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架灶熬瀝青 大火燒毀成品庫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市區房地產管理站違章冒險作業,在木制結構倉庫屋頂架鍋熬瀝青,導致重大火災事故,倉庫內的物資化為灰燼,造成國家損失200余萬元。該站油氈組組長陳某、工人康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陳某有期徒刑3年;判處康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1985年1O月間,陳某帶領康某等油氈工,在市皮草公司及市糖業糕點公司倉庫屋頂鋪油氈施工時,將熬制瀝青的兩個爐灶架設在倉庫上。陳某曾向有關部門口述其備有防火措施,但其并未實施。10月14日點火作業,經5個半天和1個整天明火熬制瀝青,康某在10月22日停火時未將火澆滅,陳某也未督促。由于爐灶的熱幅射,次日凌晨4時許,倉庫木屋頂被引燃起火,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陳某,康某身為建筑工人,本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防火作業,但卻不按操作規程辦,竟在木結構倉庫屋頂架鍋明火作業,停止時也未澆滅明火,致使木屋倉庫由于爐灶的熱幅射而陰燃起火。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遵守規章制度,嚴守操作規程。施工作業時,要牢記安全防火,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定,堅決克服違章生產,冒險作業行為,以防止或避免事故的發生。