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4·14”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14日上午8時57分左右,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員工陳正福在大貨車上卸料作業時跌落至地面,送醫院救治,于5月10日12時01分救治無效死亡。5月15日接到反映,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的授權,牽頭組織了事故調查,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以及椒江區公安分局、臺州高新區安監辦和經濟發展局的相關人員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派人參加;同時,還聘請了2名專家對事故直接原因進行了技術分析。調查組經現場勘察、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材料,形成以下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成立,注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尤匡永,實際管理人為尤匡標總經理;經營范圍為塑料制品制造、批發、零售;貨物進出口;注冊地址浙江省臺州市海昌路2600號1幢,現有員工67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2019年4月14日上午8時57分左右,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員工尤匡林、程飛飛、蔣洪衛、陳正福等四人在公司露天大貨車上卸塑料原料,當時員工陳正福站在離地面3米左右高的大貨車二層裝有物料的袋包上,配合卸貨叉車司機尤匡林做輔助袋包掛鉤作業,陳正福把袋包帶掛到叉車腳專用工具上后,準備往下一層袋包跳時,左腳被第二層袋包帶勾住摔倒至地面,造成頭部受傷,送醫院救治,至5月10日12時01分經救治無效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況。同班工作的程飛飛發現后立即到傷者邊上查看情況,打120,并向公司領導匯報;急救車到達后,把傷者抬上急救車,送到臺州市立醫院搶救。9時57分,池炳軍報110,派出所接警后到現場處置。
(三)事故人員情況。陳正福于2019年3月2日與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3月3日開始到該公司上班,從事貨物搬運裝卸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死亡人員:陳正福,男,54歲,住址: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三甲街道明亮村199號,身份證號:xxx。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陳正福在大貨車上作業時,安全防護意識不足,當大貨車上第二層袋包只剩1包時,陳正福從第二層跳至第一層,左腳被袋包帶勾住,頭朝下墜地,造成陳正福受傷致死。
(二)間接原因。
1.安全生產管理能力欠缺。總經理尤匡標未經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培訓并獲得培訓合格證書,管理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能力有欠缺。
2.隱患排查不到位。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雖然開展了綜合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檢,但原料卸車時要求戴安全帽外無其它防墜落保護措施,作業現場無安全操作規程和高處作業安全警示標志。
3.安全教育不到位。新員工“三級”教育中班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對陳正福就原料卸車相關防墜落安全知識進行培訓。
(三)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一般等級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陳正福,安全防護意識不足,在大貨車上裝卸作業時采取跳躍方式下到一層,致使頭朝下墜地受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責任。
(二)池炳軍,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安全員,在日常安全巡檢中,未發現原料卸車時無防墜落保護措施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予以處罰。
(三)尤匡標,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未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四)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深入,未向員工告知原料卸車作業場所及其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員工不知曉原料卸車的危險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應急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要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防事故再次發生:一是主要負責人要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獲得培訓合格證書,確保具備與本公司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二是要發揮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中介機構的作用,強化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對公司的安全管理、生產設備和作業人員進行全面的嚴格的風險辨識,落實各項控制措施;三是要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全面修訂每個車間、每個工作崗位的隱患排查清單,建立健全適合本公司的風險隱患排查日志、重大隱患報告和事故舉一反三“三項制度”,并按制度有效落實;四是要針對危險因素和控制措施,組織員工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學習掌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五是要進一步規范落實新員工“三級”教育培訓制度,保證從業人員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六是要落實露天卸料時有效防墜落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臺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要認真吸取今年連續發生兩起低水平亡人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制度,履行好安全監管責任,一是要貫徹落實《中共臺州市委臺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臺市委發〔2018〕18號)文件精神,以機構改革為契機,進一步理順安全監管職責,配足配強安全監管人員,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難和問題,履行好安全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二是要大力開展企業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充分發揮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構的技術力量,徹底對轄區內的工貿企業進行隱患排查,鞏固低水平重復事故專項整治成果,消除事故隱患,遏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三是要深入推進低水平重復事故防范長效機制建設,依托標準化與社會化進一步開展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安全生產標準要求落實到每個一線員工、落實到每個工作崗位,落實好預防措施,切實防范低水平事故重復發生。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4·14”一般高處墜落死亡責任事故行政處罰案調查終結報告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4·14”一般高處墜落死亡責任事故行政處罰案,我局于2019年8月1日立案調查,本案調查已終結,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調查情況
1、案件由來
2019年4月14日上午8時57分左右,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員工陳正福在大貨車上卸料作業時跌落至地面受傷,送醫院搶救,至5月10日12時01分救治無效死亡。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經臺州市人民政府授權,由我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調查和認定,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7月15日將事故調查報告報臺州市人民政府,7月27日臺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同意了該事故調查報告,我局于7月29日收到批復,8月1日我局根據批復對事故責任人予以立案調查。
2、案件調查經過及采取的相關措施
接到事故報告后,事故調查組人員對事故單位進行了全面檢查,調取了事故照片11張,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1份。調查組先后對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尤匡標、安全員池炳軍、裝卸工程飛飛、叉車駕駛員尤匡林、會計王江明等相關人員進行了詢間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過全面調查和技術分析,調查組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的性質和責任進行了認定,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并報市政府批轉同意。
2019年8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尤匡標進行詢問,其對事故調查報告及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沒有異議。
二、違法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處罰建議
1、當事人基本情況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10007360476100,住所浙江省臺州市海昌路2600號1幢,法定代表人尤匡永,實際管理人為總經理尤匡標,注冊資本50萬元整,營業期限2002年02月07日至2022年02月06日,經營范圍為塑料制品制造、批發、零售及貨物進出口。
尤匡標,男,54歲,身份證號:332603196609201791,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家庭住址: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新橋鎮下林橋村前上蔡66號。
2、違法事實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深入,未向員工告知原料卸車作業場所及其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員工不知曉原料卸車的危險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尤匡標,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未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3、所取證據
證據一:《安全事故報告》1份、《安全事故情況說明》1份、事故照片6張、《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1份,證明2019年4月14日,位于臺州市高新區海昌路2600號的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1人死亡。
證據二:《浙江省臺州市立醫院死亡記錄》復印件1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復印件1份、陳正福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死者身份及死亡事實。
證據三:《臺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應急管理局關于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4·14”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通知》(臺政函〔2019〕94號),證明事故的經過、原因、性質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并經臺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同意。
證據四: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尤匡標、安全員池炳軍、裝卸工程飛飛、叉車駕駛員尤匡林、會計王江明等5人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2019年4月14日上午,位于臺州市高新區海昌路2600號的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1人死亡;證明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深入,未向員工告知原料卸車作業場所及其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員工不知曉原料卸車的危險性,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證明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尤匡標,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未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事實。
證據五:《營業執照》、《人事任命書》、尤匡標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尤匡標為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證據六:尤匡標詢問筆錄2份、王江明詢問筆錄1份、工資表2份、稅收完稅證明1份,證明尤匡標2018年稅后年收入為92977.36元人民幣。
4、需要說明的相關問題
尤匡標2018年全年收入為工資收入,其稅后年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為27893.21元人民幣。
5、處罰依據及處罰建議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深入,未向員工告知原料卸車作業場所及其作業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造成員工不知曉原料卸車的危險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尤匡標,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未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尤匡標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貳萬柒千捌佰玖拾叁元貳角壹分。
6、裁量理由
臺州隆基塑業有限公司本次發生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中有1個查明認定的違法行為,依據原臺州市安監局《一般等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單位行政處罰裁量的指導意見》的裁量標準,對其提出上述處罰建議。
尤匡標2018年的年收入為92977.36元人民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對其提出上述處罰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