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瞞報!瓦檢工窒息死亡,礦方卻稱病死宿舍!礦長等八人處理結果終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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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10·19”瓦斯(窒息)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0月21日20時25分,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隴東監察分局接崇信縣應急管理局傳真報告稱:“2019年10月20日上午8點31分,接到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報告,該礦一名職工在職工宿舍于10月19日24時左右突發疾病,經送往安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崇信縣公安機關初步查明,該事故發生在煤礦井下”。接到事故報告后,隴東監察分局立即指派監察執法人員于當晚21時30分趕至事故礦井,對事故相關資料進行了初步收集。
2019年10月22日,按照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隴東監察分局牽頭,會同平涼市應急管理局,崇信縣人民政府、縣紀委監委、應急管理局、公安局、能源中心、總工會,依法成立了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10·19”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對事故展開了全面調查,查清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和事故報告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并提出了防范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事故單位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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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原為崇信縣黃花鄉鄉辦集體企業,籌建于1981年,位于崇信縣新窯鎮上寨子村,2004年4月改制重組,成立了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為民營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祁萬錦。礦井工業儲量為3060.59萬噸,可采儲量為1747.9萬噸,2006年核定生產能力15萬噸/年,2009年5月完成60萬噸/年項目改擴建,2014年核定生產能力90萬噸/年。
企業營業執照:620000000006520,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礦井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18年5月21日到期,且安全生產許可證已于2018年6月1日注銷。
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上下山開拓方式,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風,運煤系統為皮帶運輸,輔助提升為斜井串車提升。礦井瓦斯鑒定等級為低瓦斯礦井,煤塵具有爆炸性,煤層為易自燃煤層,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型。
目前,井下有1個2525綜放工作面(因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到期,于2018年5月21日封閉),礦井壓風自救系統、安全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訊聯絡系統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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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查取證,結合證人證言和資料分析認定,事故地點位于2525綜放工作面回風巷密閉墻向外16m處。2525綜放工作面回風巷口距密閉墻110m,現場巷道形狀呈不規則梯形,巷道左幫高1.85m(面向密閉墻,下同),右幫高2.5m,巷道中間高2.2m,巷道寬2.48m。該段巷道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
事故發生前,礦井處于停產狀態,井下僅開展排水和瓦斯檢查工作。
停產期間,除部分留守礦領導和崗位工外,其余從業人員全部放假。在停產期間每天分2班下井,每班下井人員為帶班礦領導1名、水泵工4名、瓦檢員1名,維持礦井的排水、通風。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善后以及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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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9日6時40分,新周煤礦當班帶班礦領導、安全副總工程師馬宗芳、職工朱益民等6人召開班前會,馬宗芳安排朱益民檢查瓦斯,張宏利、王智軍、曹宏剛、梁五虎4人負責井下排水。
(二)事故搶救情況
19時14分,馬宗芳經過1060水泵房時,詢問張宏利是否看見朱益民升井,張宏利回答未見人。
年齡 | 文化 | 工種 | 籍貫 | 傷亡程度 | 參加工作時間 | 安全教 | |||
朱益民 | 男 | 漢 | 49 | 初中 | 瓦檢員 | 甘肅崇信 | 死亡 | 2015年 | 接受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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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礦長王成喜于2019年10月20日7時許到新窯派出所報案,稱朱益民在本礦職工宿舍里因病死亡。8時31分,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祁高峰到崇信縣應急管理局報告,稱該礦一名職工在職工宿舍于10月19日24時突發疾病,經送安口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崇信縣公安局、應急管理局查明,事故發生在煤礦井下。
2019年10月20日20時25分崇信縣應急管理局向隴東監察分局傳真報告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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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和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落實了國家相關賠償和撫恤政策,善后事宜得到妥善處理。
三、事故原因、類別及性質
?。ㄒ唬┲苯釉?br/> 瓦檢員朱益民違章進入2525綜放工作面回風巷無風段缺氧窒息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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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井局部通風技術管理混亂。一是局部通風機未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平時處于停機狀態,每次瓦斯檢查前才開啟;二是風筒脫節后未及時發現并恢復,造成密閉墻以外35m巷道缺氧;三是局部通風機違規安設在回風巷中;四是局部通風機安裝時未制定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規定。
2.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3.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落實。
4.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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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場勘察、調查取證、醫院診斷證明及崇信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崇)公(司)鑒(法?。┳諿2019]第038號,經綜合分析認定,本起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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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窒息)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朱益民,當班瓦檢員,負責井下瓦斯檢查工作。違章進入危險區域,窒息致死,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2.馬宗芳,安全副總工程師,當班帶班礦領導。未嚴格履行帶班職責,未執行雙崗巡回檢查措施,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3.姚世林,安全副礦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處8000元的罰款。
4.姬雙利,總工程師,分管技術管理工作。技術管理不到位,局部通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處9000元的罰款。
5.王永鋒,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對礦井停產期間的安全狀況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議處7000元的罰款。
6.王成喜,礦長,負責礦井安全管理工作。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在得知事故發生后參與謊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7.17萬元的罰款。
7.祁高峰,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停產期間受總經理委托臨時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對礦井停產期間的安全狀況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得知事故發生后,不及時報告事故,且謊報事故企圖逃避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8.365萬元的罰款。
8.祁萬錦,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對礦井停產期間的安全狀況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責任。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遲報、謊報事故負總責,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處19.917萬元的罰款。
(二)對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發生1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該起事故是責任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罰款49萬元;事故發生后,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謊報、遲報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罰款200萬元。合計對甘肅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議罰款249萬元。
五、防范措施
?。ㄒ唬┑V井在長期停產期間,2525綜放工作面兩順槽巷道口設立密閉,設置柵欄,取消局部通風,嚴禁人員進入無風巷道。
?。ǘ└拭C新周煤業有限責任公司要按照對長期停產煤礦的相關規定要求,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ㄈ┣袑嵓訌姷V井停產期間的現場安全管理,跟班礦領導要嚴格履行職責,加大對井下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確保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ㄋ模┱J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技能和風險辨識能力,增強職工自保、互保和遵章作業意識,堅決杜絕“三違”現象。
?。ㄎ澹┱J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一旦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及時、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嚴禁遲報、瞞報、謊報。
?。┏缧趴h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切實提高執法效能,對長期停產停工煤礦要嚴格落實駐礦盯守或安全巡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