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買某某等4人重大責任事故案
【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燃氣管道安裝工程 現場監管
【基本案情】
某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燃氣公司)將天然氣利用工程的施工勞務分包給了某施工隊負責施工。
2018年4月,該施工隊領隊、被告人買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區某廣場三樓燃氣管道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經燃氣公司指派的現場監管人員、被告人黃某某的授權同意,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安排施工人員將未驗收的三樓天然氣主管道接駁上該廣場總管道,且未采取有效的隔斷措施。5月11日,黃某某組織公司運營部等部門對該廣場三樓天然氣主管道進行驗收,但未能通過驗收。隨后,黃某某對相關問題并未及時提出整改方案。
2018年6月初,在該廣場三樓某餐廳燃氣管道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經燃氣公司指派的現場監管人員、被告人伍某某授權同意,買某某安排施工人員對某餐廳預留的燃氣管道尾端進行了切斷及改道工程,但沒有在新鋪設的管道終端處安裝隔斷或封堵裝置。針對上述問題,買某某沒有及時進行整改,伍某某也沒有監督落實整改。
2018年7月20日16時許,燃氣公司生產運營部巡線員、被告人李某某到該廣場檢查六樓飯堂天然氣供氣情況時,錯將控制該廣場三樓天然氣管道的閥門當成控制六樓天然氣管道的閥門打開,導致天然氣直接供往該廣場三樓正在裝修施工的某餐廳廚房并發生泄漏。16時20分許,三樓某餐廳廚房發生天然氣爆炸,導致正在施工的十余人不同程度的受傷;該餐廳三樓外墻被炸塌掉落到一樓人行道上,造成兩名行人被砸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二十多輛汽車損壞。經鑒定,受損車輛價值共計289594元,某餐廳直接經濟損失共計1871106元。案發后,燃氣公司賠償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共計385.9萬元人民幣。
【處理結果】
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偵查終結后,以被告人李某某、買某某等4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辦理過程中,云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認真梳理被害人損失的情況和訴求,積極協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督促事故企業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在提起公訴前,事故企業賠償了本案全部被害人。
2019年5月16日,云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買某某等4人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向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于2019年12月17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某、黃某某、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判處被告人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伍某某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2020年4月7日,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全提示】
1.日常生活中,燃氣事故時有發生,損害后果嚴重。廣東省高度重視城鎮燃氣安全風險防范工作,深入開展燃氣安全整治“百日行動”,聚焦公共安全實施重點整治,要求各地嚴肅問責,徹查事故原因,倒查企業主體責任,加強行刑銜接,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黃某某、伍某某作為燃氣公司指派的現場監管人員,未有效履行監管職責,買某某作為直接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李某某作為錯開閥門的直接操作人員,均應對此次事故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