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朔縣興坪鎮大源村委寺背嶺村7·29棄渣場塌方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7月29日19時左右,陽朔縣興坪鎮大源村委寺背嶺村棄渣場發生一起渣土塌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輛挖土機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65萬元。
一、事故單位概況
據調查,事故單位為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史達,該企業成立于2015年5月7日,注冊資本100萬元,注冊地址為陽朔縣陽朔鎮大村門開發區建苑小區門面,經營范圍包括:土石方工程服務,平整場地工程服務,建筑附屬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銷售;承接園林綠化工程、水電安裝工程。
2018年7月25日,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桂林棕櫚仟坤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陽朔·興坪休閑養生度假區項目1-6#地塊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公司法人代表原始問話筆錄自述2018年3月簽訂的合同),由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對桂林棕櫚仟坤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的陽朔·興坪休閑養生度假區項目1—6#地塊進行回填、開挖、整平、壓實,工作量約9萬立方,合同總價494萬。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與興坪鎮人民政府簽訂土方供應合同,興坪鎮人民政府將原修建高鐵過程中的兩個棄渣場(天堂嶺棄渣場、大源村寺背嶺棄渣場)的閑置土石方調配給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桂林棕櫚仟坤文化旅游投資有限公司陽朔·興坪休閑養生度假區項目的場地回填、平整工程。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將棄渣場的挖土、運土的工程口頭按每立方14元的價格發包給梁興養和趙振興,梁興養負責大源村寺背嶺棄渣場的施工工作,趙振興負責天堂嶺棄渣場的施工工作。梁興養找挖機老板屈向榮負責在棄渣場挖土石裝上貨車,每立方2元,貨車運費每立方10元。屈向榮的挖機由徐盛厚駕駛,每天工錢200元,并于7月16日開始在該棄渣場施工。徐盛厚當時未取得駕駛挖土機的特種設備操作合格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18年7月29日14時40分左右,徐盛厚在興坪鎮大源村寺背嶺棄渣場挖土裝車作業時,西北方向的工作面的渣土發生塌方,塌方土石量約1400立方米,渣土將挖土機駕駛室以下部位埋住,當時未造成人員傷亡。徐盛厚從駕駛室出來后向屈向榮報告塌方情況,屈向榮打電話調來自已的兩臺挖土機和親戚6人對被埋的挖機進行施救,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從陽朔·興坪休閑養生度假區項目1—6#地回填工地調來一臺挖土機參加施救。施救的挖機在18時左右將被埋挖土機四周挖出了2米多寬2米多深的空隙,用鋼絲繩試圖將挖機拉出來,經過一番嘗試,拉斷了一根鋼絲繩也沒有將被埋的挖土機拉出來。19時左右,屈向榮等人見天色已晚,打算第二天再對被埋挖土機進行施救。屈向榮等幾人就用油布對被埋的挖機進行遮蓋,在準備遮蓋挖土機時渣土再次發生了塌方,當時有人喊“又塌了”,在場的人員向外跑了出來,后發現屈向榮未跑出來。現場人員立即報警并用挖土機開始對屈向榮施救。接到報警后縣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縣公安局、縣公安消防大隊、縣安全生產監管局、興坪鎮人民政府、縣人民醫院等有關單位人員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救援。7月30日凌晨1點左右,從渣土中找到屈向榮,經現場醫務人員認定,已沒有生命體征。
三、事故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臺挖機損壞,直接經濟損失約65萬元。
(二)據調查,死者屈向榮,男,身份證號碼xxx,戶籍地址:廣西陽朔縣興坪鎮xxx。死者屈向榮的妻子徐桂英,兒子屈啟慶,女兒屈燕軍、屈林鳳均已是成年人。
(三)善后處理情況:2018年7月31日,梁興養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由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史達墊付挖土機損失與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55萬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調查,由于塌方渣土十分松散,在對被埋挖土機施救時,施工隊伍將挖機周圍渣土與挖土機間挖出了2米多寬2米多深的空隙,使松散渣土缺乏有效支撐發生二次塌方,這是造成屈向榮被埋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對棄渣場的取土施工安全工作進行有效監管,未有效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一是沒有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施工中沒有施工方案和操作規程。二是對施工現場沒有進行安全生產的檢查,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三是對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認識不足。四是施工人員和施救人員在發生第一次塌方后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且沒有向任何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五是事故發生后,未請專業施救人員指導施救工作。因此,施工方安全意識淡薄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經調查分析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一般事故。
五、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
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口頭將棄渣場挖土裝車、運輸工程承包給個體人員,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制定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施工中沒有施工方案和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沒有進行安全生產的檢查,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工程存在的安全隱患認識不足,施工人員和施救人員在發生第一次塌方后沒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沒有向任何部門報告事故情況,未請專業施救人員指導施救工作,公司無人負責指導施救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陽朔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屈向榮:雇請未經培訓合格人員駕駛挖土機施工,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認識不足,盲目施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間接責任,屈向榮在事故中已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議
為吸取事故的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出如下建議:
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文,在全縣范圍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轄區政府認真督促檢查隱患整改工作,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穩定好轉。興坪鎮人民政府負責對陽朔華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工作的整改落實,經相關部門檢查合格后方能恢復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