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1?12”重大煤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涉及單位的相關情況。
1.百吉礦業公司設有董事會,由三名股東組成,其中張德鎖為執行董事,張增峰、宋光平為董事。公司管理層: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張德鎖,負責全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財務總監宋光平,負責財務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屠建德,分管公司生產技術部、通防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煤礦管理層:任命礦長胡書貞,全面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總工程師屠建德,在張德鎖領導下負責全礦安全、生產、技術日常工作,管理魯泰公司項目部和神木市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管理506連采面;生產副礦長牟建凱,分管安全生產調度指揮中心、監測監控中心、綜采隊、連采隊、綜掘隊;安全副礦長王雷廷,分管安檢部;機電副礦長楊延鵬,分管機電運輸部、輔助隊工作;環保副礦長兼機運部部長高傳飛,分管環保工作,負責機電運輸、井上下供電、防爆與設備管理等工作;安全副總工程師劉子榮,分管火工品庫及火工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退庫、銷毀等,并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地質測量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部長周璇,協助總工程師,分管地測、防治水等工作;安全副總工程師何西偉,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通防部部長秦培建,分管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和通防部,并協助總工程師工作;采掘副總工程師閆剛,協助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工作;供應部部長張增峰。煤礦設有生產技術部、通防部、安檢部、機運部、連采隊、調度指揮中心等19個機構。
2.神木市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煒源公司)煒源公司系百吉礦業綜掘及邊角煤回采工程承包單位。煒源公司于2017年1月由陳科平與張東旭出資成立,陳科平占股70%,張東旭占股30%。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陳科平,監事張東旭。該公司僅有營業執照,未取得其他資質。煒源公司在百吉礦業承包工程的管理工作由張東旭具體負責,下設綜掘隊及連采隊,未成立安全管理機構。連采隊隊長張東旭。2018年11月連采隊開始在506連采區域回采。
3.山東魯泰控股集團(以下簡稱山東魯泰)、陜西魯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魯泰)山東魯泰系百吉礦業煤礦生產及后勤服務管理承包單位。山東魯泰為國有企業,注冊資本金3.03億元,其中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占53.54%,濟寧市國資委占46.46%。陜西魯泰是山東魯泰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陜西魯泰執行董事、總經理楚旭峰,主持全面工作。陜西魯泰下設安全生產部、生產技術部、機電部等10個部門,負責管理百吉、億隆、海則廟3個項目部,項目部負責承包(托管)煤礦的安全生產運營管理。
4.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具體負責山東魯泰承包百吉礦業的工程。項目部黨支部書記、經理胡書貞;黨支部副書記、副經理牟建凱;黨支部副書記、工會分會主席張存勤。下設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通安部、調度室、綜采隊、輔助隊、后勤隊。生產技術部部長秦培建;機電部部長高傳飛;通防部部長王雷廷;安監部部長何西偉;調度室副主任譚瑞東;機電部副主任工程師楊延鵬;生產技術部副主任工程師閆剛。項目部部分管理人員接受百吉礦業任命,擔任百吉礦業煤礦相關職務,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5.陜煤集團神南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南產業)神南產業是《百吉煤礦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方案》的設計和技術指導單位,具體工作由公司煤炭產業事業部負責承辦。神南產業成立于2008年5月,國有企業,由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九家單位出資成立,注冊資本金13.78億元。神南產業副經理薛元發負責百吉項目,煤炭產業事業部負責人有部長賀華、副部長張憲民。
6.煤炭科學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科院有限公司)煤科院有限公司系中國煤炭科工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國有企業,由業務主管、專家組組長楊勇負責百吉礦業隱患排查和安全評估。
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和2019年1月8日至9日,煤科院有限公司業務主管、專家組組長楊勇、采掘專家張洪民等專家對百吉礦業進行了隱患排查。
7.百吉礦業與相關單位合同情況百吉礦業對煤礦生產采取承包經營的方式, 2013年6月,百吉礦業與山東魯泰簽訂《煤礦生產及后勤服務管理承包合同書》,承包期為2年,隨后于2015年10月、2016年12月、2018年12月先后三次續簽合同。
2017年3月前,百吉礦業井下掘進工程由陳科平個人承包。2017年3月,百吉礦業與神木市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煒源公司)簽訂《機掘工程合同》,承包期為長期。
2018年11月,百吉礦業與煒源公司簽訂《邊角煤回采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未明確承包期限。
2018年11月29日,百吉礦業與陜煤神南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南產業)簽訂《技術服務協議》,約定由神南產業提供5-1邊角煤的開采技術方案,并派駐現場技術服務人員進行技術指導。
2018年8月,百吉礦業委托煤炭科學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煤科院有限公司)負責百吉礦業隱患排查及安全評估,由神木市能源局監督。(四)事故區域概況。事故發生區域為礦井5-1煤南翼506連采工作面和506連采工作面南部老空延伸開采區內(如圖1)。
1.5-1煤南翼邊角煤連續采煤機開采設計情況。
2018年11月,神南產業受百吉礦業委托編制了《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方案》(以下簡稱回采方案),設計用連續采煤機回采504、506、508、510綜采工作面采空區以南邊角煤,分為4個區(如圖2)。一區為506連采工作面,位于506綜采工作面以南。二區為連采探巷工作面,位于506和504綜采工作面以南、一區進風順槽以西邊角區域,采用在一區進風順槽向西探巷式掘進,后退式單翼采硐回采,局扇供風,爆破強制放頂,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三、四區分別位于508、510綜采工作面以南邊角區域。
圖1 事故區域示意圖
圖2南翼連采區域劃分圖
2018年神木市能源局、店塔中心煤管所帶隊、參加檢查10次,下達現場處理決定書9份,其中2018年11月28日下達執法文書同意百吉礦業5-1煤南翼連采區域進行回采。
1月12日8時30分,連采隊隊長張東旭主持召開班前會,當班副隊長屈廣田和班長李春廣安排具體工作,連采隊當班出勤26人,其中:連采隊管理人員3人(張東旭、屈廣田、李春廣)、連采機司機組人員4人(張建民、姜來源、宋曉輝、黎峰)、運煤車司機8人(余斌、吳昌榮、王華強、張繼全、周磊、張澤東、王付兵、陳寶)、鏟車司機2人(杜東峰、陳敏)、液壓支架和單體支護工3人(胡發明、周天海、劉天兵)、錨桿支護工2人(陶家平、王發斌)、512風門看護工1人(丁德榮)、爆破作業3人(馬孝文、蔡明友、張剛軍)。當班任務是在506連采面三支巷回采3個采硐,并進行運輸、放頂、支護等工作,然后在二區掘進。
圖3 爆炸破壞范圍示意圖
圖4C17號運煤車進礦證件照 圖5 C17號運煤車事故后現場
圖6 C17號運煤車車廂抬起約10° 圖7 C17號運煤車鑰匙相位
圖8 C17號車排氣管圖9 C17號車駕駛室裸露電線
圖10現場采集煤塵樣品 圖11 現場煤塵堆積情況
(一)事故直接原因。
506 連采工作面和開采保安煤柱工作面采空區及與之連通的老空區頂板大面積垮落,老空區氣體壓入與老空區連通的巷道內,揚起巷道內沉積的煤塵,彌漫506連采面,并達到爆炸濃度,在三支巷中部處于怠速狀態下的無MA標志非防爆C17運煤車產生火花,點燃煤塵,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二)事故間接原因。
1.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采,開采老空保安煤柱 。一是回采方案和506連采工作面作業規程中設計的部分支巷位于采空區保安煤柱范圍內。二是超出回采方案和作業規程中506連采工作面開采范圍,違法組織開采采空區煤柱。
2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一是506連采工作面主、輔運輸車輛均為無MA標志的非防爆柴油無軌膠輪車,主運輸車輛由個人購買,自管自用。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巷道式開采工藝回采邊角煤,以掘代采、以探代采。三是二區邊角煤開采沒有獨立的進風巷,利用506進風順槽作為進風巷,垂直于506進風順槽掘進探巷,后退式單翼采硐回采,局扇通風,串聯通風。四是506連采工作面采用每采2-3個采硐強制放頂方式,放頂后工作面只有1個安全出口,工作面風流通過冒落的采空區回風。
3.井下采掘工程違規承包分包,現場安全管理失控。一是將井下采掘工程分別承包給山東魯泰和煒源公司。二是將井下綜掘和連采工作面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煒源公司。三是百吉礦業、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煒源公司共同隱瞞采掘承包真相。四是沒有建立統一有效、合理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管理體制混亂,職責相互交叉,責任不明確。五是煒源公司組織機構不健全,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六是陜西魯泰作為山東魯泰在陜公司,并未將采掘承包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魯泰百吉項目部部分管理人員在百吉礦業煤礦擔任煤礦領導職務制止不力。
4.資料造假,蓄意隱瞞違法違規行為,逃避監管。一是506連采工作面開切眼東南部老空內巷道及開采情況,沒有出現在作業規程中,也沒有填繪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二是對專家“會診”檢查出的重大問題未落實整改。
5.礦井安全投入不足,職工培訓不到位,現場管理混亂。一是百吉礦業和煒源公司未配備鉆探設備和防爆運輸車輛。二是職工安全意識差,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有入井人員攜帶煙火現象。三是防塵設施不全。灑水管路未按規定延伸至所有作業地點;在進、回風巷未安設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等設施。
6.對隱蔽致災因素沒有進行治理 。一是對于已經探明的碳窯溝老空存在的大面積懸頂等安全隱患未進行治理。二是掘進巷道9次打通老空后,沒有退回并未按規定構筑防爆防水閉墻。
7.地方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存在漏洞。(1)店塔中心煤管所現場檢查不嚴不細,在百吉礦業《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作業規程》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反規定串聯通風、506連采工作面開切眼和二支巷位于碳窯溝老空保安煤柱范圍內的情況下,仍同意5-1煤南翼連采區域進行回采;對百吉礦業組織3次專家“會診”式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并依法處理;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履職情況監督不到位;駐礦安監員在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月檢合格登記表上簽字,同意其入井,未發現百吉礦業長期違法進入老空回采保安煤柱、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違法承包等問題。(2)神木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未認真落實神政辦發〔2018〕23號、94號文件相關要求,未對百吉礦業報送的《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組織審批,對百吉礦業《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反規定串聯通風,老空開采和違規承包等問題失察;對專家“會診”檢查出的隱患問題沒有如實記錄,并依法處理;對店塔中心煤管所駐礦安監員同意百吉礦業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失察;沒有組織、督促百吉礦業對《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報告》普查發現的隱蔽致災情況采取措施治理。(3)榆林市能源局對榆林市行政區域內煤礦長期存在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違法承包、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等問題監管不力,安全檢查走過場,不認真。按照監管計劃,于2018年12月18日對百吉礦業進行安全檢查,檢查人員沒有入井檢查;在查看了神木市能源局組織的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組提出的48條問題清單后,沒有采取處理措施或提出處理意見。(4)神木市政府對神木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問題失察。對神木市能源局落實神政辦發〔2018〕23號、94號文件相關要求督促檢查不夠。(5)神木市委督促市政府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年”專項行動不夠。
(三)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如下:
(一)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人員(9人)
1.張增峰,群眾,百吉礦業最大股東,供應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2.張德鎖,中共黨員,百吉礦業股東、執行董事、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3.宋光平,群眾,百吉礦業股東,財務總監。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4.屠建德,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總工程師、煤礦總工程師,分管生產技術部、通防部、地測防治水辦公室、安全生產標準化辦公室,負責全礦安全、生產、技術日常工作,管理兩個承包單位,直接管理506連采面。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張東旭,群眾,煒源公司股東,百吉礦業煤礦連采隊隊長,連采隊第一責任人,負責506連采工作面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6.陳科平,群眾,煒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煒源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7.胡書貞,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礦長,煤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魯泰百吉項目部黨支部書記、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8.王雷廷,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安全副礦長,協助礦長負責全礦安全工作;魯泰百吉項目部通防部部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9. 牟建凱,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生產副礦長,魯泰百吉項目部黨支部副書記、副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5人)
1.周璇,群眾,百吉礦業煤礦地質測量副總工程師兼生產技術部部長,協助總工程師分管地測、防治水工作。未將老空開采區域填繪在礦井采掘工程平面圖上,隱瞞老空開采情況,對百吉礦業故意掩蓋重大事故隱患違法生產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楊延鵬,群眾,百吉礦業煤礦機電副礦長,魯泰百吉項目部機電部副主任工程師。未正確履行機電副礦長職責,506連采工作面使用多臺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且向監管部門隱瞞相關問題,對煤礦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無軌膠輪車負有直接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開除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高傳飛,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環保副礦長兼機運部部長,魯泰百吉項目部機電部部長。未正確履行機運部長職責,無視煤礦使用多臺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趙紅劍,群眾,神木市能源局駐百吉礦業駐礦安監員。負責 “監督百吉礦業盜采保安煤柱的行為;監督百吉礦業是否在批準的區域進行采掘作業,對采掘工作面個數、地點、進度真實掌握并及時上報;監督百吉礦業輔助車輛管理”等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在駐礦期間玩忽職守,違規在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月檢合格登記表上簽字,同意其入井;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進入老空盜采保安煤柱、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違法承包等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二項,建議責令辭職。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建議將趙紅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
5.慕宏文,群眾,店塔中心煤管所百吉礦業包礦人員,負責 “深入煤礦及時了解煤礦的安全生產運行情況,對煤礦基本情況做到‘一口清’;監督煤礦嚴格執行中省市下發的文件精神要求;對所包煤礦駐礦安監員日常工作的監督檢查”。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包礦期間玩忽職守,未能了解煤礦真實的生產情況,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進入老空盜采保安煤柱、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違法承包等問題;對駐礦安監員日常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二項,建議責令辭職。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玩忽職守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建議將慕宏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審查起訴。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22人)
1.劉子榮,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分管火工品庫及火工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發放、退庫、銷毀等,并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未認真履行協助安全副礦長工作職責,對煤礦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采取不聞不問的態度,且向監管部門隱瞞相關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撤銷其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證,給予撤職處分,并處罰款9000元。
2.閆剛,群眾,百吉礦業煤礦采掘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生產副礦長工作,魯泰項目部生產技術部副主任工程師。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采、違法盜采老空保安煤柱的問題,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也沒有向監管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3.何西偉,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安全副總工程師,魯泰項目部安監部部長。對違法進入老空開采保安煤柱、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使用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等問題沒有提出反對意見,也沒有向監管部門報告,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4.秦培建,中共黨員,百吉礦業煤礦通防副總工程師兼通防部部長,魯泰項目部生產技術部部長。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違規串聯通風及對506連采工作面防塵工作不到位負有管理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5.楚旭峰,中共黨員,陜西魯泰總經理,主持陜西魯泰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責,疏于對魯泰百吉項目部管理,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百吉礦業違規承包情況,對魯泰公司百吉項目部管理人員在百吉礦業擔任礦級領導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6.張憲民,中共黨員,神南產業煤炭生產事業部副部長。未認真履責,違反工作紀律,要求工作人員按照屠建德意見修改《5-1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方案》,將采煤工藝修改為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將506連采工作面一支巷、二支巷(部分)設計在采空區隔離煤柱范圍內。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即交付百吉礦業使用;未按照合同約定派駐技術服務人員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級。
7.賀華,中共黨員,神南產業煤炭生產事業部部長。未認真履責,設計方案未經審查即交付百吉礦業使用,未按照合同約定派駐技術服務人員到現場進行技術指導,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8.薛元發,中共黨員,神南產業副總經理。負責神南產業百吉項目,未認真履責,對設計、編制審查過程沒有過問;對百吉項目監督把關不嚴,對設計未經審核即提供給百吉礦業付諸實施問題失察;未督促煤炭事業部按照合同約定到現場提供技術指導,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確履行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9.張洪民,中共黨員,煤科院有限公司專家庫專家,百吉礦業會診式檢查專家組采掘專家。在對百吉礦業進行會診式檢査時,違反工作紀律,對“從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圖上看,506連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采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問題復查中失察,在該問題未實際整改的情況下,簽署“已整改”的復查意見,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降低退休待遇。
10.楊勇,中共黨員,煤科院有限公司業務主管,百吉礦業專家“會診”式檢查專家組組長。在對百吉礦業會診式檢査時,違反工作紀律,對“從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圖上看,506連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采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問題復查失察,整改把關不嚴,工作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降級處分。
11.趙紅杰,群眾,店塔中心煤管所副所長,職責中負責 “轄區屬地監管煤礦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礦井標準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駐礦安檢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2018年11月28日帶隊檢查百吉礦業,復查11月19日專家檢查后提出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未發現《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及《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作業規程》存在的違規采煤工藝、違規串聯通風等問題;2019年1月8日至9日,帶隊對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發現的47條問題清單進行復查,根據煤炭采掘專家張洪民簽署的已整改意見,認定“506連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采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問題整改完成,客觀上未能查清真實情況;對駐礦安監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對百吉礦業駐礦安監員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致使百吉礦業駐礦安監員沒有充分發揮對煤礦的日常監督作用。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開除處分。
12.尚振平,中共黨員,店塔中心煤管所所長,主持店塔中心煤管所全盤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在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帶隊對百吉礦業進行專家會診式檢查,對專家組提出的47條問題,僅將其中的14條問題寫入執法文書;采掘專家張洪民提出“從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圖上看,506連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采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問題并將該問題識別為一般隱患,尚振平發現了2018年電子版物探圖與2014年版物探報告出現矛盾,但未要求煤礦采取探巷方式進一步核實真實情況,未作為重大隱患寫入執法文書;對百吉礦業進入老空回采保安煤柱、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藝、違法承包等問題失察;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未正確履行職責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政務開除處分。
13.李增學,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安監科百吉煤礦包礦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2018年11月28日參加檢查組,復查11月19日專家檢查后提出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未發現《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設計》及《5-1煤南翼連續采煤機短壁回采作業規程》存在的嚴重問題;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參加對百吉礦業進行的專家會診式檢查,對專家組提出的47條問題,僅將其中的14條問題寫入執法文書;采掘專家張洪民提出“從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圖上看,506連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采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問題并將該問題識別為一般隱患,檢查組未作為重大隱患寫入執法文書;2019年1月8日至9日,對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發現的47條問題清單開展復查,在該礦沒有對“從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圖上看,506連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備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別進入兩個廢棄小窯采空區的保護煤柱線內”的隱患進行整改的情況下,認定整改完成;對所包煤礦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責令辭職。
14.楊帆,群眾,神木市能源局安監科副科長,包片(店塔片區)干部。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所包片區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監督不力,未發現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采,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回采老空保安煤柱的問題,未發現違法承包的問題,對駐礦安監員、包礦人員日常監督考核管理不到位;配合榆林市能源局對礦檢查時,對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隱患排查檢查組提出的47條問題不聞不問。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撤職處分。
15.高慶豐,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安監科科長。負責“監督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督檢查各中心煤管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對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未認真履職,對百吉礦業在老空內開采問題和將綜采、連采、綜掘工程違規分包的問題失察,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并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店塔中心煤管所、安監科監督管理不到位;對神木市出現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之規定,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16.劉永安,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全市屬地監管煤礦安全生產及事故調查工作,分管安監科,包抓神木市店塔中心煤管所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店塔中心煤管所疏于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并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發現的問題沒有督促煤礦治理,對事故發生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降級處分。
17.劉拴榮,中共黨員,神木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能源局全盤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神政辦發(2018)23號、94號文件有關要求不到位,對神木市委、市政府“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年”活動沒有認真貫徹落實,對科所管理不到位,對下屬監管不力,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并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18.王懷賢,中共黨員,榆林市能源局總工,負責包抓神木市煤礦安全工作,工作失職。在2018年12月18日,帶隊檢查該礦時,本人沒有下井,也沒有安排隨行人員下井檢查,在查看了神木市能源局組織的百吉礦業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組提出的47條問題清單后,沒有采取處理措施或提出處理意見,未履行包抓神木市煤礦安全工作的職責,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19.秦林惠,中共黨員,時任榆林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2019年1月19日免去市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負責能源局全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不力,對神木市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督促指導不到位,作風漂浮,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0.龔興中,中共黨員,時任神木市副市長(2019年1月19日免職),負責資源和煤炭生產與集運工作,分管市能源局。對神木市能源局履職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煤礦攻堅行動、百日大排查活動、隱蔽致災因素排查組織不力、落實不力,對市能源局未發現百吉礦業違法進入老空組織回采、違法盜采老空保安煤柱、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違規分包等行為失察,對第三輪專家會診式檢查排查出的隱患沒有如實記錄在執法文書中并依法處理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1.封杰,中共黨員,時任神木市委副書記、市長(2019年4月26日免職),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全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部署不力,對市政府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未有效制止百吉礦業諸多非法行為等問題失察;對神木市行政區域內煤礦長期存在的無MA標志非防爆無軌膠輪車入井問題未列入煤礦攻堅行動方案和煤礦安全生產百日大排查活動方案,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22.張生平,中共黨員,時任神木市委書記(2019年4月26日免職),未正確履行職責。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力,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對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存在問題失察;對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治理年”專項行動重部署、輕落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一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百吉礦業發生重大煤塵爆炸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 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罰款450萬元。百吉礦業主要負責人在發生事故后,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建議對張德鎖給予撤職處分,并處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罰款226,067元。百吉礦業將連采工作面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相應資質的煒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規定 ,建議責令該礦限期整改,沒收百吉礦業違法所得 15,068,787元,并處違法所得4倍罰款60,275,148元。對張德鎖罰款1.8萬元。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煤礦安全生產方面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立案查處。
2.責成神南產業發展有限公司黨委向陜北礦業公司黨委作出書面檢查。
3.對神木市委、市政府予以通報,責成分別向榆林市委、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對存在問題進行全面整改。
4.責成榆林市政府向陜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明確煤礦安全“紅線”標準。榆林市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要對近年來發生的多起重大事故(含涉險)教訓進行梳理,舉一反三,認真查找影響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問題,制定出符合榆林煤礦安全實際的、具體的、可操作的標準規定,作為全市煤礦必須遵守的安全“紅線”。(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落實“紅線”安全標準。榆林市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紅線”標準,持續開展專項整治,以釘釘子精神持續開展“采空區大面積懸頂”和“礦井周邊明盤開采”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要始終保持對“非法違法承包分包”、“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非防爆膠輪車入井”、“超層越界亂采亂挖”等問題依法嚴懲的高壓態勢,堅持群眾路線,暢通群眾舉報渠道,進一步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和宣傳力度,有效發現明停暗開、偷挖盜采等違法行為,使暗藏的非法違法活動無容身之地。(三)提高政治意識,強化作風建設,落實責任,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榆林市各級煤礦監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深刻反思事故暴露出的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存在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作風飄浮等問題,檢視企業“五假五超”、假托管真承包、老空開采煤柱、巷道式采煤、非防爆車輛入井,入井人員攜帶煙火等問題持續存在的根源,提高政治站位,轉變工作作風,落實各級責任,扎實做好監管工作。(四)加強對煤礦企業“關鍵人”的教育。地方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礦長、總工程師等“關鍵人”的教育,組織學習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強化警示教育,定期組織對“關鍵人”的考核,提升煤礦“關鍵人”的安全“紅線”意識、守法意識、誠信意識。(五)中介機構依法依規服務煤礦企業。中介機構必須依法依規服務煤礦企業,吸取事故教訓,嚴格遵守“獨立、客觀、公正、準確”的基本行業準則。設計部門要嚴格按國家標準、規范編制設計,以安全標準確定方案;評估、評價等機構要實事求是,堅持國家標準和法律底線,堅守職業操守,提升服務質量。(六)煤礦企業依法管礦,依法治礦,建立誠信機制,落實煤礦企業主體責任。榆林市各煤礦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法治意識,尊法守法,誠實守信,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管理和經營,杜絕“非法違法承包分包”、“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采煤”、“非防爆膠輪車入井”、“超層越界亂采亂挖”等故意違法問題,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達標“三位一體”的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