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1·13”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2018年 11月 13日,西安市國際港務區境內發生一起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0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635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國務委
員、公安部部長趙克志,省委書記胡和平、省長劉國中等領導同
志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依法依規做好事
故處置、家屬安撫等工作,盡快查明事故原因、嚴肅追責,
同時要深刻吸取教訓、落實責任、嚴格制度、采取措施,切
實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省委常委、
常務副省長梁桂,原省委常委、西安市委書記王永康,副省
長胡明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善后工作,應
急管理部、公安部也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和調查
工作。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成立了由省應急廳、省監委、省公安廳、省
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總工會以及西安市人民
政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西安“11·13”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人
民檢察院派員參加,扎實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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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
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
檢測鑒定、模擬實驗、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
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
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
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和駕駛人情況
1.陜 A76FA5小客車及其駕駛人
(1)車輛情況
陜 A76FA5號事故車輛為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非營
運性質,額定載客 7 人(實載 12 人),車輛識別碼(VIN)
LZWADAGA8G1008037, 發 動 機 號 8G11610587, 車 輛 型 號
LZW6443KAY,機動車所有人杜新利(駕駛人張選安妻子)。該
車于 2016年 1月 22日出廠,2016年 9月 29日注冊登記,檢
驗有效期至 2020年 9月 30日。
2018年 9月 17日,該車在西安城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服
務有限公司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檢驗時車
輛里程表讀數為 26824 公里,事故發生后因表盤損毀,無法
讀取。
該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投保,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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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30萬元,保險終止日期至 2019年 2月 4日。
(2)駕駛人情況
張選安,男,1966年 9月 19日出生(在事故中死亡),
西安市灞橋區人。2014年 2月 16日在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隊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 C1,有效期至
2020年 2月 16日。
2.陜 AN7200號貨車及其駕駛人
(1)車輛情況
陜 AN7200號事故車輛為白紅色三一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
( 混 凝 土 攪 拌 運 輸 車 ), 貨 運 性 質 , 車 輛 識 別 代 碼
LZZ1BLNE3EN889343, 發 動 機 號 140417016657, 車 輛 型 號
SYM5255GJB1DZ,總載質量 25000KG,整備質量 15200KG,核
定載質量 9670KG,攪拌容積 4.5 立方米,機動車所有人陜西
立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將該車轉租西安泰
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管理使用。該車 2014 年 4 月 30 日出
廠,2014年 5月 14日注冊登記,檢驗有效期至 2019年 5月
31日。2016年 7月 26日,取得西安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陜交通管西字 610112118201號),
經營許可證號為 610112113963,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
輸。
2018年 5月 28日,該車在西安博恒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檢驗時車輛里程表讀數為
86000公里,事故發生時為 130391 公里,檢驗后至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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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總里程為 44391公里。
該車在鼎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投保,投
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100
萬元,保險終止日期至 2019年 5月 16日。
(2)駕駛人情況
裴穎君,男,1988年 11月 4日出生,渭南市大荔縣人。
2011年 8月 24日在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取得機動
車駕駛證,準駕車型 B2,有效期至 2027年 8月 24日。2012
年 4 月 5 日在渭南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證,有效期至 2024年 4月 2日。
(二)事故道路情況
1.事故道路基本情況
事發路段位于西安市紡渭路(繞城高速至鐵路北環線段),
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范(JTJ011-94)》,按二級公路標準設
計,設計時速為 80km/h,該路段于 2000年 9月 1日開工,2001
年 7 月 21 日建成通車。道路長約 6.3 公里,路面寬 12 米,
雙向兩條機動車道,機非混合道路。
經查,2014年 3月 24日,西安市灞橋區北部開發建設管
理辦公室將紡渭路(繞城高速至鐵路北環線段)移交給西安
國際港務區管理委員會。
2.天氣情況
事故發生時天氣陰、光線差,事發地點路面平直干燥。
3.事故點坑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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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點坑槽出現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夜間,經車輛不斷
碾壓逐漸擴大。11月 10日,西安國際港務區建設局(以下簡
稱港務區建設局)收到“12345”熱線辦理單,內容為“紡渭
路曙光建設門口新農小學右邊大約 500 米處,因這邊道路修
復,導致路面有一個大坑(經查該坑槽為事故坑槽),沒有警
示標識和圍擋,造成安全隱患,要求設立圍擋”。經查,11
月 12日 18時 02分,港務區建設局通過微信向西安國際陸港
市政配套有限公司設施管理部發送舉報投訴辦理單,市政配
套公司未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事故路段養護情況
2018年 8月 20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灞橋大隊
(以下簡稱灞橋大隊)向西安國際港務區致函,建議對紡渭
路破損路面進行修補,重新施劃交通標線、增設路燈照明、
增設標志標牌、增設智能監控設備等。2018年 8月 31日,港
務區建設局向西安國際陸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下達了工作任
務單,要求盡快解決紡渭路路面破損修復、重新施劃標志標
線、增設路燈照明、更換不符合國標的標志標牌、增設學校
周邊交通設施標識、增設十字路口測速功能智能監控設備等 6
項安全隱患。11 月 2 日,西安國際陸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對
紡渭路破損路面進行核查(路面破損共 16處,破損面積 6500
平方米),并下達了維修任務。11月 8日,紡渭路路面修復開
始施工,11月 10日完工。
經查,此次施工不含事故點坑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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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路段照明情況
事故路段共有原灞橋區新筑街道新農村自建路燈 26 盞,
其中道路西側 8盞,道路東側 18盞,均安裝于沿線電線桿上,
路燈之間間距不固定,事發時均未點亮。
經查,事故路段路燈因欠繳電費和線路問題,自 2018年
3月起一直未亮燈。
(三)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陜西立高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高公司)為
陜 AN7200 號貨車登記所有人,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吳向陽,注冊資本 2 千萬元,營業執照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91610000583515881D,經營范圍為商品混凝土生產、
銷售;預制構件加工、銷售;預拌沙漿與外加劑生產、銷售;
設備租賃;普通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為陜交運
管許可西字 610112113963,有效期至 2020年 7月 19日。該
公司于 2018年 6月因環保問題停產拆遷。
2.西安泰成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成公司),
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法定代表人吳向陽(與立高公司
為同一法人),注冊資本 1千萬元,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
碼 91610111570225332D,經營范圍為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
建筑材料、水泥制品、化工產品(除專控易燃易爆危險品)
銷售;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普通貨物運輸。道路運輸
經營許可證號為陜交運管許可西字 61012113325,有效期至
2020年 7月 7日。現有貨車 38輛(自有 6輛,租賃 32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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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 1日,立高公司與泰成公司簽訂《預拌混凝
土運輸合同》,合同約定包含事故車輛陜 AN7200 號貨車在內
的立高公司所有的 12輛砼攪拌運輸車自 2018年 11月 1日至
2019年 10月 30日期間負責承擔泰成公司砼運輸工作,駕駛
人員工資、福利由泰成公司代立高公司發放。
3.西安國際陸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配套
公司),成立于 2009年 12月,法定代表人李曉濤,注冊資本
為 3.5 億 元 , 營 業 執 照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916101396986117771,為國有獨資企業,主要負責西安國際港
務區規劃建設范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管網建設和配套
服務設施建設;工程代建、項目工程管理;道路基礎設施、
公共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物業管理、房屋租賃。承擔
西安市紡渭路(繞城高速至鐵路北環線段)養護工程建設和
管理工作。
(四)事故現場勘查情況
經現場勘察,事發地點位于西安市紡渭路“新農村 400V05
南 04”號電線桿(基準點)以南 18.1米處,路面瀝青結構,
平直干燥,限速 60km/h。
事故車輛陜 A76FA5號小客車,頭南尾北停放,右前、后
輪分別距路西邊沿 7.1米、7.7米。事故車輛陜 AN7200號貨
車,頭南尾北停放,右前輪、右后輪分別距路西邊沿 3.1米、
3.4米,剎車拖印右后輪起點距路西邊沿 4.3米,長 9.2米,
左后輪距路西邊沿 6.4 米,長 13.3 米。事故接觸點位于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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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7200號貨車尾部地面處,距路西邊沿 4.8米,距基準點 18.1
米,周邊遺留有兩車碰撞散落物。
事發現場路面有南北長 4.0米、東西寬 3.7米、最深 0.36
米的不規則坑槽,坑槽東邊沿距路東邊沿 1.8 米,緊靠此坑
槽北側有南北長 10.4米、東西寬 3.7米的人為土堆,最高 0.3
米。陜 A76FA5號小客車車尾部處于坑槽南端。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 年 11 月 13 日 20 時 32 分,駕駛人張選安駕駛陜
A76FA5號小客車(核載 7人,實載 12人)沿紡渭路由南向北
行駛至“新農村 400V05南 04”號電線桿(基準點)以南 18.1
米處,遇坑槽向左避讓,駛入對向車道,與相對方向駕駛人
裴穎君駕駛的陜 AN7200 貨車正面相撞,造成陜 A76FA5 號小
客車上 9人當場死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人受傷,2車
受損。
(二)應急處置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灞橋區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門人員立
即行動,于 21 時 05 分趕到現場,迅速組織人員施救,并對
陜 AN7200貨車駕駛人裴穎君實施控制。西安市及國際港務區
黨委、政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有關領導親臨一線組織開展
事故救援和前期勘察工作,并成立西安市政府“11˙13”重
大道路交通事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 6 個組分頭開展工
作。省委、省政府相關負責同志帶領省直機關有關部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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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和傷亡人員救治、善后等工作。23
時 05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事故道路恢復通行。
事故發生后,西安市成立了“一對一”工作組,認真做
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
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市、區兩級衛生部門和傷員收治醫
院均成立了醫療領導小組和救治專家組,對每位傷者制定專
門救治方案,確保傷情得到妥善治療。目前,傷亡人員善后
賠付已全部落實。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張選安駕駛小客車行經
事故地點坑槽障礙處前,駛入對向車道,遇對向裴穎君駕駛
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時處置不當,導致小客車輛正面與混凝
土攪拌運輸車左前部相撞。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陜 A76FA5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駕駛人張選安駕駛車
輛行駛至坑槽障礙處,處置不當,駛入對向車道,是導致事
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其違法超員行為(超員 70%)加重了事故
損害后果。
二是陜 AN7200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混凝土攪拌運輸車)
駕駛人裴穎君非法加裝 LED 前照燈,夜間行駛會車時開啟遠
光燈,影響對向車輛行車安全;貨車制動不符合規定(經鑒
定,該車制動系統第三軸右輪鉚釘凸出),致遇危險情況制動
距離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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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經技術鑒定,排除了駕駛人身體疾病、酒駕、毒駕以
及駕駛過程中接打電話、上網等因素導致事故發生的嫌疑。
(二)間接原因
一是隱患排查治理不及時。事故點坑槽出現于 2018年 11
月 3 日夜間,經車輛不斷碾壓逐漸擴大,道路養護部門發現
道路安全隱患后,未按規定設置警示防護標志,未在現場監
視直至應急處置人員到場,履行職責不到位。事發地點道路
中心車道分隔黃虛線及兩側機非分隔白實線因磨損顯示不清,
地面標線缺失。
二是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泰成公司未按
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缺
失。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隱患排查、
維護制度缺失,道路隱患排查、治理、驗收、銷號等環節把
關不嚴、監管不力。
三是地方公安交管、市政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安全監
管不到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灞橋大隊路面管控不
嚴,對車輛超員、非法改裝等嚴重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港務
區建設局對市政配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道路安全隱
患排查治理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力;未央區交通
運輸局未嚴格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對道路貨運
經營許可把關不嚴。
(三)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泰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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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未建立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安全
;對車隊
1
2
管理制度缺失。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
非法加裝 LED前燈及側腰燈的行為失察失管。
2.市政配套公司
3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公司管理不到位,作為事故
發生地道路設施養護維護單位,未建立道路安全隱患巡查、
維護制度,對巡查工作落實情況監管不力;未建立路面坑槽
應急處理措施,公司收到建設局轉辦的“12345”關于紡渭路
事故坑槽的舉報投訴后,未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導致該
安全隱患至事故發生時未能消除。
3.港務區建設局
作為港務區道路基礎設施養護維護行業監管部門,對行
業安全監管職責履行不到位,督促市政配套公司等單位落實
“紡渭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工作”不力;對“12345”投訴熱
線舉報問題督促落實不力;對市政配套公司未建立道路安全
隱患巡查、維護制度和巡查工作落實情況監管失察;未按照
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
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
2.《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
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
況”。
3.《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
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
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考核不得收費”。
- 11 -
西安國際港務區管委會《道路交通安全攻堅行動實施方案》
(西港發〔2018〕24 號)要求部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
查治理工作。
4.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灞橋大隊
未能結合轄區實際有效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有關規定,對省、市
安排部署的“三項攻堅行動”
4
、“三年行動方案” 工作落實
5
不到位,對紡渭路等重點路段的路面勤務安排研判不夠;對
紡渭路等道路隱患路段的治超、夜查相關工作安排部署不力,
對紡渭路小客車超員、車輛非法加裝車燈打擊力度不夠;巡
查制度不完善,道路管控力度不足;對商品混凝土企業車輛、
駕駛員的源頭管理存在漏洞,對企業違法加裝車燈的問題,
打擊力度不夠,未按規定 進行處罰。
6
5.未央區交通運輸局
未央區交通運輸局運管站對泰成公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許可跨區縣受理把關不嚴,未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負
責”的原則,對泰成公司等普通貨運企業日常監管不到位,
4.《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道路交通煤礦危險化學品安全三項攻堅
行動方案的通知》(陜政辦發〔2018〕14號)。…8、扎實開展交通違法行為專項
整治。…13、加強農村地區交通安全管理;14、大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
行動宣傳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動。…
5.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陜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動方案
(2018-2020)》(陜政發〔2018〕31號),…(二)不斷強化駕駛人、車輛和運
輸企業源頭管理。5、嚴格駕駛人管理。…7、嚴格運輸企業管理。(三)切實加
強路面巡查管控和交通執法管理。8、加大路面巡查管控力度。9、加強事故多發
隱患路段管理。…11、加強道路交通秩序專項整治。
6.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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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嚴格執行“三項攻堅行動”中“每月開展一次運輸企業落
實安全主體責任大檢查”工作要求,執法檢查未做到全覆蓋,
對泰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的安全管
理人員等問題失察失管。
(四)事故性質
調查認定,西安“11·1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
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意見
(一)免于追究責任人員(1人)
1.張選安,陜 A76FA5號小客車駕駛人,涉嫌犯罪,鑒于
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人員(3人)
1.裴穎君,陜 AN7200號貨車駕駛人,涉嫌犯罪,建議移
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2.李海洋,泰成公司車隊隊長,未履行車輛管理職責,
對企業安全生產疏于管理,對泰成公司車隊車輛非法組織加
裝 LED 前燈及側腰燈,以及肇事車輛制動不符合規定情形失
察失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調
查處理。
3.胡琦,泰成公司總經理,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
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對公司
組織非法加裝 LED 前燈及側腰燈的情形失察失管,涉嫌重大
責任事故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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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議給予黨政紀處分人員(13人)
1.蘇國峰,男,港務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工程建設、
市政管理、交通等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
定,未有效督促港務區建設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隱患排查治理
監管職責。蘇國峰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以談
話方式給予誡勉。
2.李曉濤,男,中共黨員,港務區市政配套公司法定代
表人、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
策規定,履職不到位,對紡渭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督促檢查
不力;疏于內部管理,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不完善;對公司員
工及相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失察。李曉濤對上述問題負有
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劉敏,女,中共黨員,港務區市政配套公司總經理助
理,分管市政設施管理部。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規定,履職不到位,對紡渭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改督促檢查不
力;疏于內部管理,所分管部門管理制度不規范、不到位;
對分管部門員工履職督促監管不力,對“12345”舉報投訴不
知情、未及時處置。劉敏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
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任社,男,中共黨員,港務區建設局局長,負責港務
區建設局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疏于管理,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堅行動”、紡渭路交通安
全隱患整改情況失察。任社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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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以談話方式給予誡勉。
5.張雪玲,女,中共黨員,港務區建設局招標辦主任(局
長助理),分管道路交通(2018年 1月 29日-11月 10日)相
關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自身職責
認識不到位,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攻堅行動不到位,雖主動與
相關單位發函說明情況,但跟進不夠。張雪玲對上述問題負
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以談話方式給予誡勉。
6.荊加強,男,中共黨員,港務區建設局市政組組長,
負責市政組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
有效履行自身職責,疏于對市政配套公司的監督檢查,特別
是督促市政配套公司落實紡渭路安全隱患整治不力。荊加強
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7.趙建軍,男,中共黨員,交警灞橋大隊大隊長,負責
大隊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未依
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并未經交警大隊集體研究設立臨時機
構港務辦且未明確分管責任,致使港務辦履行各項工作措施
不力。趙建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以談話方
式給予誡勉。
8.劉亞鋒,男,中共黨員,交警灞橋大隊秩序中隊中隊
長。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港務辦轄區的
紡渭路等重點路段路面管控和打擊車輛超員、非法加裝 LED
前燈及側腰燈等交通秩序工作管理督促不力。劉亞鋒對上述
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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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居衛星,男,中共黨員,交警灞橋大隊安監中隊指導
員(主持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單
位管理和商混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監管不到位、履
職不力。居衛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
告處分。
10.何小剛,男,中共黨員,交警灞橋大隊港務辦負責人。
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履職不力,對紡渭路
等重點路段突出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轄區內小客
車超員、貨車等車輛非法加裝車燈情況查處履職不力,監督不
到位。何小剛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
處分。
11.孫林杰,男,中共黨員,交警灞橋大隊港務辦民警,
負責港務區東片(包括紡渭路)路面執法工作。未嚴格執行
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轄區內重點路段小客車超員、
貨車非法加裝車燈情況查處不力,履職不力、監管不到位。
孫林杰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2.李宇翔,男,中共黨員,未央區交通運輸管理站站長,
負責運管站全面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未有效履行自身職責,疏于日常管理,督促指導下屬人員履
職不力,未嚴格落實“三項攻堅行動”中每月對普通貨運企
業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李宇翔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
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3.閆江,男,中共黨員,未央區運管站稽查工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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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轄區內運輸企業的管理和稽查工作。未嚴格執行有關法
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履職不力,未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對企
業監督檢查未做到全覆蓋,疏于對泰成責任有限公司的安全
監管。閆江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
處分。
(四)建議由企業內部問責處理的人員(2人)
1.王戰洋,男,中共黨員,市政配套公司設施管理部副
經理、負責人。未有效履行自身職責,對紡渭路道路施工督
促檢查不力、施工方案編制不細致不規范;部門管理制度不
健全;對部門員工履職督促監管不力,對“12345”舉報投訴
不知情、未及時處置。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員工管
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2.朱峰,男,中共黨員,市政配套公司設施管理部員工,
具體負責記錄紡渭路巡查信息、安排施工等。作為市政配套
公司設施管理部員工,收到建設局轉發的“12345”關于紡渭
路事故坑槽的舉報投訴后,工作責任心不強,既未及時向領
導報告,也未及時予以處置。建議由所在單位按照國有企業
員工管理規定給予問責處理。
(五)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和個人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
例》(國務院令第 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原
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泰成公司道路運輸許可證;由西安市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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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門對泰成公司處以罰款
域聯合懲戒“黑名單”;建議由西安市應急管理部門對泰成公
司法人代表吳向陽 處以罰款 ,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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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將該企業納入安全生產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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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由渭南市有關部門依法吊銷駕駛人裴穎君的駕駛
證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3.建議責成西安國際港務區管委會、西安市公安局交通
管理局、西安市交通運輸局向西安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建
議西安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上述地方政府及部門主要負責
同志予以約談。
4.建議責成西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吸
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五、汲取事故教訓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西安市政府
7.《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
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
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
款。
8.吳向陽,男,身份證號 610***********3973,住址為西安市戶縣展鴻路寶苑城市
花園 E 座中門 3 樓東戶。
9.《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
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罰款。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
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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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
院領導同志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部署,進一步強化道路
交通安全紅線意識和責任意識, 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
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西安市經濟
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
同考核。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落實“黨
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
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總
體要求,健全市、縣、鄉(鎮)、行政村(居委會)和企業道
路交通安全責任體系。要進一步厘清區(縣)政府及道路交
通安全相關職能部門與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之間的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職責,并對公安交管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
臨時道路交通管理機構全面核查,確需保留的,應依規辦理、
明確職責,切實提升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依法履行道路交通管
理職責的能力。
(二)進一步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要進一
步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安全
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門要依托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優先推動將道路運輸、養護企業和重點運輸車輛的違法違規
和安全生產事故信息進行共享交換,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和守
信聯合激勵,增強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內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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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進一步嚴格執行道路運輸企業退出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后仍不達標的
一律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對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
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一律終身職業禁入。
(三)進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西安市
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三年行動方
案(2018-2020 年)》和《陜西省加強公交車行駛安全和橋梁
防護工作實施方案》,進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機制,細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督促地方人民政府(開
發區管委會)切實加強道路隱患排查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
要全面摸排城鄉結合部道路安全隱患,摸清道路安全隱患底
數和道路性質、監管主體,建立隱患基礎臺賬,確定治理方
案,落實治理資金,加快道路隱患治理。在道路安全隱患整
治到位前,住建、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通過多種途徑將
隱患信息對外進行公布,提前在路面增設警示標志,加大路
面巡邏管控力度,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西安國際港務區管
委會要進一步理順部門與企業之間職責分工及管理權限,推
動道路運輸、養護企業健全完善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
理雙重預防機制,認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風險評估,建立并
落實市政道路和縣鄉道路巡查、維護制度及路面隱患應急處
理措施。
(四)進一步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公安交警部
門要進一步強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提高路面見警率和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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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率,依法嚴懲一批違法違規行為,有效加大對各類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震懾管控力度,要加強重要節假日、農
村趕集、上下班高峰等重點時段和建設工程任務較重區域、
勞動力市場周邊、城鄉結合部、山區公路、縣鄉道路以及事
故多發點段的管控,嚴查微型面包車超員、工程運輸車超載、
超速、疲勞駕駛、人貨混裝、農用車和拖拉機載人及人貨混
裝等違法行為,切實提升路面執法管控工作成效。同時,要
加強城市主干道、城市出入口、易堵路段的交通管理,重點
整治“三車”(出租車、電動車、工程運輸車)、“三駕”(酒駕、
醉駕、毒駕)、“三亂”(亂停車、亂變道、亂用燈光)和“兩闖”
(闖紅燈、闖禁行),確保城市通行安全暢通。要嚴格執行《道
路交通法》《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對從事校車或者旅
客運輸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
駛的依法嚴格查處,對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屬地政府
要依法成立調查組,加大責任追究和問題整改力度。
(五)進一步深化道路交通“打非治違”工作。要深入
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打非治違”工作,繼續保持高壓態勢,
推動強化部門合力。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結合建設
工程運輸車、營轉非客車、城鄉結合部微型面包車等重點車
輛運行規律,完善查處聯動工作機制,積極開展聯合執法,
嚴肅查處超速、超員、非法營運,以及車輛非法改裝等各類
非法違規行為,切實提高監管工作成效。公安、市場監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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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要通過網絡監控、巡回檢查、檔案復核等方式,加強對機
動車檢驗機構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情況的日
常監督檢查,督促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嚴格按照流程開展工
作,提升機動車檢驗機構的規范化操作,嚴查機動車安全技
術檢驗機構為檢驗不合格機動車出具檢驗合格證明、擅自減
少檢驗項目或者降低檢驗標準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
問題。同時,要結合“放管服”政策,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全面理順市交通運輸部門與區(縣)交通運輸部門在普貨運
輸企業安全監管、道路運輸許可等方面的職責和權限,進一
步完善體制機制,強化運輸市場“打非治違”工作成效。
省政府西安“11·13”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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