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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地 “2019.4.21”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左右,滁州市應急管理局接到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電話報告:2019年4月21日上午9時許,在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新廠房建設工地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第18條、第19條規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權滁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市監察委、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地“2019.4.21”觸電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調查組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核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分析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形成了《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地“2019.4.21”觸電事故調查報告》。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滁州市清流路1471號,其新廠房建設工程項目位于公司廠區東南側。公司通過邀請投標報價后議標的形式,選擇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作為該工程項目施工方。公司未聘請工程監理單位。

根據2018年10月28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項目名稱:4號、5號廠房。占地面積:6501.4平方米,其中:4號廠房占地3940.45平方米、5號廠房占地2560.95平方米。結構形式:鋼結構;建筑層數:一層;檐口高度:4號11.0米、5號8.0米。合同總包干價:5538000元,其中:鋼構含防火涂料工程款3079000元,土建含照明工程款2459000元。合同未約定開工、竣工日期及合同工期,以實際開工日期為準。

2018年11月20日,該工程項目開工建設,至事故發生時,該工程項目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個人概況

1、建設單位  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裕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3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590196284Q(1-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1471號,法定代表人:李某芳,注冊資本:伍佰萬整。經營范圍:汽車轉向、懸掛系統件的研發、生產、銷售。  

公司簽發《法定代表人授權書》,聘請自然人張某連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全權代表公司履行新廠房工程質量安全職責。

2、施工單位  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鑫建安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3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3791887460F(2-3),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烏衣鎮,法定代表人:馮某柱,注冊資本:伍仟萬元整。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公路工程電力工程、機電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鋼結構工程、建筑幕墻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模板腳手架、環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安裝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設施工程、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古建筑施工等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貳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證書編號:D234021093,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8日;水利電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等資質,證書編號:D334021090,有效期至2021年03月01日。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皖)JZ安許證字[2008]003258-6-6,有效期:2017年06月17日至2020年06月16日。

公司派駐天裕公司廠房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為徐某云(項目經理證書注冊編號:皖23xxxxxxxx57,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5日;安全資格證書編號:皖建安B[2012]01xxxx9),配備的安全員為李某香(證書編號:皖建安C[2017]01xxxx5,偶爾在施工現場)、姚某峰(證書編號:皖建安C[2015]01xxxx0)。

經調查,鑫鑫建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等齊全;設有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開展了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但排查整治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雖有臺賬,但培訓考核存在明顯不足,特別是對項目部外聘農民工“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施工現場從事焊接的人員(包括死者)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但針對性、適用性不強。

3、死者情況  王某1,男,漢族,自然人,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341103xxxxxxxxxx1X),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xx鎮xx村xx組xx號 ,鑫鑫建安公司項目部聘用的普工。

(三)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天裕公司廠區東南側正在建設的4號鋼結構廠房西南側。事故現場與生產車間之間未完全隔離。由于事故當天下雨,施工人員為保護電焊機,撤除了現場的電焊機及供電線路,現場勘查時已無法確認事發當時供配電狀況,只能通過詢問,確認死者當時位于C型鋼構件南側約1.5米處,電焊機位于C型鋼構件東側,緊靠C型鋼構件。據現場詢問了解,事發時天已下雨,天裕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項目部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均不在現場。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4月21日上午7時左右,鑫鑫建安公司項目部安裝班鋼構件組負責人王某2(死者哥哥)帶領4名工人到在建的廠房工地從事鋼構件安裝工作,其中:王某1、孫某歡在4號廠房地面從事C型鋼拼接焊接工作(一人焊接,一人輔助),王某2、呂某澤、陳某鵬在5號廠房焊接門窗。

9時左右,到現場的項目部安全員姚某峰看到天已陰,可能下雨,就讓安裝班負責人王某亮(死者叔叔)及王某2收工,然后姚某峰與王某亮一起離開了施工現場。9時50分左右,天開始下雨,王某2喊工人們收工。于是,孫某歡收拾好卷尺等工具送往運輸工具車,王某1在現場收拾焊接、電線等。此時,正在5號廠房的王某2聽到4號廠房內從事土建工作的工人喊“有人電倒了”,王某2等人立即跑過去,陳某鵬和王某2及其他工人先后到達現場,看到現場情況,王某2等不知如何處置,就喊王某1的名字,看到王某1有意識但未回話,于是王某2就撥打了120,隨后打電話給王某亮。王某亮接到電話后就撥打了110報警,并從烏衣鎮趕往事故現場。約10時左右,120救護車趕到事故現場,立即對傷者進行心臟復蘇救治,經搶救無效醫生宣布傷者死亡。

接到電話報告后,正在天裕公司辦公室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張某連趕到事故現場。之后,死者家屬及天裕公司張副總經理先后趕到現場。張某連打電話給鑫鑫建安公司總經理馮某柱,讓其與死者家屬溝通,聯系殯儀館派車。雙方協商好后,殯儀館來車將死者送往殯儀館。隨后,110及滁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偵大隊、滁州市公安局法醫先后趕到現場,維持治安,勘察事故現場,并到殯儀館對死者進行尸檢。

21日下午1時左右,鑫鑫建安公司與死者家屬開始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下午3時左右,雙方達成賠償協議。23日上午,死者遺體進行了火化。

21日上午11時前后,天裕公司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按規定先后上報了事故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70余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王某1安全意識淡薄,在未切斷電源并且無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規拆除電焊機及電線,致使其觸電致死。

(二)間接原因

1、鑫鑫建安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施工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缺失;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防范技能低;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應急預案管理不完善。

2、天裕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施工現場未完全隔離,不滿足施工安全條件,并且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對承包方未認真履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相關方現場管理缺失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追究責任人員

王某1,安全意識淡薄,在撤除電焊機及電線時,違規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姚某峰,男,xx歲,鑫鑫建安公司派駐天裕公司建設項目項目部安全員。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臨時用電不規范,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等隱患組織排查整改不力,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第五、第六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建議對其處2000元的罰款。

2、徐某云,男,xx歲,鑫鑫建安公司派駐天裕公司建設項目項目部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知無施工許可證仍進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現場安全管理職責不清,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第四、第五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建議對其處5000元的罰款。

3、馮某柱,男,xx歲,鑫鑫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知天裕公司建設項目無施工許可證,仍然讓項目部違法違規進行施工;職工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三、第五、第六款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60000元)的30%罰款,計18000元。

4、張某連,男,xx歲,天裕公司廠房建設項目現場負責人。未能嚴格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未認真履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3000元罰款。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滁州市鑫鑫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承包方,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在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情況下,違法施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施工現場臨時用電不規范;安全管理缺失,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應急預案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2、安徽天裕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無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始建設;未認真履行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2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發生,建議應采取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嚴格落實建設方、施工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其依法依規進行建設;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及時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做到先安全,后建設。

2、要進一步加強園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針對園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依法依規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

3、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紅線意識”的理念,認真吸取近期工業園區各類事故多發的教訓,督促企業健全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先安全,后生產;加強對園區內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4、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督促施工企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大安全檢查的力度和頻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章違規行為。要認真開展建筑行業“六項機制”建設,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及時發現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