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灌東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6·12”一般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6月12日下午15時50分左右,位于鹽城市灌東鹽場區域內的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市政綜合工程一標段附屬道路西段橋梁工程,在梁板吊裝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40萬元。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僅向公安機關報告了事故信息,未將該起事故向安監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后經群眾舉報,市安監局經現場核查得知相關事故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市政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安監局會同市公安局、總工會、城建局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市監委派員,并聘請建筑行業專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查勘事故現場、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并根據技術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同時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概況及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概況
1.鹽城市灌東經濟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灌東開發公司)。該公司為項目建設單位,成立于2012年6月28日,位于鹽城市人民南路1號華邦東廈2幢1709室,法定代表人吳紅才,注冊資本2000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為國有資產投資經營與管理、基礎設施投資、農業項目投資開發、土地開發等。
2.江蘇華實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實市政公司)。該公司為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成立于2001年6月21日,位于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海濱大道碧水綠都商辦樓901-912室,法定代表人張高峰,注冊資本1808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通信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090328,有效期至2020年8月16日。
3.江蘇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豪鑫建設公司)。該公司為橋梁工程施工單位,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新都街道金融城5號樓701室,法定代表人張明,注冊資本27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景觀和綠地設施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和房屋工程施工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13〕092012-1,有效期至2019年7月28日。
4.江蘇恒順泰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恒順泰公司)。該公司為負責橋梁板生產、運輸和吊裝單位,成立于2014年12月3日,位于響水縣老舍中心社區大口村,法定代表人張太友,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為預應力工程施工,混凝土預制構件工程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銷售,建筑材料銷售。該公司不具備橋梁安裝施工資質。
5.鹽城市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監理中心)。該公司為監理單位,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黃海街道東進中路89號現代華庭6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陳云德,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二)工程基本情況
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市政綜合工程于2014年2月27日經鹽城市發改委批復同意立項。該項目位于灌東鹽場十排養殖基地、新建工區、新東工區,總占地面積20005畝,匡算總投資8076萬元,擬建標準化淡水養殖池塘96塊、值班房96座、水泵房2座、配電房1座及相關配套設施。其中,一標段工程實施內容包括附屬道路西段(主路)、附屬道路東段、護坡土方工程、護坡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等,涉及橋梁2座,即:附屬道路西段(主路)、附屬道路東段橋梁各1座。該工程未取得土地、規劃、施工許可手續。
發生事故的為附屬道路西段(主路)橋梁工程,橋長為36米簡支梁,橋寬11米,橋梁上部結構為10米+16米+10米預應力空心板,全橋共計33塊。至事故發生時,橋樁和蓋梁工程已經結束,正在進行橋梁板吊裝施工。
(三)工程發包及施工情況
2016年12月20日,鹽城灌東開發公司經招標,確定江蘇華實市政公司為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市政綜合工程一標段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2017年2月8日,鹽城灌東開發公司與江蘇華實市政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市政綜合工程一標段工程發包給江蘇華實市政公司施工,工程總價3213.64萬元,合同工期300天,計劃竣工日期2017年12月4日。
2017年1月20日,江蘇華實市政公司與江蘇豪鑫建設公司簽訂《承包協議書》,江蘇華實市政公司將該項目中的橋梁勞務及梁板制作安裝分包給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工程造價約157萬元。在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市政綜合工程一標段工程實施過程中,因鹽城濱海新區規劃調整,十排河東側漁業園暫緩實施,附屬道路西段(主路)橋梁亦暫緩實施。2017年11月8日,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市政綜合工程一標段通過竣工驗收。
2018年3月份,因養殖生產需要,鹽城灌東開發公司通知江蘇華實市政公司仍然由其建設附屬道路西段(主路)橋梁。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則繼續履行其與江蘇華實市政公司簽訂的上述《承包協議書》。2018年3月下旬,附屬道路西段(主路)橋梁開始施工,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安排朱明君、王耀燕、夏桂兵等人負責現場管理。
2018年4月3日,江蘇豪鑫建設公司與江蘇恒順泰公司簽訂《合同書》,由江蘇恒順泰公司負責梁板生產、運輸、吊裝工作,合同價30.37萬元,并付定金5萬元。
2018年4月28日,江蘇恒順泰公司與自然人卞長春簽訂《合同書》,約定其生產的各種規格橋梁板由卞長春負責運輸和吊裝,按照橋梁板每立方砼135元計結運輸和吊裝運輸費用總價,合同期限至2019年4月28日。
至2018年6月12日,該橋梁工程除東、西兩側與道路連接部分路面尚未施工外,主體結構已經基本完成。
(四)項目監理情況
2017年2月10日,鹽城灌東開發公司與鹽城監理中心簽訂《監理合同》,委托鹽城監理中心對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綜合市政工程實施監理服務。鹽城監理中心明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成海霞,總監代表為呂日同,專業監理工程師為嚴俊德,現場監理員為周成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6月10日,江蘇恒順泰公司通知卞長春實施橋梁板吊裝作業。卞長春接到通知后到該項目施工現場察看施工進展情況,看到路面已鋪好,遂于次日雇傭貨車運來安裝在橋梁兩端的10米長15塊橋梁板,并調來自己的一部35t汽車吊蘇JU7668進行吊裝。在吊裝作業中,卞長春負責現場指揮和監督。至2018年6月12日中午11時左右,橋梁兩端的22塊橋梁板全部安裝到位。
2018年6月12日下午,高宇峰等人駕駛貨車將16米長橋梁板運輸橋梁西側。因16米橋梁板的吊裝需要兩臺汽車吊協同作業,卞長春遂聯系劉德林駕駛一部25t汽車吊蘇JF3435參與吊裝作業,并口頭約定費用700元。2018年6月12日下午15時左右,汽車吊駕駛員劉德林駕駛吊車到達施工現場。劉德林先從貨車上卸下4塊橋梁板,然后將吊車倒到橋梁西側已安裝好的邊跨橋梁板面的南側,停放后車頭向西,并將四根支腿伸展支撐到位。吊車就位后,貨車駕駛員高宇峰亦將停在路邊仍裝有兩塊橋梁板的貨車倒至橋西緊鄰汽車吊的北側(車頭亦向西),車停好后,高宇峰離開駕駛室站在汽車吊尾部東側支腿架旁。下午16時許,劉德林在信號工和安全員沒有就位的情況下,進入駕駛室,操作吊車臂準備吊裝橋梁中跨橋板。在起重機主吊臂伸縮提升過程中,主吊臂與高壓線之間產生電火花,導致汽車吊車體帶電。橋梁板運輸車駕駛員高宇峰由于手臂與吊車右后方伸縮支腿接觸,導致其被電流擊倒,并從西跨橋面東側墜入河中。
經對事故現場勘查,該橋梁西側上方為三路10KV高壓線(新三線、淮八線和新東線),三路高壓線共桿,橋兩側桿號分別為60、61號,最下端電線與橋面的垂直距離為9.5米。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組織了救助傷員,并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在“120”救護車未趕到的情況下,用私家車將傷者送至響水縣陳家港嘉明醫院進行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響水縣公安局灌東派出所成立事故處理工作組,協助開展善后處理工作,穩控死者家屬情緒。2018年6月13日,江蘇華實市政公司等事故相關單位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善后處理工作結束。
(三)事故信息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相關事故發生單位僅于事故當日17時06分將事故信息向公安機關進行了報告,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限要求,向安監部門、住建部門報告事故信息。直至群眾舉報,安監部門才得知相關事故信息。2018年6月21日,指派響水縣安監局進行核查,相關單位稱施工現場有亡人事件,但不能判定其死亡原因。2018年7月26日,市安監局組織相關人員再次進行核查,確認存在該起事故,并按規定牽頭組織事故調查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高宇峰,男,45歲,公民身份號碼:320921197301215951,住響水縣老舍居委會八組,橋梁板運輸車駕駛員。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4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1.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吊裝作業無可靠安全距離。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從事吊裝作業時,施工單位未按《建筑施工起重吊裝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276-2012)第3.0.16條“起重機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與架空輸電線路始終保持不小于國家現行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規定的安全距離(起重機與10KV架空線路邊線的垂直、水平最小安全距離分別為3.0、2.0米)。當需要在小于規定的安全距離范圍內進行作業時,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保護措施,并應經供電部門審查批準”的規定,避開架空輸電線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汽車起重機司機在吊裝作業過程中,對現場環境,特別是對處于起重機主吊臂上方的高壓架空線路疏于觀察,盲目進行吊裝作業,導致起重機主吊臂伸縮提升時觸碰輸電線路,從而引發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江蘇豪鑫建設公司違法分包橋梁板安裝作業項目,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該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組織和責任體系不健全;將橋梁板安裝作業違法分包給江蘇恒順泰公司。在進行架空輸電線路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從事吊裝作業人員組織安全技術交底;作業時,未明確吊裝指揮人員現場指揮,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致使施工現場存在的違規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江蘇恒順泰公司非法承攬橋梁板安裝作業項目。該公司無橋梁安裝施工資質,非法承攬橋梁板安裝作業項目,并將吊裝作業違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組織實施;橋梁板吊裝作業時,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江蘇華實市政公司未認真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職責。公司未按與鹽城灌東開發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派駐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包代管,未實質性對該橋梁工程實施管理,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4. 鹽城監理中心未正確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將橋梁板吊裝作業項目違規分包給江蘇恒順泰公司的行為失察;對施工單位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實施吊裝作業未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施工人員違章作業行為,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5.鹽城灌東開發公司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屬地及部門履職情況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鹽城濱海新區(鹽城濱海新區臨港經濟區)發展意見》(鹽發〔2018〕5號)及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鹽城濱海新區(鹽城濱海新區臨港經濟區)工作運行辦法的通知》(鹽辦發〔2018〕13號),加快鹽城濱海新區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要求規劃范圍內涉及的市、縣相關審批權限分別依法委托給濱海新區行使。目前,相關工作正在對接實施之中,鹽城濱海新區尚未完全履行相關屬地管理職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委托工作尚未到位。鹽城濱海新區及響水縣均未對該項工程實施監管。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相關人員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高宇峰,男,橋梁板運輸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吊裝作業時,擅自逗留在施工作業區范圍,導致其觸電落水,經搶救無效死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劉德林,男,汽車吊駕駛員。在吊裝作業過程中,對現場環境,特別是對處于起重機主吊臂上方的高壓架空線路疏于觀察,盲目進行吊裝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卞長春,男,橋梁板吊裝作業承包人。無資質承攬橋梁板安裝作業項目,在進行架空輸電線路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前,未按規定對從事吊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作業時,卞長春未認真履行職責進行現場指揮和協調,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現場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張太友,男,江蘇恒順泰公司董事長。未認真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將吊裝作業違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王耀燕,男,江蘇豪鑫建設公司施工現場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進行架空輸電線路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前,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從事吊裝作業人員組織安全技術交底;作業時,未明確吊裝指揮人員現場指揮,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6.董光道,男,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副總經理。作為施工項目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該橋梁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7.張明,男,江蘇豪鑫建設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違法分包橋梁板安裝作業項目,對橋梁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此外,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未按規定向安監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信息負有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8.左靜,女,江蘇華實市政公司安全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9.單學明,男,華實市政建設集團項目經理。未到項目現場履行項目經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吊銷其市政一級建造師證書及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10.張高峰,男,江蘇華實市政公司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此外,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未按規定向安監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上報事故信息負有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1.呂日同,男,鹽城監理中心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綜合市政工程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負責現場監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按規定對從事吊裝作業人員組織安全技術交底以及施工人員違章作業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12.成海霞,女,鹽城監理中心鹽城市灌東高效生態農業項目一期綜合市政工程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該橋梁工程監理工作組織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
13.楊習軍,男,鹽城監理中心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對工程項目監理部履行監理職責情況督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14.卞汝兵,男,鹽城灌東開發公司規劃建設部副部長,負責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5.張祖振,男,鹽城灌東開發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6.吳紅才,男,鹽城灌東開發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對公司項目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督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市監委對其進行提醒談話。
(二)事故相關單位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1.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生產組織和責任體系不健全;將橋梁板安裝工程違法分包給江蘇恒順泰公司;在進行架空輸電線路附近起重吊裝作業前,未編制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對從事吊裝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作業時,未明確吊裝指揮人員現場指揮,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護,未及時發現施工現場違章作業行為,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2.江蘇恒順泰公司。該公司無橋梁安裝施工資質,非法承攬橋梁板安裝作業項目,并將吊裝作業違法分包給無資質個人組織實施;橋梁板吊裝作業時,公司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江蘇華實市政公司。未認真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管理職責,未按與鹽城灌東開發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派駐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包代管,未實質性對該橋梁工程實施管理,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 鹽城監理中心。未正確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江蘇豪鑫建設公司將橋梁板吊裝作業項目違規分包給江蘇恒順泰公司的行為失察;對施工單位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實施吊裝作業未落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施工人員違章作業行為,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5.鹽城灌東開發公司。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力,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實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工程項目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各方參建責任主體必須把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樹立安全法治觀念,把牢法律底線,嚴守安全紅線。要認真吸取該起事故教訓,舉一反三,依法全面落實各項安全生產保障措施。企業主要負責人要不斷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和安全第一意識,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各項法定職責,組織細化完善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對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日常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職責有效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要切實加強項目安全管理。鹽城灌東開發公司要嚴格按照規定,在工程項目施工前,辦理建設工程相關土地、規劃、施工許可手續。要與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落實專門人員對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要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施工項目違法轉包分包行為,并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落實安全責任,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保障施工項目安全有序開展。
3.項目承建單位要切實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江蘇華實市政公司作為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施工合同,不得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要建立項目管理班子,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嚴格施工現場管理。針對臨近高壓輸電線作業等危險作業,要嚴格執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制定專項作業方案,明確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安全區域,并落實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要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培訓不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4.項目監理單位要切實履行監理職責。鹽城監理中心要嚴格執行監理方案和監理程序,強化對施工項目發包情況的監督。要嚴格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確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符合施工規范。要加大日常安全檢查和巡查力度,特別是對危險作業,要跟班旁站,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消除施工現場安全隱患,確保安全施工。
5.規范事故信息報送工作。各單位都要加強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建立完善事故信息報告制度,落實事故報告責任。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信息上報時限要求,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準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內容,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甚至謊報、瞞報事故行為的發生。響水縣要建立事故信息報告聯動機制,公安部門對接報的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要及時轉報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
6.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鹽城濱海新區管委會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鹽城濱海新區(鹽城濱海新區臨港經濟區)發展意見》(鹽發〔2018〕5號)精神,理順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機構,充實監管力量,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加強對轄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市國土局、規劃局、城建局等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鹽城濱海新區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和服務,確保相關監管工作能夠高效規范開展。響水縣政府在鹽城濱海新區機構機制未能正常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前,依法切實履行好屬地安全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