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天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6.5”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6月5日16時40分許,重慶市天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榮盛城·觀麟郡I15-1地塊5號樓拆卸腳手架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40余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要求,受區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區應急局、區紀委監委、區住建委、區總工會、區公安分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聘請市政府安全生產專家庫專家參與事故調查。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責任單位人員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及項目基本情況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榮盛城·觀麟郡項目;
建設單位:重慶榮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監理單位:重慶聯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分包單位:重慶市天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豐公司)。
(二)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天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9月18日;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單位地址:重慶市長壽區鳳城街道益民街5號1-9#;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零伍拾萬元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56664216614;經營范圍和資質類別及等級:鋼筋作業勞務分包一級,石制作業勞務分包不分等級,木工作業勞務分包一級,油漆作業勞務分包不分等級,砌筑作業勞務分包一級;混凝土作業勞務分包不分等級,抹灰作業分包不分等級;專業承包模板腳手架不分等級;法定代表人:李大志;企業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齊全。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9年6月5日16時40分許,天豐公司腳手架班組外架工王玉明、鄭啟平在榮盛城·觀麟郡I15-1地塊5號樓7層進行拆卸腳手架作業,王玉明未將身上的安全帶在固定點進行拴掛。王玉明先將腳手架剪刀撐事發鋼管下端搭接處的旋轉扣件拆除后,再把該鋼管上端與立桿固定的旋轉扣件拆除,剪刀撐鋼管旋轉移位撞到了站在腳手架外立面上操作的王玉明,王玉明身體失衡,伸手抓住剪刀撐另外一根鋼管的上部,王玉明未抓牢該鋼管從7樓墜落至地面。現場塔吊指揮劉世德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求救,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對王玉明進行搶救,王玉明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二)應急處置及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住建委、區應急局、區公安分局等單位立即趕赴現場進行了事故處置。天豐公司積極參與事故善后工作,確保了社會穩定。
三、人員傷亡情況
王玉明,男,49歲,外架工,戶籍住址;重慶市墊江縣沙坪鎮環龍村4組,身份證號碼:512322197008131258,傷害程度:死亡。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 外架工王玉明在拆除腳手架作業時,未將身上安全帶拴掛在固定點上,其行為違反了天豐公司架子工安全操作規程“1.9 操作人員搭拆腳手架,必須掛牢安全帶。”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規范》(JGJ80-2016)“3.0.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并應經專人檢查。”的規定。
2. 外架工王玉明在進行剪刀撐拆除時先拆除剪刀撐鋼管下方搭接部位的旋轉扣件后,再拆除剪刀撐鋼管上部的旋轉扣件,其行為違反了天豐公司架子工安全操作規程“2.3拆除順序應遵守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則。即先拆欄桿、腳手板、剪刀撐,而后小橫桿、大橫桿、立桿等,并按一步一清原則依次進行,嚴禁上下同時進行拆除作業。”和《建筑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標準》(JGJ51210-2016)“9.0.8腳手架的拆除作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1.架體的拆除應從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2.同層桿件和構配件必須按先外后內的順序拆除;剪刀撐、斜撐桿等加固桿件必須在拆卸至該部位桿件時再拆除。”之規定。
3. 剪刀撐事發鋼管上的三個旋轉扣件拆除兩個后,鋼管形成自有旋轉的狀態,從上到下移位撞到站在腳手架外立面上操作的王玉明。
(二)事故間接原因。
1. 天豐公司腳手架拆除作業交底缺乏針對性,對腳手架剪刀撐拆除的順序交底不明確。
2. 天豐公司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帶不力。
(三)事故性質。
本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對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天豐公司。腳手架拆除作業交底缺乏針對性,對腳手架剪刀撐拆除的順序交底不明確;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帶不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之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區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二)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1. 王玉明,天豐公司外架工。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和腳手架作業國家相關安全標準,未將身上安全帶拴掛在固定點上,先拆除剪刀撐鋼管下方搭接部位的旋轉扣件,再拆除剪刀撐鋼管上部的旋轉扣件,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在本次事故中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 李大志,天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帶不力。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建議區應急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3. 夏強,天豐公司安全員。腳手架拆除作業交底缺乏針對性,對腳手架剪刀撐拆除的順序交底不明確;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帶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天豐公司按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4. 袁文勝,天豐公司榮盛城項目現場負責人,腳手架拆除作業交底缺乏針對性,對腳手架剪刀撐拆除的順序交底不明確;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帶不力,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天豐公司按照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三)其他意見。
1. 王玉明是此次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司其余責任人員雖然存在安全管理督促不到位的問題,但與王玉明死亡結果的發生無直接責任,建議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 區住建委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責任科室,能夠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定期開展工作部署,認真落實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在日常工作中切實了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建議不予追究區住建委及有關人員責任。
3. 重慶聯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對作業工人未按照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帶檢查督促不到位,建議區住建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防范措施及建議
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訓,預防和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如下建議:
(一)天豐公司要切實履行安全責任,嚴格按照規范要求加強員工正確使用安全帶的管理;要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天豐公司要切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從業人員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從業人員違章行為要敢于較真逗硬,堅決制止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三)重慶聯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要切實履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責任,加強對分包單位及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督促其整改。
以上防范措施和建議由區住建委負責督促落實,并及時將整改落實情況報送區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