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 “12·28”觸電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12月28日9時20左右,深圳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南灣街道南嶺社區的龍山路21號一邊坡治理工地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深圳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范》(2015年修訂版)的有關規定,區政府委托區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區監察局、總工會、住建局、區建筑工務局、龍崗公安分局、南灣街道辦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參加,組長由區安監局局長劉少文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區安監局副局長高健同志和和區監察局派駐第二紀檢組曾文鳳同志擔任。為盡快查明事故原因,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調查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項目名稱為:南灣街道禾地一巷20-48號北側邊坡等4個地質災害和危險邊坡治理工程,建設單位:深圳市龍崗區建筑工務局,施工總承包單位為: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監理單位:深圳市九洲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工程合同價517.19942萬元,目前建筑危險邊坡防護樁最后一個人工樁孔挖土階段。
2017年2月26日,深圳市龍崗區建筑工務局將南灣街道禾地一巷20-48號北側邊坡等4個地質災害和危險邊坡治理工程發包給深圳市巖土工程有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深圳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SG-11544、SG2017-026)。
(二)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深圳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4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19217678XN,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上步中路4號,法定代表人:溫科偉;注冊資本:2500萬人民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244013202,有效期:2020年12月19日。資質類別及等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粵〕JZ安許證字〔2017〕021304延。公司該項目經理為:田澤剛。
二、事故經過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7年12月28日早上9時20分左右,井下挖土作業人員唐建華在井下挖土作業時,一級配電箱250A斷路器接在出線端紅色相線與電箱外殼(對地)電氣發生短路,一級電箱金屬外殼接觸,危險電壓經PE線(接地保護線)與一、二、三級電箱金屬外殼、機電設備金屬外殼、提升機架、提升機的鋼絲繩帶上危險電壓,導致井下作業人員唐建華觸電死亡。
(二)善后情況
死者唐建華,男,55歲,重慶人,身份證號碼:510231196204042572。
2018年1月9日,施工方與死者家屬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一次性賠償死者家屬共計135萬元人民幣,該起事故善后賠償工作已妥善處理。
三、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于2017年12月28日9時20分左右,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連續切斷二個電箱電源后,現場人員將唐建華從井底拉上地面進行搶救并撥打120電話,10分鐘后,救護車趕到現場,醫生證實唐建華死亡。區安監局接到南灣街道安監辦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處理,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并在第一時間將該起事故上報至市安監局和區總值班室。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現場臨時施工用電的一級配電箱未安裝漏電保護裝置,且16mm2鋁導線供整個施工現場用電接在額定功率250A空氣斷路器,操作錯誤或過負荷原因造成一級配電箱250A斷路器出線端紅色相線與電箱外殼(對地)電氣短路,危險電壓經PE線(接地保護線)與一、二、三級電箱金屬外殼、機電設備金屬外殼、提升機架、提升機的鋼絲繩帶上危險電壓,導致井下作業人員唐建華觸電死亡。違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中設計配電裝置,選擇電器及電工及用電人員相關規定;《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 50054-2011中電器應滿足短路條件下的動穩定與熱穩定的要求;導致這次觸電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1、用電安全管理不規范,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臨時用電管理相關要求,制定臨時用電施工方案及設計配電系統。
2、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未認真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該事故是一起因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對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處罰。
(二)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溫科偉,未認真履行自身安全職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管理不力,其應對事故發生負領導責任。建議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溫科偉進行處罰。
六、監管部門履職情況
龍崗區住建局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2月29日,對該項目共進行監督檢查8次,共發出責令停工通知書2份,責令整改通知書1份,不良行為認定書4份,約談會1次。
2017年10月18日,到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抽查,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深龍建安該【A】【2017】05000199號),不良行為認定書2份(深龍建安認【C】【2017】05000296號、深龍建安認【E】【2017】05000297號)。
七、事故教訓和整改措施
(一)施工單位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開展全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存在的事故隱患逐一進行整改,尤其要加強臨用施工用電安全過程中安全管理,規范操作,杜絕違規行為。
(二)施工單位要切實做好建筑工人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在施工作業前,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堅決杜絕不安全作業行為。
(三)區住建部門要加大安全生產檢查力度,對在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措施不到位、隱患整改不及時的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督促企業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規知識的教育培訓,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深圳市巖土工程有限公司“12·28”
觸電死亡事故調查組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