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明遠科技有限公司“4.1”一般燃爆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4月1日15:12左右,慈湖高新區馬鞍山市明遠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燃爆事故,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76.2萬元。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馬鞍山市明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遠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0日。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慈湖高新區北環路與中橡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徐路鳳。實際控制人:劉安全。經營范圍:批發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及易制毒品)等。
(二)項目建設及生產情況
1.項目基本情況
明遠科技公司于2015年籌建100噸/年4-甲基2,3,5,6-四氟芐醇、50噸/年2,3,5,6-四氟芐醇項目,可同時實現年產100噸偏硼酸鈣、70噸溴化鋅的生產規模。項目原輔材料為甲醇等。該項目產品不屬于危險化學品,但是涉及甲醇、石油醚、正己烷等危險化學品回收套用,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需申領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2.土地、項目審批、備案、許可情況
2011年12月,明遠科技公司取得土地證。
2015年6月,明遠科技公司四氟芐醇項目進入行政審批報備階段,原市安全監管局同意該建設項目通過安全條件審查,有效期為兩年。
2015年11月,原市環保局同意該項目通過環評。
2015年12月,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準予項目備案。
2016年12月,原市城鄉規劃局同意該項目所報規劃方案。
2017年8月,因《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兩年有效期已過,明遠科技公司重新對該項目安全條件評價報告進行專家評審,專家組同意評價報告通過評審。
2017年10月,原市安監局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專家意見是原則通過,但需經修改完善確認后報批。因該公司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為此不可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批復。
2017年12月,原市公安消防支隊同意其消防設計方案。
3.企業廠房建設情況
(1)2015年,明遠科技公司建設了車間二,用于改性筑路油項目(非危險化學品項目)。但因該項目未獲得環保批復,車間一直未使用。
(2)2015年底,建設了車間三。
(3)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先后建設甲類倉庫、甲類車間(車間一)、丙類倉庫、輔助用房,2017年7月開始設備安裝,2017年12月基本建成。(見下圖)
4.企業非法生產情況
經查,2017年6月至2017年底,明遠科技公司在車間二利用一套閑置設備做中試生產。2018年1月至6月底,私自組織工人進行單體試車,后因環保監測需要,分別于2018年7月、10月、12月,分三次進行聯機試車(生產),生產四氟芐醇,每次生產周期約15天。
5.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項目建成至今,企業管理工作都以口頭強調為主,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管理工作,聘用的工人均未接受過安全培訓教育。
(三)現場基本情況
明遠科技公司北臨太子大道,東臨馬鞍山景順金屬加工有限公司,南臨中橡化學工業公司,西臨慈湖河。事故現場位于該公司南面的甲類車間。
甲類車間東西長54.2米,南北寬18.3米,高5.3米,車間北側中間設有大門,車間內分為上下兩層,磚混鋼架結構,在上下兩層中間由抓鉤固定著28個反應釜,其中有兩個反應釜已無規則掉落在車間地面。
(四)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21-1986)有關規定統計,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76.2萬元。
二、事故經過、應急救援和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9年4月1日上午,根據明遠科技公司負責人劉安全安排,車間主任劉林波召集4名工人修整車間西北側的池塘。13:00左右,劉安全離開現場到公司辦公室。14:00左右,劉林波獨自進入車間準備往22號反應釜里抽甲醇清洗反應釜,其先將塑料管接到22號反應釜的放料口,所抽甲醇系21號反應釜下方的事先放好的3個滿噸桶。在接好鋼絲塑料軟管、穿好防靜電工作服、普通橡膠鞋、戴上防酸堿橡膠手套后,劉林波開始往反應釜抽料。15:12左右,當抽至第三桶快結束時,劉林波聽到鋼絲塑料軟管下端有排空吸氣的聲音,就用手提了下管子并欲將其再往桶里面放,此時,軟管及噸桶內甲醇著火,明火從桶內噴出,劉林波見狀立即將管子甩開,并去找滅火器滅火。隨后,從辦公室趕至池塘附近的劉安全發現車間西北側有濃煙冒出,到車間北門一看噸桶附近有明火,于是立即連接好立柱旁的消防水準備滅火,但火未被撲滅,隨后其撤出車間。此時,劉安全遇到了回來滅火的劉林波,劉安全、劉林波通知附近的工人撤離現場。隨后,劉安全撥打了119報警。約15:20,消防車趕到。16:20,現場明火全部撲滅。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立即對周邊人間進行疏散,并撥打了119報警。市消防救援支隊接警后,調派慈湖中隊4輛消防車15人趕赴現場處置,同時調集26輛消防車103人趕赴現場參與處置。16:20,現場明火被撲滅,未蔓延至毗鄰建筑及相鄰廠房,無人員傷亡。
(三)事故處置情況
1.事故發生后,省委書記李錦斌、省長李國英迅速作出批示,要求立即組織全力滅火,查明原因,舉一反三,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市委書記張岳峰、市長左俊和常務副市長吳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親自指揮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市應急管理、公安、慈湖高新區管委會等部門及有關單位組織力量,全力做好人員疏散、火災撲救和現場管控工作。
3.省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李建中連夜趕至現場,召開現場警示會、督促整改會,傳達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精神,要求加強排查整治,竭盡全力保安全、保平安。
三、事故直接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綜合消防部門勘驗筆錄和事故技術專家組分析結論,明遠科技公司現場作業人員劉林波安全意識差,使用鋼絲塑料軟管抽吸甲醇過程中防靜電①措施不力,導致軟管及噸桶內甲醇著火,明火引發周邊物品燃燒、反應釜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是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相關單位違建查處及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一)相關單位違建查處職責
根據《馬鞍山市城市管理領域集中形式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市城鄉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和《慈湖高新區關于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明遠科技公司涉事違建查處所涉及部門主要有慈湖高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高新區城管局)、慈湖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局)和原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具體職責如下:
1.高新區建設局,高新區內設機構,負責高新區建設項目規劃批后管理工作。
2.高新區城管局,高新區內設機構,負責高新區控違管理工作,受市城管局委托行使行政處罰職責。
3.市城管局,負責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接收并交辦市規劃局批轉的違建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委托慈湖高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行政處罰權。
4.市規劃局,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二)明遠科技公司違建查處情況
1.2015年3月30日,高新區城管局接高新區建設局關于明遠科技公司未取得規劃手續私建廠房的情況通報后,要求企業負責人辦理規劃相關手續,但該企業并未停止建設行為,高新區城管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
2.2016年9月14日,市規劃局將明遠科技公司建設項目違法建設的情況致函市城管局,要求依法查處。市城管局將案件交高新區城管局查辦,要求其于10月18日前報送初步處理意見。10月8日,高新區城管局現場調查取證。10月
13日,由市城管局函詢市規劃局明遠科技公司能否補辦規劃手續。10月21日,市規劃局函復表示可以補辦。之后,市城管局跟進高新區城管局查處情況,高新區城管局稱正在按程序查處。12月30日,市城管局召開工作推進協調會,慈湖高新區城管局參會。2017年3月初,慈湖高新區城管局委托第三
方機構對違建進行測量評估,6月初,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但慈湖高新區城管局認為評估結果與實際出入較大。之后,該案件停滯;
3.2018年1月3日,市規劃局再次將明遠科技項目部分建筑違建函告市城管局。市城管局將案件轉交高新區城管局查處。同日,高新區城管局現場調查取證。1月18日,市城管局將明遠科技公司違建初查情況函報市規劃局,并詢問該違法建設能否補辦規劃手續。隨后,市城管局也電話聯系市規劃局辦理情況,市規劃局稱正在辦理。3月5日,高新區城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違建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考慮到中央、省市關于長江水系藍線兩岸1公里范圍化工項目管控要求,在2018年11月明遠科技項目規范提升及整改有明確處置意見
后,12月,原市規劃局函復市城管局表示“所述建構筑物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情形,但在符合長江大保護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補辦規劃手續”。據此,2019年1月,高新區城管局依法對明遠科技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建查處與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四條和《馬鞍山市城市管理領域集中形式行政處罰權試行辦法》第五十四條,對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罰款,同時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補辦有關手
續),并在查處后及時通知城鄉規劃部門。因此,違法建設的查處應當作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置條件。
(四)相關單位安全監管情況
1.慈湖高新區管委會。作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制定了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職責文件。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召開了緊急會議,部署相關工作,并結合慈湖高新區實際開展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
2.慈湖高新區安全監管局
職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情況。
經查,2018年上半年,高新區安監局到明遠科技公司現場核查未發現有生產情形。9月中旬,高新區安監局檢查發現明遠科技甲類車間內裝置、管道等均基本安裝完成,即下達了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11月中旬,高新區安監局檢查發現其已基本具備生產條件,如若生產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即下達了禁止生產通知書,并提請高新區經貿發展部對其采取停電措施。江蘇響水“3·21”爆炸事故發生后,高新區安監局到該企業巡查時未發現有生產情形。
3.慈湖高新區經貿發展部
職責: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關停止供電的通知后,應當予以配合。經查,2018年11月22日,接高新區安監局提請對明遠科技公司實施斷電措施函件后,慈湖高新區經貿發展部未按程序實施斷電。
五、事故間接原因
(一)明遠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未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措施不力。
(二)慈湖高新區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對非法建設未及時制止,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細致,未及時發現明遠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產行為。
高新區經貿發展部未履行法定職責。
高新區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細致,未及時發現明遠科技公司非法生產行為;
.高新區城管局未及時制止企業違法建設行為,未按程序辦理案件。
(三)市城管局未建立案件跟蹤查處督辦機制,對違法建設案件查處跟蹤督辦不力,工作失職。
(四)原市規劃局對慈湖高新區規劃實施指導不夠,服務企業意識不夠。
(五)原市安監局對慈湖高新區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督促指導不力。
六、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一)對有關單位的處理意見
1.責成慈湖高新區管委會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責成市安監局(現市應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責成市城管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責成市規劃局(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予以通報批評的人員
1.陳國雙,慈湖高新區原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分管高新區行政執法工作期間,對高新區建設局抄報的明遠科技公司違建事宜的后續查處情況沒有跟蹤過問。
2.張海明,慈湖高新區原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
分管高新區行政執法工作期間,對市城管局2016年9月交辦的明遠科技公司違建案件執行情況沒有跟蹤問效,督促查處不力。
3.凌文,慈湖高新區原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分管高新區行政執法工作期間,對市城管局2018年1月交辦的明遠科技公司建設項目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案件查處情況沒有及時跟蹤問效。
4.張文勝,慈湖高新區黨工委委員、副主任。分管高新區安全生產工作期間,未及時發現明遠科技公司非法生產情況。
5.馬汶祥,慈湖高新區城管局副局長。任副局長以來,對2016年9月市城管局交辦的明遠科技公司違建案件查處,沒有按照程序辦事,督促查處不力。
6.徐選誼,市城管局原副局長。分管綜合協調科期間,對市規劃局通報的明遠科技公司違法建設案件沒有明確案件的查處辦結時限,查處過程跟蹤問效不夠。
7.陳聰,市城管局綜合協調科原科長。負責綜合協調科工作期間,對明遠科技公司違法建設查處跟蹤、督辦不力。通報批評由市紀委監委在全市范圍內印發。
(三)建議予以誡勉談話的人員
1.張亞莉,慈湖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分管高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明遠科技公司非法生產的安全隱患估計不足,對停產停電的措施督促不力,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予以誡勉談話處理。
2.楊桂平,市城管局副局長,分管綜合協調科。對市規劃局2018年1月通報的明遠科技公司違法建設案件查處過程跟蹤問效不夠,沒有明確案件的查處辦結時限,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建議予以誡勉談話處理。
3.高升發,原市安監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對慈湖高新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夠,建議予以誡勉談話處理。
上述處理,由市紀委監委實施。
(四)建議問責處理人員
1.黃河,慈湖高新區經貿發展部原部長。負責經貿發展部工作期間,對慈湖高新區安監局2018年11月有關提請停止明遠科技公司供電事宜未履行法定職責,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2.王圣林,慈湖高新區安監局局長。未及時發現企業非法生產行為,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3.梁廣明,慈湖高新區安監局副局長。安全檢查不細致,未及時發現明遠科技公司非法生產行為,對提請有關部門停止企業供電工作督促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4.張立志,慈湖高新區城管局局長。2015年3月、2016年9月和2018年1月,對明遠科技公司非法建設的查處過程協調不力,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影響企業完善許可手續,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5.戴勇,慈湖高新區城管局副局長。對高新區建設局2015年3月抄告、市城管局2018年1月交辦的明遠科技公司違法建設拆除不力,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
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對上述人員的黨紀政務處分由慈湖高新區落實。
(五)建議予以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馬鞍山市明遠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且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力,對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予以行政處罰。此外,該企業非法組織生產,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議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將該企業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
2.劉林波,明遠科技公司車間主任。違規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上述行政處罰(含沒收違法所得)、聯合懲戒由慈湖高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實施。
七、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議
1.馬鞍山市明遠科技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一切非法生產行為。
2.慈湖高新區管委會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統籌協調好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切實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職責,根據現有部門和職責分工,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并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落實到位。一是高新區經貿發展部要立即對明遠科技公司實施斷電措施,從源頭上杜絕企業非法生產和建設行為。二是高新區安監局要深刻總結汲取江蘇響水“3.21”爆炸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確保各項安全監管指令落實到位。三是高新區行政執法局要加大控違巡查和執法力度,發現違規建設行為應堅決制止并依法查處到位,令行禁止,嚴禁未批先建、邊
查邊建。
3.市城管局應盡快制定違法建設案件辦理工作制度,依法依規設置案件查處時限,厘清工作職責,壓緊壓實案件跟蹤督辦責任,確保每起案件及時辦結。要建立違法建設案件辦理監督檢查機制,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
4.市應急管理局要加強對慈湖高新區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