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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0月10日18時06分許,位于無錫市錫山區境內的312國道K135處發生一起橋面側翻較大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823.1萬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省委婁勤儉書記、省政府吳政隆省長等領導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依法依規做好事故處置、家屬安撫等工作,盡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嚴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無錫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2號)的規定,無錫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長朱愛勛為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周愛明、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龔清榮、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夏正興、市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吳濤為副組長,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和市總工會為成員單位的無錫市“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并分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下設專家組,聘請5名橋梁專業方面的教授級高工參加事故調查工作。市紀委監委成立事故責任問責組,對有關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公職人員涉及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問題展開調查問責。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反復的現場勘驗、調閱資料、人員詢問、專家論證和委托第三方檢測鑒定,對事故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取證和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提出了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對策措施。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情況

(一)無錫成功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功公司”)

1.公司概況。注冊日期:2014年9月24日;注冊地址:無錫市惠山區錢橋街道曉豐村區域內,無錫市久安運輸配載服務有限公司B區9號;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建萍;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洋;注冊資本:5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6314189264D;現有員工20人。

2.許可備案情況。成功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惠山區運輸管理處),許可證編號:錫320206306649;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0日;2019年3月21日,成功公司向惠山區運輸管理處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2019年6月5日,惠山區運輸管理處為成功公司換發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018年11月11日至2022年5月31日。2015年至2019年,成功公司均通過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年審。

3.車輛登記情況。至事發當日,成功公司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重型半掛牽引車19輛(其中,自有11輛,與駕駛員共有6輛,掛靠2輛),掛車17輛,從業人員13人;向惠山區運輸管理處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的重型半掛牽引車17輛,掛車14輛,從業人員5人(另有2輛牽引車和3輛掛車未向惠山區運輸管理處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有8名從業人員未向惠山區運輸管理處進行備案登記)。

4.肇事牽引車輛情況

(1)蘇BX8061(下稱“前車”),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生產廠家:陜西汽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品牌:陜汽牌;出廠日期:2017年12月31日;車輛識別代號:LZGJL4V49HX156984;發動機號:1417L807263;準牽引總質量38570千克,整備質量:10300千克。道路運輸證號:錫06328170,證件有效期:2018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31日;

(2)蘇BQ7191(下稱“后車”),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生產廠家:陜西汽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品牌:陜汽牌;出廠日期:2017年9月18日;車輛識別代號:LZGJL4Y40HX112948;發動機號:3117S033466;準牽引總質量38500千克,整備質量:10300千克;道路運輸證號:錫320206003751,證件有效期:2019年7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經比對,兩牽引車識別代號、發動機號、車輛型號與注冊登記時一致。經查,兩車按期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結論均為“合格”;按期通過綜合性能檢驗,結論均為“技術等級:一級”。兩車證照齊全,均在有效期內。

5.肇事掛車情況

(1)掛車基本情況

蘇BZ030掛(前車掛車),車輛類型:重型平板半掛車;生產廠家:安徽天達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品牌:皖汽汽車牌;出廠日期:2017年12月21日;車輛識別代號:LA9T32RP8HACTD775;整備質量8000千克,核定載質量32000千克;道路運輸證號:錫06328072,證件有效期:2018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

蘇BG976掛(后車掛車),車輛類型:重型平板半掛車;生產廠家:駐馬店廣大鴻遠車業有限公司;品牌:廣大鴻遠牌;出廠日期:2019年6月4日;車輛識別代號:LA9B23GE1K1GHY914;整備質量11000千克,核定載質量29000千克,未向運管機構申請配發《道路運輸證》。

(2)掛車生產情況

經查,“蘇BG976掛”重型平板半掛車,標注機動車型號為GHY9403TPB(屬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公告產品),實為按照成功公司提出的“特殊要求”,委托駐馬店廣大鴻遠車業有限公司定作。“特殊要求”包含車架、站柱孔、懸掛架等具體定作規格。駐馬店廣大鴻遠車業有限公司涉嫌違規生產,已另案調查,并同時調查“蘇BZ030掛”重型平板半掛車生產情況。

(3)掛車改裝情況

經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組織專家勘驗,兩車的車架目視可見部位無明顯改裝、加裝痕跡,車架未見明顯變形,總體完好。兩車三軸的所有輪胎實際規格均為“12.00R2020PR”,與《機動車整車公告產品詳細信息》和車輛基本信息登記中“12R22.512PR”的輪胎規格、層級不一致。改裝后單個輪胎標稱承載力提高約42%。兩車底部加裝了水箱、減壓閥、管路、噴頭,可將水箱中的水噴向制動鼓和輪轂上,屬于“非法改裝車”。

經查,車輛改裝在機動車注冊登記之后實施。

經查,掛車輪胎規格的改裝人為張明吾,2019年5月開始從事流動補胎,無固定經營地址。一般由車主打電話通知上門補胎或換胎,所換輪胎由車主提供。貨車年審時按照車主要求,在年審前將非法改裝的可承受嚴重超載的“12.00R2020PR”輪胎換成車輛登記信息中的“12R22.512PR”輪胎,通過年審后再換回“12.00R2020PR”輪胎。

經查,掛車加裝剎車噴淋裝置的改裝人為董開,無營業執照,屬小型作坊式加工,對外稱鑫科淋水器加工廠。2015年至今,董開為成功公司名下貨車安裝淋水器共20余臺,單價1900元/臺。

(4)掛車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情況

蘇BZ030掛(前車掛車)檢驗情況:2018年3月8日,江蘇廣廈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注冊登記檢驗),結論“合格”;2019年3月7日,無錫市錦溢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定檢),結論“合格”。

蘇BG976掛(后車掛車)檢驗情況:2019年7月5日,無錫市錦溢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檢驗(注冊登記檢驗),結論“合格”。

有關機動車檢驗機構檢驗合規性情況,隨車輛違規生產另案調查。

(5)掛車的注冊登記及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年檢)情況

蘇BZ030掛:2018年3月12日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注冊登記;2019年3月12日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蘇BG976掛:2019年7月8日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注冊登記。

(6)掛車的機動車《道路運輸證》配發和年審情況

蘇BZ030掛:2018年3月27日惠山區運輸管理處核發《道路運輸證》,編號:錫06328170,證書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4月2日通過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年審。

蘇BG976掛:經查,該車無《道路運輸證》,屬非法道路交通營運。

6.肇事車輛駕駛人情況

(1)前車駕駛人焦玉東,駕駛證號:412723197210138132,初次領證時間:1995年11月7日,駕駛證有效期: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準駕車型:A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機關為河南省周口市道路運輸管理處,證件有效期為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從業類別為經營性貨物運輸駕駛員。

(2)后車駕駛人王曉華,駕駛證號:320981198306136997,初次領證時間:2003年3月19日,駕駛證有效期:2015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準駕車型:A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核發機關為江蘇省鹽城市運輸管理處,證件有效期為2018年8月19日至2025年8月19日,從業類別為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

該兩名駕駛員到成功公司后,均未到轄區運管機構辦理服務單位備案登記。

7.肇事車輛載貨情況

前車掛車(蘇BZ030掛)實際載有鋼卷7卷,總質量160.54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28.545噸,超載401.7%。后車掛車(蘇BG976掛)實際載有鋼卷6卷,總質量160.855噸,比核定載質量超出131.855噸,超載455%。(注:每卷鋼卷的規格、質量不一)

8.涉事運輸業務情況

2019年5月,成功公司李洋與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業務員黃金以9.5元/噸的價格達成口頭運輸協議。10月5日,上海滬華物流有限公司的貨物抵達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四號碼頭,該批次貨物均為鋼帶卷,共35個規格,總計411卷,總質量6370.465噸。10月7日,成功公司開始啟運,至10月10日事故發生時,已運走33車次335卷4740余噸;尚余76卷1630噸,仍堆置于四號碼頭。事發當日,成功公司自12時33分至16時59分,從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共運出11車次,其中裝載質量最少的一車(蘇BN6530、蘇BM009掛,核定載質量34.3噸)實際裝載54.32噸(5卷),超載58.4%;裝載質量最多的一車(蘇BW6897、蘇BW583掛,核定載質量33.5噸)實際裝載170.96噸(15卷),超載410.3%。

9.受處罰情況

查閱交通運輸部門“江蘇運政在線”系統顯示,成功公司歷年非超限載的被處罰記錄有8條,合計被處罰金額人民幣8300元;涉及超限載的被處罰記錄有3條,合計被處罰金額人民幣17000元;此外,另有2起案件未在“江蘇運政在線”中登記,合計被處罰金額人民幣60000元。

(二)江蘇長宏國際港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宏國際”)

1.公司概況。注冊地址:江陰市濱江西路378號;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衛,總經理:徐新峰;注冊資本5000萬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177378197XG;經營范圍:碼頭和其他港口設施服務;貨物裝卸、倉儲服務等。下設二號、四號兩個碼頭,其中:四號碼頭持有江陰市行政審批局于2018年5月9日頒發的《港口經營許可證》,證書編號:(蘇錫江陰)港經證(0103)號(長江),許可范圍:為船舶提供碼頭設施服務;在港區內提供貨物裝卸、倉儲服務等。證書有效期至:2021年5月8日。

2.公司管理架構。長宏國際總經理徐新峰兼任二號碼頭總經理,四號碼頭總經理吳忠元,每個碼頭設置有獨立的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分別有生產操作部、安環部、技術工程部、商務部、財務部。其中,生產操作部具體負責碼頭堆場貨物裝載作業的管理。

二、側翻橋梁的相關情況

(一)橋梁的基本情況

1.橋梁位置:該橋梁為無錫市錫山區境內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自惠山區、錫山區界至該側翻橋面距離約2.3公里。該橋梁全長761米,為分離式Y型互通立交,雙向各兩車道,設計時速80公里/小時。按照城-A級設計,同時滿足公路-I級設計要求。

2.橋梁側翻段:側翻橋面屬于錫港路上跨橋B匝道(往上海方向),共3跨,總長度82米(22米+35米+25米),為變截面三聯箱梁結構,兩邊墩設置雙支座(雙墩柱),兩中墩設置單支座(獨墩柱);主梁寬度為9.5米,橋下凈空5.2米。

(二)錫港路上跨橋建設情況

經查,該工程實施時,參建各方均具備相應資質,符合承接有關業務的條件。

經查,該工程于2004年12月30日啟動,2005年12月工程建成通車。工程《建設任務通知書》《初步設計批復》《施工許可證》、工程設計文件及設計兩院制審查資料、招投標文件、工程合同、竣工驗收等資料齊全,工程建設程序完備。

(三)橋梁設計、施工和管養情況

1.專家組認定:事故橋梁上、下部計算書完整,設計采用的標準、規范及依據符合要求,計算結果可信。施工資料齊全,程序完善。管養方按相關規范進行了正常的養護及必要的維修工作,使橋梁結構保持了良好的技術狀態。

2.同濟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集團)有限公司對橋梁事故段工程設計的復核結論為:“本項目第BU03聯橋梁,上、下部結構總體滿足設計期相關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3.錫山區公路管理處(管養方)每年委托無錫公正試驗檢測有限公司(具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證書(綜合乙級),證書編號:蘇GJC乙007)開展定期檢查,近三年(2016年-2018年)該橋評定等級均為“2類橋梁”。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1.事故經過

2019年10月10日16時43分和16時59分,成功公司駕駛員焦玉東、王曉華分別駕駛運輸車輛(蘇BX8061,蘇BQ7191),先后駛出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大門,18時06分許,兩車行駛至312國道K135處的無錫市錫山區錫港路上跨橋,一前一后依次行駛在上跨橋左側車道(橋梁為雙車道)。當兩車通過錫港路正上方時,錫港路上跨橋B匝道(往上海方向)橋面突然側翻,側翻橋段西南側靠在橋墩上,東北側著地,將橋下錫港路阻斷。

橋梁側翻時,肇事車輛蘇BX8061勉強駛離上跨橋橋面側翻段(經勘驗:掛車第3軸變形,內側輪胎與車身部件有明顯摩擦痕跡,表明掛車第3軸與側翻橋面發生碰撞);肇事車輛蘇BQ7191正通過上跨橋橋面側翻段,車輛隨側翻橋面側滑靠至橋面護欄并滯留。

事故發生時,側翻橋面上尚有5輛機動車,依次為榮威牌轎車(蘇B781QU)、別克牌轎車(滬LS5118)、陜汽重型卡車(蘇BQ7191;掛車:蘇BG976掛)、東風卡車(蘇M07709)、標致牌轎車(蘇B7Q365)。側翻橋面壓住了橋下方正常通行的2輛轎車(蘇BA66X9:內有2人;蘇BR29Z9:內有1人),車內3人均死亡;另壓住一輛停放于橋下的長城牌轎車(魯A887HG,車內無人)。

2.肇事車輛行駛軌跡

蘇BX8061、蘇BQ7191兩運輸車輛前后間隔16分鐘分別駛出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大門后,沿海港大道、惠澄大道、惠暨大道、312國道(上海方向)行駛。至18時06分許,兩車行駛至312國道(上海方向)錫港路上跨橋側翻橋面時,相距約6-8米。

(二)應急救援和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無錫市和錫山區兩級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啟動I級應急響應機制。市委書記李小敏,市長黃欽,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副市長謝曉軍,副市長朱愛勛、蔣敏等市領導,率領市公安、應急、衛健委、交通運輸、市政園林、公建中心等部門領導,火速趕到事故現場,緊急部署、并調集相關大型裝備、專業力量,全力組織現場救援。錫山區委書記顧中明也在第一時間率領區、鎮(街道)兩級工作部門人員緊急趕赴現場,全力參與對被壓車輛內人員的施救。

在整個救援過程中,市、區兩級公安部門共出動1200余名警力,全力做好現場管控、秩序維護和圍觀群眾勸離;市消防救援支隊出動10個中隊、28輛消防車、140余名指戰員及重型地震救援隊投入事故救援;武警第二機動總隊機動第一支隊和交通第一支隊共出動300余名官兵和37臺套專業裝備緊急趕赴現場參加救援;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中心在第一時間調集中鐵集團等在錫施工單位人員和裝備投入救援;藍天救援隊等社會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隊伍也在第一時間主動參與現場救援。市衛健委第一時間調集12輛救護車、40名急救人員到現場參與傷員救治;市電信、移動和供電部門也都為事故救援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

事故發生后,省政府費高云副省長率省應急、交通運輸、消防總隊等部門領導和人員,緊急趕到事故現場,全程指導現場救援工作。交通運輸部也直接派員并抽調專家緊急趕到現場,了解事故情況,指導現場救援工作。期間,橋面車輛內的2名傷員被緊急送市第二人民醫院(東院)救治。11日3時50分,橋下被壓車輛清出,現場救援工作結束。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二)直接經濟損失。本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23.1萬元人民幣,其中,死亡賠償金480萬,受損車輛9輛,直接經濟損失22.9萬,橋梁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20.2萬。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兩輛重型平板半掛車嚴重超載、間距較近(荷載分布相對集中),偏心荷載引起的失穩效應遠超橋梁上部結構穩定效應,造成橋梁支座系統失效;梁體和墩柱之間產生相對滑動和轉動,從而導致梁體側向滑移傾覆觸地。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層面的管理原因

一是成功公司安全管理嚴重缺失。成功公司無視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用于應付安全檢查,既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也未在企業內貫徹執行;遠低于成本價惡性參與運輸市場競爭,超限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長期存在,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是長宏國際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長宏國際及其四號碼頭雖制定了貨物裝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但既未對從業人員進行裝載作業安全教育培訓,也從未在企業內部執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定,長期置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于不顧,僅憑客戶要求開展貨物裝載作業,導致企業違法裝載作業的行為長期存在,這是本起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2.職能部門的監管原因

(1)交通運輸行業監管方面的原因

一是無錫市交通運輸局(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履行交通安全行業管理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職責不到位。無錫市交通運輸局對轄區貫徹落實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沒能及時發現并堵塞相關地區在交通安全行業管理和“治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二是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江陰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履行行業安全監管和“治超”職責不力。江陰市交通運輸部門對長宏國際這類普通貨物港口物流企業的車輛裝載和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對港口貨物道路運輸車輛裝載的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結合轄區港口碼頭多的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治超”實施方案,未將轄區普貨港口碼頭列入重點“治超”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管和“治超”工作存在漏洞。

三是惠山區交通運輸局督促指導行業安全監管不到位。惠山區交通運輸局對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重視不夠,對所屬公路管理、運輸管理機構的安全工作檢查督促不到位,對轄區“治超”工作牽頭協調作用發揮不夠。

四是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不力。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對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對成功公司許可證過期行為進行督促整改,對包括成功公司在內的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中存在問題的督促整改不力,針對企業違規進行的警示約談流于形式,安全生產行業監管存在漏洞。

五是惠山區公路管理處履行“治超”工作職責不力。惠山區公路管理處未按文件要求和路網分布以及轄區不停車稱重檢測設備故障、嚴重影響公路“治超”聯合執法工作的實際,強化流動聯合執法的會商機制,采取相應對策措施,導致聯合執法機制運行不暢;且未根據已制定的年度流動執法方案,多頻次開展對312國道的流動執法“治超”工作,轄區內普通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未得到有效遏制。

(2)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原因

一是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對基層公安交管部門貫徹落實全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基層公安交管部門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間執法工作信息缺乏互聯、互通,治理超限超載聯合會商機制不暢的問題。

二是江陰市公安交警大隊城西交警中隊履行路面“治超”職責不到位。未能結合轄區港口碼頭貨運車輛比較多的實際,加強重點路段、時段的路面管控及查處力度,轄區內長期存在超載運輸車輛。

三是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一中隊履行交通安全源頭監管職責不到位。未如實填報“江蘇省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源頭監管系統”,存在對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不到位、轄區內車輛超載運輸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問題。

四是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四中隊路面“治超”不力。在路面執勤過程中,未嚴格依法依規查處涉嫌超載的運輸車輛,車輛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沒有在轄區內得到有效遏制。

3.屬地監管方面的原因

惠山區人民政府、錢橋街道對屬地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監管不到位,開展交通運輸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不徹底,這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4.其他方面原因

不法人員無資質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非法改裝,致使車輛承載能力明顯增加,這也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無錫市“10.10”312國道錫港路上跨橋橋面側翻較大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按照相關規定,現將有關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建議如下: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2人)

1.李洋,成功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劉建萍,成功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3.李春茂,成功公司調度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4.陶金龍,成功公司業務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5.焦玉東,成功公司涉事車輛蘇BX8061(蘇BZ030掛)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6.王曉華,成功公司涉事車輛蘇BX7191(蘇BG976掛)駕駛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傷在院治療,被依法監視居住),于11月6日收押。

7.吳忠元,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8.唐建軍,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安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9.張雪峰,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理貨員,為“10.10”事故發生當日現場理貨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0.陸海江,長宏國際四號碼頭吊機司機,為“10.10”事故發生當日現場吊裝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11.張明吾,輪胎裝卸個體從業人員,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12.董開,肇事車輛剎車噴淋裝置的改裝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二)建議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員(1人)

丁惠仁,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生產操作部經理,具體負責四號碼頭各類裝卸作業及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安全生產意識淡漠,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嚴重不力,未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對四號碼頭長期以來外來貨物運輸車輛超載裝貨作業的行為失控漏管。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三)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人員(17人)

1.宋良棟,無錫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路政、運管工作;兼任無錫市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孟棟,惠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黨組成員,臨時代管交通運輸等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黃聯君,中共黨員,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分管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4.沈平,江陰市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港口管理科。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5.朱錫林,中共黨員,江陰市交通運輸局港口管理科科長,負責指導并監督全市港口行業管理,組織對轄區內的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理。

6.周洪剛,中共黨員,江陰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轄區“治超”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王磊,中共黨員,江陰市交通綜合執法大隊水上一中隊中隊長,負責對轄區沿江港口企業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8.寇葉軍,中共黨員,江陰市公安交警大隊城西中隊副中隊長,分管轄區路面勤務(含“治超”)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9.王震亞,惠山區交通運輸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陸才興,中共黨員,惠山區公路管理處處長,負責惠山區公路管理處全面工作,負責“治超”辦日常工作。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袁海峰,中共黨員,惠山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貨運科。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徐波濤,中共黨員,惠山區運輸管理處證照管理科科長,負責轄區道路貨物運輸(危貨除外)企業的許可,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審、變更。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3.閔曉亮,中共黨員,惠山區交通運輸局錢橋交通運輸綜合管理所所長,錢橋街道綜合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辦公室主任,負責錢橋交通運輸綜合管理所全面工作。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4.鄧莉,中共黨員,惠山區錢橋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分管轄區“三產”服務業、文化、旅游等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5.劉勇,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一中隊車管民警,具體負責轄區車輛和駕駛員源頭管理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16.陸朝華,中共黨員,無錫市公安交警支隊惠山大隊四中隊民警,負責轄區路段路面勤務工作。建議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馬炯明,中共黨員,自2018年12月起任錫山區公路管理處處長,負責錫山區公路管理處全面工作,負責“治超”辦日常工作。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四)建議給予黨紀處分和行政處罰的人員(1人)

徐新峰,中共黨員,長宏國際總經理,兼任二號碼頭總經理,全面負責長宏國際及下屬二號碼頭的生產經營管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問題突出,安全生產法治意識薄弱,未組織開展對公司員工關于裝載作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也從未在公司內部督促執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定,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本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紀檢監察部門給予其黨紀處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2家)

1.成功公司

成功公司未執行有關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形同虛設,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超成本價惡性參與運輸市場競爭,放任唆使員工超量裝載,導致公司運輸車輛長期超載運輸,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2.長宏國際

長宏國際及其下屬四號碼頭置道路交通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于不顧,長期惟客戶需求開展貨物裝載作業;安全管理存在嚴重漏洞,雖然制定了公司貨物裝車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但形同虛設,既未對從業人員進行裝載作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教育,也從未在公司內部執行安全裝載的相關規定,導致違法裝載作業的行為長期存在,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其他建議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成功公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暫扣長宏國際四號碼頭的《港口經營許可證》。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焦玉東、王曉華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3.責成江陰市、惠山區人民政府向無錫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建議無錫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江陰市、惠山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七、事故主要教訓

一是企業主體責任嚴重缺失。無論是涉事的運輸公司,還是貨物裝載碼頭,均無視國家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規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失。成功公司長期通過低價競爭,靠超載超限賺取利潤;長宏國際四號碼頭長期聽憑客戶裝載要求,置國家明令禁止超載車輛駛離碼頭的規定于不顧,使成功公司的嚴重超載行為長期存在,最后導致事故的發生。

二是“治超”工作責任尚未層層壓實。全市“治超”工作在市治超領導小組的組織下,雖進行了系統部署,但基層不落實的問題比較明顯。特別是對工作部署之后的推進落實情況檢查督促不力,反映出工作責任還沒有層層級級壓緊壓實,導致“治超”工作成效并不明顯。

三是聯合“治超”尚未形成真正的合力。雖然根據上級規定,成立了各級“治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了相應的職責分工,但聯合“治超”的定期會商機制還不暢、流動聯合執法、“治超”信息的互聯互通還明顯不足,尚未形成真正的工作合力,因此也削弱了“治超”工作的成效。

四是“治超”工作的源頭管理亟待加強。從本次事故的調查中看到,全市對“兩客一危”車輛和相關單位的管理相對嚴格,但對與道路運輸安全密切相關的普通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包括貨運港口、碼頭等此類重點單位和場所的安全管理缺乏應有的重視,沒有實現“治超”工作全鏈條式管理,未能從源頭上及時發現并有效消除上述嚴重超載的違法行為。

五是“治超”工作尚缺乏有力的路面管控手段。一方面,全市現有的路面聯合治超點數量及其執勤執法力量有限,客觀上無法保證路面執勤管控的全覆蓋;另一方面,我市在治理超限超載過程中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不足,沒有推行非現場執法;再加上我市的路網發達,境內高架公(道)路橋梁較多,此類路段無法進行路面執法,致使因路面管控手段單一,而影響到整體“治超”工作的效能。

以上事故教訓,值得全市各地各有關部門深刻反思、舉一反三,并積極加以改進,堅決防范和遏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為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立即開展全市交通運輸領域安全集中整治

全面貫徹十三屆市委常委會第135次會議精神,立即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交通領域安全集中整治。交通管理部門立即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全面分析全市貨運車輛通行情況,突出國、省干道,突出貨運車輛通行頻繁路段,不等不靠,在原有“5+1”固定治超檢測站的基礎上,增設12座固定治超檢測站,確保交通、公安24小時“肩并肩”聯合執法不間斷;同時,建立常態化會商機制,每月排定流動檢測計劃,突出省市界結合部、重點路段、物流園區、大型港口周邊,切實加強流動治超聯合執法力度,保持執法工作信息互聯、互通,嚴厲打擊超載超限違法行為,為“治本”爭取時間。

(二)切實加強對普通貨物運輸企業的監督管理

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立即對普通貨物運輸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一是督促交通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加強對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培訓;二是嚴格執行“一超四罰”規定,切實加大對違法貨運車輛、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和貨運場所經營者的處罰力度,不斷完善“黑名單”制度,從嚴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三)切實加強貨運源頭監管

全面開展貨運源頭治理。一是交通運輸部門立即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道路重點貨運源頭企業排查,依據貨物吞吐量、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情況,重新更新調整一批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地方政府批復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強日常監管;二是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立即督促轄區物流園區、港口碼頭等重點企業安裝稱重和視頻監控設施;三是強化貨物裝載源頭單位主體責任落實。督促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貨車及駕駛人進出登記、稱重放行、責任追究和統計等規定,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嚴禁超限超載車輛進、出港區、園區、廠區。

(四)全面提升道路運輸監管科技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進“治超”非現場執法系統建設和使用,不斷提升道路運輸監管科技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強對轄區超限超載多發高發點段的分析研判,通過在未設置超限檢測站點且繞行貨車較多的節點位置,安裝具備動態稱重、抓拍識別、視頻監控、LED顯示、自動報警和信息處理等功能的技術監測設備,開展針對性查糾;二是加強車輛動態檢測數據的采集、審核,定期將違法信息告知違法超限運輸車主,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接受處理的當事人,列入“黑名單”,并在各治超檢測站點對其重點布控;三是對檢測系統抓拍到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不主動接受處理的,依法從嚴查處、從重處罰,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監控、現場處罰、事后追罰一體化的治超體系。

(五)加強地方立法,建立長效機制

將治理超限超載納入全市的地方立法規劃,通過加快研究出臺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厘清各市(縣)、區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權力和責任,以及貨運源頭單位、道路運輸企業等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進一步規定和固化執法主體資格、聯合執法、源頭治超等相關內容,從源頭上進一步規范全市貨物運輸市場秩序,逐步建立起全市“治超”管理的長效機制。

(六)全面排查在用橋梁安全

對照《公路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橋涵設計規范》(JTG3362-2018)的規定,全面檢查全市公(道)路橋梁、隧道,對排查出的隱患立即落實整改措施,確保橋梁運行安全;對下部結構為獨柱墩的橋梁,結合實際情況,對偏載工況的承載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管理和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