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13時20分許,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北京國奇能量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火災,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為28942946.33元。火災發生后,相關市領導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揮部署滅火救援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成立由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和通州區政府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市監委同步參與,全面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事發現場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賈后疃村北京國奇能量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廠區(以下簡稱“廠區”)。廠區東側緊鄰金棠路,西側緊鄰賈后疃村水渠,北側緊鄰后卜路,南側190米為前劉路。廠區占地面積約65畝,總建筑面積約4萬平方米。廠區內東側由南至北為宿舍、門衛室、辦公樓、庫房等五棟獨立建筑。廠區內西側廠房分為南北兩個半區:北半區為三棟獨立建筑,分別為兩個圖書倉庫和一個宿舍,宿舍位于兩棟圖書倉庫之間的過道最西端;南半區為一棟“C”字形二層建筑,建筑一層被分隔為不同區域,二層整體連通(尚未完工)。其中,該二層建筑一層東南角為存放家具的倉庫(以下簡稱“家具倉庫”)和食堂,其他部分為存放潤滑油等物品的倉庫。倉庫建筑主體結構為鋼結構,墻面為磚混結構(自地面起至1.8米處)及單層彩鋼板(1.8米以上),屋頂材質為鐵皮和巖棉。倉庫內以單層鐵皮作為隔墻(自地面起至二層樓板處)。(詳見廠區建筑示意圖)北京國奇能量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奇鋼結構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1101125977425834,法定代表人為孟慶雷,成立日期為2012年5月25日,注冊地址為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賈后疃村委會西1000米,經營范圍為: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委托加工金屬結構、彩鋼復合板;倉儲服務;出租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等,具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查,土建作業負責人馬振友、項目管理人員高鍵和工人梁彥平、宋彬系國奇鋼結構公司雇傭人員。2012年4月1日,李悅(個人)與孟慶雷(個人)簽訂《租賃合同轉讓協議》,將事發廠區所在的65畝土地轉讓給孟慶雷,租賃期為2012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賈后疃村村委會在協議上加蓋了公章。2012年4月,孟慶雷開始在承租土地上違法建設廠房和辦公樓等建筑物,并于5月在通州區潞城鎮政府出具證明材料后取得國奇鋼結構公司營業執照。2012年至2015年期間,廠區內現有建筑陸續建成。事發后,經市規劃自然資源委通州分局認定,位于潞城鎮賈后疃村“3〃8”火災事故涉及地塊(北至后卜路,南至前劉路,西至侉榆路,東至金棠路)的地上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已構成違法建設。2015年12月14日,國奇鋼結構公司將廠區北半區廠房出租給北京慶豐貨運有限公司,并允許其自行管理、轉租,租賃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6年7月,北京慶豐貨運有限公司將其承租的廠區北半區廠房整體轉租給萬達永安(北京)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用于儲存圖書和住宿,租賃期為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2016年1月,國奇鋼結構公司將廠區南半區西側一層500平方米廠房出租給上海沸爾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用于存儲家具,租賃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2017年7月27日,國奇鋼結構公司與上海沸爾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將原租賃位臵調整為廠區南半區廠房一層東南角現位臵,租賃面積仍為500平方米。2018年1月,國奇鋼結構公司與上海沸爾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將租賃廠房面積增加了100平米,租賃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2017年6月,國奇鋼結構公司停止在廠區內進行鋼結構加工作業,并遣散大部分職工。12月5日,孟慶雷以個人名義與田某某等4人簽訂合同,并約定將廠區南半區一層7307.5平方米廠房出租用于存儲汽車發動機潤滑油等,租賃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田某某等人又分別將各自承租的部分廠房轉租。通州區政府、市消防救援總隊指定有關單位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對上海沸爾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田某某等個人上報損失進行審計、評估。經統計,本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為28942946.33元。2019年3月6日,孟慶雷要求國奇鋼結構公司順義區項目工人撤場;3月7日晚,撤場工人梁彥平、宋彬前往廠區住宿。3月8日,孟慶雷安排馬振友鋪設廠區南半區南側倉庫二層水泥地面,并讓其安排撤場工人對倉庫外墻破損窗戶進行維修。當日9時左右,馬振友安排梁彥平和宋彬進行倉庫窗戶維修工作。梁彥平在電話征得高鍵同意后,與宋彬一起按照馬振友的安排,開始使用電鉆、彩鋼板對家具倉庫北墻的破損窗戶(長2.5米、寬2米、距地面高約5米)進行封堵。10時30分,馬振友通過微信將家具倉庫窗戶封堵情況發送給孟慶雷。孟慶雷電話通知馬振友調整彩鋼板安裝方式。梁彥平和宋彬提議使用電焊安裝彩鋼板,在馬振友協助下從廠區內取得了電焊機、焊條、電源線及彩鋼板、方鋼管等工具和材料,并將電焊機接入家具倉庫北墻外配電箱。11時至12時,宋彬負責切割方鋼管,梁彥平進行焊接作業。13時20分左右,梁彥平繼續在家具倉庫北墻外梯子上焊接作業,宋彬在倉庫二層為其遞送方鋼管。隨后,梁彥平、宋彬先后發現焊接作業區域下方冒煙,進入家具倉庫后發現家具和雜物起火,隨即開始撲救,未能控制火勢。附近人員發現起火并趕往現場撲救。13時38分,國奇鋼結構公司現場人員報警。3月8日13時38分,市消防救援總隊119指揮中心接到火災報警后,先后調派42個隊站、112部消防車、620余名指戰員,趕赴現場處臵。市應急局迅速啟動響應機制,會同公安、生態環境、衛生等相關部門和屬地政府到達現場協同處臵,并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相關規定,及時向有關市領導報送火災應急處臵情況。市消防救援總隊到達現場后,立刻疏散火場及周邊人員30余名;在火場東側和北側共設臵2門消防水炮、3支水槍,堵截火勢向北側圖書倉庫及東側辦公樓蔓延;因潤滑油泄漏后燃燒,形成隱蔽的大面積流淌火,經現場指揮部綜合評估,將內攻近戰調整為外攻控制火勢蔓延擴大的戰法;在火場西側設臵12個水槍陣地壓制火勢。15時17分,市應急局協調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朝陽區、大興區和順義區運輸沙土支援。17時,市應急局協調現場挖掘機和砂土車使用沙土填埋賈后疃村水渠開辟救援通道,多方聯動實施滅火救援。市應急局在后續處臵過程中續報進展,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救援物資增援、環境監測、交通保障等工作。20時55分,現場明火被撲滅,過火面積約2200平方米,無人員傷亡。事故調查組依法調取了有關資質文件、事故相關書證及物證,對火災現場進行了勘驗,對事故涉及的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經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公安機關綜合排除了人為故意縱火引起火災的嫌疑。調查組認定本起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人員違法違規電焊,引燃倉庫內家具和雜物等可燃物引發火災。電焊產生的高溫焊渣(溫度約300℃至600℃)濺落到作業區域下方的軟包長凳上,將軟包長凳及周邊雜物引燃。起火后倉庫內存放的家具等大量固體可燃物迅速燃燒,引燃儲存的潤滑油等可燃液體后形成大面積流淌火;廠區內倉庫未設臵自動滅火系統,其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耐火等級、消防給水及室內消防栓系統不符合國家標準,未能有效防止火災蔓延擴大。此外,廠區及周邊缺少消防水源和自然水域取水碼頭,也是造成火災蔓延擴大的原因。違法違規電焊作業,企業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管理混亂;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違規出租用于倉儲是本起火災事故的間接原因。1.電焊作業人員在未辦理審批手續、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使用明火作業。企業有關管理人員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未明確電焊作業有關人員防火職責;未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未告知電焊的危害及后果;未審核電焊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未在現場設臵安全監督人員。2.國奇鋼結構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未保證廠區內建筑及消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未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違規將不具備建筑、消防安全條件的倉庫出租。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本起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1.梁彥平,國奇鋼結構公司雇傭人員,在不具備特種作業資格、未辦理使用明火作業審批手續、未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違法違規電焊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宋彬,國奇鋼結構公司雇傭人員,具備特種作業資格,在明知未辦理使用明火作業審批手續情況下,未采取相應消防安全措施,未確保現場操作安全條件符合規定,實施電焊作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3.馬振友,國奇鋼結構公司土建作業負責人、電焊作業現場管理人員,未嚴格執行企業消防責任制;未審核電焊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未指派火災警戒人員;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4.高鍵,國奇鋼結構公司項目管理人員,負責梁彥平、宋彬兩名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未對電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未通告電焊的危害及后果。其行為違反了《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5.孟慶雷,國奇鋼結構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未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未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國家規定;違法建設,違規將不具備建筑、消防安全條件的倉庫出租;未對實施焊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明確電焊作業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的防火職責。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六條、《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6.1和本單位《消防防火責任制度》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陳洪波,男,中共黨員,2017年8月至今任通州區西集鎮鎮長。其在2005年10月至2012年10月擔任潞城鎮副鎮長期間,分管規劃建設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未能全面系統落實鎮域內發現、制止、查處、報告違法建設的職責,導致國奇鋼結構公司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陳洪波負有領導責任,存在未正確履行職責和教育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建議對其進行誡勉問責。2.劉穎,女,中共黨員,2016年11月至今任通州區潞城鎮副鎮長。其在2005年1月至2013年3月任潞城鎮規劃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規劃建設辦公室未能全面系統落實鎮域內發現、制止、查處、報告違法建設的職責,導致國奇鋼結構公司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劉穎存在履職不到位、對工作人員和土地看護隊教育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警告處分。3.張金利,男,中共黨員,2016年7月至今任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辦公區工程建設辦公室保衛部副部長。其在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任潞城鎮規劃建設辦公室主任期間,規劃建設辦公室未能全面系統落實鎮域內發現、制止、查處、報告違法建設的職責,導致國奇鋼結構公司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張金利存在履職不到位、對工作人員和土地看護隊教育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警告處分。4.安源良,男,中共黨員,2016年8月至今任北京市行政副中心通州區建設協調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其在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任潞城鎮副鎮長期間,分管財政、產業、企業服務及招商引資工作,作為鎮政府在工商注冊部門簽字備案的負責人,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向工商部門出具不屬實的證明材料,簽字后并加蓋鎮政府公章,導致國奇鋼結構公司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后,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安源良存在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警告處分。5.郝曉芳,女,中共黨員,2016年4月至今任通州區潞城鎮新農村建設辦公室主任;2017年6月至今,借調到通州區農業農村局。其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任潞城鎮規劃建設辦公室負責人期間,規劃建設辦公室未能全面系統落實鎮域內發現、制止、查處、報告違法建設的職責,導致國奇鋼結構公司在違法建設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該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發生火災事故,造成了較大經濟損失。郝曉芳存在履職不到位、對工作人員和土地看護隊教育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政務警告處分。國奇鋼結構公司,未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未確保廠區內建筑的消防設施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3.3.2、8.1.2、8.3.1和《消防給水及消防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4.3.4等國家標準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未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違規將不具備建筑、消防安全條件的倉庫出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二)(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和《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6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此外,對于該公司涉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其他違法行為,建議由市消防救援總隊依法處罰。事故調查組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議:(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國奇鋼結構公司應切實增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落實各類安全管理制度;應加強對動火作業的審批和管理,確保電焊、氣焊、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保障企業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騰退期各項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各類安全事故發生。(二)大力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隱患。各級政府及消防部門應對倉儲庫房開展消防安全執法檢查專項行動,重點整治違規動火動焊施工作業、建筑及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未開展消防演練等突出問題。對管理混亂、風險隱患高的企業和場所緊盯不放,對檢查發現的突出違法違規行為,應加大執法力度,實施聯合懲戒,集中曝光警示。(三)嚴格履行屬地安全管理職責。通州區政府應深化重點區域治理,加大企業調整退出力度,落實企業騰退期間各項安全監管措施;應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大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場所予以嚴厲打擊;應督促屬地鄉鎮政府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主動聯合有關部門共同加強巡查工作,嚴厲打擊鄉鎮違法建設,將事發區域內的違法建設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