某當場死亡。經事故調查認定,袁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袁某在現場等候,主動接受事故調查機關的調查。袁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書面諒解。
【處理結果】
事故發生后,檢察機關應邀派員為事故調查提供法律適用指導。在確定袁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后,檢察機關建議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0年10月15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以袁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向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鑒于袁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檢察機關在起訴時建議人民法院對袁某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并適用緩刑。2020年10月26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和量刑建議,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安全提示】
1.根據2021年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特種作業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高處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和其他作業等11個類別。本案中的空調安裝,屬于特種作業,作業人員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本案中,袁某在特種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雇請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安裝空調,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依法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案中,袁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檢察機關依法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起訴時建議法院對其從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