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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東坑鎮“7.29”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7月29日20點08分左右,位于東莞市東坑鎮東坑大道南初坑村路段的富港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一期三車間五樓的二次加工車間在新建兩條二涂二烤水性漆線體(含無塵車間周邊)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人員觸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為人民幣110萬元。

為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使相關責任人受到教育,落實事故整改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7月31日,經東莞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東坑鎮安委辦牽頭成立了東坑鎮“7·29”一般觸電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東坑鎮監察室派員參加,組織東坑鎮應急分局、東坑鎮公安分局、東坑鎮總工會、東坑鎮商務局等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項目基本情況

1.事故工程概況。富港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港公司”)因生產需要對公司一期三車間五樓的二次加工車間(以下簡稱“富港項目”)升級改造成印刷車間,經公開招標及資質審核等,由東莞市卓鼎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鼎公司”)中標,根據雙方簽署的《固定資產采購合約書》及其附件(《FD水性漆線體設備報價書》《工程配合事項》及《FD水性漆線體規格》等附件)約定,工作內容為卓鼎公司負責改造車間原有線路,并新建兩條二涂二烤水性漆線體及機器設備安裝測試后交由富港公司使用,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設備的形式進行,工程總造價830萬元。雙方于2019年3月19日簽訂了《固定資產采購合約書》,卓鼎公司于2019年3月份開始生產制造設備,5月份入場施工,截止到目前富港項目已經接近收尾。按照合約約定,富港公司已于2019年3月28日和7月2日分兩次支付工程款,合計人民幣4915505.14元。

2.現場勘查情況及鑒定意見。2019年7月31日,技術組對事故的現場進行了仔細的勘察,經現場技術勘察,情況如下:

天花隔層內縱橫交錯多根電氣線路,布線較為雜亂,部分線路在落地接線盒內進行分接,有一臨時照明和電源插座擺放在隔層現場離隔層出口約4.5米處(見圖1)。

圖1

經現場勘查及事故調查一手資料反映,事發當時,隔層上有一組4芯多股電纜軟線(4*6㎜2電纜線)絕緣外層被人為剝除,其中一根黑色6㎜2線已被人為剝開,銅絲直接裸露,事發后用電筆檢測有電(因事發后為避免二次事故,專家組到場時該處已用絕緣膠布包起),黑色導線銅絲上有燒焦碳化的黑色痕跡(見圖2),并發現旁邊有一攤血跡。

圖2

(二)事故相關單位、人員等情況

1.富港電子(東莞)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617996469C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法定代表人:卜慶藩,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7日,營業期限至:2027年12月16日,登記狀態:在營(開業)企業,住所:東莞市東坑鎮工業大道,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電子通訊零件、電線、電腦連接線、接插件、充電器組件及其塑膠五金配件、新型平板顯示器件、軟件產品開發(記憶卡)、無汞堿錳電池、動力鎳氫電池、鋰離子電池、DVD刻錄器、手機用零配件、網絡記錄器、游戲機及零配件(不含賭博成份)、數碼攝錄機及零配件、鼠標及零配件、變壓器、電源供應器及零配件、耳機、藍牙產品及零配件、攝像頭及零配件、吸塑罩、讀卡器及零配件、存儲卡、錄像機及零配件、專業用多媒體伺服器及零配件、機械手臂及配件、電源產品及零配件、連接器零配件、避雷器、音箱、指紋識別器、觸控棒、連接線、傳感器、計步器、塑膠粒等、插頭、喇叭、智力玩具及零配件、骨傳導眼鏡及零配件;從事產品表面處理加工業務、電子產品檢測咨詢(不出具證書)、自產產品同類商品的批發、傭金代理(拍賣除外)及進出口業務(涉限涉證及涉國家宏觀調控行業除外,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專項規定管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東莞市卓鼎機械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0684654374,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馮秋蘋,成立日期:2013年05月08日,營業期限:長期,登記狀態:在營(開業)企業,住所:東莞市塘廈鎮清湖頭社區清湖路9B號2棟,經營范圍:研發、設計、產銷:表面處理設備及涂裝設備、工業自動化設備及周邊配件、環保設備、工業機器人、空調凈化設備等;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3.潘立德(死者),男,壯族,20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8年6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現場施工一組員工,負責設備組裝、線槽安裝和排線。

4.馮秋蘋,女,漢族,33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系卓鼎公司法定代表人。

5.稅小友,男,漢族,43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系卓鼎公司法定代表人馮秋蘋的丈夫,卓鼎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管理卓鼎公司。

6.劉其桂,男,漢族,35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系卓鼎公司股東、富港項目合約簽約人。

7.李球,男,漢族,44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7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現場負責人。

8.易則化,男,漢族,28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7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單位現場帶隊人。

9.李耀鵬,男,壯族,28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3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單位現場安全監督員。

10.李金松,男,漢族,35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6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電工。

11.鐘新華,男,漢族,52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4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現場清潔組員工。

12.李鋒,男,漢族,25歲,漢族,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3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第一組員工。

13.李寒,男,漢族,20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卓鼎公司生產部員工(2019年7月入職,簽訂有勞動合同),系富港項目施工第五組員工。

12.汪毅,男,漢族,35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富港公司二次加工課課長(2007年8月入職富港公司),代表富港公司負責此次富港項目施工現場負責人。

14.連雨崗,男,漢族,26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富港公司員工(2012年入職富港公司),代表富港公司負責此次富港項目現場作業安全檢查工作。

15.李平,男,漢族,41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系富港公司工程課工程師(2009年入職富港公司),代表富港公司負責此次富港項目施工進度巡查工作。

16.文秋芬,男,漢族,38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系富港公司職業健康與衛生課課長(2010年3月入職富港公司),負責富港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三)合同及協議簽訂情況

1.2019年3月19日,卓鼎公司以總價款人民幣830萬元中標富港公司“富港(東莞)新建兩條二涂二烤水性漆線體(含無塵車間周邊)”工程項目,卓鼎公司與富港公司簽訂《固定資產采購合約書》及其附件(附件包括:《FD水性漆線體設備報價書》、《工程配合事項》及《FD水性漆線體規格》等),雙方在合約書中就“買賣標的、貨款給付、價格條款、質量規定、交貨條款、知識產權、保密條款、不正當競爭之禁止、安裝及維修、違約及一般條款”等進行了約定,并在“安裝及維修”條款中,對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的約定。

2.富港公司要求卓鼎公司施工人員在進場作業前簽訂了《安全要求承諾書》《行為道德承諾書》等,明確規定了施工人員在現場作業時要遵守富港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具備特種作業資質及動火、動電安全管理等各類安全注意事項,切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健康安全事故。

3.卓鼎公司已按規定制定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資料,并要求全體員工遵照執行,其中《安全管理制度》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第八條規定:禁止亂拉電線、亂接電器設備,非專業人員禁止從事排拉電線、安裝和檢修電器設備。《員工管理制度》第四點第四項規定:工作時間內,除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因工作關系在車間走動,其他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相互竄崗,若因事需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組長請假批準后,方能離崗。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據事故調查組核實,2019年7月29日下午13:00時左右,卓鼎公司員工李鋒、李寒、鐘新華和潘立德在富港項目印刷車間同一個區域工作,潘立德負責組裝印刷車間PVC流水線設備控制電箱,李鋒、李寒和鐘新華三人負責噴涂設備調試工作,15時左右,李鋒、李寒和鐘新華三人離開印刷車間去調試機器設備,16時40分左右,他們3人返回到印刷車間,直到19時40分左右也沒有看到潘立德在印刷車間工作。20時8分左右,卓鼎公司員工易則化下班經過富港項目印刷車間時,聽到該車間天花吊頂上有手機響聲,他就爬上梯子從天花吊頂檢查口處往里看,看到一個人躺在天花吊頂上,易則化然后大聲喊叫幾聲,看到該人沒有反應,就感覺是出事了,他馬上下來去喊李耀鵬,并立即電話通知施工現場負責人李球,李球到現場后爬上梯子,看到李耀鵬邊喊邊拿掃把去撩潘立德的腳,李球也爬上去,并立即叫易則化去關閉電源總開關,他們3人先后從印刷車間的天花吊頂檢查口處爬上去后,對潘立德進行現場施救,施救5分鐘后,他們3人合力把潘立德從天花吊頂上抬下來放在車間地板上,并撥打120急救電話、110報警,大概10分鐘后,120救護人員趕到,經醫生檢查后確認潘立德已死亡。隨后東坑公安分局民警、鎮應急分局人員接報后趕到現場,立即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及勘驗取證等工作,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暫停施工處置。

(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東坑公安分局、東坑應急分局等相關部門在獲悉事故情況后,迅速安排人員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并開展現場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東坑應急分局于2019年7月29日已按規定完成事故直報工作。相關部門現場部署到位,過程中未造成次生事故。

經評估,本次事故應急處置及時、有效。

三、事故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潘立德,男,壯族,20歲,戶籍地:,身份證號碼:,東坑鎮公安分局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死亡原因為:觸電。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共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110萬元。

(三)相關單位、個人履職情況

1.卓鼎公司。經現場檢查與詢問,卓鼎公司已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已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及發放記錄;每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并建立臺賬;已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已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及建立書面檔案。但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卓鼎公司對富港項目作業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僅口頭上宣傳安全生產重要性、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排除安全隱患工作等,未能提供相關書面記錄;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作業現場管理存在漏洞,未及時發現潘立德離開工作崗位和違規帶電作業情況。

調查中發現卓鼎公司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2.稅小友,卓鼎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卓鼎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的制定、以及教育和培訓、安全投入等工作已落實,并組織制定了一套完備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資料,履行了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調查中未發現稅小友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3.富港公司。經現場詢問和調查,該公司建立了較完整的安全生產管理架構,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已落實,并能夠提供完整的臺帳資料。與卓鼎公司簽訂《固定資產采購合約書》上明確了雙方關于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并指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監督及安全檢查與協調,確保施工安全。施工前,富港公司對卓鼎公司施工人員的身份證明、個人信息進行了審核,并要求施工人員在“安全要求承諾書”“行為道德承諾書”簽字確認;并組織卓鼎公司富港項目全體人員集中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要求他們嚴格遵守富港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也如實告知他們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在施工過程中,組織雙方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施工作業安全查驗表”“施工安全整頓”要求,對項目進行了隱患排查治理行動,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了停工整頓。

調查中未發現富港公司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4.東莞市東坑鎮人民政府商務局(以下簡稱“東坑商務局”)。富港公司屬鎮辦企業,按照東坑鎮委、鎮政府與東坑商務局簽訂的《2018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東坑商務局負責指導督促鎮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2018年5月,東坑商務局下發《東坑商務局推進“防高處墜落、防觸電、防物體打擊”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切實要求各鎮辦企業根據職責制定繼續深入推進“三防”專項行動方案,并做好督促整改。2019年以來,東坑商務局按要求每季度組織聯合檢查組對鎮辦企業開展聯合檢查行動,聯合檢查組到富港公司檢查相關人員是否做好“防高處墜落、防觸電、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自查自糾的工作,并督促富港公司對檢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問題限期整改。

調查中未發現東坑商務局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5.東莞市應急管理局東坑分局(以下簡稱“東坑應急分局”)。東坑應急分局對全鎮工貿企業堅持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整治相結合,一方面,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實施分級監管,認真統籌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積極推進“雙隨機”抽查機制,繼續完善執法監察標準化建設;另一方面,強化重點監管和專項執法,突出重要時段、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和關鍵部位,抓實執法聯合行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治理整頓等,2019年來,東坑應急分局共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906家次;查處事故隱患369條;共使用執法文書791份,其中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142份、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7份;作出行政處罰26次,經濟罰款(含事故罰)40.61萬元。

東坑安委辦在2019年4月10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防高處墜樓、防觸電、防物體打擊”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東坑應急分局結合文件要求,制定相關行動方案,重點整治全鎮范圍內所有高處作業、用電作業項目,加強作業場所和各類特種設備的管理,嚴厲打擊“三非”、杜絕“三違”現象,要求各村(社區)要切實加強“三防”的宣傳教育力度,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擴大安全生產的宣傳面和覆蓋面,尤其要將“三防”安全知識普及到業主和施工作業人員,提醒督促有關人員做好高空作業和帶電作業的勞動防護,及時有效預防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調查中未發現東坑應急管理分局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認定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為進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質和類型,事故調查組進行了詳細的調查詢問取證工作,聘請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的勘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

1.2019年7月31日,技術組對事故的現場進行了仔細的勘察,主要依據《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建筑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令)等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同時結合事故現場勘查、檢測,事故調查筆錄及事故相關資料對該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技術分析,情況如下:

(1)根據事故調查筆錄反映分析,事發當天死者(潘立德)的工作是在地面負責絲印爐電箱組裝、接線(不帶電)、接配件等雜活,其工作范圍并沒有涉及事故點,現場負責人也反映未安排其去到富港項目天花隔層負責接線;根據卓鼎公司電工李金松筆錄反映天花隔層涉事的4*6㎜2電纜線是他負責從大配電箱開始接到小配電開關箱的,該電纜為新線并無破損或者對其進行剝離絕緣外層,專家組結合事故發生時情況分析推斷事故處的電纜線絕緣層極大可能是死者(潘立德)剝離。

(2)據事故現場勘查、檢測相關情況進行分析,經過對隔層的4*6㎜2電纜線電流進行檢測,其中黑色導線電流為18.79A,棕色導線為0.642A,灰色導線為0.247A,黃/綠色導線為0.367A,整根電纜所有一起電流測得是19.19A;說明了該組線零序電流不為零,唯一只有黑色導線正承擔該相的負載電流最大,為18.79A,沒有負載回路(說明該組線中無在用的零線)。結合該組電纜線的電箱內電源引出情況,可以判斷該組線有三根是相線,一根是零線(但該零線沒作該組負載的零線用),引出電源的斷路器是合閘狀態,說明該組電纜線是帶電的,現場檢測黑色導線對地電壓214V,當死者(潘立德)手指直接觸碰到被剝離絕緣層黑色導線銅線芯時發生觸電事故,由于該線路電源控制開關的動作電流為60A,觸電事故發生時漏電電流未達到開關動作電流,因此不能夠自動跳閘斷路起到保護作用。

(3)專家組對天花吊頂上的金屬架構與隔層內的風機設備金屬外殼(地)間測得的接地電阻為0.6Ω,符合規范要求,證明天花吊頂的所有金屬架構接地良好,(相當于天花吊頂內的周圍金屬架構近似于“零”電位)不存在漏電情況,事發點其他電源線也沒有明顯破損或者絕緣包扎不良地方,因此推斷現場唯一漏電點,只有被人為將絕緣層剝離且漏出銅線芯處。

(4)據現場勘查,黑色導線銅絲有燒焦碳化的痕跡,及法醫鑒定記錄,潘立德左手手指有電流斑,中間焦黑色,專家組推斷分析,這兩處為觸電的同一個點。(見圖3:黑色導線銅絲;、圖4:手指觸電點相片)。

圖3:黑色導線銅絲

圖4:手指觸電點相片

根據現場勘查、檢測情況,事故調查筆錄、事故有關資情況,并結合法醫的鑒定記錄專家組綜合分析推斷認為:死者(潘立德)事發時在天花吊頂內擅自進行接線過程中,由于缺乏安全意識,操作不當,在沒有斷電的情況下作業,其左手手指直接碰到帶電的黑色導線銅線芯,其右腳踝外側碰在天花吊頂內的金屬架構上造成直接觸電,電流通過其左手手指,流入人體經過周圍的金屬架構(“零”電位)形成回路,使其不能自主的擺脫,最終導致其電擊身亡,最后倒在該處的旁邊,口鼻流出血性的液體,與廣東省東莞市司法鑒定中心法醫檢驗記錄(左手拇指電流斑1.0cm*1.8cm,中間焦黑色,右腳踝外側一處電流斑1.5cm*2.0cm)及醫學死亡證明一致相吻合,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見圖5)。

圖5

2.事故原因技術分析。從以上分析推斷,事發當時,潘立德在天花隔層內,將電纜線絕緣外層剝離準備接線,其左手手指直接碰到帶電的黑色導線銅線芯,其右腳踝外側碰在隔層內的金屬架構,造成直接觸電,電流通過其左手手指,流入人體經過周圍的金屬架構(“零”電位)形成回路,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事故直接原因

1.潘立德獨自一人擅自在天花吊頂上面作業時,不慎左手觸碰到已經剝去絕緣膠皮且帶電裸露的黑色一條主照明電纜線的金屬銅線芯,造成潘立德觸電死亡事故發生。

2.潘立德在天花吊頂上面作業時,未佩戴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如絕緣手套、絕緣鞋)。

(三)事故間接原因

1.潘立德違反卓鼎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員工管理制度》規定,未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到天花吊頂上帶電作業。

2.卓鼎公司作業現場負責人李球,對作業現場作業人員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潘立德自行離開工作崗位和帶電作業的情況。

3.卓鼎公司對富港項目作業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僅口頭上宣傳安全生產重要性、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排除安全隱患工作等,未能如實提供相關書面記錄;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討論認定,東坑鎮“7·29”一般觸電事故是一起由于施工人員潘立德安全意識缺乏,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且未佩戴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到天花吊頂上面進行帶電作業而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東坑鎮“7·29”一般觸電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如下:

(一)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潘立德在未經卓鼎公司的富港項目現場負責管理人李球同意下,自行進入富港項目印刷車間天花吊頂進行違規帶電作業,且未佩戴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直接導致事故的發生,潘立德本人應對事故負有責任。鑒于潘立德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對其不再追責。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個人的處理建議

1.李球作為富港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對富港項目現場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所屬員工擅自離開崗位,且違規帶電作業,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卓鼎公司進行內部處理。

2.卓鼎公司對富港項目作業現場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僅口頭上宣傳安全生產重要性、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排除安全隱患工作等,未能提供相關書面記錄;未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及時發現潘立德自行離開工作崗位和違規帶電作業情況。卓鼎公司存在現場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生產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卓鼎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建議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卓鼎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三)其他處理建議

與事故有關民事法律爭議,建議當事各方通過民事法律途徑處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反映出事故單位的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出現違規違章和違反企業勞動紀律行為等問題。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建議落實如下整改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大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并實施現場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施工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三)施工單位要求從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服從管理,杜絕違規違章和違反勞動紀律作業行為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